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级医院的销融针能医保吗?

文 | 财联社 记者潘婷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 按承保利润75%计提

银保监拟对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立规:不得用于房产和股票投资

银保监会拟构建统一产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通知 降温“开门红”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

银保监会:部分银行信贷审批完全依托保单,沦为提供资金通道

银保监会梁涛:建设再险中心是促进上海再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

重疾险新定义终审方案过会,明确重度疾病28种、轻疾3种

银保监会将加大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监管力度

人社部:海南全省被纳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先期实施范围

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支持在上海设立各类保险和再保险机构

前三季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平稳

减免社保费政策力度空前 已为企业减负超1.2万亿元

我国医保参保率达97%

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险企未来要加大科技方面投入,进行数字化转型

唐晓丹:康养产业的标准化研究和推广正当其时

“惠民保”席卷40城引众多玩家入局

三项社保基金前三季累计结余6.28万亿元

陆金所13.50美元发行价正式登陆美股 融资规模达23.6亿美元

独家|大增员!趸交计划200亿!新华保险2020开门红战略曝光

A股五大上市险企三季报披露完成

太保集团傅帆:持续优化股权结构,构建市场化、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

平安集团谢永林:平安集团建立“五会一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国元金控力推优质资产上市 国元保险的资本道路走得通吗?

中再产险发债40亿获批

证监会批准众安在线H股“全流通”申请

蚂蚁集团黄浩:平台促成保费及分摊金额达518亿元 约9%由国泰保险承保

保险区块链创新中心在沪成立 三方面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

大家保险确定养老为集团战略重心

轻松集团CEO张科因个人原因已提出离职

骞丽君辞任中荷人寿董事长、总经理职位

小雨伞孵化派氪司科技切入保险科技市场

腾讯金融正在申请一张再保险牌照

华夏保险10月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约为24.28万元

大家财险西安中支虚列费用被罚23万元

永达理保险经纪浙江分公司编制虚假报告被罚23万元

紫金财险温州中支编制虚假材料被罚52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淮安中支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18.5万元

友邦人寿北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被罚1万元

中金:下调中国人寿H股和人保财险目标价分别至24港元、6.8港元

国寿连续加仓贵州茅台,升至第九大股东

9月保险资管产品登记(注册)规模同比增120%

社保险资和QFII调仓路径显现,“抱团”科技股、加仓“顺周期”

九成险企股票配置比例低于10%

西水股份:两股东拟被动减持公司不超10.76%股份

最后一轮战投争夺战!泰康集团称看上了北大方正的品牌

布鲁克林寿险创企Fabric获得1800万美元B轮融资

瑞再与谷歌子公司Coefficient 建立保险合作伙伴关系

Aegon计划剥离东欧业务

AIG拟将寿险部门拆分为独立的公司

桑坦德银行与英杰华达成合作 降低房屋保险报价时间

美国员工福利经纪公司Nava获得2000万美元融资

美国数字车险创企Clearcover推出基于AI的理赔管理平台

全球云服务保险供应商Insurity收购Bill It Now,以提升其计费和支付产品

1、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 按承保利润75%计提

10月30日,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当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使用核巨灾准备金;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

2、银保监拟对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立规:不得用于房产和股票投资

财联社10月29日讯,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并进行记录。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3、银保监会拟构建统一产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10月29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应遵循全面风险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分类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统一原则等四项原则。

4、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通知 降温“开门红”

随着险企纷纷披露三季报,人身险公司的“开门红”竞争也进入了关键期。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10月29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预警六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加大查处力度。

5、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

10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指出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银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可从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辨明直播主体资质;看清直播内容;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

6、银保监会:部分银行信贷审批完全依托保单,沦为提供资金通道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业务合作的监管提示》指出,宁波银保监局在信访举报调查中发现某银行在与某财险公司、某第三方机构银保合作业务中存在不承担信用风险却坐收高额费用,贷前调查未履行到位,风险审批形同虚设,沦为提供资金的通道,贷款审批完全依托于保险公司的保单,忽视第一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审查,风险控制极不负责。

7、银保监会梁涛:建设再险中心是促进上海再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

财联社10月2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表示,建设上海再保险中心是促进上海再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未来保险业数字化需求将更加迫切。建设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要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利用数据和技术优势,加大投入,加速科技创新,为行业提供更多的基于数字科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高起点建设的国际再保险中心的发展道路。

8、重疾险新定义终审方案过会,明确重度疾病28种、轻疾3种

10月26日,财联社独家获悉,此前,由银保监会相关副主席主持的《重疾险新定义》评审会终审方案已通过,目前正在走银保监会内部流程,预计重疾险新定义将很快发布。

此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终审稿)》明确了重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28种;轻度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种。

9、银保监会将加大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监管力度

10月25日,为规范银保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加强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监管下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主要包括治理层面,保障信息科技外包与IT战略、业务战略的一致性,有效管控外包风险;管理层面,在管理层面对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全流程的关键环节提出要求,核心是准入和监控评价;风险层面,外包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互依存;监管层面,对信息科技外包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必要从监管的角度,对事前报告、监管评估、风险监测、监督管理、现场核查、监管问责等措施作出原则规定。

10、人社部:海南全省被纳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先期实施范围

近日,人社部官网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指出,将海南全省纳入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先期实施范围;指导海南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加大对海南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

11、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支持在上海设立各类保险和再保险机构

财联社10月27日讯,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在“第二届陆家嘴国际再保险会议”上表示,接下来上海将进一步加强保险、再保险市场发展,加强保险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贷款等交易市场体系。同时,我们支持在上海设立各类保险和再保险机构,也将进一步优化再保险发展营商环境及加强各类制度保障。

1、前三季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平稳

10月28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前三季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经受住了考验,总体较平稳,甚至好于预期。从基金收支来看,总收入2.1万亿元,总支出2.8万亿元,基金累计结余4.5万亿元。

2、减免社保费政策力度空前 已为企业减负超1.2万亿元

财联社10月29日讯,今年出台的减免社保费政策力度空前,截至9月底,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共减轻企业成本12045亿元,其中养老保险成本10140亿元,占84.1%。与此同时,我国在养老金保发放方面做了周全的准备和安排。今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全年跨省调剂基金规模达到1768亿元,全国养老金省级统筹也将在年底前完成。

3、我国医保参保率达97%

10月25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医疗保障蓝皮书:中国医疗保障发展报告(2020)》(以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指出,我国全国参保率达到约97%,全民医保“应保尽保”的目标接近实现。

4、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险企未来要加大科技方面投入,进行数字化转型

10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公开论坛上表示,大型保险公司转型过程中对科技方面的投入非常大,2019年保险业在单一科技方面的投入已达400亿元,其主要在顶层设计方面制定了全面规划。未来保险公司要加大在科技方面的投入,进行数字化转型,若不按照科技思维来思考保险业下一步布局,将难以实现保险业高速运转、效率变革和转型升级。

5、唐晓丹:康养产业的标准化研究和推广正当其时

10月23日,中国保险康养产业联盟执行会长唐晓丹在公开论坛上指出,康养产业是中国未来的产业趋势和风口,但目前康养产业存在康养资产分散、康养服务有待提升等问题。随着国家大力提倡推动康养产业化标准化发展,康养产业的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化推广正当其时。

6、“惠民保”席卷40城引众多玩家入局

近日,北京市民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京惠保”正式上线。事实上,随着中央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强调,惠民保等健康险已成为新的市场蓝海。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目前,除北京外,多地密集落地惠民保,席卷广州、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山西、湖北、贵州、广西、安徽、河南、辽宁、宁夏14个省市地区、超40个城市。

随着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东吴人寿、长安保险、北京人寿等险企“跑马圈地”抢滩参与,微保、轻松、水滴等互联网平台争相入场,让该领域竞争也日渐激烈。

7、三项社保基金前三季累计结余6.28万亿元

10月23日,人社部举行2020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表示,前三季,三项社保基金总收入3.57万亿元,总支出4.22万亿元,累计结余6.28万亿元。

1、陆金所13.50美元发行价正式登陆美股 融资规模达23.6亿美元

10月30日,据中国平安公告,陆金所控股的美国存托股份已获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10月30日(纽约时间)开始交易,股份代号:LU。

陆金所此次将领先蚂蚁集团和京东数科,成为此次第一个登陆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科技巨头。同时,陆金所也是继平安好医生和金融壹账通之后,平安集团第三家登陆资本市场的科技独角兽。

陆金所此次IPO以13.5美元/ADS的价格发行1.75亿股股票,募资23.6亿美元,该价格是最初目标11.5~13.5美元/ADS定价区间的上限。若超额ADS配售全部行使,融资总额将上升至27亿美元,将成美国市场上今年规模最大的中概股IPO。

2、独家|大增员!趸交计划200亿!新华保险2020开门红战略曝光

财联社消息,今年前三季度新华保险趸交保费的快速提升颇受业内关注。近日,财联社记者独家获悉,新华保险今年四季度将不再投放趸交产品,明年开门红趸交投放规划为200亿。

对于新华保险目前开门红的最新动态,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司仍坚守今年业绩目标,正在冲刺收官战,目前新华保险业绩达成率已超80%,其将在11 月、12月份准备明年开门红,主要策略仍是先年金后健康险。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保险会计估计变更增加2020年9月30日寿险责任准备金20.95亿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55.03亿元。

3、A股五大上市险企三季报披露完成

10月30日,中国太保发布三季报,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3419.2亿元,同比增长9.9%;净利为196.48亿元,同比下降14.3%。

10月28日,中国人保在港交所公告,前三季度净利润187.36亿元,同比降12.3%。同日,中国人寿发布三季报,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70.78亿元,同比下降18.4%。

10月27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1030.4亿元,同比下滑20.49%。同日,新华保险发布公告称,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111.05亿元,同比下滑14.6%。

4、太保集团傅帆:持续优化股权结构,构建市场化、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

10月29日,中国太保集团总裁傅帆在262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太保将持续优化股权结构,构建市场化、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机制;不断优化董事会的运作体系,组建国际化、专业化、多元化的董事会团队;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治理,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集团一体化的治理体系,确保集团和各子公司战略决策一致,提高子公司业务决策的效率;服务国家实体经济,深化精准扶贫,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

5、平安集团谢永林:平安集团建立“五会一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10月29日,平安集团谢永林在262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平安集团形成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金融集团公司治理体系,这套体系的两个核心:一是实现了集团控股分业经营的公司运作模式,二是建立了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委会的“五会一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6、国元金控力推优质资产上市 国元保险的资本道路走得通吗?

继国元证券之后,国元金控要力推旗下的国元保险上市了。近日,国元保险与华龙证券、国元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签署了上市服务合作协议,意味着其上市公司再进一步。

据国元金控集团总经理吴天表示,加快推动国元保险上市,力争成为国元金控集团旗下第二家上市公司,是国元保险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双百行动“改革试点的重要目标。

自2018年人保集团整体上市后,鲜见险企登陆资本市场。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国元保险这样规模不大、地方特色明显的险企而言,上市获得投资者认可并非易事。

7、中再产险发债40亿获批

10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核准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8、证监会批准众安在线H股“全流通”申请

10月28日,众安在线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4月14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参与H股全流通计划的公告。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转换95,000万股本公司内资股为H股申请的正式批准,该批准自2020年10月22日起12个月内有效。

9、蚂蚁集团黄浩:平台促成保费及分摊金额达518亿元 约9%由国泰保险承保

10月27日,蚂蚁集团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黄浩公开表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12个月期间,公司平台促成的保费及分摊金额达518亿元,其中约9%由国泰保险承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约90家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公司的保险科技解决方案覆盖产品创新和设计、客户教育、获客、分销、智能决策、风险管理和智能理赔。

10、保险区块链创新中心在沪成立 三方面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

10月27日,上海保险交易所董事长曾于瑾表示,保交所联合行业共建的“保险区块链创新中心”正式成立。保险区块链创新中心将整合行业力量从三个方面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

一是技术研发,建立行业内技术协同攻关机制,加快推进底层核心技术突破;二是场景应用,研究推动区块链在再保险、保险风控、中介交易、健康险等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三是标准制定,联合行业以区块链再保险标准制定为切入点,持续推进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11、大家保险确定养老为集团战略重心

10月24日,大家保险集团董事长何肖锋出席活动时表示,“集团确定养老为集团重点战略,着力打造‘城心养老’和‘服务型养老’”。

据了解,“城心养老”是大家保险在养老领域差异化竞争中着力打造的核心模式。大家保险将以轻资产起步,在城市核心区域布局“临近医疗、亲近子女、更近人间烟火”的高品质养老社区,服务有护理需求的刚需、准刚需老人。

12、轻松集团CEO张科因个人原因已提出离职

轻松集团CEO张科因个人原因已提出离职。从2020年11月1日起,张科将不再担任轻松集团CEO,继续担任集团保险战略顾问,并为中国市场持续创造更加有利于用户的保险产品不懈努力。据了解,张科离职后,CEO一职将由创始人、董事长杨胤兼任。

轻松集团成立于2014年,旗下轻松筹是大病众筹模式开创者。轻松集团通过大病众筹、保险、健康、公益等多领域深度布局,打造出完善的保障体系,是健康保障行业的引领者。

13、骞丽君辞任中荷人寿董事长、总经理职位

近日,中荷人寿发布公告称,由于骞丽君辞去中荷人寿董事、总经理职务,不再代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经中荷人寿董事会审议通过,在新任董事长王健任职资格获批复前,董事长职责由曹卓董事代为行使,副总经理蓝年绅代行总经理职责。

14、小雨伞孵化派氪司科技切入保险科技市场

10月26日,36氪消息,由小雨伞互联网保险平台孵化的派氪司科技,希望能够为保险行业提供风控服务,成为保险行业的大数据智慧决策平台。据了解,派氪司的核心产品——啄木鸟保险大数据智能风控决策平台,主要针对四大风险构建风控服务体系,包括恶意欺诈(羊毛党、恶意投保等)、高额风险(高额件核保、多头投保等)、健康风险(非故意不如实告知、代客投保等)、续期风险(识别续费能力、识别意愿)等。

15、腾讯金融正在申请一张再保险牌照

财联社10月24日讯,腾讯的金融科技相关业务正在进行架构调整,原平安集团副董事长任汇川转任腾讯企业发展事业群(CDG)战略发展部特别顾问后,正在谋求申请一张再保险牌照,通过服务直保公司切入保险业务。

1、华夏保险10月两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约为24.28万元

10月28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告显示,华夏保险于10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50000元。

此前,10月19日,华夏保险河南分公司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92851元。

2、大家财险西安中支虚列费用被罚23万元

10月27日,陕西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大家财险西安中支因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20万元,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3、永达理保险经纪浙江分公司编制虚假报告被罚23万元

10月28日,浙江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永达理保险经纪浙江分公司因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收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21万元,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4、紫金财险温州中支编制虚假材料被罚52万元

10月26日,浙江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紫金财险温州中支因存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5、富德生命人寿淮安中支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18.5万元

近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富德生命人寿淮安中支因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3.5万元。

6、友邦人寿北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被罚1万元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因存在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此友邦人寿回应称,这张罚单是在2019年,使用的“传世金生2018版”“传世经典乐享2017版”上市宣导培训课件存在编写疏漏。

1、中金:下调中国人寿H股和人保财险目标价分别至24港元、6.8港元

10月29日,中金公司发布报告称,下调中国人寿H股目标价20%至24港元,同时下调人保财险目标价26%至6.8港元。截至10月29日收盘,中国人寿下跌3.09%至17.56港元;人保财险下跌0.58%至6.81港元。

2、国寿连续加仓贵州茅台,升至第九大股东

自今年一季度买入贵州茅台后,中国人寿在二、三季度又连续加仓,至三季末已升至贵州茅台第九大股东,持股市值达64.8亿元。尽管贵州茅台近期因业绩未达市场预期,股价略有回调,但截至10月28日,贵州茅台年内股价涨幅仍达42.37%,大幅跑赢上证指数。

3、9月保险资管产品登记(注册)规模同比增120%

2020年9月,19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2家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登记(注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50只, 同比增加100%,合计登记(注册)规模962.98亿元,同比增加119.80%。具体来看,其中债权投资计划47只,规模865.98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增加88.00%、97.66%;股权投资计划1只,规模2.00亿元,2019年9月未有注册;保险私募基金两只,规模95.00亿元,2019年9月同样未有注册。

4、社保险资和QFII调仓路径显现,“抱团”科技股、加仓“顺周期”

据统计,截至10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超过600家上市公司正式披露三季报,而以社保基金、险资和QFII为代表的长线资金机构持仓动向也浮出水面。数据显示,上述三大机构共现身199家公司流通股股东,合计持仓超2500亿元。从行业来看,各行业绩优个股仍是机构“抱团”的目标。此外,部分科技、周期股也获大幅增持。

5、九成险企股票配置比例低于10%

财联社10月26日讯,“当前行业中九成公司配置股票比例低于10%。”这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最近发布的《2020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到的目前险资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数据。

实际上,除股票投资之外,险资还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险资股票投资余额17578.64亿元,占比8.57%,证券投资基金余额10047.52亿元,占比4.90%,两项合计占比13.5%。

6、西水股份:两股东拟被动减持公司不超10.76%股份

财联社10月26日讯,西水股份公告,中泰证券拟对公司持股10.75%股东绵世方达质押的公司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8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558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6%。股东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拟被动减持不超520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4.76%。

7、最后一轮战投争夺战!泰康集团称看上了北大方正的品牌

10月26日,财联社消息,北大方正集团的重整计划有了实质性进展。近日,北大方正及其四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上,北大方正表示,战略投资者遴选已经进入最后一轮,珠海华发和泰康人寿成为最后的竞争者。

泰康集团总裁刘挺军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参与北大方正集团重整的进展暂不方便透露,待日后会有消息公布。不过,被问及泰康参与重整是否因看中北大方正的医疗资产,其表示是看上了北大方正集团的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最终哪家胜出,最终的战投都少不了险资的参与。

1、布鲁克林寿险创企Fabric获得1800万美元B轮融资

Partners等老股东。这笔资金能够进一步促进Fabric增长,并扩展其产品组合,以帮助更多家庭实现长期的财务安全。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已融资超过3000万美元,并有望在2020年实现定期寿险保费5倍增长。自A轮融资以来,Fabric已经服务了成千上万个家庭。

2、瑞再与谷歌子公司Coefficient 建立保险合作伙伴关系

再保险巨头瑞再的商业保险部门Swiss Re CorSo与Verily子公司Coefficient Insurance达成合作,后者专注于雇主止损业务。Verily是Alphabet的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了一家保险子公司Coefficient,旨在通过精确风险解决方案帮助雇主实现更高价值。

Coefficient将借助Verily在硬件、软件和数据科学方面的优势,将创新的医疗技术解决方案与新颖的保险和支付方式相结合。此外,Coefficient还将利用Swiss Re CorSo的风险知识、分销能力及其在雇主止损市场中的地位,推进业务发展。

此外,Verily推出了一套健康设备和针对工人及其家属的技术驱动型干预措施,Coefficient计划将其整合到解决方案中,以改善健康状况,并控制成本。

3、Aegon计划剥离东欧业务

据报道,荷兰保险公司Aegon计划剥离其东欧业务,以应对疫情引发的财务困境。据知情人士透露,该保险公司希望通过此次业务出售,提升其在核心市场的收益。

据报道,Aegon目前正在与摩根大通就出售流程进行讨论。该公司还与市场主要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谈判,以出售东欧业务,据估计该业务的价值为6.5亿欧元(合7.6785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匈牙利,并延伸到波兰、罗马尼亚和土耳其市场。

消息人士称,荷兰保险公司NN Group和总部位于比利时的KBC正在评估收购这些资产的可能性,Aegon的竞争对手安联对这笔交易也颇有兴趣。目前,Aegon、Allianz、KBC和NN Group拒绝对此消息发表评论。

韦莱韬悦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通过部署其Emblem和Radar Base软件定价平台,Sompo能够从庞大的客户数据库中获得独特见解,从而提供快速有效的预测定价模型。

5、AIG拟将寿险部门拆分为独立的公司

AIG宣布将其寿险和退休业务拆分为独立的公司。据悉,去年这一业务占集团收入的近三分之一。

此前,在AIG董事会的监督下,该公司的执行管理团队与独立财务及法律顾问合作对公司现有的综合结构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战略、运营、资本和税收影响。经审查后,该公司采取了这一举措。

AIG目前是唯一一家同时运营寿险、财产和伤亡业务的美国上市保险公司。该公司表示,其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认为,简化公司结构将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价值。但是,该公司尚未最终确定如何执行拆分寿险业务的计划。

6、桑坦德银行与英杰华达成合作 降低房屋保险报价时间

英国桑坦德与英杰华达成合作,在其网站中引入了新的报价流程。通过将客户需要回答的问题数量减半,桑坦德可在短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房屋保险报价。

新的报价流程将借助各种内部和外部资源,获取客户及其财产的可用数据,并在应用程序中预先填写详细信息,包括财产结构、规模以及客户的保险历史记录。重要的是,简化提供信息的过程还降低了房屋保险索赔被拒的风险。

自桑坦德银行和英杰华三月份宣布建立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引入简化的报价流程是双方的首个重大举措,同时,这一举措也为桑坦德银行保险业务带来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7、美国员工福利经纪公司Nava获得2000万美元融资

总部位于纽约的员工福利经纪公司Nava已获得2000万美元融资,由Thrive Capital参与投资。

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由首席执行官Brandon Weber领导,该公司提供了一种福利解决方案,结合了现代医疗保健工具、全年员工宣传和持续的评估活动,以提升员工敬业水平,并降低中小型公司的成本。

Chubb Life推出新型Chubb LifeBalance应用程序,可帮助人们查看自己的健康状况。该应用程序可在泰国、香港和缅甸使用,旨在帮助人们在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期积极管理身体、情感和环境因素。

有了该程序,每个人都可以设置自己的个人健康目标,该程序每天还能为用户推送消息,以提醒用户。Chubb LifeBalance可与各种保健设备和其他应用程序进行连接,包括Fitbit、Strava、Garmi和Apple Health,用户还可在应用程序上邀请家人和朋友进行虚拟竞赛。

Tokio Marine正在寻求创新和先进的技术,以新颖且舒适的方式与客户进行接触,并提高运营效率。Tokio Marine指出,Lemonade在严峻的经济环境中高速发展,尽管面临挑战,但其承保业绩却不断增长并得到改善。通过与AI驱动的保险技术公司Lemonade合作,Tokio Marine的目标是推出新产品或服务,以适应客户行为和需求的变化,并探索重构其业务模型,以应对疫情之后的新常态。

10、美国数字车险创企Clearcover推出基于AI的理赔管理平台

总部位于美国的车险技术公司推出了数字理赔凭条Clear Claims,只需几分钟即可评估驾驶员的车险理赔申请和保费。

Clearcover与数字理赔供应商Snapsheet合作开发了基于机器学习的解决方案。借助Clearcover的应用程序,驾驶员可以购买和管理自己的汽车保单,该保单由合作的保险公司承保,但Clearcover在伊利诺伊州可以独立承保。

11、全球云服务保险供应商Insurity收购Bill It Now,以提升其计费和支付产品

近日,Insurity宣布收购Bill It Now。交易完成后,Insurity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能够在其云服务核心系统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提供全面的端到端计费和支付处理产品。此次收购已于2020年10月19日完成,收购的条款尚未披露。

据了解,Insurity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供应商,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经纪商和MGA提供云服务核心系统解决方案和数据分析。Bill It Now是一家领先的BaaS(后端即服务)供应商,为保险公司、MGA和项目管理员提供支付计划管理、保单签发以及灵活、多渠道支付解决方案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总部位于美国马里兰的网络安全公司Blackpoint Cyber推出了Blackpoint RISK,这是一种专为合作伙伴及客户提供的网络责任保险解决方案。Blackpoint RISK适用于现有客户和新客户,并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可抵御网络事件,包括网络犯罪、勒索软件和恶意攻击。

Blackpoint Cyber利用其在网络运营方面的基础,为美国政府构建了针对MSP(管理服务提供商)及其客户的24/7全天候托管检测和响应(MDR)服务。

  天智航10月8日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接受13家机构单位调研,机构类型为保险公司、其他、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阳光私募机构。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问:新模式什么时候开始?未来的规划?

  答:从去年开始,已经开始尝试与医疗机构共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的模式。今年主要是开始推进与非公医院共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公司拟与非公医疗机构在5年分批建成60家骨科手术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目前主要是跟一些有比较强大的资源背景的合作方在谈,已经与国药租赁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问:新模式对公司现金流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

  答:目前来看我们认为不会造成很大的压力,首先我们的物料成本并不高,如果能够保障一定的手术量,也会保有一定稳定的现金流。  

  问:医保推进情况?

  答:能够收费是纳入医保的前提,经过一定时间的收费后才能够在医保进行评审,目前公司骨科手术机器人产品已经进入18个省/市的收费目录,目前北京已经纳入了医保,第一个地区往往是最耗时耗力的,我们认为进入北京医保是有标杆意义的,后续进入医保会是一个逐步加速的过程,具体进入医保的结果,最终需要以政府的批复为准。  

  问:北京进入医保之后,耗材包价格是否有降价?

  答:北京医保一次性机器人专用器械费用的支付标准是70%(支付标准自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不同的耗材收费不同。  

  问:是否有新经销商寻求合作?

  答:集采之后确实有一些经销商主动寻求合作,但是我们对于经销商的选择比较谨慎,因为医疗代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选择耗材经销商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他的支持团队是什么样?能覆盖到什么程度?以什么价格给经销商,经销商以什么价格出去?等等。  

  问:已经装机医院的使用效率怎么样?

  答:不同医院,使用情况不同。一方面,跟医院对使用骨科手术机器人的重视程度有关,部分单台使用率都比较高;一方面,跟使用骨科手术机器人和耗材的费用是否进入收费目录和患者愿不愿意负担使用手术机器人的费用有关,如果没有进入收费目录,医院是没有办法向患者收费的,医院每使用一次都要贴钱。如果进了收费目录没有医保报销,患者需要自己负担选择手术机器人做手术的费用,对于患者的选择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纳入医保支付,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会对患者选择手术机器人手术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问:未来耗材能够达到的销售规模?

  答:能够收费是纳入医保的前提,经过一定时间的收费后才能够在医保进行评审,目前公司骨科手术机器人产品已经进入18个省/市的收费目录,未来随着各地医保的逐步落地,患者使用一次性耗材的负担降低,患者选择一次性耗材的意愿也会增加,对耗材的销售会产生积极影响。  

  问:工具箱和一次性耗材对比的优劣势?医院是否愿意使用一次性耗材?

  答:一次性耗材没进入收费目录的地方,医院承担耗材成本,使用工具箱相对一次性耗材平均成本较低。但使用工具箱会影响单日手术量,因为工具箱需要进行消杀。在有收费的地方,医院会愿意使用一次性耗材,一方面可提升单日可实施的手术量,一方面也降低了医院的消杀成本和可能会出现的院感风险,但也要看患者是否愿意选择使用需要支付费用的一次性耗材;进入医保后,我们认为医生和患者对于一次性耗材的选择会有一定的提升,因为刚提到的可能对医生和患者选择使用的阻碍,都得到了有效解决。

  问:基层医院或民营医院的采购动力?

  答:有些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能够节省一大部分异地去请专家的费用支出;有些医院基于医院科室能力建设的需求,愿意采购我们的设备;有些地方财政支持,当地政府采购赠送给当地医院。  

  问:有哪些竞争对手?

  答:我们有很多优秀的竞争对手,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和关注这个行业,我们认为这是个好现象。目前我们知道的竞争对手,国际上的有美敦力、史赛克、捷迈邦美等大型跨国医疗器械公司,国内的有新君特、微创等。  

  问:天玑的机械臂需要定期更换吗?

  答:公司骨科手术机器人的机械臂是全生命周期的核心部件之一。  

  问:公司有哪些关节产品?

  答:目前公司在研发的关节类产品有TKA(全膝关节置换机器人, TiRobot Recon)和THA(全髋关节置换机器人)。TKA(全膝关节置换机器人, TiRobot Recon)已经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入到临床验证阶段;THA(全髋关节置换机器人)处于产品开发阶段。  

  问:骨科手术机器人单台价格较高,如何降低基层医院购买设备一次性负担的成本?

  答:目前公司也在开发单功能机,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提供不同产品,单功能机的单价相对较低。现在,公司也在尝试与非公医疗机构共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合作模式,具体是由公司为终端医疗机构提供建设骨科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的相关设备,并完成必须的技术培训,由非公医疗机构提供微创手术中心场所。这一模式下,能够有效降低医疗机构一次性购买骨科手术机器人所面临的资金支付压力。 

  《国家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年)(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优化()装备注册评审流程,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首创且国际领先,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装备进入特别审批通道,优先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医疗装备应用推广中心建设和新产品医保支付、收费定价等方面先试先行,积极探索创新医疗装备产品“购买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模式。目前,这个文件还是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发布,如果政策正式发布,与公立医疗机构共建骨科手术机器人微创手术中心的业务模式就有政策的依据了,会对新模式的推广速度更有利。

  问:5G应用情况?

  答:公司已经协助成功实现60例远程手术,与13家医疗机构实现合作,相关项目获得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授牌“骨科机器人远程手术中心”和“国家骨科手术机器人应用中心大数据平台”,目前已经初步建成骨科手术机器人远程信息平台。  

  公司参加了多个研究课题,如“基于5G技术的骨科机器人远程手术研究与示范应用”、“面向手术机器人应用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上述课题均顺利完成。  

  2021年8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0〕 270号)有关要求,工信部与国家卫健委对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进行了公示,该项目名单中“5G+远程治疗”方向下共计有40家示范医疗机构参加,公司作为骨科手术机器人生产企业,将参加“基于5G技术的远程智能手术机器人创新试点应用”“基于5G技术的骨科机器人远程手术系统应用”“5G 骨科手术机器人远程治疗”“5G+骨科机器人辅助手术的应用”等6个项目,数量占比达到15%。  

  2021年9月1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下达了《关于骨科手术机器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京发改〔2021〕1335号)。骨科手术机器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北京积水潭医院作为牵头单位,由北京积水潭新兴医疗科技公司、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水木东方医用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共同以市场化方式运行。  

  问:公司一次性耗材主要有哪些?

  答:一次性使用无菌脊柱定位手术工具包、一次性使用无菌创伤定位手术工具包、一次性使用无菌保护罩等,公司在机器人实际使用中也在根据医生在临床上的需求反馈,逐步丰富我们的一次性耗材。  

  问:北京地区一次性耗材费用报销是一样的吗?

  答:北京医保一次性机器人专用器械费用的支付标准是70%,不同的耗材收费不同,支付标准自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  

  问:全年的手术量能够带动多少耗材收入?

  答:目前耗材收入占比并不高,未来随着手术量的提升、进入地方收费目录和纳入医保的落地会逐渐发生变化。  

  问:北京进入医保,未来增量能有多少?

  答:北京医保通知8月30日刚刚发布,10月23日开始实施,短期内不会有特别明显的变化。对于患者来说,使用骨科手术机器人具有微创化、术后恢复快等显著优势,在医保实施后病人的负担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患者选择手术机器人手术的意愿也会得到提升,未来会有一个比较显著的增量。  

  问:骨科手术机器人的销量多少台?

  答: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骨科手术机器人累计销售127台(不含用于科研领域的台数)。  

  问:天玑的耗材是否是封闭策略?

  答:不是,我们是开放式的,我们会跟主流的耗材厂家合作,使得主流耗材厂家的耗材都能够在我们的机器人上使用。  

  问:工具箱的使用寿命?天玑1.0和天玑2.0是否都可以使用?

  答:工具箱大概可以反复消毒使用50次左右。天玑1.0可以使用工具箱和一次性耗材、天玑2.0不再配备工具箱。  

  问:已经进入医保,在北京地区的销售是否还有成长空间?

  答:目前我们的产品在北京地区医院装机家数超过10家,北京有实力的、骨科手术量比较大的医院还有很多,未来还有一定的增量空间。  

  问:公司再融资的募投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公司本次再融资募投项目主要为新一代骨科手术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智慧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问:如何进一步提高单台设备的手术量?

  答:推进学术体系建设,组织使用量好的医院,做学术研讨会,形成示范效应;努力推进进入各地方收费目录,促进使用;努力尽早实现被纳入医保。  

  问:未来3~5年的重要产品规划?

  答:本次再融资募投项目之一为新一代骨科手术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结合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影像融合、生物力学等跨学科新技术,构建骨科手术机器人综合平台,从事新一代骨科手术机器人及配套产品的研发,完成新一代骨科手术机器人研发成果落地转化。  

  问:天玑2.0的寿命?

  答:天玑2.0产品的设计寿命是8年。  

  问:手术机器人融合超声骨刀系统情况?

  答:手术机器人融合超声骨刀系统是由天智航天玑实验室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联合研制。该系统实现了三维影像规划下,机器人控制超声骨刀实现复杂形状的精准主动截骨。在手术机器人融合超声骨刀系统的辅助下,北京积水潭医院田伟院士脊柱外科团队的袁强主任医师小组先后成功开展了三例胸椎黄韧带骨化灶切除的手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范式,机器人融合超声骨刀系统采用新一代交互式手术机器人平台技术,基于力与光学实时追踪的“主动约束”交互控制策略,使医生在术中可轻松实现在“约束平面”下柔顺和高效的人机协同切骨过程。超声骨刀通过高频超声振动实现切骨和磨骨,具有组织选择性、对周围血管神经组织损伤小以及良好的止血性能等优势。机器人的高精度和超声骨刀“吃软不吃硬”优势联合,使精准和安全切割成为可能。目前,尚在预研阶段,距离产品化和商业化尚需时间;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的领军企业,始终专注于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是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配套设备及耗材、技术服务、手术中心专业工程。公司是中国骨科手术机器人行业的领军企业,是中国机器人TOP10成员企业、医疗机器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调研参与机构详情如下:

  为推动佳木斯市“走千企访万户”活动深入开展,帮助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时、全面了解相关优惠政策,确保“六稳”“六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佳木斯市“走千企访万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从各级政策中整理出具有操作性的相关优惠政策,编印了《佳木斯市应对新冠疫情惠企政策手册》,供全市各级走访企业干部宣传和企业查询使用,助力全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平稳健康发展。

  一、减免行政事业收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0〕5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黑金发〔2020〕12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 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5

  14. 加大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3月-12月,对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机构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率)加100基点。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简便快捷地履行贷款和担保程序,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黑金发〔2020〕1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

  落实部门: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8550310

  15. 压降担保费率、担保增信服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

  (1)压降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2)担保增信服务,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黑财办〔2020〕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意见》(黑财办〔2020〕9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4

  16. 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享受主体:符合投保条件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

  (1)开展业务机构:主要由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2)面向企业类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财政补贴型”和“商业普惠型”两款产品。财政补贴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主要面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道路运输等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商业普惠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主要面向员工在2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费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

  (3)企业申请流程:“财政补贴型”保险需求企业需向各市地工信、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对应我省各厅局,各厅局报送至黑龙江银保监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对接承保。最后保险公司与企业对接洽谈,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企业自担保费30%,省财政补贴70%。保险公司后续主动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商业普惠型”保险可由企业自行与上述保险公司对接洽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1 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0〕5号)、《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

  落实部门:市金融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5705

  17. 加大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2020年3月-12月,符合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资金补贴70%、投保企业自担30%。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稳企稳岗基金企业融资需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险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科发﹝2020﹞95号)、《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

  落实部门: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8550310

  18. 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内容:(1)免费延长保险期限。对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因防疫工作需要停产停工的,免费为企业延长保险期限3个月。(2)免费扩展疫情救助保险责任。已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复工复产,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在原保险合同各项责任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另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3)缓缴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续保企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进行灵活处理,允许企业分期付费。对于1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期保费,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4)给予保费优惠。对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参保企业(为疫情防控工作捐款金额大于10万元或提供等额物资的),对次年的保险费给予10%的优惠。(5)将疫情防控纳入预防费用适用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6)优化投保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投保手续,开通在线投保平台,支持企业线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新投保的客户自动免费获得针对新冠疫情的相关保障。(7)推出疫情预防增值服务。针对参保企业疫情防控需求,开展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预防管理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疫情初筛,免费提供网上医疗咨询等增值服务。(8)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在线培训服务。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以适当方式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要会同参保企业优化工作机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严密防范疫情传播。(9)全力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开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流程,特事特办、快处快赔,扎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措施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20〕10号)

  落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6760598

  19.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助企纾困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 (1) 普惠型小微企业。(2)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3) 疫情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主要内容:(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各银行机构对于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力争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3)一是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 年1 月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0日。二是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银保监办发〔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0〕21 号)、《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容忍政策 加大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黑银保监发〔2020〕3 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及延期涉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银保监发〔2020〕11 号)

  落实部门: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8628397(佳木斯市银保监分局办公室电话)

  20. 专项再贷款政策工具

  享受主体:发改委和工业部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可以向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体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向防疫重点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例如:按现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减100个基点,贷款利率上限为2.85%)。

  人民银行将向投放贷款的相关银行提供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发放利率为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个基点(例如:按现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减250个基点,贷款利率上限为1.35%)。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1. 新增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在疫情初期增加的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用好用尽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再次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涉农企业可以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可以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农商行、村镇银行)申请优惠的信贷支持。

  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可持票据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向企业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人民银行将向金融机构提供2.25%(1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为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利率为2%。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2.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经营性贷款本金、存续的应付利息可向银行机构申请延期。

  主要内容:银行对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即: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人民银行将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4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3.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性的信用贷款。

  主要内容: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25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4.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享受主体:2020年1月1日前,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均可以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进行转换。

  主要内容: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市场利率下行,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便利,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企业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某企业申请的100万元贷款为例,剩余还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5%,假设LPR再下降30个基点,那么企业定价基准转换以后每个月就会少还150元左右。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5. 跨境人民币结算

  享受主体:企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优惠内容:在与贸易对手交易时具有更多的结算货币选择权,有利于改善企业贸易条件。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进口企业成本和出口企业收益。人民银行不设事前备案、事后核销管理,企业出口报关及退税无需申领核销单。减少货币中间兑换环节,降低汇兑成本;不设待核查账户,商业银行可以为企业直接办理入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更加透明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

  政策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等文件。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6. 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

  享受主体:发行企业应具备四个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存续期一般在三个会计年度以上;应申请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优惠内容: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优势明显,能够是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延长企业资金使用期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取得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改善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十分灵活,包括项目投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并不强制要求与项目挂钩。

  政策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落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政策咨询电话:8677069

  27.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给予普惠性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

  主要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政策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28.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连续亏损2年且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企业有主寻产品,有一定的销售市场。

  主要内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3个月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29.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将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须符合的条件: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全部课程(线上培训学时不高于总学时的50%)的职业(工种),按不高于现行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1)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的,给予企业不高于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2)开展工匠精神、安全消防、疫病防控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5课时,参加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次;(3)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4)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黑政办规《〔2019〕12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的通知》(佳就领发〔2019〕1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25

  30. 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 2020年1月20日后企业新吸纳的人员;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内容: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25

  31.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吸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须符合的条件:要求单位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通过见习能提高见习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主要内容:吸纳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享受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62

  3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六类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要内容: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 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20〕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62

  33.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的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发放。

  主要内容:初创主体吸纳5人以内(含5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4.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须符合的条件: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实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提高30%补贴标准;个体工商户不提高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5. 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农民创业主体。

  须符合的条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

  主要内容: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补。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3

  36.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

  主要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3986572

  九.延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7.延期办理运输车辆审验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6770055

  38.延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享受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公告》(第12号)

  落实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6770020

  39.自动延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

  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企业在确保持续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前提下,自动准予延期,可于疫情结束后再提交办理延续(换证)申请。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0.市场监管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1.延长市场监管部门部分行政许可期限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42.疫情防控期间计量行政许可办理适当延期

  主要内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专业技术机构因疫情无法按期复查的,可顺延到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复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定服务措施》的通知(佳市监函〔2020〕5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4959

  43. 延长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检测周期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检测的,以及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由企业自行核查后,经相关计量检定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并在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强制检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定服务措施》的通知(佳市监函〔2020〕5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4959

  4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期办理

  享受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45.延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核查

  主要内容:实行特事特办,对在疫情期间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工作,改现场评审为“专家文审+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待疫情解除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35625

  46. 开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通车”

  主要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之外的省级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业务特事特办,企业可选择网上办理和电话预约办理两种方式提交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即时审批。后续现场核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进行,企业获证后即可生产。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期30日办理,期间保留原许可证号。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5337

  47.大力推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上办”

  主要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许可证、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81242

  48. 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主要内容:对省级承担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委托市(地)、县(市、区)局进行现场核查。在产品注册时通过现场核查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5907

  49. 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只要承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0.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1. 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享受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领域28大类59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52. 实行环评告知承诺

  享受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22大类54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咨询电话:7603061

  53. 实施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主要内容: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5376

  54. 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主要内容:对停产2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要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即可复工生产。按复产企业需求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工作。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只要承诺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75907

  55. 推行全程电子化办理许可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寄递等服务,实现全程“不见面”办理。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6. 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主要内容: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和急缺物资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提供登记政策支持,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受理、审核合一等方式快速办理登记手续;允许分支机构与其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不一致;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业务融合机制,快速与市场主体对接解决实际问题。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02700

  57. 提供防疫商品条码业务办理24小时服务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形成国家编码中心、省物品编码中心和市(地)市场监管局三级联动机制,开通24小时在线办理业务,特事特办,当日办当日结。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黑市监规〔2020〕1号)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8635626

  58.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59.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0.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1.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2.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3.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64.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三、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65.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6.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67.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8. 部分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9.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黑龙江省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70. 困难行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1)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71.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对应属期内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属期内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含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主要内容: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对应属期内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含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72. 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安排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

  73.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退税企业

  主要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74. 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75. 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76. 支持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

  享受主体:向农户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内容:下述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77.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8. 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主要内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79. 文化事业建设费阶段性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80.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主要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81.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优化纳税服务的便民办税措施

  82. 简化停业登记流程

  享受主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的,并在起征点以上的开业纳税人,不需要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采取批量后台处理的方式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流程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2号)

  83. 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享受主体: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4.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纳税人

  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5. 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86. 阶段性统一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

  享受主体:我省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内容: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5号)

  87. 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

  享受主体:网上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6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免费邮寄发票服务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6号)

  88.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主要内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咨询电话为12366,详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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