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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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准实锤、上海复工,你准备好了吗?

时间: 来源: 作者:北风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发布《电影院(城)复业防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1905电影网讯 2020年3月13日,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发布《电影院(城)复业防疫技术指南》的通知。通知显示,为协助上海市影院提前做好复工准备是下发此次通知的主要原因。

通知对上海市影院复工人员防疫等多个方面做了要求。其中,重点区域为观众可能接触区域包括售取票机、售品售货区、自动贩卖机、公共区域座椅、入口闸机、卫生间等,宜每日不少于五次擦洗消毒;为预留充分时间进行影厅清洁与消毒,影片排片应延长场间间隔,宜不少于20分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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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据此,有专业人士解读为:人社部否定了上海人社局及各地人社局新冠疫情期间延迟复工期间(主要指2月3日-7日)工作(远程办公/正常上班)双倍支付的解释。同时,也有专业人士持不同观点。

可见,由于近期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关于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及工资支付让很多单位和员工不知所措,为此我们特意请教了专业人士对人社部近期政策进行解读:

1、如何正确解读《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该文件第二条具体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孙斌律师认为:虽然人社部的文件规定了这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工资问题,但实际上大家都忽略了重要一点,即该条第二部分的具体出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效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人社部规章,人社部2016年曾专门发文(人社部公告【2016】1号)进行了确认;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为人社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两者的效力而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第1项的规定: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超过一个月之后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等措施。

因此,孙斌律师认为所有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放职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报酬。具体工资报酬由于公司处于停工停产阶段,发放的工资报酬应当包括除奖金(提成)以外的其它工资科目。

2、如何正确解读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该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具体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首先,关于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适用范围、适用期间?8号文件制定的主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部门为人社部,效力等级属于部门规章。适用范围应适用于全国。适用期间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具有阶段性和针对性。具体为:起始日期为各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期满日的次日起,截止日期为国家尚未公布解除疫情防控状态的期间内。

但是,延迟复工在现实情况中包括各地政府明文规定的延迟复工和企业在政府限期复工期满后又自主决定的延迟复工两种情形。8号文件规定的“延迟复工”没有区分这两种情形。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内容,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各地政府无权做出规定。因此,此次疫情期间各地政府作出的延迟复工规定应为一种疫情防控措施,而不是法定休息日或者全民放假的节日。这一属性决定了在此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8号文件是对先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给予了一个滞后性的指导性原则;8号文件倡导“利益兼顾”的原则,“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8号文件规定了,在各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处理的选择性方案:1)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2)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3)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4)借鉴北京市等地方政府的意见,利用本年度剩余休息日调休处理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日与休息日之间的调休。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重要组成。

江苏君伴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宇律师认为:政府8号文件对复工期间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法定节假日后至因疫情而影响,政府规定这一特殊的期间限制复工,其限制的目的为为了抗击疫情,而非劳动者休息权的体现,因此复工前的这段期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休息日或节假日,并且按照休息日或节假日工作其劳动报酬2-3倍来处理。休息日/节假日2-3倍规定的背后是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侵犯,因此在经济上予以高出正常工资进行补偿,是对劳动者节假日付出的尊重。另外,疫情期间政府也并没有宣布为春节假日的延长,从劳动法律上讲,它仍属于工作期间,并不是节假日!把疫情不复工期间理解为节假日是没有任何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没有劳动法理论的支持。如禁止复工期间有单位因事务处理而要求员工到岗上班,在确保用工安全的情况下,并且符合当地政府复工、不违反防疫禁止性行政执法,员工应当遵守,不得拒绝,也不能适用于休息日或节假日2-3倍工资的劳动报酬标准。这也符合企业与员工共度难关,支持国家抗击疫情的大目标。综上,那么认为疫情限制复工前,如果上班就应付2-3倍工资的理解或规定(如上海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2-3三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对该特殊时期工作性质的错误理解。

1、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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