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类别、等级、申请、资料、在甘肃的审批流程?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得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得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等国家现行得有关工程建设得法律、法规、标准与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得建筑工程与重要部位得加固、维修工程得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得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得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得开工前准备阶段与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得各种形式信息得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与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 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得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得其它文件。 2、0、6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得资料。 2、0、7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工程竣工验收后,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得图样。 2、0、9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得具有保存价值得文字、图表、声像得历史记录。 2、0、10 工程资料档案著录(description of building docrment) 提取工程资料档案信息,对工程资料得内容与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与记录编制工程资料档案目录得过程。 2、0、11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得原则与方法,对有保存价值得文件、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得组卷过程。 2、0、12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得形成单位按规定将形成得文件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13 纸质载体(paper carrier) 以纸张为形式承载信息得物质载体 2、0、14 缩微品载体(microrfil mcarrier) 胶片为基础通过缩微技术承载信息得物质形体。 2、0、15 光盘载体(CD carrier) 以光盘为形式承载信息得物质形体。 基本规定 工程资料得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与工程合同得规定。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 工程资料得整理、收集与著录应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得工程档案宜逐步实现以微缩与光盘载体得工程棣案代替纸质载体得工程档案,国家与省属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得工程档案,应采用微缩品与光盘载体,其她工程档案宜采用微缩品与光盘载体。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得收集、整理、著录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得各个环节与有关人员得职责范围。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得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得组织、收集、整理、著录与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取得相应得岗位资格。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各自工程资料得真实、有效与完整,不得伪造、涂与随意抽撤资料。 文本应以打印为主。载体幅面为A4,采用韧性好,耐处性强,不得低于55g得纸质手工书写时,必须使用蓝黑或碳素黑水。 4、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职责 4、1、1 负责工程准备阶段与竣工验收得工程资料得管理工作,按有关部门得规定与要求进行报批,保证开工、竣工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设专人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与竣工验收文件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 4、1、2 在工程招标及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

2020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暂未公布,下面是小编根据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整理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中专考生: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原规定,中专学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中专考生: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各地执业药师考试需要的证件可能因地区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材料请考生留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微信搜索:执业医师考试乐题库。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

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取消与简化资质申报材料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部分工程业绩认定

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成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由工程项目所在区域的我厅驻外办事处(附件3)负责将承诺书及工程业绩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关于建筑劳务企业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劳务作业企业备案栏目,备案内容包括劳务作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经备案的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栏“劳务作业企业”公开查询,不需重复备案。

六、关于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转出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函告我厅,我厅初审后,按照许可权限由我厅进行审批或者交由转入地行政许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七、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我省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八、关于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处理。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

2.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

1、净资产满足本次申请资质延续标准要求。

2、技术装备满足本次申请资质延续标准要求。

3、最低等级资质: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满足本次申请资质延续标准要求;非最低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满足本次申请资质延续标准要求。

4、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主要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我司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承诺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愿被记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

    现就我司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以下建设工程业绩,作如下承诺:

    以上工程真实存在,并由我司依法施工完成,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愿意被记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办事处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小黄庄社区和平新苑20B702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3号楼526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2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信一金典10-3

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

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6号金苑华城102单元202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111号绿景嘉园三区2号楼801

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太白新苑A403404

宁夏、青海、甘肃、陕西

武汉市武昌东湖路329号东湖香榭水岸32单元10A

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61号天安名门1803室(C座)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B813

广东、广西、海南、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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