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打架能力怎样?

  •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
    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 应该是受欧洲文化复兴时期的人文思想影响吧,让后来的美国发展很重视以人为本的思想。 
  • 美国在法律的制定上体现了他的优越性,一定资格的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法律,使之更符合实际,更贴近人民的利益
  • 这和美国的政治结构有关系:
    美国的法律需要议院投票通过才能生效,(两院具体分工不太清楚,各洲也有自己的当地法);
    投票之前需要议会讨论,
    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有议员提起动议,
    如果通过了,则用这个议员的名字来命名该法规!
    另外,美国的法律实在多如牛毛,用议员的名字来命名法案,比较好估计立法时间,和法案主要内容.(嘿嘿~)
  •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
    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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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
    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 这样一来是纪念人;二来是都有案例有形象的案例可以借鉴;三容易记住这些法律条文;四是引以为鉴
  • 法律分两大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法官可以造法,就是一些先前法律的真空地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便可以自由裁量,其正确、被认可的裁决会被后人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以人名命名,主要就是由于最初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还有可能就是这个人曾经对这个法律做出过杰出贡献.
  • 很多的法律在美国都是由一些知名人士提出,为让人们以后记住是谁提出的,所以就已其名字命名.另有一种说法是在美国重视人权,为了以后防止出现类似纠纷打官司.所以已名字命名的
  • 在英语国家,很多饭店啊,商场啊,都是以人名注名的。难道这些都能如楼上所说是民主,人文关怀吗?
    我认为美国法律以人名命名的原因正是体现了英语的不灵活性。它不能像汉语一样随便抽两个字组成一个词。因为那样谁认识那是什么单词啊?
    所以说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原因就是英语不能随便组词。所以只好在以有的单词里选啊,比如人名。
    
  • 注重知识产权,一个法律的完善需要很多人不泄努力,才能是社会更和谐,更有人性化,以这些人的名字命名是承认每个人在这个方面的突出贡献,也是美国文化的一种体现--充分肯定个人贡献。
  • 而是判定依据往往以之命名 因为在美国,判定依据往往是以前的案例,而不是条款 如果没有案例,才用条款 这时就有一条新的案例了,以后同类案件就用该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所以在美国当一个律师很累,要背那么多案例 所以当总统的很多是律师,因为他们在辩论时往往占压倒性优势
  • 1.海洋法系的传统和惯例
    2.美国文化特点和标识作用
  • 楼上一些朋友们说得很对,因为美国执行的是海洋法系,也就是英美法系。这种法律体系与日本,我国等国家实行的大陆法系不同。
    我国等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具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法典等规律性的条文来对判案加以约束,而美国,英国等海洋法系国家没有成条文的法律,在判案时依照的是以往的案例。
    如果某个案例以往没有,但是非常典型的话,那就恭喜当事人了。他们的名字会被命名为法规的名称,作为标准来影响后世~~~~~~~~~~~~~~~~~~
  • 因为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案例法系,当有一个案件比较典型,就会因为这个案件的涉及的人的人名来命名。
  • 因为美国使用的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案例法.他们用人名给法条命名,是因为此人与本法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是这个案例命法!
  • 以人名命名,主要就是由于最初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
  • 以人名命名,主要是由于最初这部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一般该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
  • 这是美国以人为本、个人主义的表现,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法律人士为健全法制多作贡献,使法律起草人可以“名垂青史”。
  • 美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有的法律都是国民提出来的,为了感谢这些人,所以就以他们的名字来命名了.
  • 那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制定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
    
  • 美国的法律条文,无论是地方还是全国,都是由相关人申报(全国为国会,地方为议会),然后经国会或州议会通过在实施。提出一项议案的人,一般都是两院议员,以名命名,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尊敬、表明其功绩,另一方面也赋予其责任(有人会因某项法律留名青史,也有人会因此臭名远扬)。此外与美国崇尚个人主义也有一定的关系。
  • 以人名命名,主要是由于最初这部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一般该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 
     
     
    
  • 法律分两大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法官可以造法,就是一些先前法律的真空地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便可以自由裁量,其正确、被认可的裁决会被后人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以人名命名,主要就是由于最初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
  • 应该是受欧洲文化复兴时期的人文思想影响吧,让后来的美国发展很重视以人为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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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
    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感受美国警务“一警多能” 美国的警务机制和信息化技术的实战性,信息化的普及应用和规模应用,以及警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体到美国警务信息化建设,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硬件一般、系统简单,但实战应用能力非常强、实际效果非常好。   “各自为政”的警察体制   与中国高度集中的警察管理体制截然不同,美国的警察管理体制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独特的,没有统一的警察制度,联邦和地方的警察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州、市警察的警徽、警服、警车的标志和样式各不相同。每到一个城市,辨认和欣赏该城市的警察标志,成为我此次学习访问中的一件乐事。   美国现行的警察组织体制既有属地层级划分,又有归口隶属管理,组织结构庞杂零乱,警察职责多元各异。按行政区划分为:联邦警察、州警察、县警察、城市警察。其中,联邦警察没有统一警察管理机构,分散在联邦政府相关部门中;州警察只负责县、市区域外的警务和犯罪研究;县警察机构有上万个,数量最多但规模极小,一般不超过10人,县警察局长还兼任法官和监狱长;城市警察最庞大,警力约占专职警察的3/4,如纽约警察局有近3万名警察,与县警察局规模相差悬殊。上述专职警察约65万名,除联邦警察外,其他三种警力分属地方政府管辖。按隶属不同政府部门划分为:隶属于司法部的警察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调查局、移民规划局、缉毒署、法警局和联邦监狱管理局;隶属于财政部的执法机构,包括烟酒火器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内税收总局和特工局。此外,特种警察是独立于联邦警察和地方警察的警种,分布在学校、博物馆和公园里,常称为“校园警察”和“公园警察”。另外,美国还有一支50万人的私人警察队伍,服务态度好,随叫随到,但专业水平偏低。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分散型警察体制,体现了美国一贯强调的地方自治精神和英美法系的法律特点,针对性和灵活性很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度和部署警力,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就是很难在特殊时刻集中大范围警力统一行动,尤其是在发现和打击跨州、跨国作案的有组织犯罪时力不从心。   “无所不能”的巡逻警察   漫步美国城市街头,美国大片里司空见惯的警匪大战经常在脑海里浮现,现实版却踪迹无寻,倒是发现阻止打架斗殴的是巡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是巡警,抓小偷的还是巡警。治安巡逻是美国城市警察警务工作的核心。目前,美国城市警察70%为巡警,如洛杉矶警察局共有宣誓警察9300余名,其中,70%的是着装巡逻警察,负责社会面的巡逻;20%的是便衣警察,负责刑事案件侦查;10%的是管理人员。   巡警每日3班,全天不间断地在所辖街区巡逻,几乎承担了所有日常警务,当之无愧地成为美国警察的脊梁。他们一警多能,不仅接受公民报案、犯罪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而且要对纵火、坠机等事件进行管理、调查和罪犯分析,还要与绑架人质者谈判、处理群体性事件、协调与民众的关系等诸多事项。与我国的"110"类似,美国巡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上,占据全部警务工作的80%。巡警时刻出现在公众的身边,处理各种求助服务,既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又有力预防和震慑了违法犯罪。巡警平日全面接触社会,职业化水平很高,不仅熟知法律,而且具有高超娴熟的驾车、射击和擒敌技术,更具良好的心理素质、丰富的学识和全局观。基于此,美国大多数城市警察局都作出规定:凡是高中毕业直接录用的新警察,经过警校短期培训,必须先从巡警干起,通过巡逻勤务工作来获得实践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一警多能”的可不只有巡警。消防人员个个都懂得医疗知识,不少城市的急救机构就设在消防队院内,危急关头,他们不仅攀爬云梯,还要像医护人员一样抢救求助人员的生命。校园警察除了维护校园秩序外,还要负责授课、督学工作,甚至协助或负责课外运动及社会活动,成为学校教职员中的一部分。   “令人震撼”的科技强警   早就耳闻美国警察经费富足,高科技广泛应用于警务工作,却依然是百闻不如一见。美国警察经费年开支高达300多亿美元,仅2700名员额的旧金山市警察局今年经费29亿元人民币,而且警察自身又非常注重装备的现代化,愿意花钱武装自己。在警察装备上,美国最大的警察机构联邦调查局拥有世界一流的枪弹实验室、生化实验室、DNA实验室,各州、市警察机构都有门类齐全的检验实验室,有的警察局拥有多架巡逻直升机和水上巡逻艇,如洛杉矶市警察局就有20多架直升机。全美平均每两名警察拥有一部巡逻警车,大部分巡逻车辆配备有车载计算机、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每名警察个人装备齐全,有手枪、警棍、警笛、对讲机、手电筒、防弹背心等器械及防护设备10多件。   在科技手段上,计算机网络系统高度完备,任何嫌疑人、任何指纹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查寻比对。美国不像我们具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境内人口自由流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警察放松了对公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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