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3. 2019年刚刚开始,全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陆续展开,对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举方式,理解正确的有(   )

①实行差额选一一候选人之间形成竞争——为选民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②实行差额选举一一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保障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③实行直接选举——选民充分表达意——凸显选民在自我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④实行直接选举——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选民选择值得自己信赖的人

【导语】: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同时,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

  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

  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平等选权制和复数选权制

平等选权是指在选举法中规定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换言之,即一切选民都只能投一票,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举票效力相等。也即一人一票,一票一值,每票同值。复数选权,又称复值选权,是指对于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给予投数票之权,而普通选民则仅能投一个票,一些特殊选民所投选举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举票。

3.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议员)的制度。职业代表制是指按职业团体而不是按地区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议员)的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指选举权享有主体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每票等值。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市级、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除军人代表采职业代表制外,其他一贯实行地域代表制。选区按地域划分,在具体划分方法上,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5.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

三、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第一节 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

四、变化中的中国宪法有关规定

第二节 宪政下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二、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二、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

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还是仅指公民在司法、守法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的平等范围,这是法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

平等权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概念。平等本身也处于一个发展过程之中。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宪法学上关于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职务,主要有三种学说。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信与不信宗教由公民个人选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

三、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2.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公民的通 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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