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
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
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78〕l04号、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的;
(二)属国家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市委办〔96〕04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的。
《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工作人员因工或非因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所管辖的部门审核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基本。
实行离岗退养的人员,仍须继续缴纳费。待达到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暂行办法》实施后,原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养老待遇不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即基本养老金改由所管辖的社会部门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
1、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3、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等按规定保留的各项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出台前,基本养老金暂按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原单位代为发放。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2、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市、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人事部门规定符合计算工龄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外,一律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养老保险年限。
单位对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增减手续。
新参加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以进入该单位工作起薪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缴,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公派出国、外借外派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终止合同或自费留学、上学、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办理减人手续,并将中断养老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送交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个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待重新就业后,中断前后个人专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到达法定,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工作人员个人和所在单位又不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向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其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