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在广州东XX找旅馆的时候突然有一个老阿姨问我要不要住宿,然后他就直接带我来到了楼上住宿房间请问这个流程且没有票据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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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在东XX找旅馆的时候突然有一个老阿姨问我要不要住宿,然后他就直接带我来到了楼上住宿房间,十二点进来一直到明天十二点前退房,花了118元,然后他就直接走了,当时还没觉得什么但是后来发现她好像没有给我任何票据,就是单单的房间钥匙和楼上她认识人的电话号码,然后我是用的支付宝给她钱的。请问这个流程且没有票据正常吗?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答(三) 发布时间: 03:13:53 来源:执行局 作者: 179、问:执行费用由谁负担? 答: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合理的执行费用,但该费用一律由被执行人负担,不需要申请人负担,更不会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执行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第2条) 180、问:执行费是怎么计算和收取的? 答:首先,执行费是完全不影响申请人的债权的,由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时,一并进行执行相关执行费用。其次,执行费的计算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你申请执行多少钱,法院就会按规定计算出全案应收的执行费数额,然后从首期已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第二是如果你的案件没能全额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则应以执行到的款项为基数,按规定计算相应的执行费数额,并且把多收取的执行费退还给申请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第3条第1款、第2款) 181、问:被执行人应如何向申请人履行义务? 答:第一,法院会明示履行义务的方式,即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时,会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告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帐号;第二,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应注意保留支付凭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或根据划账凭证确认;第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收取现金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有效支付期内及时将票据交给本院财务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4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1款第10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 182、问:法院执行到款项后,退款流程是怎样的? 答:执行款到达法院账户后,法院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退款手续,并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如因等待分配方案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延期划付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划付手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7条) 183、问:自然人领取执行款时应出示什么证件? 答: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亲自领取执行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24条) 184、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来代领执行款? 答: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有特别授权及委托手续齐全、有效,同时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注:一般要求自然人委托他人代领执行款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24条) 185、问: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何领取执行款? 答: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执行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以其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26条) 186、问: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时,应出具什么凭证? 答: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省高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12条) 187、问:如果申请执行人是香港企业或居民,能否指定他人代收执行款? 答:可以。申请人是香港企业或居民,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居民代收执行款,未能在执行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提交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章转递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27条) 188、问: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境外企业、自然人,能否指定他人代收执行款? 答:可以。申请人是境外企业、自然人,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自然人代收执行款,未能在执行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提交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27条) 189、问:申请执行人向规划、国土、税务、审计等部门用执行款支付相关税费的,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要用执行款向规划、国土部门支付过户费用的,需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向税务、土地、房管、工商、车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有关税费的,需提交税费收取部门开具的缴税、缴费通知书;向审计、评估、拍卖机构支付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时,需提交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和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附送相关证明书或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第23条) 190、问: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哪些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按妨碍执行行为给予处罚? 答: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问: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191、问:人民法院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哪些行为可以罚款? 答:①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③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 192、问:妨害民事诉讼会有何法律后果? 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193、问: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 194、问:将已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并参照妨害已执行标的行为来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问: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对申请执行人有效吗? 答:无效,该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 196、问: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针对上述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 197、问: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不可以。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必须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 198、问:对同一妨碍执行行为能否既罚款又拘留? 答:不可以。对同一妨害执行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 199、问:一个案件中只能进行一次罚款或拘留吗? 答:不是。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进行一次罚款或者拘留,但发生了新的不同性质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 200、问: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异地采取拘留措施? 答:必须由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 201、问:被拘留人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应怎么处理? 答: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7条)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处理 202、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答: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203、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204、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答: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205、问:如何界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答: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①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④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⑤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06、问:“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具体规定? 答: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③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④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207、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法律后果? 答: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 208、问: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答:①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②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③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209、问:妨害公务罪的法律后果?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210、问:在执行工作中如何处置暴力抗法事件?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涉及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 211、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怎么办?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212、问: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答: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213、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214、问: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有无时间限制?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按监督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规定的通知》第1条) 215、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法院是否停止执行? 答: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 216、问: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是否予以准许? 答: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 217、问: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有何对抗措施? 答: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 218、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法院怎么处理? 答: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219、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有无时间限制? 答:有。案外人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终结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第7条) 220、问: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法院就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答: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221、问:案外人或当事人提起诉讼,由何法院管辖? 答: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依照第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22条) 222、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执行程序是否停止? 答:案外人依照第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223、问: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224、问: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法院就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吗? 答:案外人或当事人就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只能通过诉讼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能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规定的通知》第2条) 225、问: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期间,执行法院是否能对异议财产进行处分? 答:不能。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 226、问:如果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会予以准许吗? 答: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 227、问:案外人提供异议担保,申请人有何对抗措施? 答: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第2款) 228、问:因提供担保而导致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3款) 229、问: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3款) 230、问:执行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遵循“先异议、后复议”原则,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规定的通知》第3条) 231、问:执行复议能否口头提出? 答:不能,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232、问:申请执行复议,有无时间限制?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的,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按监督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规定的通知》第1条) 233、问:执行复议书面材料如何递交?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 234、问:执行复议的报送时限是多久? 答: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 235、问:执行复议的审查时限是多久?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236、问:执行复议对执行程序有影响吗? 答: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237、问: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应如何确定原告及被告? 答:在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裁定后,申请人不服,请求继续执行涉案标的从而提起诉讼的,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请求的,则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238、问: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239、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如何确定原告及被告? 答:在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以申请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则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240、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41、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是否有影响? 答: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 242、问:案外人是否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停止执行程序? 答:可以。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 243、问:申请执行人应如何对抗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担保? 答: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 244、问:法院会如何处理异议担保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 245、问: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如何处理? 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2款) 246、问:执行过程中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万元,但被执行人在支付3万元后再无履行,申请执行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即仅执行未履行的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 247、问: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告知法院,该协议是否需向法院提交? 答:一般应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执行人员核对,执行人员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附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2款) 248、问:若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暂时无法履行,能否和申请执行人商量,延迟履行的期限? 答:执行和解包括履行期限的变更,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即可变更履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 249、问:若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履行义务,但有一套房屋,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能否将房屋抵偿给被执行人代替现金的支付? 答:执行和解包括履行标的物的变更,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房屋抵债,则该房屋的过户可以代替现金的支付,从而抵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 250、问:若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朋友能否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答: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朋友可以代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 251,问:被执行人能否和申请执行人商量,分期支付欠款? 答:可以,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 252、问: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查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能否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答:被执行人作为当事人,在认为执行措施或执行程序违法时,有权提出申请,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53、问: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对申请执行人也享有债权并可与执行债务相抵销,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抵销? 答:不能直接申请抵销,但可先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54、问:与执行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发现法院正对其所有的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能否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答: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认为执行措施或执行程序违法时,有权提出申请,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55、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法院是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暂缓执行的申请结果? 答: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256、问: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暂缓执行的决定是否由执行法院作出? 答:暂缓执行的决定可由执行法院作出,也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257、问:暂缓执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吗?法院是否有权主动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答:暂缓执行可由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依职权主动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1款) 258、问: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有错误,并移送审监庭进行听证,是否影响案件的执行? 答:在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已移送审监庭听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1款) 259、问:暂缓执行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答:在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形下,暂缓执行的审查期限最长为15天,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的5天内将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260、问: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多久?如有特殊情形,是否能够延长? 答:暂缓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只限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诉案件复查期间暂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261、问:申请暂缓执行除需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外,是否需提供相应担保? 答:申请暂缓执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1款) 262、问: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后,如何恢复执行? 答: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263、问: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有什么后果? 答: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时必须提供担保,在其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64、问:在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担保手续的情况下,可否立即采取暂缓执行措施? 答:如情况紧急,且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立即暂缓执行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在未办理担保手续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暂缓的措施,但上级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到执行法院办妥有关财产担保手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诉案件复查期间暂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7条) 265、问:什么情况下中止执行程序? 答:(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 266、问:案外人发现某法院正在执行属于其所有的财产,故决定向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如何提出?法院会如何审查? 答:案外人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267、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答: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有继承人,则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时间较长,故法院会将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灭后再行启动执行程序;如确认被执行人无继承人且有财产,法院可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会因为被执行人的死亡而失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268、问: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注销的,是否不再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答:不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承受人,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对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待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确定后再恢复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1款) 269、问:在执行过程中,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如何处理? 答:在此情形下,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如仲裁裁决被撤销,则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如撤销申请被驳回的,则裁定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 270、问: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如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内仲裁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适当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 271、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法院依法终结案件的全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项) 272、问: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被法院撤销,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应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如已执行的部分,则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2项) 273、问:被执行人为孤寡老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继承人等承担义务的人时,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法院将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3项) 274、问: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是否不再需要继续履行义务?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不再履行,法院依法终结案件的全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4项) 275、问:什么情况下应执行结案? 答:共有五种方式,分别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执行和解、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试行)》第4条) 276、问:法院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如何处理执行案件? 答:先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试行)》第4条) 277、问:执行完毕后,如果执行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已被法院撤销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应作出裁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如拒不返还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278、问: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判决被上级法院变更,原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由原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判决,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1款) 279、问:法院先予执行后,又裁定撤销先予执行裁定,此时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进入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 280、问: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被法院依法撤销,被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答: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进入执行回转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5条) 281、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时,如何执行? 答: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82、问:被执行人有两处以上房产在异地时,应委托哪个法院代为执行? 答:可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1款) 283、问:被执行人为现役军人或军事单位时法院如何执行? 答:法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 284、问:如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答:由执行法院直接委托受托法院,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285、问:多个被执行人分别外地的,执行法院可否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 答:可以。因有三个以上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执行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2款) 286、问: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协助的情形有哪些? 答:1、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5、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 287、问:法院依法进入某小区进行调查取证,而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拒绝配合,不与协助,此时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法院除责令履行义务外,可以对物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仍不履行的,可予以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288、问: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查询存款的通知书后 拒不履行,应承担何种后果? 答:因中国人民银行不是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因此其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无权对其进行罚款、甚至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拘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289、问:有关单位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处以何种处罚? 答:法院除责令单位履行义务外,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仍不履行的,可予以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290、问: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时,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第3项) 291、问:有关单位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并擅自将收入支付给被执行人时,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裁定有关单位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 292、问:银行、信用合作社拒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时,法院能否处以相应罚款? 答:法院能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1款) 293、问: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 294、问:对于下级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执结的案件,上级法院能否决定执行? 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 295、问: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指定法院执行? 答:可以,指定执行可由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的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 296、问:什么叫执行来访的“首问负责制”? 答:执行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接访人对执行来访事项负责,向来访人公开联系电话,及时答复来访人进展情况,直至来访事项经审批指定其他人员承办时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信访申诉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 297、问:执行信访申诉会进行实体审查吗? 答:执行信访申诉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不提出具体的实体处理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信访申诉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8条) 298、问:执行来访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执行接访即接即办,即办即结,较复杂的在3日内处理,重大疑难的接记人在5日内处理完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信访申诉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 299、问:执行来信的审查形式是什么? 答:执行信访申诉机构指定专人审查执行来信。接访材料一般由接访人直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来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电话向来信人或执行法院了解有关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信访申诉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9条) 300、问:执行来信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答:审查人一般应在来信收件后7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15日内办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信访申诉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