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员工离职补偿标准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主动离职不属于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可以这么说,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来看,跟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起始时间,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只要期间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就可以长期地履行下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有很多劳动者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企业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观念。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是特殊员工,更不是享有特权的员工,用人单位除了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之外,仍然可以向对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那样,行使同样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

总之一句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因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其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⑦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⑧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因下列非员工过错的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①员工患病成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具备法定裁员条件,需要与20 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的,但是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续订的情形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也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经企业书面提出,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员工按照个人意愿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需要配合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约定好结清工资的期限并按期结清工资即可,相反员工还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员工是因为上述的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而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无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享有更多的自由权。

严格来说,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等同于主动离职,现实中往往将这二者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即使工作满10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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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

  其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用人单位有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

  第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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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如果是出于个人原因而辞职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单位具有拖欠克扣其工资、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而辞职的,会有经济补偿金。

    时瑞芳律师 阅读:7251

  • 员工如果是自愿主动离职的,一般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单位违法侵犯其劳动权益或者具有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来与其续约等情形而离职的,则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时瑞芳律师 阅读:7163

  • 劳动合同没到期可以辞职吗

  • 解除合同补偿金有多少;劳动者可索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辞职劳动者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劳动者在主动辞职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了呢?下文中,找法网小编将带来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难免会换工作,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患病,单位诱使辞职被判补偿

【案例】吴某原是某单位清洁工,2015年7月,吴某因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医生建议其从事轻体力劳动。由于单位无法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单位负责人劝说其离职,无奈之下,吴某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2015年12月14日,吴某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遭到拒绝后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丹阳市劳动仲裁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系吴某先行提出,但其乃因患病而致无法继续原工作,单位对此亦知情。吴某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愿,且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故对吴某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说法】辞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三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本案辞职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表意要件上,即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

本案申请人吴某在查出患病后,曾经找单位协商调换工作岗位,双方实际上存在协商,但单位存在诱使吴某辞职的行为,故仲裁委在否定辞职效力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作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工作地点变更,辞职仍可获得补偿

【案例】今年27岁的崔某于2012年7月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烹饪专业。2012年9月,崔某应聘到丹阳一企业的食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企业本部。2014年,企业通过置换土地方式新增了一个厂区,崔某被抽调去新厂区食堂工作。由于离家太远,崔某不愿意去,和负责人协商了好几次也没有结果。双方关系闹僵,崔某决定辞职。辞职之后,崔某觉得单位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单位却认为,崔某是主动辞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表面上是崔某主动提出辞职,但原因却是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单位可在特定范围内对崔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崔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厂区的工作,单位也不愿意安排崔某继续在老厂区工作,故崔某辞职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只是一种表象,关键是这种表象背后的真实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者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崔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厂区的工作,可视为单位已经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企业违法在先,主动辞职也有补偿

【案例】徐某于2010年1月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去年11月,他向负责人表示不想干了,负责人表示同意,但要求徐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徐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其离职手续。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徐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连续几个月无故拖欠工资的证据。

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说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五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结合本案,徐某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但其提供了证据证实公司经常拖欠她工资,由此可以推断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仲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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