国企自己成立劳务派遣资质会对其它劳务公司有影响吗?

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后果严重(九)

《无良劳务派遣的性质、成因及其治理》(九)

六、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后果严重

本研究报告开头提供的数据显示,大量国有企业正在大规模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很高。上海市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在按所有制类型统计的劳务派遣用工中,“国有企业最高,占47.2%”。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也显示,劳务派遣泛滥“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后果严重!

首先,在民众眼里,国有企业的用工态度代表或显示了政府的用工态度,所以这种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示范作用,而大量国有企业明目张胆地大规模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事实上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其实,3年前无良劳务派遣“井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因此,国有企业对于全社会无良劳务派遣的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不可能倡导无良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国有企业的上述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形象,客观上给政府抹黑。当然,政府也需要承担管束不力的责任。

其次,国有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引发无良劳务派遣“井喷”和遍地泛滥,事实上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且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本来传统的标准雇佣关系(固定工和正式工)应该是一个社会主流的、常规的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即使在严格规范的情况下,也仅仅是临时的补充用工形式。但现在无良劳务派遣在许多企业早已“过半”,并已经具有了“挑战”主流用工形式的实力。由于目前无良劳务派遣面大范围广,所以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甚至需要从宏观上提出“重建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目标。

笔者不赞同“劳务派遣泛滥是用人单位(国有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读”的判断。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其次,大型特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人才济济,不可能读不懂上述规定,所以完全没有“误读”的可能。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国有企业实质上是借“误读”行事,它们的所谓“误读”行为(突击逼迫正式员工改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真实动机,就是逃避长期用工的法定义务。

在法国乃至其它欧盟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正常或主流的劳动关系形式,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一个例外。这样的法律框架,明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以便让他们拥有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就业职位。

据法国劳动法学专家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发展的成果之一,已经深入到立法者的精神当中。后来,1890、1913年的新法规有了松动,即规定雇主和雇员单方面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法律限制对这个规定的滥用。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通常是短期合同,例如几周、几月、1~2年。它是应企业灵活用工和临时用工需要而产生,同时也可能吸纳更多的就业者,特别是那些就业比较困难的失业群体和特殊群体。但是,作为主流劳动关系的一个例外,法国法律限制对这种劳动合同的滥用,以便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例如,企业持久的、连续的、正常的工作岗位不允许采用这种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经济原因解雇之后,6个月内不允许再签署这种合同;不允许这种合同的员工进行危险职业;禁止合同到期前,单方面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法国,只有15%的领薪者是固定期限合同,对于新人来说,第一份劳动合同通常都是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国有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法定权益。这主要包括:同工同酬,各种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伤残疾病的治疗和经济补偿,因长期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而应该享受的职位工资晋升、福利待遇提高等等增值利益。劳务派遣工面临的往往是用工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与福利待遇,且随时被“裁员”,被“甩包袱”;“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面对自己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理论上所有劳务派遣工都可以求助于法律。但实际上,诉诸法律有着相当多的限制,几乎没有人能够经得起时间长且费用昂贵而又充满变数的法律程序。对于那些就业比待遇更重要的劳动者来说,眼前最紧迫的事情也许是先找一份工作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这种相当无奈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无良企业的无良行为,甚至使它们日益有恃无恐。

第四,国有企业在“非临时性、非辅助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事实上直接挑战了我国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当国有企业无视法律、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目张胆地逃避雇主的法定用工义务时,就已经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政府的劳动行政执法置于非常尴尬的地步。现代社会的“法治”旗帜因此而蒙羞。

第五,败坏了劳务派遣的信誉。本来,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完全可以在临时性用工范围,特别是在专门人才的临时性派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劳务派遣鱼目混珠,无良劳务派遣大范围泛滥,已经使劳务派遣成为众矢之的,包括专门人才在内的广大劳动者闻“派遣”而色变。

第六,国有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确可以获得一些短期经济利益,但是,这是以牺牲和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为代价。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他们对企业不仅没有认同度、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而且还在心理层面与企业结怨。在一个大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里,哪里还有“凝聚力”?而一个缺乏“凝聚力”的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然丧失殆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激励员工创造性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如何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这样的企业,究竟有多大前途?

第七,国有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因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劳务派遣工不仅与企业结怨,而且还会把这种无处讲理的怨气指向社会,指向政府。政府毕竟是国企的老板。如果目前无良劳务派遣乱局不改,那企业的劳务派遣人数会越来越多,并在未来几年进入劳务派遣工的集中解聘期(为了逃避长期用工责任,无良企业不可能长期使用同一批劳务派遣工。它们必然会以3~5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为周期,反复更换劳务派遣工)。到那时,也许还等不到那时,劳务派遣用工纠纷就会大规模爆发,而处理这些用工纠纷将相当棘手。所以,不排除由此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的可能。

在本文写作期间,笔者曾在“百度”的“劳务派遣吧”里守候过。在那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工诉说着自己的不平待遇,也时不时会冒出一条“出格”的“跟贴”,其矛头除了指向无良企业,还指向了代为受过的政府。

2011年3月21日,山西联通忻州分公司员工因为对工资待遇不满,开始集体罢工,公司所有业务均被暂停,服务全部瘫痪。“联通非正式员工都会与第三方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这次忻州联通罢工事件,参与者基本上都是非正式员工,而他们的工资待遇为‘每月1000元左右’”,与联通正式员工差距很大。也许,这才刚刚开始。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通过调研后认为,“近年来,一些劳务派遣工维权意识觉醒,要求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由此引起的上访、信访不断,有的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在本文写作期间,笔者通过新浪博客、微薄和百度知道向广大网友求助,希望能够找到一家拒绝无良劳务派遣的大型特大型企业。有一天,终于有了消息,有网友帮助我找到了一家10多年来不使用劳务派遣的公司——(法国)欧尚超市公司(新民晚报2011年5月16日 第A01版)。

我叹息,“可惜不是中国企业,而是外企”,请网友继续帮我再找找、再找找……我希望,在我的关于无良劳务派遣的制度研究报告中,正面形象是中国企业。

然而,至今没有结果……

    请继续关注制度研究报告《无良劳务派遣的性质、成因及其治理》的后续文章。


记者陆晴:《加快立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动报》,2011年1月18日,第4、5版。

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8日,第3版。

记者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C14版。

会议记录:,2010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10月30、31日,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物权法实施研究论坛。

降蕴彰:《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经济观察报》,2011年2月28日,第3版。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请教各位牛人一个问题:程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住在一家国企担任危险品运输司机一职,工作由调度安排。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对人和善。某日由于调度人员看其不爽,遂故意找程某茬。程某知道调度的用意后,不服就直接明说了。结果那调度人员态度很嚣张的说“我就是故意的”,后程某与调度发生身体摩擦碰撞。现调度不给程某安排工作,让其闲置在家。程某找到劳务派遣公司领导,领导劝其自己申请离职。理由是程某违反运输公司规章制度,还须对其进行罚款处置。请问程某该如何维权。

  • @小刘HR:还有一点,你提问题不能模糊概念。什么叫“发生身体摩擦碰撞”。打架就写打架,推搡就写推搡。一般公司的规章都会规定:打架属于重大过错的。可以开除的。

  • @小刘HR:这个要看具体合同和协议的。 分析如下: 1、派遣公司与程某是法律劳动关系,程某维权应找派遣公司。如果派遣公司无法证明程某有重大过错或其它合法理由解雇程某的话,程某依然可以继续屡行劳动合同,既使闲置在家,原工资待遇不变。因为,程某愿意工作,而派遣公司不能为其提供工作岗位,过错在派遣公司。(这里的争议焦点是,程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合法解顾程某) 2、派遣公司与接受单位(国企)是民事法律关系。其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由共同签定的《民事合同》为标准。如果接受单位不安排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工作。也不支付相应报酬。派遣单位可以按双方签定的民事合同《劳动派遣协议》维权。(这里的争议焦点是接受单位是否可以随意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是随意取消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 如果派遣公司不安排程某工作,也不支付程某报酬,程某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提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 该劳务派遣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权,完全取决于其与接受单位所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 一般来讲,劳动派遣公司会要求接受单位正常提供工作机会,支付报酬。不得随意取消派遣。否则,应该当补偿派遣公司。

  • @小刘HR:1.建议程某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包括调度员故意找茬的录音和证人证词,调度故意不安排工作的依据等;2.判断程某是否真的违反了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罚是否有真凭实据,如果没有真凭实据可以不接受处罚;3.建议程某不要自己申请离职,调度未给程某安排工作,是非员工主观原因造成的未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仍需支付给程某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赔偿金;4.看下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违背劳动法的地方,有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务资质有什么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