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做儿女的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父母帮助也是孝敬的表现,男女间基于爱和共同的责任相约组成家庭,除了遵守道德义务外,还应受法的约束,具体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是规定夫妻权利义务,约束夫妻行为的法。该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可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果没有约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就是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拥有和管理,除非具有法定情形,夫或妻方可依法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财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支付相关医疗费的。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违法擅自处置。
夫妻之间基于爱走到一起,基于感情和理解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可能象经营性实体那样有着严格的会计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代理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如购买油、盐、米,以及小众的家庭日常用品、日常人情往来等事务。以下结合一则案例,谈谈看法。
小舅子要结婚,可能是没钱买房,妻子偷偷转给岳母80万,事后我才知道,这80万可是我们夫妻10年的积蓄,就这样给了岳母,我想知道妻子的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该如何维权?
以下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法不容情,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实施的犯罪并不鲜见,之所以最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通过国家来追究刑事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基于亲情彼此没有告发,但决不意味着家庭成员间彼此侵犯利益就不违法不是犯罪。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当家庭成员间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时,就是犯罪。
这起夫妻纠纷中,妻子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呢?答案是肯定的,基于家庭成惯或夫妻共同约定,由夫或妻一方保管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夫或妻一方基于合法原则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变占有为自己或相关第三人所有,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拒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据此,侵占罪分为两种类型: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和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或普通侵占,是指基于合法原因,如合同、保管、借用等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出,数额较大的行为;脱离占有物侵占,是指非基于权利人本意,失去对物的占有,由占有人临时占有,经权利人要求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结合问题,仅讨论脱离占有物侵占的侵占罪类型。
与本案相关的是“委托物侵占”也称普通侵占,妻子基于夫妻共同约定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拒不退出,数额巨大,就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占。“非法据为已有”和“拒不退还”两者表达的是同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已的财物,“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拒为已有”的强调,非法据为已有了肯定拒不交出,因此,“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拒为已有”的补充说明。本案中,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了母亲,由弟弟买房子,以行为表明其不能也不可能退出,证明其非法据为已有的意思。
侵占罪是纯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能追究妻子的刑事责任,不告不理。侵占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因此,本案中,是否追究妻子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丈夫是否向法院告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妻子偷偷地把夫妻共同财产80万转账给母亲,是无权私自处分的。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要回其转给母亲的这笔钱。也可以向法院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岳母返还80万元。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妻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是否让妻子负刑事责任,取决丈夫是否向法院告诉。丈夫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岳母返还80万元的不当得利。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