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退费纠纷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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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退费该找哪个部门

1、与该机构协商退款,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

2、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抄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该机构违约带来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定金,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些违约金。

3、机构退款但是扣钱的行为并不合理,即便是没有了单据,但是该机构肯定也有你交款的证明,并不能因为丢失单据而扣钱。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袭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

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教育机构退款问题纠纷,法院起诉

2.下面陈述下是如何发生纠纷的,我家孩子在这个学校已经学习三年了,以前都是3次中教课,一次外教课,上课频率是一周2次课,一次两课时,就是一周4课时,但是2020年由于疫情一直没有上过外教课。咨询代课老师,老师说疫情期间外教来不了,打算寒假让外教补课,我质疑了这种教学效果没有分开上效果好,老师不承认,说集中上效果好,算了,咱不争执。老师也发了通知,我就安心的等待寒假外教集训了

期间老师多次沟通上课时间,因为小朋友们寒假期间课程都蛮紧张的,补课太多了,最后告知上课时间如下

我家孩子过去上课了,晚上下班回来我赶紧询问孩子,谁上课,都上什么内容了,噔噔蹬蹬~~~~~孩子说还是平时代课老师上课,还是平时课本内容。

我心里一万个问号,这是什么情况,当时给老师打电话没打通,给老师留言说您怎么欺骗家长啊,外教为什么换成了中教。

等啊等,老师终于回复了说没有欺骗家长,因为疫情外教来不了了,改成中教了,

上课内容也变成平时课本内容了,一天三课时,连续上课7天,中间休息一天。

欺诈行为二:这是什么情况,以前一周4课时,怎么现在变成一周3*7=21课时,这是刷课时吗?孩子能跟得上课吗?学校跟家长沟通过吗?这么上课孩子如何吸收的了?如何按平时的教学内容留作业课本的背诵默写+练习册的内容孩子一天都不用干别的了,一天都得做英语,我们还有别的课啊,

最重要的是你和谁商量了这么上课?我们同意了吗?

我就回复学校我们上不了,这课太紧了,和学校多次沟通无果后,我们没上这个寒假集训。

期间没有任何老师主动和我沟通为什么外教没有了不及时通知家长,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新加的集训课程

接下来孩子的课程怎么办?

寒假结束了,继续春季课程了,代课老师联系我了,说可以开始上课了,我问她我们怎么上,她说可以补课,我那个气啊,就是怎么着都都把这个课程刷掉呗,我们直接补个21课时的课,平时要上5周多的课,还是学校开学期间。最后老师说你们也可以不上,直接跳过去,跟他们现在的进度。对这个学校的教学态度我已经无语了!

我已经彻底对这个学校失望了,想退款,多次沟通后,代课老师给了一个退款方案

坑来了,是我们违约,要收3720的手续费,剩余76课时也是他们告知的,我不知道从哪里看。我很懵逼为什么是我们违约,学校无故更改课程最后还是我们错了?

找校长理论,校长说他们只是没有给我强调课程内容更改罢了(无语吧),违约金一分不能少,调节无果了,投诉吧。

我的诉求很简单,只要培训机构能全额退还我剩余课程的费用即可。

我整理了培训机构违约的地方

①我投诉的过程,给12315打电话,12315把案件分派给了市场管理局,市场管理局给我致电了解了整个纠纷的过程,并约机构负责人谈话了(沟通人员告知的),但是机构负责人不同意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市场管理局说他们只能调节,其它无能为力了。

②孩子爸爸投诉的过程,又12315打电话,说市场监督局不专业能不能换成其他部门调解,然后教育局介入了,通过交流

得知他们学校没有办学许可证。妥妥的学校违规了啊,然而然而学校还是不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市场监督局、教育局也没有办法~~~

5.再次找机构负责人沟通,希望协商解决一下退费问题,以前觉得是教育机构的问题,说话就用质疑的口吻,这次咱得放低姿态

沟通啊沟通,结果学长说他们认为退费就是我们违约了,他们学校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他们上课内容都是课后通知,这次更换课程也属于正常行为,无语了。

然后扔给我一个新的退费计算公式,得,要退我的钱又变少了

还拿出以前我签订的东西,家长违约需要按照原价折算已经上课价格,原价是16000而非12400元。到处都是坑啊,然而这个文件上的上课时间只有周二、周五,是正常约定的上课时间,而加课的课程怎么弄,文件上没有做任何约定!

6.已经把所有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再次整理培训机构的欺诈情况

各位大牛,我这个违约纠纷应该怎么办啊????

已经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不建议我们上诉,涉及的总费用太低了,没有律师愿意接。自己上诉没有经验没有时间(上班族一个),就这样被这个教育机构欺负吗?

如果有律师愿意接下这个案子,费用我们私聊啊!如果新律师乐意拿来练练手也是可以的,我不介意最后能拿到多少钱,只要能让培训机构认识到他们错了就足以,至今为止教育机构都是各种狡辩,哎,正义何在!

通过北京市电子诉讼平台投诉了四次,每次因为各种原因被驳回,有问题咱改,不懂,也请不起律师就自己该,结果~~~结果最后一次直接被终止诉讼了,连个理由都没有,心累~~~~~,普通人办个事太累了。

我想问下这个法官被驳回的原因,打了12368的电话,联系到通州法院,给了一个号码,8155371~打了N遍,4天内不同时间段,没人接电话,哎。

下周上班后继续打电话,一定要打听到我的投诉为啥就被终止了。加油!

7.23近况反馈审判流程

电子诉讼大概是在5月份通过的,然后就是等消息,截止到目前为止分别在7.7号、7.22号接到法院两次电话通知,去法院的审判庭进行了

请注意这个关键词谈话,不是调节也不是开庭。

一、7.7号第一次法庭谈话

7.7号前两天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说是要开庭,我就在开庭前关于诉讼点整理了很多资料,打算在法院当庭审判的时候理清诉讼点,因为没有请律师,自己又不太懂,心理很是忐忑。

进入法院和进入机场的检查流程差不多,在法院门口安保人员问我们要进去干嘛,我回复是开庭,结果安保人员查看今天的开庭案件并没有我们,不让进,再次打电话咨询法院通知开庭人员,对方说不是开庭,是谈话,勉强放我们进去。

法庭上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我们原告我和孩子爸爸两个人,对方被告培训机构的校长和一个老师。书记员先收集了原被告证据并查阅身份证信息,并确认一下是否能调节,再进入下一个环节(审判?)。

原告诉讼点:1.教育机构通知假期外教集训,去了发现是中交,外教莫名取消。上课内容由外教主题课(科学营、阅读营)变成了中交上课本内容

2.就读里是1周4课时,学校却让我们假期1周上21课的课程

3.学校没有办学许可证,没有线下培训资格

原告辩诉:1.外教没来,是因为疫情,不是他们的问题。刚开始通知外教上课的时候加了“外教”两字,后来通知上课没加“外教”两字,没加外教就表示是中交,家长不理解是家长的问题,

2.违背就读协议中一周4课时的约定,假期改为一周上21节课,因为发了没加“外教”两个字的课程通知,所以表示已经通知上21课时的课本内容了,家长没有异议,就表示认可了。

1.开庭辩论时,我方又提供了一些校方虚假宣传,强制加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因为又提交了一拨证据,法官说还有后续开庭流程,具体事项让等通知)

2.感觉校方一直强词夺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合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但是态度一直很强硬拒绝任何让步。(为啥会这样,我一直很迷茫,难道我对整个事件的关键点理解有问题)

3.法官对学校是否有线下培训资质不太关心(没有教学许可证);对违规多收费也不关心(规定K12教育机构只能收取3个月的费用)

5.每次咨询法官审判流程,还次算开庭吗?法官都避而不答,或者含糊其辞,只回复说让等通知。

二、7月22号第二次法庭谈话

后,7.20号晚上又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说7月22号上午又要进行下一波谈话,我电话里一直追问通知人员(应该是上一次谈话的书记员)“我们这边为啥一直要谈话,什么时候才能开庭什么时候才能审判”,书记员推脱不了,才说上次谈话其实走的开庭流程,但是没有原包被告都没有寄送开庭传票,感觉流程感觉怪怪的,咨询了一个律师朋友,她说培训机构有可能是找人了。

7.22号上午进行了第二次法庭谈话

2.我查阅培训机构退费相关案例后,发现了“虚构原价”的概念,一些教培机构设计了虚拟原价(实际上并未以这个价格成交过,一直以优惠价交易)被罚款50万,希望校方提供一下以16000元原价的课程成交记录,如果没有原价成交记录,则这个课程原价则可能是虚构原价(解释:培训机构强调我们要退款除了必须要扣掉违约金以外,必须要按照原价扣除已上课程费用,原价16000元(课时单价100元),实际课程12400元(课时单价77.5元),这样算下来少退钱1900多元)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黄浩)“¥11998元,联报优惠¥3880”“价格¥799.00,促销价¥20.00”“优惠后¥199,¥2160”“原价1770,¥214”……面对这些价格几乎“脚面斩”的校外培训课程,你是否已经心动了?别急,这些促销很可能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专项检查,通报了跟谁学、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斯等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对四家涉事企业分别给予警告和顶格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显示,四家企业在涉事促销活动中标明的原价,在优惠前均未实际成交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虚构原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第二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谓“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消费者一旦怀疑自己遭遇“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第一步要留好相关证据,如促销活动的记录、消费记录等;第二步,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物价部门投诉。第三步,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教培机构虚构原价如何解?顶格处罚没商量-今日头条-手机光明网

等通知吧,自我感觉我们的案子还算明朗,我们也提交不少证据证明校方违规,校方除了气势绝对不认输以外,没有提供啥有效证据,如果这样还能输的话只能中院走起吗?哎,打官司真的太累了~~~~~

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实务指南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和培训行业的迅速发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绝大多数是与退款有关的,本文试图从相关案例中归纳出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的一些常见实务问题,供交流参考。

顾客要求退款,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然后要求退款或要求退一赔三;二是由于培训机构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一、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三。

目前市场上的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有些机构在吸收生源的过程中会采取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这也导致许多消费者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退款,或者要求退一赔三。根据(2020)京0105民初64468号案,法院认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贿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此案中被告的招生办老师所说的全国严控考试机位,上海仅剩4个机位,从明年起必须从五级开始逐级考试,只有通过被告可以报考,原告作为非医药卫生专业且无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原告作为非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对原告构成欺诈。最后作出撤销合同,退一赔三。

诚然,在这类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法院认为消费者证据不足,或认为培训机构虽有不当行为,但并不足以构成欺诈而不支持消费者请求。关于(2021)粤06民终2262号案件,法院认定,虽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所谓的“内部名单”告知冯某已被录取,而非官方网站公告,其行为显然是不当的,但这并不构成欺诈,也没有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二、培训机构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类情况下,一些更明显的根本违约行为更容易得到支持,例如,培训机构停业,擅自将上课地点变更到十几公里之外,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做出具体承诺没有实现等。李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教育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双方签订了《名校报》,确保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果没有通过,就可以全额退款。法庭认为,“不及格,全额退款”是一项有条件的约定,王某的孩子接受训练后,参加常青藤实验中学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成绩未达到录取分数线而被录取,并未被录取,法院认定为“不通过考试”的情况出现,是一项有条件的约定。与“不合格,全额退款”类似的协议基本上属于培训机构的单方承诺,只要其效力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关于(2020)冀01民终12475号案件,双方签署了《韦博国际英语入学注册合同》,学员缴纳学费后,韦博培训学校发布公告称,“总部无力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学校违约责任。

在许多案件中,法院认为消费者一方证据不足,或认为尽管培训机构履行有瑕疵,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并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第三,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教育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宜强制履行。

合同期间,消费者可能因自身原因不愿再参加培训,要求终止合同,或认为培训机构有违约行为,但法院不采纳,合同能否解除?实际上即使培训机构一方不同意解除,法院仍依据此类合同的人身属性判决解除。对于(2021)京03民终3775号案件,北京三中院认定,尽管原被告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规定合同不得解除、不能退款等内容,但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在消费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合同应解除。(2021)京03民终2525号案件中,消费者提出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消费者所提出的相关事由不属于导致协议解除的根本违约,因此,教育培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现在培训机构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双方矛盾较大,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义务的基础,因此,教育培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人身属性,强调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因此双方矛盾较大。

同时,消费者同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数额。关于吴某与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经常更换教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以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吴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原因,其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酌情认定吴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原因,其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件之五》中,消费者一方也是因其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而法院酌定违约金6800元(相当于学费的10%)。

四、“不得退费”类约定无效。

像“将不退还学费”“一开就不退钱”这样的约定很普遍,但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消费者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无权要求退款?在实践中,这类条款是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预先制定的,而不是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协商的结果。即使此类条款在合同中作了明显的字体加粗等提示,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而被认定无效。在吴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会员须知和合同》约定,吴某若因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将不退费。法庭认为,该条款加重了吴某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无效约定。关于刘某与一家公司纠纷案教育培训合同,法院还认定“课程开放,不予退款”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中国网科技10月15日讯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关于谨慎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警示。今年以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的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据8月21日至9月20日在该局投诉数量大、解决率低的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显示,北京马卡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卡鲁教育) 投诉36件,解决率为22.22%。

  此外,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注意查看是否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为通过国家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而参加培训的报名人员,请在报名前认真核对相关考试的报名资格,自身不够资格的切勿委托培训机构代报名。 对于培训机构营销人员在咨询过程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听不信。 避免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培训费。 参加培训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不建议申请贷款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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