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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005〕20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

  (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管理本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统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五)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

  五、《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市、区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是指市和各区财政部门按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所筹集资金分别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市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用于接收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六、《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按当年度7月1日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计息一次。

  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包括三层含义:

  (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规定解缴到位;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由各区财政每月根据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由各区财政每月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汇总表,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八、《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加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符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现缴费比例为20%)。

  (2)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确定。

  (1)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2)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补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4)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

  (5)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且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镇)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及经本人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名单、调查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农保经办机构。

  2、区农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建档,并将名单和调查表送区征缴经办机构。

  3、区征缴经办机构4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登记,并将参保信息返回区农保经办机构。

  4、区农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信息确认,并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保经办机构生成《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2、3)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江南八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6、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同级农保经办机构。

  7、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本级征缴经办机构,并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划款: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社会保障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本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划拨资金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附表4);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本区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

  9、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农保及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附表5)。

  10、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11、该批次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九、《办法》第十二条和《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2004年4月10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包括浦口区、六合区按《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浦口区、六合区按《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可先申请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先由个人自行补足,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仍然不足的,由各区政府予以补足。

  6、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低于5.26万元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包括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6),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承担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

  4、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1、2011年9月1日前,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人员缴费信息比对及数据汇总工作,并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7)。

  2、2011年9月5日前,市农保经办机构将江南八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将本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

  3、2011年9月10日前,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并将江南八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市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划入市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专户;江宁、浦口、六合区完成审核,并将本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划入市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4、市财政部门向市征缴和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区财政部门向本区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

  5、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务处理。

  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到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见附表8,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是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1、各区政府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指定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的牵头部门,对身份认定和征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各街道(镇)为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的具体实施单位,区国土、房产、公安、人社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数据采集和认定的配合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民基本信息汇总及建库。

  2、市国土部门将2006年已进入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人员信息提供给各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同时研制下发信息录入系统。各区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各街道(镇)进行人员信息比对、身份认定及信息补录。

  3、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信息采集部门,对本人原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4、各街道(镇)应认真进行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对,重点核对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安置时间、安置方式、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现户籍所在区、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原征地所在区、原征地所在街道(镇)、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上述信息齐全、准确。对“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数据不全、未采集或重复采集的人员,街道(镇)应对其征地信息核对后,重新录入到国土部门下发的信息录入系统中,统计造册,集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集中报市国土局汇总、建库。

  5、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将审定盖章的本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及数据报市国土部门。

  6、市国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汇总及建库工作,将汇总的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数据包括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安置时间、安置方式、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现户籍所在区、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原征地所在区、原征地所在街道(镇)、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

  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9),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财政补贴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

  4、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2011年7月1日起,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对其受理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上报各区征缴经办机构。各区征缴经办机构只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补缴费数据进行汇总确认。

  6、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2000元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2000元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1、各区征缴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工作,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10)送区财政部门。

  2、各区征缴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5日前,将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市征缴经办机构。

  3、市征缴经办机构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复核,并将各区数据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审核。

  4、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确保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筹集资金划拨至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征缴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书》。

  5、市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书》,进行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

  十一、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1、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有余款的,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上述余款的30%。

  2、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并将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表11),办理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

  2、江南八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送本区农保经办机构。

  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6日前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清单》。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同级征缴经办机构。

  4、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的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5、上述人员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的,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

  十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2)。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划拨至终止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按《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执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

  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且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连续缴费不中断;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参保或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标准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生育保险

  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相关保障

  十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

  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加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符合《安置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镇)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名单及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农保经办机构。

  (2)区农保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建档登记,并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3)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保经办机构生成《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13、14)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江南八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同级农保经办机构。

  (5)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划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划拨资金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本区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

  (7)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

  (8)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9)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并通知发放银行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的发放工作。

  (10)被征地人员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的次月起,到发放银行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的《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表》(附表15)。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转缴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表》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每月25日前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4、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6日前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单》。

  5、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同级征缴经办机构。

  6、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7、被征地人员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办法》第十七条和《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

  2004年4月10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

  (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达到养老年龄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原选择缴费档次所对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领取。

  (3)今后,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调整仍与缴费档次挂钩。

  (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继续持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2)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流程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3)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由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其达到养老年龄时,为其核定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并通过原生活补助费待遇卡进行社会化发放,个人不需另行提交申请。

  (三)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十六、《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以及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从申请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之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请老年生活困难补助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申请手续。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核定表》(附表16)。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核定表》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区农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24日前进行批量结算,生成本区次月《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汇总表》(附表17)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1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

  5、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底前向被征地人员发放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卡。被征地人员从领卡的次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缴纳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12年度开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登记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于2个工作日内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登记表》报区征缴经办机构,区征缴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区征缴经办机构每月24日前进行批量结算,生成本区次月《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18)报区财政部门。江南八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市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本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5、市和浦口、六合区征缴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6、区征缴经办机构每年11月30日前生成本区下一年度《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江南八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市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本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市和江宁区、浦口、六合区征缴机构于每年底前对这部分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1、江南八区、原大厂、原浦口区农保经办机构于每季末月15日前,将经本区财政部门确认的本区下一季度《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用款计划表》(附表19)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末月20日前送市财政部门。

  2、江南八区、原大厂、原浦口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季首月15日前,将经本区财政部门确认的本区上一季度《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报市征缴经办机构,市征缴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首月20日前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末前将市承担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于每季首月底前将市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拨付至相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养老年龄段人员终止相关保障

  十七、符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死亡的,应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划拨到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中。

  十八、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失踪、死亡的,应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停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失踪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1、本人或亲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申请表》(附表20)。

  2、街道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农保经办机构。

  3、区社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停发其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十九、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缴费有困难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市区财政按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担,其中江南八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市承担60%,被征地人员现户籍所在区承担40%,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所需补贴资金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政府承担。

  二十、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未实现就业的,提供相应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

  (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应材料到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经社区(村)初审、街道审核、区认定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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