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给工资?

    新华社天津7月15日电(记者 邹兰)目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期,针对可能出现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任意压低劳动者基本薪水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尽管劳动保障部门花大力气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有的把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试用期不给工资;有的违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先经试用才能签合同。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试用期不给工资怎么办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与公司是否约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属于试用期,如果约定了,依约定索要工资,如果没有约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你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建议你和用人单位协商试用期内工资事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必经历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同时还能为节省相应的费用;

2.若协商不成,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的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好!如果试用期老板不给工资,您可以收集好劳动证据去劳动局投诉的!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员工还不是正式的员工,但在试用期间是有一定工资拿的,而且还有得按一定的标准给。要是在试用期间发觉自己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而打算在试用期间离职的,只要提前三天跟公司说明就可以走人。但是,实际中也有人在试用期间上了几天班就发觉自己不合适这个岗位,因此向公司方面提出了离职。试用期间离职是不复杂,而且试用期间所干的工作都是有工资给的。 只要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按时上班,并为此付出了劳动,公司方面就需要给付相应的工资。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什么话都没留下,就拍拍屁股走人的,就不同了。如果说新员工没有在离职前三天或合理期限内告知用人单位,说明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而需要离职的,因此给公司方面遭受损失的,那么公司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明确的证据资料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届时便有可能拒发工资。 实践中,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离职有很大的自由性,同样地,公司方面也有很大的自主性。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在实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现实中,试用期内只做了几天工作就认识到自己并不适合岗位而提出离职,在向公司说明离职后,很多公司会以就干了几天为理由拒绝支付工资,若是在实际中好好几个一起去同一家公司实习,最后又做了同样的离职决定的,这样公司方面要扣留的工资数目其实很多,要是对方都不肯支付,建议就是大家联合一起先向公司协商看看,要是写上不来的,但又不想放弃工资的,还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方式最终解决到问题。 网页链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选择的期间,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间,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师傅符合自己要求的考核选择期间。

二、试用期是否为必须约定的期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视为不需要试用期。即试用期并非必须约定存在期间,双方可自由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长短由劳动合同期间长短决定,劳动合同期间小于等于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间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试用期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转正后工资待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特别说明的是,有些单位会和劳动者约定,如劳动者工作不满5天就离职,或试用期满未被录用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这一类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长时间,即使是只工作了一天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这一天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到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试用期工资,如劳动者还在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再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试用期工资及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双方有5天的双选期,如5天双选期内劳动者或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入职第三天张某觉得公司文化理念与自己的三观不合,遂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张某工作不满5天,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无需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张某该如何维权呢?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不满五天即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工资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公司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三天的工资。公司拒不支付,张某可依法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2)违法试用赔偿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果试用期还未实际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避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某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500元,转正后工资8000元,张某工作半年后离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上诉案例中公司属于违法试用,违法试用期为一年。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要求公司按照8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违法试用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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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试用期届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都将自动转正。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常劳动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在2个月试用期满后未办理转正手续也未按照正式待遇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与单位协商转正补发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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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一个期限,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试用期7天没工资是不是合法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试用期7天没工资合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七天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服务的,应该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

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4)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七天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服务的,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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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真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商业地产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承办无锡市新吴区某涉案标的较大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协助各很多知名的企业处理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杨真律师基本功扎实,对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工伤、建设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业务等也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也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杨真律师较为擅长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及互联网金融业务,也熟悉公司并购等业务,杨真律师曾参与承办无锡某大型投资集团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同时担任某文化发展公司的监事。杨真律师能以英语为工作语言,具有高级口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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