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主张找谁要

        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属于工伤待遇还是劳动报酬?何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看看真实的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1971民初19号、(2020)粤19民终6293号 ,案情有删减。

中国某建设公司承包了位于东莞市某物流项目(一期)建安工程BT项目,中国某建设公司有为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黄某某于2014年5月1日进入该项目从事杂工工作,于2014年5月21日在该工程工地2号楼A栋工作时发生受伤事故,于2014年11月7日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黄某某因工资问题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仲裁,东莞市某仲裁庭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81号”裁决书,认定黄某某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月,中国某建设公司对黄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裁决中国某建设公司向黄某某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46800元。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黄某某所受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三级,东莞市社保部门于2016年12月13日决定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775元、从2016年11月起支付伤残津贴4038.35元/月、生活护理费1395.6元/月,直至伤者死亡为止。

判决中国某建设公司向黄某某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1200元;诉讼费由中国某建设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因黄某某伤残二级,一直在持续治疗之中,主张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为黄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上一次裁决仅支持到2015年5月,现要求中国某建设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按3600元/月计算,共计61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规定,及《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东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既是对黄某某受伤事实的认定,也已是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本案中,双方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黄某某诉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中国某建设公司的意见

一、黄某某与我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项目不存在违法劳务分包,中国某建设公司是用招投标方式发包,黄某某的受伤的损失已经得到足额的赔偿,之前已判决中国某建设公司及泵车老板承担责任,黄某某与实际的用人单位有签订劳动合同;三、黄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从2014年5月21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且黄某某从2016年12月13日开始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黄某某提出的诉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黄某某在2016年12月份已经在社保部门办理了工伤结算,社保部门也于2016年12月13日决定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775元及从2016年11月起开始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而本案涉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产生于2016年11月份前,因此,黄某某在办理社保结算后一年内均未向中国某建设公司主张权利,现于2019年10月才诉求2016年11月前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驳回黄某某的仲裁请求。

黄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原中国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的 [2015]81号裁决书确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故在中国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某已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中国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黄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就案涉工资申请仲裁,显然对2016年10月23日之前的部分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016年10月23日之前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故中国某建设公司仅需按照3600元/月的标准支付黄某某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929.03元。

综上所述,判决中国某建设公司向黄某某支付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929.03元;驳回黄某某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追索拖欠工资的时效不应受到一般诉讼时效三年期限的限制。因为工资欠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之争,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一审法院既已认定中国某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某已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本案中黄某某与中国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中国某建筑公司未能证明已书面通知黄某某拒付工资,则黄某某主张权利之日应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黄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就案涉工资申请仲裁即是黄某某主张权利之日,故该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黄某某之诉请未超出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判决黄某某对2016年10月23日之前的工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黄某某主张其于2015年1月6日出院及医嘱建议休息6个月以后,一直在进行康复治疗,至今仍未结束,并提交东莞市中医院出院记录、东莞市虎门医院康复科末期评价记录、东莞市虎门医院出院证明书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一审时提交的显示住院期间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7日的出院记录、东莞康华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黄某某二级伤残的伤情,本院采信黄某某的主张。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本院认定黄某某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4个月,从2014年5月21日起算,即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

中国某建筑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中国某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黄某某亦主张与中国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存续。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本案是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根据黄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请,本院支持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黄某某主张中国某建筑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过停工留薪期工资,中国某建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黄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生效的[2015]8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黄某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则中国某建筑公司应向黄某某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1922.58元(3600元/月×11个月

综上所述,判决撤销(2020)粤1971民初19号民事判决;限中国某建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某某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1922.58元;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东中法【2019】73号)

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本案涉及的“[2015]8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仅是认定了中国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没有直接认定中国某建筑公司与黄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并非等同,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或解除的问题,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争议,仲裁时效的起始点从何时开始?从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是否更加合理!?

即使用工主体责任,按照劳动关系来对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案例中,社保部门给的支付待遇决定已明确伤残津贴是支付至劳动者死亡为止,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至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至退休时止),是否可以推出劳动者本人已经“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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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哪里治疗?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参保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前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到参保地以外省内地级以上市就医的工伤职工进行省内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登记,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或长期驻外工作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进行省内异地就医长驻备案登记,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3、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联网结算?

  答:正常参保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出院前还未取得工伤认定结论的,可缴纳押金后暂时挂账出院,待工伤认定结论书出来后再向医院申请办理工伤联网结算,医院将剩余押金退回。已按规定完成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备案地工伤协议机构联网结算。

  4、 工伤治疗费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报销?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由工伤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就诊费用没联网结算的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备齐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

  6、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2019年7月1日之后入院治疗的伙食费标准为50元/天;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允许到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转诊期间(不含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7、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8、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9、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发放?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工伤发生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1、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1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工伤职工经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

  14、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6家,分别是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仁和骨伤医院

  四、工伤伤残待遇及标准

  1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7、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1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19、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1、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才能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个人生存证明(生活近照、就诊、就读证明等)或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22、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3、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1

  为了解决工伤后续事宜,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受伤。

  二、赔偿金额与支付

  1、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或承担下列费用:医疗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大写)xx(¥xx元)。

  2、除已经支付的以外,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伤补偿:人民币(大写)xx(¥xx元)

  上述工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养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待遇,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3、工伤补偿支付时间:

  xx年xx月xx日前支付。

  4、工伤保险处理:各方同意按下列第xx种方式处理:

  (1)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包含在本条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如甲方已经向乙方足额支付了工伤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归甲方所有(如已支付到乙方处,则乙方应向甲方相应返还)。

  (2)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不包含在本条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甲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金额之外,按照本合同约定另行支付工伤补偿。

  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xx

  1、双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补偿已经计算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中。

  2、甲方应正常支付工资至解除日,工资标准为:每月xx元。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关于工伤、劳动关系履行/解除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解决,工伤待遇中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医疗费用等)均已经包括在约定的工伤补偿中,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费用报销,不得提起监察、劳动仲裁或诉讼。

  乙方确认了解自身伤情,如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如本协议签订前乙方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则乙方同意放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因日后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影响本协议的生效与履行。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它经济损失。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工伤补偿计算表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xx年xx月xx日,在xx工作时发生xx,导致xx。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为:xx元(前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已经垫付);护理费:xx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

  (2)其他费用(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xx元;

  (3)以上费用计人民币:xx万元。

  对于前款约定的赔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全额支付给劳动者;

  第四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解除,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在取得赔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执二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字):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3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XXX年XXX月XXX日10:57左右,在XXXX有限公司外派从事销售工作时,乘坐的车辆在G65出城方向发生车祸,导致其左手、头部、鼻部受伤,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治疗。

  XXX年3月21日经重庆大渡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上次性处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xx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x.00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x元

  (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x8=56元

  (四)伤残鉴定费:400元

  二、实际用人单位支付部份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x元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3x元

  (三)就医交通费:350元

  (四)生活津贴:3600元

  以上待遇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待基金下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X元,应由乙方支付的XXX元,签订协议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具体以收款证明为准。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自XXXX年XX月XX日解除。

  、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含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仲裁、诉讼)。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相应赔偿款后,乙方同意放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其他相关方以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的权利,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以及相关方相应人员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都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基础上签订的,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愿意自觉遵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机构一份。自三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盖章)乙方(签字按印):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4

  甲方(单位):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2号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工人):xxx 身份证号:xxxx

  乙方于20XX年05月18日在甲方无纺布车间发生左手指压伤的工伤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共计1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 )一次性结清。

  2、付款期限:甲方应在20XX年8月31日之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0%的违约金。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双方自愿恪守本协议,承诺今后互不相涉。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5

  一、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

  乙方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不慎导致受伤,现伤情基本痊愈,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工伤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20xx年xx月xx日约xx时许,乙方在为甲方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经送医院治疗现伤情基本痊愈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现双方对善后及赔偿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xx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家人均愿放弃与本事故相关的一切全部权利,不再向任何行政及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诉请赔偿。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补偿方案,双方别无争议,乙方收取上述款项后即全部了结,乙方应保证本人及家中其他人均不得再向甲方以及甲方上方发包、转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任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赔款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方违约,乙方及保证人自愿保证退还已收取甲方全部赔付款项。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和律师见证签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河南澳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二、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xxxxxx限公司,地址:

  乙方(工人):xx,男,xx岁,住成都市xx,身份证号:

  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元(大写:),余款人民币xx元(大写:)于xx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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