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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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 确保药品生产质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 审查、许 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 ( 以下称委托方 )将其 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 (以下称受托 方)生产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

2、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条件第五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委托生产药品批准 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 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0 的药品生产企业。第六条 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内容应包括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 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

3、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 情况进行详细考查, 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 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 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药品质 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八条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第九条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 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上, 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4、第十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 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 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 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见附件 1),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2)。第十三条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5、 的,委托方应首先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 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 行资料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受托方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意见。第十四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 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的, 应组织对受托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 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 量标准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现 场检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受托方所在地 省

6、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第十五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应当出具书面的 受理通知书 或者不 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第十六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 进行审查, 并作出决定。 生产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见附件 3) ;不 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

7、效期不得超过 2 年。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 药 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 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九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 批准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 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二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药品委托生产 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审批工作。申请人有权查询业务办理进 度和审批结果。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 对委托方进行监督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 当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方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 监督检查。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现 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委托生产双

9、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检 查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 件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委托 生产批件;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未履行药品质量责任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予 以注销;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情节严重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吊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第二十六条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 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 品委托生产相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附件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盖章)委托方企业名称: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填表说明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1、对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 合填表说明的要求。1. 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同时报 送一套申报资料。2. 申请事项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续。3. 写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药品生产 许可证和 GMP 证书编号及范围、拟委托生产的品种及其药品批 准文号。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应填写两份申请表。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后,留一份存 档,另一份交与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申报。委托方企业名称省份注册地址邮编申请事项法定代表人所学专业质量负责人所学专业

12、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至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拟委托生产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规格剂型受托方企业名称省份注册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所学专业质量负责人所学专业生产负责人所学专业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至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拟受托生产地址(委托生产理由、对受托方的评估意见,提出委托生产申请)委托方意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年 月曰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公章)年月日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审查意见(公章)年月日附件 2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2.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3.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 充申请批件、 药品标准颁布件、 修订件等。 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 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5.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 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

14、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6.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 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 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 的需要;2)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性能和产能以及委托 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3) 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 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拟受托生产药品所使用的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 艺参数, 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药来源必须与委托方一致, 不允许变更;4) 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

15、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或确认的资料;5) 委托方和受托方各三批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数据,质量标 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 必须提供溶出度、 释放度研究数据;6) 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药品情况及其风险评估报告。7.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双方责任、委托生产 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8.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 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并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9.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0. 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 责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的,申请人

16、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2.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3.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委托生产药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 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5. 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6.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 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

17、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7. 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 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 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 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8.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双方责任、委托生产 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9. 前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 方现场检查的记录或报告的复印件。10.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1.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 责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

18、件3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省份简称 WT*#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申请事项委托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受托方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的受托方生产地址GMP证书编号认证范围审批结论有效期限至年 月日。本委托生产批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效: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与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对 应的生产范围、委托生产品种批准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内。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备注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编号填写规定:“省份简称 +WT+ 四位年号 + 四位顺序号”,示例:“编 号:京 WT ”或“编号:粤 WT ”。)

药品MAH制度实施之后,非生产企业可以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上市批准文号,普通药品委托生产的需求大大增加;2021年随着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药品委托生产取消了审批,进一步给CMO和CDMO企业带来了政策性的发展机遇。随着药品委托生产越来越普遍,药品委托生产合同该如何签,成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关注的问题。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之一,本文并不意在为所有委托生产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求从合同起草和履行的角度,提供常见问题解决方案,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药品委托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

一份好的合同,不但要具有一般意义上完整合同所应有的条款,比如交易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等,还需要在了解相关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提前规定好常见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尽可能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讨论合同该怎么签之前,我们先来梳理委托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
1、委托方和受托方匹配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我国的CMO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行业集中度较低,中小型企业较多。委托方在寻找受托方时,仅能依靠展会、朋友圈、行业商业化平台等方式,这些方式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其在委托方没有生产质量管理专业人才的时候,无法真正考察受托方的质量管理水平,受托方能否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可能在双方合作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真正知晓。因此,若委托方本身有生产能力,建议先将部分产量委托生产,待受托方的质量控制能力和双方合作的顺利程度被实践证明之后,再逐步转移产量。
2、生产调整的难度加大
受托方本身的各项能力决定了生产调整的难易程度,受托方是否有一定的人员和设备的储备,受托方的各个项目的管理能力和产能管理能力,一旦因为产能调整产生争议如何能快速达成一致,都会影响生产调整的效率和效果,从而影响委托方的销售供应。
一方面,委托方把药品生产委托出去之后,自身技术人员如果没有相应岗位容纳,存在需要裁员的可能,此时如何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需要考虑;另一方面,一旦委托生产,自身产品的核心技术文件会转移给受托方,如何保证受托方及其员工可以保护好委托方的知识产权,成为委托方重点考虑的问题。再者,很多受托方本身具有工艺研发和优化的能力,这部分技术成果的归属,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如何从委托方的角度,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可控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令杜绝MAH一纸协议“委托了之”,产品质量的稳定可控关系到委托方(一般为药品的MAH)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求MAH参与受托方的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中规定了一系列双方共同审核决定的事项,如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针对重大变更等事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需经持有人审核批准,持有人进行物料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审核,产品检验完成后应当将检验报告书以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给持有人,等等。但这些只是纸面上的约定,如何保证约定能切实执行,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协议,这些都需要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提前考虑。

二、委托生产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相关建议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角度,提出下列建议:
1、做好正式委托前的审计工作,保留好相关协商文件
在双方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之前,委托方需要与多名潜在受托方进行接洽,就受托方的资质进行考核。此时受托方需要提供一系列资质文件,包括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质量记录(如历来的监管机构或者第三方的质量审核材料),产能和专业人员情况,等等。提醒委托方关注的是,需要关注受托方的发展战略,是把受托生产作为企业发展战略,还是仅仅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产能,这决定了受托方是否倾注资源在项目管理和口碑维持上。
所有受托方提供的材料,都需要盖章,并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在洽谈的过程、包括正式委托之后,如果相关材料的内容发生变化,请受托方及时告知。同时,在洽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
2、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达成重要事项的一致意见,需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中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当变更控制、偏差、超标、质量投诉、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沟通协调过程中达成的任何口头和书面意见,应当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保存”,正式稿件中仅规定“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实际上,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份文书有可能是“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有可能命名为“框架协议”,有可能直接命名为“协议”或者“合同”,在对条款的法律效力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不同性质的文件,有的有法律效力,有的没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在投资并购的谈判中体现得较典型。因为投资并购这项重要的商业决策在签订正式协议之前,可能有较长的谈判过程,因此会签署一系列不同性质、法律效力不同的文件。
因此,为了保证双方严格按照文件内容执行,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细化和沟通,需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配合,违约责任。
3、双方正式合作之后,需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
委托方往往对自己的知识产权非常看重,即使相关产品构筑了专利壁垒,相关的工艺参数依然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技术秘密。而受托方的客户可能不止委托方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同时委托、各个企业都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的情况,此时不同产品的工艺规程,是否有可能被泄露?产品委托生产之后,不管受托方还是委托方的员工离职,亦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因而,双方都需要注重知识产权合规的管理。双方需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同时建议委托方参与制定产品技术内容相关的具体质量文件,规定文件的获取权限,给受托方涉及技术秘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保留好培训记录。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相关文件的制定者和审批者需要签字,故哪些人员有途径接触到相关技术内容,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固定下来。
4、重视合同变更和终止情形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受托方产能弹性不够,委托方发现受托方的质量管理能力不够,受托方对委托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受托方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委托方的产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需要重新评估产品风险收益比,委托方的产品在集采中没有中标,等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大体分为三类,委托方因素,受托方因素,外界因素(包括政策变化等),受托方和委托方要尽可能地预见这些因素,并且以合同终止或者变更的方式,对可能的情况进行约定,并且约定合同终止时双方的配合义务,以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达成一致的纠纷,影响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的占有。
对于受托方质量管理能力的评价,很多情况下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可以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事先约定不同情形的质量缺陷分属“重大”还是“一般”的缺陷,并且把不同数量的缺陷,对应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形,从而形成一套有据可依的管理约定。
5、重视违约责任和情形的设置
违约条款的设置,无疑是很重要的。虽然双方在质量管理方面的配合由质量协议约定,但是相应违约责任和情形的约定,需要放到违约条款中。其中委托方要考虑,如果受托方产能弹性不够或者质量管理能力不够需要重新选择受托方,导致产品无法及时供应,如何约定违约责任;受托方要考虑,一旦委托方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委托,其生产线空置的损失如何弥补。因为很多损失是无法明确举证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相比与依照客观损失来赔偿,其优点在于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大大减少,对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尤为重要。
6、若需购买仪器设备,需要就设备的选型、购买、维护、处置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就一些仪器或者设备的购买有约定,需要考虑设备的选型、购买、维护、处置方方面面的约定,比如,如果委托方购买,是否允许非委托方的产品使用,仪器达到使用寿命的残值归属,等等。
7、关注合同类型的约定
委托生产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委托合同,而不同的合同类型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因此,需要对两类合同在《民法典》中不同的任意性规范,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合同类型被法院做出不利认定时,适用不利于自己的任意性规范。同时,若对方提供的文本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类型,也要明白这意味着什么,是否某一方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之后的后果又是什么。(具体内容参见上一篇文章《上市许可持有人合同风险——经销合同最大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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