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司几号交工资20号发工资21号还没到账

四川2022退休金补发最终通知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

补发分三部分。一是定额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均38元。二是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上涨1.1%,工龄在15年以下的,每年0.6元,超出15年的,每年1.7元。三是部分倾斜:高龄人员、艰苦地区人员、退休军转干部各有规定。

2021四川退休金补发?

养老保险制度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尤其是对于中人退休人员来说,2014年是改革大年,退休老人实行“老办法”,退休的新人实行“新办法”,而“中人”可就面临“重算”了。那么四川省退休中人工资补发了吗?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下半年中人退休是否补发?

四川省由于是人口大省,地级市特别多,涵盖1个副省级市、17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不过,经过明确的资料显示,只统计到了四川中人巴中市、南充、泸州、宜宾、凉山等几个城市的补发通知:

(1)巴中市:第一批在2020年9月-10月兑现了,但是2021四川中人第二批兑现情况并没有公布。

(2)南充、泸州、凉山:据网友反馈第一批退休中人也领到了补发的退休金,第二批暂时还没有兑现消息。

(3)宜宾:关于2021四川中人第二批兑现情况,目前只有宜宾城市补发到位了,2021年1月8日领取到了补发养老金。

二、四川省中人退休工资补发标准: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对比,保低限高。

新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10年的过渡期,已经过去了一半,预计从7月份开始,各地区都在加快速度,甚至可能会出现“井喷”现象,退休中人们可以放宽心,及时关注相应的政策即可。

四川中人补助标准2020?

四川中人的养老金、职业年金,中人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发放正在推进中,有的四川退休中人已经收到独子费,也有的尚未收到。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其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可提高的计发比例为5%。

所以,四川省的退休中人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就是=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别工资对应的2014年9月份基本工资×5%×240个月6

四川中人退休金大概补发多少?

1、如果新办法养老金大于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时,那么在老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多出来的钱从2015年开始每年递增10%每月进行补发,补发时间为10年。2015年补发比例10%;2016年补发比例20%;2017年补发比例30%;2018年补发比例40%;2019年补发比例50%;2020年补发比例70%;2021年补发比例80%;2022年补发比例90%;2023年补发比例100%。2、目前,四川省中人养老金补发确实暂停了。主要是由于部分退休中人反映待遇相差较大,因此决定从1月份起暂停新办法补发中人养老金的办法,从2月份开始继续使用老办法补发中人养老金。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经慎重研究,决定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暂停试行工作,从2019年2月份起至退休“中人”养老金计发方案和相关参数完善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暂按原单位申报的预发金额继续预发。

导读: 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整个系统包括:单位首页、网上填单、网上申报、总部管理、信息查询、文档上传、政策文件、咨询互动、安全退出9个模块。今天就来介绍一下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是河北省社会保险办理、查询、社保申报等综合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登录网址:

点击【申报入口】——【单位用户登录】跳转到用户登录界面,显示如下图所示:

输入CA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建议您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后确定,进入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首页。

如无法登录或在经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河北省网上服务系统公司、河北CA公司或经办机构。疫情期间河北省网上服务系统远程服务QQ号:、、、。为节约业务咨询资源,请各参保单位选择1个QQ客服进行沟通,请勿重复添加。对CA有任何问题,可咨询河北CA客服,客服电话:。

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问题汇总

1、问:安装数字证书后,刷新页面登录仍提示“请插入数字证书”。

答:是浏览器兼容问题,推荐用户安装IE9浏览器,或者 360极速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的兼容模式进行操作。若为IE8、IE9、IE10但却仍有此提示,可在IE菜单栏“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页——“受信任的站点”,然后将网址添加到信任站点里,再重启IE浏览器。

2、问:第一次使用系统需要导入原来客户端的数据吗?

答:我们的网报系统已经连接正式数据库,不需要导入数据,只需要按照正常流程做就可以了。

3、问:审核端提取不到数据?

答:请确认所申报数据是否在【本月业务提交】中提交,数据在【业务申报】或【批量申报】中保存或上传后,必须进行【提交】,社保局审核端才能看到数据。

4、问:我单位有新调入人员,参保时间按照什么填写

答:按照实际参保时间填写即可,如需补收则需填写到【补收开始日期】当月或之前。

5、问:什么样的人员可做【人员参保恢复】

答:只能对本单位中断人员进行恢复,系统内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必须到现场办理。

6、问:批量上传总是提示失败

答:1)根据错误提示做调整;

2)批量上传的所有数据都要求为文本格式,查看所有的指标是否都是“文本”格式。

7、问:如何将下载的模板中的文本数据改为数值型

答:选中当前列,选择【数据】,选择【分列】,点【下一步】直到完成

8、问:人员做新参保提示“存在重复记录”?

答:查看该人员是否在本系统内参加过保险。

9、问:做退收业务时提示“有未缴费记录”

答:请确认单位缴费是否到账,确认基金财务处到账后,才能做退收业务。

10、问:跨年度补退收业务。

答:网报系统只能操作本年度补退收业务,跨年度补退收业务请直接到社保局办理。

11、问:年度工资申报中【人员工资申报】确认已提交,但是审核端还是看不到数据?

答:【人员工资申报】和【单位工资申报】是关联业务必须两个模块都提交后,审核端才能看到,请根据系统提示办理。

12、问:减员滞后退收办理流程

答:首先确认上月的保费是否到账,如到账可在【在职人员停保】或【在职人员转退休停保】中联动办理滞后退收。

如没有到账,先在【在职人员停保】或【在职人员转退休停保】中办理暂停,下个月在【减员滞后退收】模块办理滞后退收业务。

通过网报只能办理当年的退收业务。

13、问:增员滞后补收办理流程

答:通过网报只能办理当年的补收业务。

如该人员尚未在本单位参保缴费,可通过【人员参保登记】或【人员参保恢复】模块联动补收;

如该人员已经在本单位参保缴费,可通过【增员滞后补收】模块,单独进行补收。

14、问:点击“提交”总提示“单位已申请保费申报,不能进行该项操作”

答:除了“人员信息修改”以外的其他模块,在进行“在职人员保费申报”后均不能再提交业务,需要将“在职人员保费申报”撤销后,再操作。

15、问:【总部管理】-【分支结构单位管理】,新建分支机构是【上级办理】和【本级办理】有什么区别?

答:1)选择【上级办理】则分支机构没有办理人员增减变更的权限,在页面上不能看的【网上申报】和【网上填单】两个模块,只能进行分支机构人员的查询。

2)选择【本级办理】则分支机构有办理人员增减变更的权限。

16、问: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多个人共同操作。

答:可以,但是需要办理多个key。

17、问:同一期业务,既有当年补收又跨年度补缴业务的人员如何办理?

答:先办理跨年度补缴业务,并打印出补缴申报明细表,再做其他增减和当年补收业务。

18、问:工资填写说明

答:1、当年新增人员的,“最近月工资”为实际工资(如:月工资为1000元,按1000元录入;月工资为15000元的,按15000元录入)。未公布上年社平时,程序会按前年社平做封顶保底,社平公布后,程序会按上年社平再次封顶保底(调基数时做)。

2、涉及续保补收的,当年前几个月基数介于前年社平60%和上年社平60%之间的,上年社平公布前可以续保补收,社平公布后不能续保补收,等调完基数后再做续保补收(如:6.6);大于前年社平300%的,同前(如:大于9885.5)。

19、问:我单位若有欠费情况,可以在网上做人员增减变动的业务吗?

答:网上申报可以进行保存提交,但目前在专管员审核时会分情况:参保人员若有欠费,还可做参保暂停、中断业务,审核通过后若再对此人员做参保恢复,会提示欠费,需补欠后才可审核通过;在职人员转退休停保业务不可审核通过,需补欠后才可做。

20、问:离退人员变动调整等相关信息维护。

答:请咨询退管系统,电话:8

21、问:点击“添加二级机构”填写信息保存后,还可以修改里面的信息吗?

答:除了“分支机构编号”和“机构类别”两项外,其它项均可再次修改。

22、问:人员参保登记业务中,“参保原因”的“统筹外转入、统筹内系统外转入”如何选择呢?

答:“统筹外转入”是指,河北省是一个大的统筹区,只要是河北省以外地区参保的人员转入河北省内,均属于此类;“统筹内系统外转入”是指,河北省统筹区内,例如“省本级”参保与“石家庄市级”参保是不同的两个系统,那么从市级参保转入省级参保就属于此类。

23、问:请问“变更时间”怎么填?

答:“人员参保恢复”的变更时间可以填写该人员在您单位恢复参保缴费的日期,“人员参保暂停”、“人员在职转退休停保”的变更时间是填写该人员实际暂停参保的时间。

24、问:信息查询模块中,若点击“单位缴费信息明细”或“个人缴费信息”显示为空白,但是“单位参保信息”和“个人参保信息”页签内却都是有数据的,怎么办?

答:一般这种情况出现在IE6浏览器中,由于该版本低兼容性差,可先尝试360极速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的兼容模式进行操作,若仍不行,需将IE浏览器升级为IE8或IE9即可。

25、问:使用“人员批量分配”给二级单位分配人员时,可以各个分厂的人员分批上传吗?会影响其它人员吗?

答:可以分批上传,可只上传其中一个分厂或多个分厂的人员,即:并不是一开始从总厂中下载下来的全部人员信息;需注意的是:不要修改文件的原格式,只修改“待分配机构编号”、“职工号”,保存后可分批上传。

上传成功后,会分配成功上传的那部分人员的所属分支,其他人员不变,不受影响。

26、问:年度工资申报中人员工资申报原来上传数据错误,想删除重新上传,请问删除按钮在哪

答:没有删除按钮,①如果业务状态为“待审核”点击撤销按钮重新上传数据就可以了②如果业务状态为“保存成功”直接上传数据就可以了

27、问:张三这个人今年4月份就不在我们公司了,为什么年度工资申报还有这个人

答:只要张三这个人去年12月份在您单位下存在缴费记录,年度工资申报就会有该人员

28、问:我们新增人员做了30个人,但是前台只显示20个,为什么

答:您应该是只提交了当前页面的人,并没有提交下页人员,建议您下次提交时,点击“全部提交”按钮,这样就会提交全部人员的信息

29、问:我们单位做新增或暂停业务时,提交时提示“该单位已申请保费申报”

答:提示“该单位已申请保费申报”,点击在职人员保费申报,查看保费申报状态。①如果只是提交状态,点击撤销按钮,就可以重新提交增减业务的数据了②如果保费申报是审核成功状态,那么本月就不能做增减业务了,只能下个月才能做增减业务了。

保费申报是当月做完人员增减业务后,再点击提交保费申报。

30、问:我们单位的某个人做人员信息修改,输入条件后点击搜索,提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

答:在人员信息查询中,输入该人员的信息查看该人员状态,如果是“退休”那么是提取不到该人员的信息的。

31、问:关于0.5个月的视同缴费月数怎么计算?

答:根据参保时间,如果参保时间在当月16日(不包括)之前,则当月按照一个月计算;如果如果参保时间在当月16日(包括)之后,则当月按照0.5个月计算。

32、问:我使用的地税CA怎样可以登录省网报系统?

答:首先您的CA必须是河北CA,然后需要带着地税CA到河北CA的办事处办理开通“一证多用”业务,且需要签署《风险告知书》;具体可拨打河北CA电话400-707-3355,咨询“一证多用”业务如何开通。

33、问:在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6-4)”时,批量上传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为什么点击【保存】会提示“保存失败”呢?

答:请查看一下,“缴费月数”是0个月的是否填写的0.00,这个只能填写0时才可以保存成功;“金额、比例、储存额”等项,是否将纸质表中数据为空的填写“—”,此处必须将“—”清空,才可以保存成功。

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先阅读,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如有涉及信息准确性偏差,请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劳动合同法知识100

1、《劳动合同法》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使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⑴中国境内的企业;⑵个体经济组织;⑶民办非企业单位;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订立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⑺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⑹劳动报酬;⑺社会保险;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⑵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适用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即为双方的签约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而集体合同则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因此,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上。由此可知,工会可以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16、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内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条件的:⑴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⑵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⑶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以外,专门花费较高费用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协议必须給予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1)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1)未及时发放工资。(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单位规章制度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要注意: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此前该职工仍然是单位的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转移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为:(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需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招聘人员并将其培训合格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的说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若发生劳动者可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防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相互推诿,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不影响该全日制用工的工作为前提;而且,必要时,还需要全日制用工单位的许可。 

     需要明确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执行的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法律监督与违法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实施 

92、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9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到哪里申请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94、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9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97、对什么案件可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98、哪些劳动争议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仲裁调解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9、对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00、劳动仲裁是否收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公司几号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