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层次三亚人才引进政策2022最新可以享受的待遇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培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依据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和社会认可等方面标准所划分的A、B、C、D、E类人才。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另行规定。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当具备《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三章 认定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选择认定类别,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和认定(备案)。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作出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各相关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证。推行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省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市县和省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定过程中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省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作出认定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周期为5年,5年后应当在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认定。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年龄且已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需再作认定,经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开前1个月内向省人才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高层次人才库,推进高层次人才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随机开展抽查,加强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并停止享受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一)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四)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五)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权限,5年内不再授权认定。

(三)不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5年内不再接受推荐。

(四)个人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海南人才引进享受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购买商品住宅等待遇,下文法律依据是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保障方式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市县政府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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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核准备案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是海南省唯一一所公办高等政法职业学院。现为满足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号)、《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琼人社发〔2013〕19号)文件精神,面向社会长期公开招聘7名博士研究生。

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此次公开招聘岗位相关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委培、定向及在岗在职人员,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及现工作单位同意;

(8)属在职人员的,近三年考核等次须在合格(称职)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5)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以及其他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不得报考的;

(8)报名前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

应聘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招聘岗位、人数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从招聘信息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前,共分四个报名段。

第一个报名段2020年6月15日前;

第二个报名段2020年8月15日前;

第三个报名段2020年10月15日前;

第四个报名段2020年12月15日前。

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电子邮箱。

应聘者按要求将以下相关材料发送至报名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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