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二纲六要的英文?

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

为做好2022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65号);

2.《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

4.《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6.《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7.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

8.《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

9.国家药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药监综〔2021〕64号);

10.《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1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1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上述新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需要在《大纲》中有所体现,现将原《大纲》进行相应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第一细目增加“‘十四五’健康中国建设任务”要点;第一小单元第三细目增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年度重点任务”要点;第二小单元第一细目增加“医保结算和支付方式管理”要点;第三小单元第二细目增加“‘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原则、目标和任务”要点;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增加“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中“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要点调整至第三小单元第二细目中;将原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要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置”“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要点合并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要点。

(二)在第六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新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目,并新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内容”要点。

(三)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第二细目中新增“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抗病毒药品相关剂型的药品说明书修订”要点;第六小单元新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目,新增“九项准则的具体规定”要点。

(四)在第九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新增“医疗器械上市与生产管理”细目,原第一细目下“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与备案凭证格式”“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要点调整至此细目下,并新增“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要点。

(五)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第十细目新增“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要点。

本通告发布后,国家新印发或修订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原则上不纳入2022年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

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

2022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六安市中医院2022年第二批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医院人才实际需求,现将六安市中医院2022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公告如下:

具体岗位及人数见附件一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岗位所需要专业或技能条件;

3、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4、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5、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6、计划表所列“年龄”中“30周岁以下”为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工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名时间截止至2022年6月24日下午5:00。

网上报名后,提交纸质材料到人事科现场资格审核。

验证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29日。

(三)现场验证需提交资料

1、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硕士学历人员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及学信网学历证明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现单位工作证明(需注明参加工作时间、所在科室等)、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医院等级证明

7、执业证书、相关奖励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近期小二寸免冠同底彩照2张

应届生如无法提供毕业证书及规培证,可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代替。

报名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装订保存。

地址:六安市中医院A座19楼东人事科。

(一)博士研究生:采取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引进;

(二)硕士研究生:采取面试方式进行考察评审。

面试环节按个人展示、现场提问、综合素质测评、现场打分等环节进行。应聘人员采取PPT形式进行现场展示,主要从:个人教育背景(含住培情况)、工作经历、专业发展方向(导师基本情况及研究方向)、临床技能、科研能力、外语水平、今后工作思路等方面进行展示,每人汇报时间5—8分钟,PPT中请勿出现考生姓名等信息。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面试,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费用自理),由体检部门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公章。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为不合格。

在六安市中医院官网公示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按照相关规定,六安市中医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正式到岗后,签订聘用合同,核定薪酬待遇,薪酬待遇比照在编同类人员标准。引进人才优先进入周转池事业编管理。正式报到时需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相关证书,若不能按时提供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聘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要求见《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二)。

(二)本次招聘有关通知一律以六安市中医院官网发布为准,重要通知将有短信或电话通知考生本人,请考生确保招聘期间手机24小时开通,如因联系不上考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如此次高层次引进人员未能按计划完成,医院将根据实际岗位需求情况在年内不定期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四)本年度招聘不组织考前辅导,也不提供辅导资料,任何有关本次考试辅导的信息均与招聘单位工作安排无关,请考生谨防上当受骗。

本公告内容由六安市中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批高层次人才招聘计划

外科学(神经外科方向)

儿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儿科方向)或中医儿科

临床检验诊断学或病原生物学

附件二: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广大应试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本次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并遵照执行。

1、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2、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出示“行程码”、“安康码”绿码、体温正常并出示48小时内核酸结果阴性报告者方可报名。考核当天需出示“安康码”绿码、体温正常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报告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核。

3、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考核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4、考核期间,考生应自备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在考点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

5、考生应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如考生发热,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考生须如实报告近14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并作出书面承诺后,通过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6、在考核及候考过程中,考生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经考点医务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可转移至隔离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后应配合送医就诊;对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

7、考核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核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在隔离考场参加考核的考生,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

8、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须知,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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