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服薪酬福利离职了还有吗

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协议

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将派遣员工要求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严格按乙方要求选派合格员工从事乙方指派工作。

第二条 :乙方可向甲方推荐人选,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办理招聘手续,派遣至乙方工作。

第三条 :甲方凭借乙方出具的上岗通知,为员工办理聘用入职手续。员工持甲方开具体检合格证明到乙方正式开始工作,乙方将以甲方派遣的形式接收员工,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管理费(详见附表)

第四条 :乙方对派遣的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及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在试用期内乙方对不合要求者,说明理由,可终止派遣,并书面通知甲方,薪金按该员工工作实际时间计算,乙方无需向派遣员工支付任何终止费用及其它任何费用,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聘用的职工后,其报酬应与用工单位的其它员工同工同酬。其派遣期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向被派遣员工告知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况。聘用员工有权参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用工单位应当将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告知聘用员工。被派遣的员工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并作为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受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甲方应教育派遣员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档案管理,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险等福利缴纳服务,并办理派遣员工所有的居住、工作的合法证件,(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甲方负责向派遣员工发放薪金等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为派遣员工发放薪金并代扣代缴所得税,乙方据实发放并将金额报备至甲方。

第九条: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应向甲方派遣给乙方的员工按时如数支付薪金等费用,不得随意扣减。

第十条:甲方听取乙方的建议,不断改善、提高服务工作。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为甲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法令,尊重中国的道德,风俗和习惯,为聘用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在乙方服务的薪金由乙方确定,应与乙方单位的其它员工同工同酬,由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薪金、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支付加班费。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受乙方指派到乙方工作所在地以外出差,差旅和食宿费由乙方承担,按乙方内部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十六条:对于派遣员工与甲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争议,乙方提供与派遣员工相关的资料,配合甲方处理,但甲方并不对上述纠纷争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需在每月  10  日前就新增或减少的派遣员工出具一份委托书给甲方。

第十八条:为上述派遣业务,每月月底前乙方按每人每月   8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服务费,甲方受乙方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在此收费范围内;

第十九条:乙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应承担甲方员工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责任和甲方员工工伤的责任。

第二十条:派遣期满,乙方有权终止派遣并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其派遣员工本人,否则应支付甲方相当于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赔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员工被退回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半年以上按一个月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金。但未满试用期的不支付退回补偿金。退回补偿金以聘用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乙方公开的规章制度被解除派遣关系或派遣者主动要求离职,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被派遣人与被派遣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二)派遣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聘用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三)用工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用工单位未依法向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七)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作为可以解除派遣员工解除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作为派遣员工可以解除聘用关系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聘用员工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聘用员工人身安全的,聘用员工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用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员工除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作为可以解除派遣员工聘用关系的情形;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聘用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聘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聘用关系的变化应报派遣单位,因与聘用员工聘用关系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派遣到期后,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将派遣员工的派遣期予以延长并报甲方备案,但具体做法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法令及本合同条款。

(一)乙方依据上述第二十六条退回甲方员工的。因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金。根据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半年以上按一个月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金。但未满试用期的不支付退回补偿金。退回补偿金以聘用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甲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以此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除应按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需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政策,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增加额外退回补偿。

第五章 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在乙方服务的薪金由乙方确定并按   月或  季划拨到甲方,由甲方扣税后支付给员工,具体薪金将根据乙方内部用工标准统一制定,工资金额报甲方备案,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由甲方随工资一并发放,乙方应保证其提供金额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因乙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员工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乙方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任何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均应在甲方员工被退回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具体数额按人数计算,由甲方每月 20 号前出帐单

第三十一条: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乙方派遣员工的薪金及管理服务费等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于每月 25 号之前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

第三十三条:以上款项逾期一个月以上未付的,按其5‰加付滞纳金,两个月以上未付的,按其总额的10‰加付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滞纳金给甲方。同时,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造成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政府规定及时缴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补缴罚款或罚息。甲方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的情况发生时,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作为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至本合同终止前拖欠的管理费用,并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视作每个甲方员工被退回,所应获得的退回补偿和额外退回补偿之和”加上“解除时乙方使用的每个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服务费乘以至该甲方员工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或依法顺延满为止的剩余月数之和”后的总和。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有争端,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第七章 派遣期限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派遣员工期限为自每个派遣员工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派遣期限一般不应少于2年,派遣员工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应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并同时致函甲方。

第三十七条:任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九章 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中文书写,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将随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而随时修订,作为本合同的说明和补充。

  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人员名单

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下列员工从贵公司派遣:

受托方接受委托以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为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       上岗员工在 池州  提供代发工资及工资个税缴纳、申报服务。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从 2019 10 月起,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 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上岗员工代发工资及代扣代缴个税、申报工作;

(本月/上月)员工工资。每月 20 号之前(若遇国家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则相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委托方提供完整齐备的工资薪金数据(应为员工当月所有收入总额,包括有以其他形式且未委托受托方代为发放的薪酬福利等,并提供所发放收入的所属期)至受托方,并确保与清单相符的代发工资款项在每月 25  号之前(若遇国家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则相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汇至受托方账户;

3. 委托方支付委托代理服务费标准为:中国籍员工每人每月人民币 30元;外籍员工每人每月人民币  / 元;委托方须在每月支付工资薪金款的同时将代理服务费转账至受托方账户;

4. 受托方在双方签订的人事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日前或款到后2-3个工作日内代为发放工资,若遇指定工资发放日为公休节假日,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提前发放工资时,委托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方,否则受托方则在公休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放工资。(注:受托方明确:由于委托方的工资款项未能及时完整到账,受托方无任何垫付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5. 受托方在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前,默认收入发放月即为收入所属月进行工资数据申报至相关税务机关;委托方必须对所提供的工资薪金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6. 若受托方需委托方提供委托人员相关材料时,委托方需积极配合。

7. 委托方不得授意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受托方有权终止委托代理服务。受托方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应以诚信、专业、勤勉的态度,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年,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前30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顺延。双方任何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执行,如需变更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以补充条款的形式予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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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围绕员工职业生命周期展开,从员工招聘到员工入职,从社保公积金代理到档案、薪酬、福利、员工关系,再到员工离职与再就业,全面覆盖人力资源服务的各个领域,为您提供专业、细致、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3、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与缴纳
4、工伤保险申报和鉴定咨询
5、人事档案转移和信息管理
6、各类人事相关证明出具
7、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与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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