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赔偿款多久到账款打到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工伤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啊?

贷款:其他应收账款--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 二是全面报销劳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原因工伤病? 工伤死亡怎么赔偿到账 受工伤的者最的就是工伤赔偿,工伤单位不批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死亡的情也不少,先行垫付工伤比如一些者在矿井下工作,结果倒塌了被活埋在里面。者因工伤而死亡,其家属能够争取到一定的赔偿金,而人们也事故处理序。工伤死亡认定后下一步行分两种情:1、如果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保,骨折痊愈工伤则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去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领取因工死亡待遇;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

工伤死亡赔偿款多久到账

工伤死亡赔偿金,常州工伤标准刚上班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请工伤认定后,工伤人员年审工伤保险基金会在2个月内下发工亡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如做账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职工没有被告死亡的,非法工伤事件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告死亡的。

工伤死亡赔偿是打到谁的账户

法律分析:工亡赔偿金是社会保险机构对死亡者亲属的抚恤金,退职后工伤补北玻股份工伤是全额支付给亲属的,单位不能也不应该从中截流,所以可以直接打给个人的帐户。公司员工工伤丧葬如做账 员工在公司受伤对公司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工伤补贴继承么公司赔偿的用就比较少,一般只会赔偿误工,如果员工在公司受伤导致死亡的。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主要表现在“四个统一”: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管理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上统一制定,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上统一设置。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等。

3、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基数是多少?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部分纳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缴费费率和基数:在企业就业的,费率为26%,企业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18%,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费;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实行灵活就业的,费率为20%,2018年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3100元执行。

4、如何认定职工的出生年月?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5、哪些情况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按省政府规定时间参保并从1989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原国有企业的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按原省劳动局闽劳险〔1987〕44号文规定参保并从1987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86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的固定工,按原省劳动局闽劳险〔1989〕35号文规定参保并从1989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军队企业、华侨农场、国营农场原全民固定工(含军队企业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集体固定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1995年底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6)参军期间的军龄和知青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也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等。

7)上述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如何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在国有企业或县以上集体企业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

4)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的;

5)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7、南平市各县(市、区)之间参保人员流动到企业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企业参保职工提供《增减员花名册》或企业网上申报即可。

8、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流动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待全省数据大集中后,将取消使用)。

2)参保人员跨设区市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待全省数据大集中后,将取消使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审核通过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审核未通过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说明。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①核对转移人员的基本信息并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②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上传转移电子《信息表》至省级系统前置机。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①接收转移电子信息并核对《信息表》;②根据《信息表》补充修改其缴费数据。

9、省外、厦门及机关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流动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省外、厦门及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

根据闽政〔2006〕24号文件规定,企业参保职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1、影响基本养老金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基本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工资与缴费当年本省在岗工资的比值)、缴费年限的长短、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

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之和。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13、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参保职工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具备什么条件?

需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的工种符合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当职工个人档案所记载的特殊工种年限不够时,还应提供其工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工种材料记载的工种名称应与特殊工种名录相符且清晰无涂改、增删,班组、工段的工种材料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年限的参考依据,而车间的工种材料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14、非我省城镇户籍居民可否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我省城镇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15、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年满55周岁和5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工人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0周岁前报备。

根据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6、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办理延期缴费吗?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100元—2000元每年,每100元为一个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有何补助和奖励?

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1)常规对象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即40元、50元、60元类推到100元封顶,选择缴费档次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相同,均为100元。

2)特殊对象补贴: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二是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保费;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的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四是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群代缴最低100元标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记账、计息的?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6、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118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8、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该如何办理?

保费补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岁的正常按年缴费后自愿补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此情形的补缴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二是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应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的中断补缴,此情形的补缴不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

参保人应在达到60周岁之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卡(折)。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

参保人在一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即允许16-59周岁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并且根据两次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但两次缴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档次。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应当按照新的档次缴纳;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

10、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退还给其继承人。

11、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在养老金待遇领取阶段死亡,若其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款的可以退还给其继承人。

12、对于身份证信息和年龄变更的,如何认定待遇领取时间?

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造成达龄时间变化:一是变更后还没达到60周岁的,按照变更后的年龄确定领取时间;二是变更后达到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不补发;三是变更前后都是年满60岁的,养老金继续发,不重新核定启领时间、不补发。

13、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在企业上班的人员是否可以不用缴企业社保了?

不可以,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权利义务发生交叉重叠时,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为优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不能同时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解除劳动关系回到农村的,从次年开始应当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衔接办理的时间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衔接时优先“靠哪边”的步骤选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优先靠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2份,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年的,靠向城乡居民保,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2份,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5、新老农保制度衔接的规定?

分以下几类情形进行衔接:

1)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作为城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3)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应当及时办理城乡居民保参保手续,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

4)已参保老农保但不同意转城乡居民保或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是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保存老农保个人账户要求退保的,给予退保作终止老农保关系处理。

三是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老农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5)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其个人账户统一转人城乡居民保专门账户予以封存。专门账户按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失业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社会保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成员,失业后方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方面,社会成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政府向参保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这种义务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双向性的。

失业保险是一项非营利的事业。政府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考虑失业保险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还考虑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4、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哪些?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5、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失业保险其他费用;

6、具备什么条件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10、失业人员应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1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1)个人申领失业金之前,经办机构与用工单位共同办理: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个人申领时需提供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照片3张、2寸照片1张。现场填表格。

12、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有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上年度末裁员率低于企业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13、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受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受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14、失业保险缴费比率有什么规定?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可自愿选择交纳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都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2015年3月以来,我市持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用工单位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暂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之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5、在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16、在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单位或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目前只可到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窗口办理个人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17、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18、失业人员如何办理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半计算。

1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当地医保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个人不缴纳。

20、女性失业人员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2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同时交回《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2、农民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按以下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农民工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2)单位和农民工个人都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若无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人愿意可改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23、骗取失业保险金应承担哪些责任?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

单位违反《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单位未参保缴费应承担那些责任?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1、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闽人社文〔2015〕378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参保范围。

2、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1)医疗和康复待遇;(2) 停工留薪期待遇 ;(3)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

6、职工因工死亡有什么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8号令)所规定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分别有哪些待遇?

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90%、85%、80%、75%、70%、60%的本人工资,其中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由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

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申请。

10、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11、哪些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4、我在一家企业上班,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这能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5、我有个同事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一辆从后面驶来的运货车刮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由对方负全责,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6、我在一家工地干活时受伤,现想申请认定工伤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工伤认定申请表(由人社部门提供);(3)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工资单、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诊医院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病案首页和诊断记录(原件及复印件);(5)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属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9)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0)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1)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8、医疗、康复待遇主要有哪些?

1)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2)治疗和康复期间的相关补助待遇;(3)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1、南平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如何办理?

1)新卡:参保人员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工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即办即得。社会保障卡制卡工本费为25元。

2)挂失: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窃或损坏,持卡人可拨打12333或到当地工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南平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如何办理?

批量办理:在年度统一参保缴费时间截止后,由医保中心统一将首次制卡人员名单发给农商银行(农信社),进行批量制卡。

新生儿首次制卡:在当年度新生儿上完户口并到农商银行(农信社)缴费后,其户口簿的直属亲属带上户口簿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制卡窗口填写《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申领表》申请制卡,次日可领取。

零星制卡:当年度缴费后,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农商银行(农信社)制卡窗口填写《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申领表》申请制卡,五日可领取。

2)挂失:社会保障卡遗失、被窃或损坏,持卡人可拨打12333或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的农商银行(农信社)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补、换卡: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的农商银行(农信社)制卡窗口申请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在办理补、换卡手续时,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白底彩照一张 ,并缴纳工本费25元,一个月后领取。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增设密码?

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已增设密码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必须正确输入六位密码后,才能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结算。

1)密码使用范围:先在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试行和应用,逐步推广到定点医疗机构。

2)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如果参保人员忘记密码,应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当地医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新设置(重置)手续。

注意事项:(1)初始密码为“666666”,请参保人员及时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修改密码。(2)参保人员不慎遗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到当地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3)参保人员应牢记自己的密码,老年人或记忆力不好的参保人员最好将密码及时告知家人。(4)为保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安全性,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应通过密码小键盘输入密码方可就医、购药。

4、社会保障卡挂失拨打什么电话号码?

1)社保功能挂失电话12333(12333挂失密码为“666666”)

2)银行功能挂失电话:工商银行:95588,农商行(农信社):96336。

1、工伤人员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文件一份;

2)填写《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3)提供治疗的所有病例:包括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X光片、CT及检查报告单一份;

4)工伤职工现场鉴定时出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单位、个人或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县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领取?

县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寄往工伤职工所在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络人会通过电话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前来领取。

已经5月21日了,不要只顾表白,忘了这件大事——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到啦!如果还没有完成汇算清缴的,大家尽快完成,或者转发告知,不然后果十分严重。

写在前面:先不说你明不明白什么是汇算清缴(下面附详细介绍和流程),但你得先知道按时汇算清缴有什么严重后果 

0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0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0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0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1万元

0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没法坐飞机和高铁

0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0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0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2019汇算清缴531日截止

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实是一项大工程,因为需要填写的表格多而复杂,往往让纳税人特别是从来没有做过汇算的纳税人无从下手。

比如:我该准备哪些材料?什么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这些都怎么填写啊?简直就是一大麻烦问题!

莫慌~下面就让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件事儿吧!

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小提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1.汇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8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2.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比如,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911日至531日。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

必看!2019汇算清缴重大变化!

相比之前,2018年度汇算清缴在政策上和费用扣除上都发生了不少变化。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和收藏,我们做了几张图表。

一、最新!汇算清缴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会计不看根本没法工作

二、收藏!轻松看懂今年汇算清缴的17个政策变化!

1、税收优惠减免类政策变化,共8个!

2、税前扣除扩围类政策变化,共4个!

3、优化管理服务类政策变化,共5大项!

2019汇算清缴,企业这些数据将重点稽查!

企业如果少计销售收入,或隐匿部分销售收入,那么金税三期会——

1、通过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

2、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

3、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异常。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要小心了——

1、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

2、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

3、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如果你的企业的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一致;如果你想'财不露白',将利润少报一部分……

金税三期大数据是可以得到你所有的收入信息和成本信息的,而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算出你的利润不会是什么难事,所以若你的利润不一致或是少报了,都会被轻易查出来。

一般来说,企业的库存量一般都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值附近呈周期性波动。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销售数据、而没有购买数据或购买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减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购买数据、而没有销售数据或销售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增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以前确实会有很多企业多多少少这样做,因为这样就可以少缴一些税,可是现在有了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系统,它可以比对你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的数据,加上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递增,几乎就可以判定你报的数据是有问题的。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也已进入到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却迟迟没记入账中;如果你的企业取得了一些虚开的发票,而账户里面的资金却没有减少或减少额不匹配。

对于这些情况,以前只要账本调整的好,是很难识别出来的,可现在对于上述包括以下情形,金税三期系统都会进行分析并识别出异常: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如果你的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不匹配;如果你的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不匹配;如果你的企业实收资本增资了,而印花税却为0;如果你的企业增值税额偏低;如果你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长期偏低;如果你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动太大……

通过比对你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资产资本、往期税收数据等,这些都会被金税三期判定出企业的应缴纳税额异常的。

2019汇算清缴12个热门问题汇总

1、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因公司发展需要,20189月份新引进两台大型设备,价值分别为480万元和600万元。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根据第一条,企业在 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你公司购买的价值480万元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而价值600万元的设备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如符合条件,可适用其他政策加速折旧。

2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 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6、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8、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2014年第19号)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10、支付给无法开具发票的非法人单位的费用能否根据支付凭证,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比如支付给商会组织的会员费?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1、公司为员工购买日用品、食品等发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吗?

答: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日用品、食品发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规定限额内扣除。

12、私车公用如何能税前扣除?

要有明确的制度 跟员工签私公协议有公出记录和里程的记录有提供对应的发票是公司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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