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把手调走前多久不可以任免新人

内容摘要:1、什么是党风?什么是党风建设? 答: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党风建设是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答: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党风建设是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二是反对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
    2、当前党的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答: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当前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
    3、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上的不正之风。(即通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4、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指导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成绩和经验和基础上,适时地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指导原则,并且提出了“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的20字要求,强调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
    答: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
    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7、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哪些新条件?
答:十六大党章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干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充实到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提出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必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流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决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8、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成为“三个模范”是指什么?
    答: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决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央《规定》共有五章,十七条。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1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4)谁主管,谁负责;(5)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15、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什么责任?
    答: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16、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主要有七个方面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17、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责任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三章“责任考核”的内容。
    18、中央《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有什么要求?
答:(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2)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2)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3)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4)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5)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6)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7)群众测评情况。
    答: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21、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哪几个等次?考核分哪些步骤?
    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好、较好、差3个等次。考核分自我评定、群众测评、党委(党组)意见、上一级党委(党组)审批等4个步骤。
    答:责任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省责任制办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地级以上市、省直局以上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的情况。
    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4、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六个追究重点”是指(1)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6)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责令检查、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责令停职检查;(4)免职重新安排工作;(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6、什么是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答: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者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30、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也称为“干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2、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3、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5、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应如何处理?
    36、何种情况追究集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37、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理?哪些情节要从重处理?
    答:有下列情节可以从轻处理:(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3)其他需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
    有下列情节要从重处理:(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个重要环节是,通过思想教育提高认识,通过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通过加强组织的监督检查促其整改。
    答: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在我国,它是指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
    41、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现行党内法规有哪些?
    答: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一是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二是1996年11月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42、《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答:《廉政准则》实施的基本程序为宣传告知、调研咨询、自查互查、检查评估、纠正处理、追踪反馈等六个环节。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997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45、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我省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主要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超标准车辆问题。重点清理“奔驰”、“宝马”、“劳斯莱斯”、“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凌志”等“七种车”和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进口豪华小汽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汽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下的轿车,并坚持使用国产汽车。如因特殊业务需要配备超过标准的小汽车或进口小汽车,要严格按照粤府车编办[1999]3号文规定的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并由省委党廉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购车。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以及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二是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军警特种车号牌问题。党政机关和非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队、武警、公安、外籍车牌和车辆名片以及警灯、警报器、警备牌等各类警用标志。三是解决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车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问题。199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小汽车配备和使用实行了定编管理。四是解决各个时期在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上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公有车辆转挂私人牌照和外省牌照;违反规定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车辆;党政机关干部借用小汽车等
    46、何谓“公务用车”?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包括哪几类?
    答:根据《补充规定》,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指越野车。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47、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局以上单位(含省属企业)一把手配备、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应办理何种手续?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5]76号),一把手的公务用车情况须分别报送省委党廉办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实行专项管理;一把手所配相对固定用车因车辆技术状况原因需要更换时,须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及时将更换情况报两个办公室备案。
    48、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通知》(粤委办[2000]35号),规定不准用公款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住宅配备各种型号的电脑(含手提电脑)及辅助设备;领导干部个人不准接受电脑网络经销商免费提供的电脑。
    4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印的《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粤办发[2001]15号)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该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答:根据(粤办发[2001]15号),“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51、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答: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红包”:(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
    52、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人员应作何处理?
答: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5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红包”应作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按其本人收受“红包”论处。
    54、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赠送“红包”应作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
    55、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规定:镇(乡)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论平时或过年过节,都不准接受与本职公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宴请;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其它单位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安排的宴请;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办理公务时,不准宴请上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56、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规定:(1)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2)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娱乐活动。(3)单位在本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娱乐活动时,不得用公款雇请陪跳、陪唱人员。
    57、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0号)规定:(1)在职领导干部不准兼任高尔夫球任何形式的顾问、理事等各种名誉职务或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资格,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在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客卡、优惠卡等。(3)领导干部除确因接待外宾(外商)的需要外,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变相用公款或利用职务的影响和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活动。(4)党政机关一律不准购买或接受赠送高尔夫球场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如因接待外商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购买若干张优惠卡,但必须由单位统一保管。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严禁策化、参与开设赌场、赌档;严禁利用公务活动或探亲、旅游之机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严禁动用公款参与赌博活动;严禁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从中牟利。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分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答: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嫖娼论处;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但有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按流氓活动论处。
    60、哪些人员必须实行出国(境)信息资料报备制度?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委办[2002]24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财政、税务、工商、政法、海关、边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信息资料必须实行报备制度。上述人员出国(境)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返回后一个星期内要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
    6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省直单位和地级市的正、副县(处)级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的市(厅)、县(处)级干部,由所在市(厅)级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广州、深圳市的副厅级干部,省委授权广州、深圳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的审批权限由广州、深圳市委参照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粤副厅局级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省委组织部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62、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定居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离、退休的,须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报上级党组(党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
    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的干部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属省常驻香港、澳门地区企业人员的配偶,须先征求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意见后再审批。
    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63、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证(照)件如何保管?
答: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并登记。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64、中央纪委第四全会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央纪委第四全会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65、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2]2号),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下列经商办企业活动:(1)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2)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3)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4)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答:“三项报告制度”指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9号),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不再进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所要求的收入申报,但每二年统一组织报告一次家庭财产。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粤办发[1997]22号),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4)本人因私出国(境)。
答:根据粤办发[1997]22号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以下办法办理:(1)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报告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3)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由负责受理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人的请求后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71、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纠正乡镇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走读”现象的若干规定》对乡镇领导干部提出哪些要求?
    答:《若干规定》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间,除星期五晚上外,要“五天四夜”住宿在任职乡镇(出差、开会等除外),因私离开任职乡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每天(含公休日、节假日)24小时都要安排领导值班;乡镇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解决问题。
    答: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1999]18号文,省直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每年11月前将翌年的会议分别归口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省直党群系统单位召开的,需请市、县委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由部门专题报请省委办公厅审核,经省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委分管领导和省委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召开;省直政府系统召开的,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经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才能召开。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发[1997]10号),市一级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县一级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举办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同级秘书部门统一安排,领导同志不要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活动人数超过200人以上,或活动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庆典活动的范围。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2)省直党群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委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分管的省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3)省直政府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常务副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批准。(4)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省委办公厅备案。
    200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各种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检查、评比、表彰、调研活动的通知》(粤办发[2001]25号)规定,省直单位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批准后,下发通知时必须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备案。
    粤办发[2001]25号文还规定,省直部门组织到市、县开展大型调研活动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到部分地区的调研活动,由省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全省范围调研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答:根据《关于继续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规定的,一律不准改建、扩建或新建,也不准以建业务楼、综合楼的名义或以直属单位及其他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一律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答: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严格控制新建和超标准装修办公楼,不准用财政性资金兴建办公楼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经鉴定属危房以及新增机构确有必要新建、扩建办公楼的,必须严格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批;凡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或搞计划外工程兴建办公楼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78、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提出哪些规定?
答: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2000年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五项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平共处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外的任何账册。(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进一步提出“两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200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企业领导人员提出新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7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哪些重要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
    答: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1)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80、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如何向职代会报告?
    答: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代会及其常务执行机构或股东代表大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1、我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提出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省纪委等6个委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在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已有;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份、红利等。
    82、列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申报范围的收入包括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个人收入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费;承包或承租经营所得;股票、集资(分红、利息)所得。其中,工资、奖金部分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应领导数减去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年终按利润情况提成所得奖励也应纳入申报范围。
答:主要抓好11个方面工作:(1)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放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4)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5)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6)严格控制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大力精简会议。(7)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8)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9)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10)通过改革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11)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
    答:党内监督是党为了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反映和代表工人阶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依照党章和党内其它规章制度在其组织内部,通过评价、揭露、纠偏等方式开展的协调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含义:(1)党内监督是一种自觉、有目的的活动;(2)是一种制度化的、协调有序的活动;(3)是以揭露、评价、纠偏为主要方式的活动过程。
答:党内监督的基本特点有:(1)自觉性。这次党内监督的总体特征。(2)强制性。不能仅仅依靠个人品质保证对事业的忠诚,不能以被监督者的自觉性为前提条件,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3)客观性。一是指对于被监督者而言,监督是一个外在力量作用的过程。二是对于监督者来说,只能用党内统一的行为规范去考察、评价被监督者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既定的要求和程序去揭发、披露被监督者的行为,也必须用有关制度来规范自己的监督活动。(4)相对独立性。这是指监督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和阻碍。
    86、党内监督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实质和核心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公开原则。(3)群众性原则。(4)保护正当权利的原则。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而其核心问题则是对权力予以有效制约。
    答:对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包括党组织(含党员所在支部)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专职机关的监督。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89、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哪三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
答:江总书记1996年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抓住突出问题,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一是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二是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正确运用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无论什么时候都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三是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都要摆正自己在党内生活中位置。
    答:群众监督是指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所进行的察看和督促,是多种监督形式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实施群众监督(1)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2)健全制度,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3)群众监督要与公开办事相结合,深化公开办事制度。
    答:监督形式,即监督方法、途径和渠道。群众监督的基本形式有:(1)依法的组织监督。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2)通过来信来访实行监督。群众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对党政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进行广泛、经常性监督的有效形式。(3)通过群众举报进行监督。(4)通过社会协商对话实行监督。即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层次蔬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
    答:所谓舆论监督,是指广大劳动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舆论工具,或者称之为大众传媒工具,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等,对国家各项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应有的监督。
答:要使舆论监督能够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注意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舆论监督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要给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营造一个民主气氛浓厚的社会环境。第二,要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提高队伍自身的政治责任感、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作风。第三,要制度新闻法和有关法规,把《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具体化,保护人民群众与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权利。
    94、2003年我省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重点要实行和完善哪几项制度?
答: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部署,今年我省要重点实行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1)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2)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3)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4)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实现巡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5)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建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等。
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会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
    97、谁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召开的时间安排如何?
    答: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间。
    答:今年巡视工作的任务,主要是检查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在巡视对象上,要突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在巡视内容上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是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廉洁勤政,也就是干净干事的情况。二是了解主要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三是在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同时,注意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
    99、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印发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根据干部管理、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100、在哪些情况下要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答: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审计。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 16:31:09

汤广福  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党委书记。
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直接联系高级专家,“高压直流输电技术与装备”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CSEE JPES》期刊副主编、《中国电力》杂志主编,曾任国际大电网会议组织(CIGRE)高压直流与电力电子技术委员会委员。
长期从事电力系统电力电子技术研究,针对电力电子换流内在规律、强电磁环境驱动与保护、等效试验机理等关键工程技术难题,在该领域重要装备的系统设计、设备研发和工程应用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主持完成静止无功补偿器、可控串补晶闸管阀、±800kV特高压直流换流阀、柔性直流换流器和高压直流断路器等高端电力装备的研制,陆续实施了参数居国际首位的重大工程示范和推广应用,为实现电网灵活可控、远距离大容量输电、高效接纳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的手段。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省部级一等奖5项;获授权发明专利77项,其中中国专利金奖1项、优秀奖3项。出版著作4部,发表学术论文137篇。获第九届中国工程科技光华青年奖。
滕乐天  历任上海市电力公司总工程师,世博国家电网馆馆长,国网公司物资部副主任,国网公司运检部副主任,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党委书记。

中国电力网:你关心的,就是我们所关注的


扫描识别二维码,关注中国电力网

中国电力网于1999年正式上线运行,是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主力的全国性电力行业门户网站。

合作联系人:麻玉颖(电话:188 )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电力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下面是由YJBYS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内容以及相关的解读,欢迎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解读

“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党建专家指出,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上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对于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都将会产生特殊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有6600多万名党员。如何进行监督?各自的职责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门设立《监督职责》一章,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第一次把这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参与起草的专家说,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了上述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全部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党内监督确定七大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关注”哪些方面?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了七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这些重点内容是: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专家认为,《条例》确定的七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监督有章可循。

突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之后,我们党还需不需要党外监督?如何对待党外监督?《条例》给予明确回答:“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把两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权威专家指出,“我们的党作为执政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条例》不仅重视来自党内的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即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

  如何在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更好地有机结合,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专家认为,这需要在坚持“目标一致,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下,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正确看待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应当明确: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不可能很好发挥作用。二是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适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保证党外监督落到实处。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的组织或者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的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严肃处理。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党的历史看,党的事业经历巨大损失的时候,往往也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的时候。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总则一章就开宗明义: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监督才会真正有效。”

  加强党内监督,是确保党内生活沿着正常轨道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专家指出,《条例》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它的实施必然会大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专家认为,现在党内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条例》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可谓切中要害。

 禁止被监督者打击报复监督者

  《条例》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

  《条例》规定,党员和党员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条例》要求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是保证党内监督活动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非常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被监督者提供了救济渠道。《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组织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参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对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该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在党内监督中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对于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党内的一项新制度,没有成熟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学习和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要防止不敢用、不会用的倾向;二是要防止凡是自己不满意的都要询问、质询,反复纠缠的滥用倾向。只要端正态度,真正抱着促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的目的,抱着督促有关部门或党组织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目的,这项新制度就一定能够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制度

  《条例》确立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专家指出,如何在党内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以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目标。《条例》确立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规定,地方党委、纪委委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指出,党的各级组织都应当从这一高度来看待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委员的这项权利。一要积极鼓励委员正确行使这一民主权利,二要对委员提出的罢免或撤换要求积极受理和研究处理,三要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坚决予以罢免或撤换。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过硬,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大实际成绩,也没有犯大错误,工作提不起来的干部,就是要通过这一制度坚决加以淘汰,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良好的淘汰竞争机制。

 党内法规首次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

  《条例》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其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并专门用一节的篇幅作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上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指出,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制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所带来的新考验,需要我们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我们党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正确的舆论对于集中民智、充分发展民主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二是督促问题的解决。三是防范问题的发生。

  《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为了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条例》还要求,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新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专家指出,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是辩证的统一。党的领导是新闻舆论监督健康开展的前提和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是搞好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制度规定,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条件。

  专家指出,把舆论监督作为一项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我们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新的层面,从而有利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谈话和诫勉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这些都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党内监督的新形式。《条例》将这些做法加以归纳、提炼,确立了“谈话和诫勉”制度。专家指出,这一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爱护。

  《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中央和省区市党委需建立巡视制度

  《条例》对巡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专家指出,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实行从严治党,必须认真抓好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这个薄弱环节。巡视制度,就是近些年来党中央为加强对高中级干部的制约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使领导干部的权力始终处于严格的制度轨道上,从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

  据介绍,巡视制度作为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和举措,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和要求,先后对一些省、区和部分部门开展了巡视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证明,巡视工作在促进省部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转变作风、廉政勤政,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效十分显著。包括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等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对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中央作了汇报,为党中央正确决策、全面部署提供现实依据。由此可见,认真执行巡视制度,不仅能够从制度上强化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执政;而且可以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

 党员署名检举违纪违法问题将被告知处理结果

  《条例》鼓励党员的监督积极性,规定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条例》指出,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我们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我们党的宗旨。

  民主生活会步入制度化轨道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但个别地方在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方面,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使民主生活会步入了制度化轨道。

  《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条例》同时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条例》还对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以了解情况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专家指出,述职述廉制度以中央文件的名义规定下来是第一次。它是在党内针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对加大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其中就包括述职述廉制度。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实行述职述廉制度,不仅是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形成了便利管用、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各级领导干部也在党的建设实践中,逐步树立了正确的民主监督意识,为在全党确立这项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它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

  《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专家指出,党曾在六届六中全会、党的七大上作出了党内报告和通报情况的规定。长期以来,这个报告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下级党组织按时间和程序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特别是向中央报告和请示重要情况;二是上级党组织针对报告内容及时地对下级党组织进行指示。这是《条例》确定这一制度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

  但是,这种报告和通报制度不是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在我们党所处的世情、国情、民情发生巨大变化、党本身已经长期执政并将继续长期执政需要加强监督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并成为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实际出发,正式提出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上对下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党的领导制度进一步健全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条例》对切实健全、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切实健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规定,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一、明确职权范围,把握权责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切实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防止和克服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二、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四、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切实健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规定,对于扩大领导班子内部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对于增强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预防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种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制度是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

  专家表示,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专家认为《条例》凸现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党内监督的职责。

  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党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中央纪委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党建专家认为,条例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的监督职责,是党章有明确监督涵义的规定的细化或具体化,是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有专家指出,《条例》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 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普通党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普通党员应如何进行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这些责任和权利主要是: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级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专家认为,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有利于党员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也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

 突出了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上述规定。有专家指出,《条例》特别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尤其值得我们注意。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这项权力,休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具体规定,而《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要行使党员的监督权力,还要行使党代表的监督权力,要反映其所代表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领导到任半年不调整干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