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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2年7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二)缩略语
)上予以披露,并随后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以上述方式公布文件不能替代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网站与内部刊物发布信息时,应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遇不适宜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媒体沟通
公司在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对于涉及到了尚未披露
的信息的问题均不得回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管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小组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2.具体内容按《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
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
行信息询问。公司资本运营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2.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3.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经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
6.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监管部门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信息
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发出问询函,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函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其向公司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函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
市公司。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
的相关规定报告、披露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发生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
第五十二条 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五十三条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应当指派专人与公司资本运营部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资本
运营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资本运营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资本运营部规定的
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资本运营部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
事会秘书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
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
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十九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资本
运营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同时需确保公司的发言人仅能就公司已披露信息进行说明。

第六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送,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的字样。

第六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媒体。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资本运营部具体办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
类立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公司监事会档案由公司资本运营部保管,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存档

第九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规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本章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十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
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第七十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第八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
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第八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九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
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
度第十四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
符合本制度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
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
规定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九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
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违反适用法律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谴责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1.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2.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
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超过人民
币 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0%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
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

(七)因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其他未按规定披露
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被担保对象对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违规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性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的;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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