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微信转账靠谱吗?

今年2月底,浦东一公司财务陈女士接到了一条微信好友的申请,对方验证信息显示为自家公司“老板”,姓名、头像都是老板本人。陈女士没多想,很快便通过了“老板”的申请。没多久,她被拉入了一个名为“公司高管讨论群”的微信群,群里的人员名称与头像均与陈女士所在单位高管常用的个人信息一致。

在群中,老板经常“指点江山”,一会儿让陈女士联系某公司的张总,一会又要传真保证书。下午1点,按照“老板”的指令,陈女士将76.5万元保证金转账给了“某企业”。

然而,转账后在和同事的交谈中,陈女士发现这个群根本是子虚乌有,所有的“群友”都是虚构的。她立刻致电工商银行查询,发现对方在短短5分钟内已将76.5万元通过网银分多笔转至个人异地(无锡)农行卡中。

陈女士回忆被骗的整个过程,首先,“老板”申请添加陈女士为好友时,使用的头像、名字都与自己老板使用的一模一样。此外,骗子以老板的口气嘱咐陈女士一些财务工作上的事情也让她信以为真,“‘老板’说与某某企业的合同签约失败,须立即退回对方之前支付的76.5万元保证金,并且特地吩咐具体经办这个事情的我。”陈女士说,“老板”对公司的运作很清楚,知道这个项目此前经手的资金由她负责。

发现自己被骗后,陈女士立刻报警,并赶到公司附近的农行周东支行网点向当班大堂经理寻求帮助。

据农行周东支行网点刘忆祖行长回忆,当时他们从客户处了解了详细情况后,查询了涉嫌诈骗账户余额,发现资金尚在该卡内。“我们也不能说因为一个客户的说法就立刻锁定其他用户的账户,这是对其他用户账户安全的不负责。”农行介绍,他们首先查看了陈女士的报警回执单,并与警方取得联系,确认事件属实。另一方面,从资金流向反查,确认该笔金额确系陈女士供职单位账户划款而来,并核实了陈女士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证明等。

核实无误后,刘忆祖立刻与上级部门联系,同时由柜面工作人员小王实时监控账户余额变动,随时准备锁定对方银行卡密码。“涉案银行卡是异地卡号,我们无法跨省冻结,所以唯一能确保资金不被支取的方法就是不断通过电话银行输错密码,锁定银行卡的查询密码。”农行工作人员介绍,为了防止骗子前往异地柜面解锁,小王时刻监控银行内部系统,确保全国所有农行网点都结束营业而该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后,才松了口气。“解锁是需要去柜面的,全部网店都下班了,骗子也就没辙了。”第二天7点多,在所有网店开门营业前,陈女士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再次重复“锁定密码”流程。

与此同时,上海警方已经连夜赶往无锡,终于在3月1日上午8点30分赶到当地,依法将账户成功冻结。

企业会计被骗3000万

上月,深圳能源财务人员被骗,被“老板”指令对外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505万元,过程如出一辙。当时该名被骗的深圳能源财务管理人员被拉入一个群。在这个群内,还有包括董事长、总裁、纪委书记等人在内的多名企业高管。该名财务人员进入群后,看到公司董事长高某在群内发布了要求其转账的指令。该名财务人员于是遵照执行,先后将高达3000多万元的公司款项转出。

那么骗子又是如何知道被害人的微信号?如何得知其身份是掌管资金往来的财务呢?事实上,早前各地警方披露的信息显示,类似的作案手法并不新鲜,犯罪嫌疑人针对的正是公司财务人员。从已侦破的案件看,骗子先在一些招聘网站上寻找公司的招聘邮箱,然后向邮箱发信息称想与该公司合作,需要公司的通讯录。有的公司信以为真会发来通讯录,骗子再利用手机号码查看老总的微信头像和名称,再冒名加会计为微信好友,随后诈骗。

从公安部刑侦局公开的数据显示,电信诈骗犯罪手段变化快,从最初的打电话、发短信,发展到网络改号、盗取账号、视频诈骗到现在的微信号作案,因为微信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如被犯罪分子伪装成熟人入侵,上当受骗的可能性更大,近期全国警方曾多次破获此类新型诈骗案件,此次浦东的陈女士遇到的也是此类新骗术。

记者从警方获悉,2015年,上海破获电信诈骗类案件总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同比分别增加64.8%、20.2%,追缴冻结赃款赃物共计3840余万元,防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095起,避免经济损失2.94亿元。上海警方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境外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打击境外犯罪嫌疑人和追赃追逃工作力度。目前,上海正在建设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由公安部门牵头银行和通讯运营商都会入驻,通过“统一受理、统一查询、统一封堵、统一查处”,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原标题:骗子建公司高管群装老板加员工微信好友 骗财务转3000万

老板用私人卡每月给我转账6000元作为我的上班所得,我能否要求给我如实补缴少缴的社保?

目前好多用人单位基于避税之目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在工资之外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劳动者转付一定款项,转账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的,劳动者主张款项系其工资组成部分的,应予支持。

因此,老板用私人卡每月给你转账6000元作为你的上班所得,你要求给按照实际工资薪金所得来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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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为独资公司,王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6日,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张某某与某科技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亦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2月13日,张某某以微信方式向某科技公司请假,但未明确请假期限。2019年2月26日,某科技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以张某某未能确定何时上班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9年3月20日,张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张某某又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诉讼中,张某某举示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某科技公司银行转账凭证均载明转账性质为薪资或者工资,而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向张某某所转款项均未载明转账性质。其中,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7日均有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某发放工资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同日以其个人账户向张某某转账5000元的情况。

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经他人介绍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张某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诉讼中,双方对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某的工资标准为工资表上载明的每月5000元,而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某每月还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某某支付的5000元亦应认定为工资,其工资标准为10000元。

对此,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在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某发放工资后于同日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某某转账5000元,该转账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某科技公司虽辩称上述款项系支付的红包、红利及采办物品费用等,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某主张系某科技公司为避税之目的而额外支付的工资更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遂认定张某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案例来源:重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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