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会判得重吗?

判刑十一年!关于迈克尔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这几个问题你了解吗?

8月11日,一则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当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

外国人在华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法律制裁,充分彰显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捍卫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今天,“保密观”就本案件和大家明确几个与国家秘密相关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院审判中,若对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会使国家秘密遭到泄露,从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出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考虑,对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且不得旁听,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开庭审理

当然,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所以我们看到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及时公开宣判,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公平。

问题二:当事人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迈克尔·斯帕弗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我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其中,窃取是指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资料、物品等;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或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相关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相关信息。

而从本罪的量刑情节来看,迈克尔·斯帕弗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可知他的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对我国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问题三:判决应如何执行?

本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斯帕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其中,有期徒刑是主刑,没收个人财产和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值得一提的是,驱逐出境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从执行层面上来说,应先执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和没收个人财产。待迈克尔·斯帕弗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其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

2018年12月13日,有媒体称加拿大公民迈克尔·斯帕弗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被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审查。

随后,在当天举行的外交部记者会上,时任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证实,中方有关部门已于12月10日对迈克尔·斯帕弗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2019年5月16日,在当天外交部记者会上,陆慷披露经中国检察机关批准,迈克尔·斯帕弗因涉嫌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犯罪,“确实已经于近日被批准依法逮捕。”

2020年6月19日,经依法审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斯帕弗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邪教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张某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某市党委、政府有关处理“*********”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上发表宣扬“*********”邪教的文章共计37篇。并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提供给境外“*********”组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牛某,男,36岁,大学文化,教师。2001年5月,牛某与痴迷“*********”邪教的其他人密谋,出资购买了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大量下载、打印、复制宣传“*********”的文字及图片资料,装订成册后广为散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牛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其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一份,牛某拒不交待文件的来源及用途。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牛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下载、复制、散发邪教宣传材料,并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姜某,女,41岁,大专文化,公务员。1999年5月,姜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国家机关载有反邪教内容的两份绝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后泄漏给其他“*********”组织人员。2001年9月至10月间,姜某还自行和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散发大量“*********”邪教宣传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私自复制、传播国家机密文件;在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后,仍继续活动,传播邪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1、犯本罪的,处死刑、或者10年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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