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cn或,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15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从全国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派实习生,前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实习,为期3-12个月,并可提供奖学金资助。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
76. 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问题,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
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团队精神(team
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 Competency Model),反映了对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大类,共13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77.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8. 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79.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文件规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80. 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文件规定: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2)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4)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5)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81. 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82. 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83. 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84. 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85. 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86.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87. 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88.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89. 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0.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91.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92. 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3.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七、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94. 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5. 职业中介机构如何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6.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7. 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98.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99.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100.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但能否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 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出资额较低,则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 出资额不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系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与中 长期发展计划下其他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互相独立,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遵循公司 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 三、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主任级及以 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重要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 数不超过 776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 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本 期 员工 持股 计 划规模 不 超 过 2,.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回购仍在进行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将根据 公司回购完成的实际数量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上述员 工持股计划尚在实施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为 54,690,710 股(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尚未办理相关股 份的过户),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683,497,844 股的 .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 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陆续披露了《关于集中竞价回购股份进展 公告》,披露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截止本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决议日,公司实际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公司预计回购最高股数的 63.11%),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11.47 元/股,回购均 万元(不含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意将回购股份中的 2,747.056 万股用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回购仍在进行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将根据 公司回购完成的实际数量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 标的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购买标的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购买 标的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购买标的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购买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认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认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 决议日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决议日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10.368 元/ 股。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5.18 元/股。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为 2,747.056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2%。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实施后,全 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 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四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为认购单位,1 元认购 1 份。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776 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格购买公司回购股份中的 27,470,560 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员工认购份额的情况如下所示: 认购份额标准数量 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份) 份额的比例(%) 注:本期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 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 的股票全部解锁并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可 自行提前终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比例为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比例为 50%。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 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中长期发展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年六个会计年度,每年进行公司层 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各期 员工持股计划出售股票获得的资金归持有人所有的金额。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考核年度为 2022 年度,经综合考评后一次归属、分两期解锁。具体考核要求如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层面 2022 年度的整体财务考核指标如下: 以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 净资产收益率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80 分位值水平 注 1: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 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 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注 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需剔除因员工持股 计划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 注 3:上述考核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基于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核 算,并经董事会最终认定为准。 注 4: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或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当上述基本的财务指标达成时,公司董事会将对多维的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认 定。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强和做大”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念,结合公司业 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提升、 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 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综合指标核算公司整体业绩完成的百分比(A),并 据此核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具体如下: 公司业绩完成百分比(A)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确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可归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属的份额总数 N(份)=本期可参与业绩考核的份额总数 × X。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在考核年度进行绩效综合考评,考核可分两次 或多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绩效考核方式,并依照 最终绩效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其可归属的比例,考核原则上需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后 1 个月内完成。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 实施,个人绩效考评分数为 S(0≤S≤100),根据考评分数,将公司层面考核完 成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份额总数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照个人绩效考评分数 S,调整各持有人计划归属的份额,调整系 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 第二步:第一步考核未能归属的份额,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按照第一步的调整和分配原则,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 100 的持有人无法全 部归属相应份额,该部分未能归属的份额,将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届时 由持有人会议根据具体的考核结果决定该二次分配事项,分配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份额总数。 二次分配时,持有人因二次分配导致其归属份额超过其参与业绩考核的份额 ×X 的,超出的份额应在二次分配方案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价,对价取该 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持有人会议通过二次分配方案的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二次分配时,上述超出份额对价由管理委员会 统一收取,并支付给因个人绩效考核及二次分配份额未能完全归属的参与对象。 结合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各 持有人实际可归属的份额将以 N、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 2022 年度职级及相 应任职时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 Y 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确定。持有人已归属的份额,对应的股票锁定期届满统一出售后所得资金,以及 其他收益,在扣除账户发生的日常费用等开支后,按持有人归属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持有人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自行承担;持有人未能归属 的份额(上述(二)中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能归属但已收到管理委员会返还对价款 的份额除外),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 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 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 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 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9、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 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11、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 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1、会议的时间、地点;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或网络投票平台等方式表决。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 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2、不得挪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 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9、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 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保本 11、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亦可通过会议决议委员联签方式直接作出决议。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 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 用员工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 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 东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提 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和资金解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八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草 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 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解锁并全部出售,且按规定 清算、分配完毕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自 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 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 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 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无论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是否已完成归属,均强制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标的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前,则取消持有人所持全部 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则取 消持有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和已解锁未变现股份对应的份额,并 取消持有人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现金收益。 1、持有人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包含但不限于被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 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工程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 事故,或持有人需对上述承事故担直接责任的; 4、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宜 5、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 由于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承诺、 违反劳动合同等行为,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 50 万元以上的(以公司 审计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6、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7、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拆借、占用、挪用公 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抵押、担保、 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履历,或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财务、业务、 综合管理等原始资料的; 9、擅自安排本人的近亲属在公司核心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 10、持有人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或其员工有资金往来的,包 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持有 人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等人员 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11、利用职务之便选择本人的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做供应方、销售方、投资 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 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1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接受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 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超过 现金 3,000 元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超过现金 3,000 元 1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违反招投标制度(越权干预、不按程序操作、 串通、泄露标底等),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制度、 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 14、本人或近亲属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相类 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相关业务的公司, 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或其他类 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该公司利益,而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15、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 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16、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或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工 作交接影响工作接替,造成损失的;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17、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离职后 2 年内,到公司竞争对手任职或为公 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 18、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退的; 19、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对公司 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 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20、持有人因纵容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或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 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影响恶劣的; 21、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违反职业道德、职 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22、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干部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制 度》《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2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尚未解锁股份对应的份 额和已解锁未变现股份对应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 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取每股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管 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之孰低值,如份额持有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转增、现金分红等除权、除 息事宜,该部分股票的收回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在相应的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 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该取消份额的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 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人账户的,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 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四)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但在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前,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有人不在公 司任职,则取消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且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前,则取消持有人所持有的尚未 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已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权益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二个锁定期届满(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 5、因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等持有人个人原因,或者公司经 营需要减员、定岗定编、机构合并、机构调整等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 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 原则同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相应的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 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 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