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申请店长同意,第二天老板又不同意,玩的什么套路?

入职被坑?在职被压榨?离职被套路?劳动者是弱势方?不,知识就是力量!你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入职被坑?在职被压榨?离职被套路?快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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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主:刘鑫澜-成都-律师

常见劳动合同无效约定事宜

一、求职时如何避免入坑?

李文星:出生于1994年,毕业于985高校东北大学资源勘查工程专业。李文星一直想找份IT行业的工作,但由于专业不对口,李文星的求职之路很不顺利,多份简历均石沉大海。

2017年5月18日李文星收到来自“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的回复,并电话面试了李文星,在电话里问了李文星一些专业的问题。第二天,对方和李文星确认面试通过,之后用个人邮箱给他发offer,通知他去天津滨海高新区软件园报到。

2017年5月20日他独自乘城际列车去了天津市,之后家人和朋友发现李文星开始变得态度冷淡、频繁失联、多次借钱。

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G104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被发现,身体多处伤痕。

① 面试地址与【企查查】查询地址不一致:北京vs天津
② 公司不可能以私人邮箱发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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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身份证?交培训费?交保证金?交入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常见劳动合同无效约定事宜 

试用期约定过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图片来源于庄主自制)

员工单方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目前法律规定的,员工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

①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第三方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②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除此之外,即使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个别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解决落户问题进而约定违反的违约金的,法律不会支持。法律认定员工单方离职无需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一方面可能考虑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

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当天工资 

一般情况下,员工若是出现迟到早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相应时间段内的工资,但这个条款受时间和金钱的限制。受到时间的限制,是指若是员工只迟到几分钟就扣除当天工资,会被认定为加重员工责任,因此为无效条款。

受到金钱的限制,是指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这个话题,其实法律早早就有相关的规定,出发点主要是为了避免对女性职工的就业歧视。

今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就明确指出——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因此,若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婚育的情况,那么不仅仅是条约会被认定无效,而且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

自愿放弃社保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过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同意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计件薪酬,又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要经济补偿不支持!

员工自愿约定不缴纳社保不能免除公司法定缴费义务,公司应当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平衡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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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时支付经济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均有所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关系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归纳: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5条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限制,仅规定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未包括其他情形,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限制,这在司法实践中应予注意。

四、工伤的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及答复,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4种情形及相关认定要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珍妮-杭州-摄影后期:

1、返聘工伤怎么申请赔偿呢? 
2、不合理(不知道是否违法)但附加合同内容如果签订了是否生效?附加合同内容是“员工如果在团建旅游后自然年内离职需要退还团建旅游费用”。

@珍妮-杭州-摄影后期 退休返聘人员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上述规定,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退休后再到单位上班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无论是与单位签了1年以上合同,还是兼职,双方属劳务关系,单位是可以不需要再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这适用侵权责任法,按照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吴晓燕-深圳-面料开发:

试用期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纳之前失业时未缴纳的两个月社保吗?

@吴晓燕-深圳-面料开发 失业前的两个月工资是什么意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你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单位就得为你买保险,不是试用期之后,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用人单位有30天购买保险的时间,超过30天即为违法。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在工作中觉得不舒服,突发疾病先回家再到医院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亡?

@黄明 广州 6群副群主 这个涉及证据问题比较麻烦,要看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比如说你回到家里你继续办公,或是有同事证人证言,证明你在工作期间不舒服,请假回家了,这个是需要结合想关证据的。

如果保姆自己跟业主个人签劳动合同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这种情况保姆个人受雇佣的时候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长沙 金融Luck 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提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不安排补休或计发加班费,劳动者如何维权?

收集证据,劳动仲裁,平时加班是1.5倍工资,周末是双倍,法定节假日是三倍,计算好之后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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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法律硕士,四川省十佳代理词获奖者

跟庄副群主:丁育钦-武汉-6群副群主

目前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二国际商务专业,学习ACCA,希望能和时尚行业深度接触。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目前任职于由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商品与质量·奢侈品》杂志,法学专业,期待能够更多的结识奢侈品行业从业人员。

期待今后更多的讨论也欢迎大家来分享!

2020年过了大半年,疫情有所好转,但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美离职了。问起来原因,才知道,他们现在资金周转出了问题。老板想要裁员,又不想出员工的补偿金,就无所不用其极的逼她离职。

因为主动离职可以不给补偿,甚至还可以找出一些理由克扣工资。

我相信这样无良又无量的公司不在少数,所以我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了公司逼走员工的几个套路,这些套路,从不明说,但是却让很多员工中了圈套。

工作的时候,领导就专门针对你,专门挑你的毛病来说事。即使你没有毛病,他们也会鸡蛋里面挑骨头。

甚至在开会的时候,他还会在其他同事,甚至你的下属面前,批评你,让你颜面扫地。

如果你和领导争,那么他名正言顺收拾你。

如果你忍,那么久而久之,内心越来越压抑,不辞职的话,迟早被逼出抑郁症来。

领导会给你安排很多工作,美名其曰培养你,可是却不给你安排相应的资源。

长此以往,就导致你的事情做不完或做不好。那么领导收拾你就有把柄了。就算你扛的住短时间内的压力,但是你又能坚持多久呢?

这个与上面的相反,但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

如果你发现,你的领导或者老板不再给你安排重要的工作,把一些原本你做的重要的工作或项目安排给其他人,只让你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可能就是逼你主动离开了。

这种做法就是为了架空你,让你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慢慢的你就不好意思继续呆在公司了。

领导既不罚你,也不奖励你,就把你晾着, 把你彻底边缘化。聚会不带你,聊天略过你,有事不和你说,带着公司同事把你当成透明人一样无视。

人是群居性动物,不论多独立多坚强的人,都不能长时间地接受这样的冷暴力,最后只能自己主动提出要走人。

这样的公司还算直接一些,但归根结底,不论选择哪种方法,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让你主动离职。

你想,当你们公司Hr问你是否有离职意向,你是不是就会怀疑自己,然后觉得自己已经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了,这时候当你主动提出离职,Hr说不定表面上还会客套一下,但是实际上你这样做正好顺了他们的意。

当你遇到以上几种情况的时候,请一定要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反击,不要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文章由唯学云课堂(vixuecsr)原创,不贩卖焦虑,不做知识理论灌输,分享职场智慧,只为职场人的逆势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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