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快退休的领导任职对上级党委的称呼委员怎么称呼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本属于政治范畴或者说是行政范畴,但随着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加强和全面落实党的领导、党管干部的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日益在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体系。无论是研究还是从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都不可忽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范与规制,不仅关乎“领导人员”的相关事项和行为管理,也牵涉着国有企业自身的合规与风险管理。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除了商法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经济法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监管等事项外,最为重要的就是政治语境下的坚持党的领导。从要求确立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合法地位,到界定为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经过一系列复杂而完善的制度设计后,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必然制度化其法律地位。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并明确要求“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落实党组织的意图”。

中组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都从制度和机制建设维度体现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监督。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通字【2017】11号文《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更是从公司“宪法”这一微观立场加强党对公司治理的核心领导。

经对相关文件梳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1)廉洁从业语境下最为宽泛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仅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并未有明确“领导人员”范围。替代该文件的由中办、国办2009年7月1日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仍然未有列举其构成,但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就是说在“廉洁从业”这一监管视角下,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是包括在内的。

(2)经济责任审计语境下最为限缩

2010年10月12日中办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则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限定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社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则在第九条扩大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统一规制语境下的“组织”化概念

2018年7月19日两办印发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将“领导人员”界定为三类: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未设党委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局长)、副总经理(副局长)、总会计师。

但在专门性规定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又有所不同:

如《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将领导人员的范围除了前述同类人员外还包括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而河南省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厅党组发布的《省管文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则扩大了工会主席、总编辑、副总编辑、内设监事会主席,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情况下的财务总监等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的政策性除了体现为行业性外,另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地方性。

河南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党委2012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从严管理职数的建议》对领导人员职位界定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省管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煤矿企业安监局长等。

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存在着不同的外延规定:

(1)等同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如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发布的《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部分成员

如中共中央中发【2014】12号文《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在适用范围里明确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河南省省管企业的薪酬管理政策文件规定也采用类似的范围。

从相关文件的表述可以总结为:组织管理权限内的企业领导人员。

按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领导班子”是指“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概念很少直接出现,带有更为强烈的政治属性,更侧重于党的组织管理政策范畴,是“党管干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文义体现。

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外延大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两办2017年2月8日发布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界定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市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

5、国有企业年轻领导人员

按照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2016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是指50岁以下,二级单位和总部内设机构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是指45岁以下。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范体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范更多的是从党、政两个体系进行,当然也离不开法律法规层面的管理

主要是由《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领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法律文件体系。

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制制度的总称。不包括省级党委各部门及下级党组织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都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直接依据和基础制度。

政策性本身就是国有企业管控的首要特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尤其具有更为突出的政策性:一是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均出台了繁杂的政策性文件;二是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尤其是其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政策性文件的重要制定主体,单独或者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各种专门文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特殊事项进行规范和规制。

规范性文件则不属于《立法法》的规制对象,由各行政机关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定的管理文件,如各种通知、函件等。

一些特殊的文件,也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具有实质意义。比如一定级别的领导讲话、指示或者相关会议精神的传达、要求等,或者只传达到某一级的文件、某些仅内部掌握的文件等。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制维度

各种制度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多维度的系统管控,搭建了党内法规、法律文件、政策文件及其他文件构成的3 1架构。通过上述制度,可以看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制涵盖了六个维度。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第一个基础就是其所在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这里的分类管理包括层级管理和功能管理。

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管理角度存在着不同的层级分类: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行政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的集团管控层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是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规定的企业层级要求,最终决策权体现在一级企业,三级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待遇层级,如部级、厅级、处级等组织层级或者待遇,导致干部选拔任免权限和程序不同;其他层级管理,如河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把省管企业又区分为省管重要骨干企业和省管骨干企业两个层级,从而确定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职级、职位。

河南省管重要骨干企业正职(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委管理,但商业一类企业总经理除外;省管骨干企业正职则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组织管理,但其中的商业一类企业总经理除外。

经理层副职由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管理,其他班子成员由省政府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组织管理。但省管重要骨干企业副职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管骨干企业副职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对于省管企业子公司,则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由省管企业党委和董事会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并严格控制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对于股份制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公司章程及干部管理权限,向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向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推荐董事长或总经理之一,以及监事会主席;向国有参股企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组织重点管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派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成员。

国有企业的功能分类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而河南省又将商业类区分为商业一类(竞争类)和商业二类(功能类),针对不同的功能企业,在领导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着不同。如省管重要骨干企业中商业一类企业的总经理不由省委管理而由董事会任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管骨干企业中商业一类总经理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党委)管理而由董事会任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党委)备案。

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和文化类企业的管理,一般会参照一般性规定,并侧重于专门性的制度设计。如《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省管文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身份维度,主要是对岗位、职位、职级、任职资格、薪酬待遇、激励、档案、婚姻等人身相关事项进行规制。

除了法律层面的关联关系规制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文件特别关注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如身边工作人员等)的特定事项和行为,以及对于配偶移居国(境)外领导人员的特殊规制等。

组织维度包括两个视角,一是从组织管理角度,加强上级组织的管理以及本级党组织的管理,如关于“一岗双责”、巡查巡视等管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二是从组织建设角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自身的组织建设,如党组织建设要求、党组织与公司治理之间的机制建设等。

即从正反两个方向规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要求,并且对于特定行为,除了一般性制度要求外还出台特别性制度加以规制,如因私出国(境)、因公出国(境)、社会团体兼职、企业兼职任职、个人事项报告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财产情况规制是廉洁从业管理的重要方面,在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中,专门列举了六项财产内容,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对应规定了量化的隐瞒、漏报情形及相应责任。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管理规则可以总结为以下五大方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管理存在着实体与程序的特殊性,体现为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管理、党组织管理的综合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与职数不仅要符合法律(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公司机关成员的不同规定),还要符合党内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专门性文件的规定,比如国有企业改革文件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相关规定,对于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外部董事占多数等的规定。

中央企业的领导人员中,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职数一般不得超过9人。

中央企业要求成员为5-9人,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检负责人1人。

中央企业要求董事会成员一般为7-13人,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

中央企业成员一般为4-6人,设总经理1人。

各种文件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都有着结构性要求,主要包括: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书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并专责负责党建工作。

除了法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条件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基本条件”,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规定了特殊条件。

关于任职资格,前述《规定》有五项要求:

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相关职级的岗位经历年限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并规定了担任党的领导职务、总会计师的特殊要求,以及领导人员破格提拔的具体条件。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性的其他规定,则从“行业”和“区域”两个维度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与商法语境下的选举和聘任不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有着强烈的党政管理属性,关键词侧重在选拔与任用(或《企业国有资产法》使用的“任命”或“建议任命”)。

关于选拔任用的方式,《按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管理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其中经理层成员可以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关于选拔任用的程序,则包括提出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等五个程序。而在每个程序环节,也都有着具体的“组织化”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要遵守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而《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了更为详细的选拔、招聘、竞争上岗、委托推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组织程序。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由相应的党组织基于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完成程序予以任职的,还应遵守相应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选举产生的,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应当选举或者聘任的,履行相应程序。

新任领导人员实行任职承诺制度,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辞去领导职务。正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任职承诺。

中央企业党委任期每届为5年,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任职则按照公司法规定为每届三年。

任职交流是对在某个单位和某个区域任职的特别限制。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三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满9年;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纪检负责人、总会计师满6年;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任职满9年;其他应当交流的。

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现轮岗或者调整分工。

纪检负责人、总会计师任职本身一般也应当交流任职。而中管金融企业的监事长、纪委书记明确规定实行交流任职,一般不在本企业产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回避包括工作关系回避和亲属关系回避。2014年1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范围规定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等。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曾经存在领导与秘书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7)配偶移居国(外)领导人员的特殊限制

除了在一般性规定中的条款外,中央组织部连续颁布一个办法、四个答复意见,对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进行规制,其中的国有企业人员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中组部的答复意见(二)将正职领导人员扩大为中央、省、市、县管理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及相当于省、市、县管理层级的分支机构的正职领导人员。

移居包括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三种情形。

组织部门应当谈话要求其配偶或者没有配偶情况下由其子女主动放弃,或者对该领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本人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不得任职所列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在之外岗位任职的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8)纪检负责人的特殊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了“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纪检负责人一直都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特殊职位,在条款中一般均会有“按照规定”的但书性表述。

除了中办发【2015】26号文《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试行)》以及《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外,中央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的规定外,河南省对于省管企业的纪委书记、副书记也有着特殊规定。

《省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从任职条件、人员储备、交流任职、提名考察程序等加以规范。其中纪委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或省管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组)提出人员,省国资委党委或省管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组)听取企业党委意见,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或省管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进行考察;纪委副书记由省国资委或者省管企业主管部门纪检组织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出人选,报省纪委组织部备案后进行考察,企业党委配合。

《企业国有资产法》相较于《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兼职要求: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和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同业企业兼职,以及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限制等。

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廉洁从业的规定等政策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定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兼职要求,包括任期内的兼职和退出后的兼职。

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对外出资的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等)兼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掌握,在社会团队、基金会兼职不超过3个、不超过两届,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未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纪检负责人不得兼任与纪检监察无直接关系的职务,不得分管与纪检监察无直接关系的工作。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严格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具体包括:

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兼任外部董事(不超过2个、同一企业不超过2届,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发补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企业兼(任)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基金会、国际组织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遵守数量要求及不取酬的规定;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与党政机关的免职、辞职、降职并不完全相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对此有着详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退出包括岗位调整、免职(解聘)、降职、辞职、退休等。

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年满60周岁,办理免职(注:这里属于正常免职而非追责免职)和退休手续,党组织书记同时任董事长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从严掌握和审批,且不得超过63周岁;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解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离职学习超过1年,应当免职;具有10种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2)岗位调整或者降职

因为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1年以上的,应当调整工作岗位;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以下情形不得辞去公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

以下情形不得辞去领导职务:重要项目或者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排序是国有企业客观存在的一个职级相关事项,但发文加以规定的并不多。河南省委组织部要求“内部掌握”的《关于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排序问题建议》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排序情况的客观梳理:副职原则上按照任同职级时间先后排序;新进班子的,原则上按任同职级时间先后排序;交流任职的,原则上按任同职级时间先后排序;省委任命的和原由省国资委党委任命的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按任同职级时间先后排序;企业党委有特殊要求的,经领导同意,可以按企业党委要求排序。本建议之前任职的排序不宜再作调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中央企业按照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方法,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的企业,则由董事会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文《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将薪酬管理与考核评价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负责人”的范畴包括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对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的具体标准、系数和比例进行了规定,对其统筹福利性待遇的系数和比例也进行了规制。

在薪酬管理机制上,包括4个层面:

人社部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中组部牵头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

3、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机关

按照分工负责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水平审核。

薪酬审核部门将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及福利待遇情况报人社部备案,其他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管理企业由有关部门报人社部备案。

人社部会同中组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中央企业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统筹不同行业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薪酬水平;会同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委、省政府《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也基本是上述结构和内容的落实,并且有以下细化:

1、在监督检查部门中增加了省委金融工委;

2、对于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代表、董事、监事,或省属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机构或者省属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管理;

3、省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但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经营业绩考核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考核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则建立了系统和详细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体系。

考核评价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也是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价的机制为综合考核评价,即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考核的重点包括经营业绩考核(区别企业功能分类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区别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每年考核1次,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党建工作、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

中央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体系具体包括党组织监督、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六位一体。

但在国资监管视角下,无疑也实质性包括权利机关监督和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即《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专项监督(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组织法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等),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法律规定应定期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党组织监督不仅包括本级党组织,还包括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监督方法包括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提醒、函询、诫勉,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用巡视机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党政责任追究、行政管理责任追究以及行政、刑事、民事三大法律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则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三个层次的人员。

党内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党纪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非党成员则有着政务责任追究。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各种责任,包括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以及纪律处分、任职禁止等。

行政管理责任追究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规定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监察)移送司法等措施,以及散落于其他文件的扣减薪酬奖金、审计处理决定、审计处罚等措施。,

法律责任则包括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赔偿相关的责任。

(2)责任追究的例外-容错纠错机制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容错纠错机制以鼓励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减轻处理:

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的领导主体是上级党组织,工作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河南省委办公厅2017年7月12日转发(发至县级)了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

培养锻炼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

包括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3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级经理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累计2个月或者330学时以上的培训。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培养。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有计划选派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依托驻外企业机构和境外项目,加强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锻炼。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因公或因私出国管理一直都属于特殊规制事项,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以及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均多次联合发文规定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

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县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以及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河南省国资委党委则明确规定对于省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个人特殊事项报告是廉洁从业制度的组成机制,两办2017年2月8日中办发【2017】12号文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发至县团级),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前述文件将报告主体界定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市级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已经退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前述人员。

而河南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则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河南省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了其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包括两大类事项: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8种事项,以及6类收入、房产、投资事项(其中4项包括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向中组部报告,本单位管理的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河南省则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外,还要求对特定事项每年度向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包括兼职、投资、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非文件所列人员在拟提拔为所列人员的考察对象或者后备干部人选时,应当报告;文件所列人员辞去公职的,申请时报告;对于婚姻、配偶子女移居、从业等8类事项,发生后30日内报告。

查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巡视机构根据相应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查阅报告事项;

查核: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两种方式进行监督;

处理处分: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漏报、瞒报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处分。超过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要求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证;

联系工作机制:中组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

总体而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规范与规制表现出党务管理、政务管理与法务管理的“三位一体”甚至是顺位关系,不仅具有当然的法律属性,也基于党政管理的组织性和政策性而具有时效性(政策文件经常更新)、封闭性(如有些政策文件仅传达至厅级或处级,还有些文件甚至属于内部掌握)和冲突性(多头多维度管理导致交叉规制和政策冲突)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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