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立改套临海大洋街道桥东村规划改造新桥头小区会拆迁嘛?

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适用本意见。

城中村改造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实行整村改造或成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符合《临海市域总体规划》和《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成立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全面统筹、年度计划编制、相关政策制定及督查指导等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管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征收与供应,做好土地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统筹与监督工作。

市发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卫计、民政、人力社保、水利、气象、消防、人防、供电、水务、广电、电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市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建设与管理。

各街道(镇)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

各街道(镇)按年度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由街道(镇)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所在村(居)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根据城镇建设规划需要其集体土地全部由政府征收。

城中村改造安置实行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实物和货币相结合安置三种方式。

实物安置用地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发生转让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其拆迁补偿费,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均计入该户限额面积。宅基地包括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包括向村集体购买的房屋)、按限额批建的所有房屋宅基地。

被拆迁人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析或赠与他人的,其分析或赠与他人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拆迁人限额面积;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其出卖或转让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出售人限额面积。

被拆迁人符合分家立户(分家析产)的,以市政府发布的本区块拆迁公告之日前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兼顾公序良俗,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并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 

(一)多个男孩家庭户,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孩可以单独立户,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子应随其中一个男孩共户。

(二)纯女孩家庭户不能分户,其女儿应与父母和祖父母立为一户。

拆迁村安置户人口的户口性质(农业和非农业)以2016年6月30日登记和认定方法进行确定。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男方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女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该女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女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女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父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二)女方(纯女儿户)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男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三)成年女子出嫁的,其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女方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单独安置方式见第十八条,下同)。

(四)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原籍在拆迁村的男方及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方可按户安置,另一方可单独安置。

(五)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子,离婚后户口迁回拆迁村的,且在婚嫁所在村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

(六)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方或男方,与拆迁村的男子或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再婚,女(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其本人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携带的随迁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七)户籍在拆迁村的农业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女性,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拆迁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应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口数。

(八)拆迁协议签订时,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及归正人员户口在拆迁村已迁出未迁回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九)在拆迁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的男子(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户口已迁入拆迁村,其配偶本人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其配偶本人及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违反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未满18周岁的超生子女,但符合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在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违反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超生人员须达到18周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一)拆迁村家庭户中为独生子女的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本的按申报户最小一代为准按一本计算。

(十二)户籍在拆迁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三)上述未涉及的其他人口,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是否计算人口数。

上述人口计算的时间节点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在此以后三周年内因出生、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增加的且符合规定的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拆迁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拆迁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城中村改造以小(1-2人)、中(3-6人)、大(7人及以上)户标准分别安置。

(一)建造多层(六层及以下)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6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2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00㎡以下;

(二)建造小高层(七至十二层)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9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8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75㎡以下;

(三)建造高层(十三层及以上)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22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44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550㎡以下;

(四)小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个;中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大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半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半。

在拆迁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且在该村曾有户籍记载的非农家庭户(农居混合户),其安置的建筑面积分别按多层、小高层、高层标准为160㎡以下、190㎡以下、220㎡以下。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出以上安置标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面积允许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但合计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农业户的中户标准。该户人口(含农业人口)不得另行重复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在本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非本村家庭户,按拆迁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安置,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但安置建筑总面积不得超出农业户的中户标准。

符合第十四条(三)、(四)、(五)、(七)项规定情形单独安置的,其安置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110㎡,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

安置房户型以安置地块规划设计为准,具体安置到户面积以房产建筑面积实测(含分摊)为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根据安置区块设计的建筑层数和相应的建筑面积安置标准,确定安置户的安置总建筑面积。

(二)他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拆迁人实行立改套住宅安置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建筑总面积=限额安置建筑总面积×(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第二十条  实物安置

(一)享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实行无偿方式安置,其他安置方式的安置房款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应条款收取。

(二)拆迁户应根据确定的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选择合适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总建筑面积20㎡,安置建筑总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总面积或不足应安置建筑总面积的,均按货币安置价格结算;贮藏室超出或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按住宅建筑面积建设综合成本价的一半计算;地下车位超出或不足安置标准的,统一按地下车位的建设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相应户型,设计方案征求村(居)方意见,安置户可自主选择户型组合,户型组合不能满足安置户需求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四)安置户安排套房位置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朝向差、楼层差按总体平衡原则确定找补,具体找补额度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住宅安置建筑面积+贮藏室货币补偿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车位货币补偿价格×安置地下车位数。

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地块房屋评估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单价的评估: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基准地价及各区块位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由城中村改造建设办公室按规定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区块周边安置房交易价格及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扣除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应补交的出让金。

货币安置建筑面积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高层住宅安置标准确定。

安置的程序分申请、审核、公示、协议签订、安置房分配(货币安置补偿结算)、交付使用等环节。

安置房由市政府委托临海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建设。

安置房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建设区块,其住宅安置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易地绿化补偿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标准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户每月8元/㎡计算,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并延后六个月作为装修期,临时过渡房费分期发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发给九个月的临时过渡房费。

分期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房费的计算应核减上一次安置的面积;选择混合安置的,货币补偿面积的临时过渡房费优先计算。

安置成员有老年人的,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100元/人。

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1000元计,共计算两次。

第二十八条  评估、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集中签约日内参加集中签约的,一次性再给予每户2万元的现金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再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再给予每户每天200元的奖励。

完成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村民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

由政府主导改造的城中村不再享受原村级留用地政策。由政府在安置区块建设中按实际安置有效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0㎡配建商业办公用房(以集中商业、办公为主,其中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50%)作为村集体资产,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产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割给村民。对已部分享受村级留地用政策的行政村,在城中村改造时,其集体资产留用按照以上标准相应核减。

安置小区内有配建幼儿园、社区用房的房产及安置区块剩余的房产均归政府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监察。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的,收回非法安置所得,同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阻扰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按照《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5月25日起实施。原《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92号)文件废止。

已启动城中村改造的村按原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海市区划定范围为:东至规划江石路,至东渡路,往南至双林南路,至大岗山、灵江、长石岭山、104国道复线、白云山、35省道东延线、75省道。具体村庄(共65个村)如下:

古城街道(13个村):

西洋村、水云塘村、大柏叶村、花街村、谢里王村、东湖村、下桥村、后山村、巾山村、灵江村、古楼村、伏龙村、两水村。

大洋街道(24个村、场):

国庆村、泾头项村、五家殿村、山峰村、洋头村、林桥村、曹家村、旧下渡村、五丰村、双桥村、临东村、新桥头村、丁家洋村、绿化村、良种场、 桑园村、下洋岩村、塘里村、庄头村、前江村、洛河村、西林村、柘溪村、五孔岙村。

江南街道(9个村、场):

下浦村、贺家村、原种场、下岙余村、里洋村、下叶村、高家村、三洞桥村(部分)、增棚埠村。

大田街道(11个村):

山前村、横街村、大田刘村、朝阳村、大田桥村、砟溪头村、下汇头村、下高村、下街头村、青田村、上街头村。

邵家渡街道(8个村):

大路王村、章家村、枧西村、枧川村、前洋村、枧桥董村、东坎村、下汇村。

杜桥镇为镇区近期建设范围,具体村庄为:

杜桥镇:横路村、前王村、杜东村、杜西村、杜南村、良种村、富洋村、富沈村、下八年村、横楼村、杜前村。

立改套建设的村庄必须全部实行套房建设,立改套建设范围外村庄建设可参照执行。


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适用本意见。

城中村改造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实行整村改造或成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成立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全面统筹、年度计划编制、相关政策制定及督查指导等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管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征收与供应,做好土地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统筹与监督工作。

市发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卫计、民政、人力社保、水利、气象、消防、人防、供电、水务、广电、电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市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建设与管理。

各街道(镇)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

各街道(镇)按年度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由街道(镇)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所在村(居)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根据城镇建设规划需要其集体土地全部由政府征收。

城中村改造安置实行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实物和货币相结合安置三种方式。

实物安置用地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发生转让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其拆迁补偿费,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均计入该户限额面积。宅基地包括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包括向村集体购买的房屋)、按限额批建的所有房屋宅基地。

被拆迁人将原合户报批的房屋分析或赠与他人的,其分析或赠与他人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被拆迁人限额面积;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其出卖或转让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计入出售人限额面积。

被拆迁人符合分家立户(分家析产)的,以市政府发布的本区块拆迁公告之日前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兼顾公序良俗,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并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 

(一)多个男孩家庭户,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孩可以单独立户,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子应随其中一个男孩共户。

(二)纯女孩家庭户不能分户,其女儿应与父母和祖父母立为一户。

拆迁村安置户人口的户口性质(农业和非农业)以2016年6月30日登记和认定方法进行确定。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男方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女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该女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女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女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父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二)女方(纯女儿户)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男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三)成年女子出嫁的,其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女方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单独安置方式见第十八条,下同)。

(四)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原籍在拆迁村的男方及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方可按户安置,另一方可单独安置。

(五)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子,离婚后户口迁回拆迁村的,且在婚嫁所在村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

(六)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方或男方,与拆迁村的男子或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再婚,女(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其本人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携带的随迁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七)户籍在拆迁村的农业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女性,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拆迁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应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口数。

(八)拆迁协议签订时,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及归正人员户口在拆迁村已迁出未迁回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九)在拆迁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征地农转非、的男子(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分配,户口已迁入拆迁村,其配偶本人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其配偶本人及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违反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未满18周岁的超生子女,但符合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在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违反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超生人员须达到18周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一)拆迁村家庭户中为独生子女的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本的按申报户最小一代为准按一本计算。

(十二)户籍在拆迁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三)上述未涉及的其他人口,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是否计算人口数。

上述人口计算的时间节点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在此以后三周年内因出生、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增加的且符合规定的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拆迁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拆迁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已享受房改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城中村改造以小(1-2人)、中(3-6人)、大(7人及以上)户标准分别安置。

(一)建造多层(六层及以下)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6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2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00㎡以下;

(二)建造小高层(七至十二层)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9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8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75㎡以下;

(三)建造高层(十三层及以上)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22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44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550㎡以下;

(四)小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个;中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大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半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半。

在拆迁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且在该村曾有户籍记载的非农家庭户(农居混合户),其安置的建筑面积分别按多层、小高层、高层标准为160㎡以下、190㎡以下、220㎡以下。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出以上安置标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面积允许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但合计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农业户的中户标准。该户人口(含农业人口)不得另行重复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在本村内有合法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非本村家庭户,按拆迁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安置,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但安置建筑总面积不得超出农业户的中户标准。

符合第十四条(三)、(四)、(五)、(七)项规定情形单独安置的,其安置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110㎡,安置的房屋价格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

安置房户型以安置地块规划设计为准,具体安置到户面积以建筑面积实测(含分摊)为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根据安置区块设计的建筑层数和相应的建筑面积安置标准,确定安置户的安置总建筑面积。

(二)他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拆迁人实行立改套住宅安置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建筑总面积=限额安置建筑总面积×(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第二十条  实物安置

(一)享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实行无偿方式安置,其他安置方式的安置房款按本实施意见的相应条款收取。

(二)拆迁户应根据确定的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选择合适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总建筑面积20㎡,安置建筑总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总面积或不足应安置建筑总面积的,均按货币安置价格结算;贮藏室超出或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按住宅建筑面积建设综合成本价的一半计算;地下车位超出或不足安置标准的,统一按地下车位的建设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相应户型,设计方案征求村(居)方意见,安置户可自主选择户型组合,户型组合不能满足安置户需求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四)安置户安排套房位置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朝向差、楼层差按总体平衡原则确定找补,具体找补额度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住宅安置建筑面积+贮藏室货币补偿单价×贮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车位货币补偿价格×安置地下车位数。

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地块房屋评估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单价的评估: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基准地价及各区块位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由城中村改造建设办公室按规定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区块周边安置房交易价格及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扣除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应补交的出让金。

货币安置建筑面积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高层住宅安置标准确定。

安置的程序分申请、审核、公示、协议签订、安置房分配(货币安置补偿结算)、交付使用等环节。

安置房由市政府委托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建设。

安置房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建设区块,其住宅安置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易地绿化补偿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

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标准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户每月8元/㎡计算,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并延后六个月作为装修期,临时过渡房费分期发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发给九个月的临时过渡房费。

分期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房费的计算应核减上一次安置的面积;选择混合安置的,货币补偿面积的临时过渡房费优先计算。

安置成员有老年人的,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另行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100元/人。

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1000元计,共计算两次。

第二十八条  评估、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集中签约日内参加集中签约的,一次性再给予每户2万元的现金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再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提前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的,再给予每户每天200元的奖励。

完成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村民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

由政府主导改造的城中村不再享受原村级留用地政策。由政府在安置区块建设中按实际安置有效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0㎡配建商业办公用房(以集中商业、办公为主,其中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50%)作为村集体资产,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产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割给村民。对已部分享受村级留地用政策的行政村,在城中村改造时,其集体资产留用按照以上标准相应核减。

安置小区内有配建幼儿园、社区用房的房产及安置区块剩余的房产均归政府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监察。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的,收回非法安置所得,同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阻扰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5月25日起实施。原《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92号)文件废止。

已启动城中村改造的村按原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划定范围为:东至规划江石路,至东渡路,往南至双林南路,至大岗山、灵江、长石岭山、104国道复线、白云山、35省道东延线、75省道。具体村庄(共65个村)如下:

古城街道(13个村):

西洋村、水云塘村、大柏叶村、花街村、谢里王村、东湖村、下桥村、后山村、巾山村、灵江村、古楼村、伏龙村、两水村。

大洋街道(24个村、场):

国庆村、泾头项村、五家殿村、山峰村、洋头村、林桥村、曹家村、旧下渡村、五丰村、双桥村、临东村、新桥头村、丁家洋村、绿化村、良种场、 桑园村、下洋岩村、塘里村、庄头村、前江村、洛河村、西林村、柘溪村、五孔岙村。

江南街道(9个村、场):

下浦村、贺家村、原种场、下岙余村、里洋村、下叶村、高家村、三洞桥村(部分)、增棚埠村。

大田街道(11个村):

山前村、横街村、大田刘村、朝阳村、大田桥村、砟溪头村、下汇头村、下高村、下街头村、青田村、上街头村。

邵家渡街道(8个村):

大路王村、章家村、枧西村、枧川村、前洋村、枧桥董村、东坎村、下汇村。

杜桥镇为镇区近期建设范围,具体村庄为:

杜桥镇:横路村、前王村、杜东村、杜西村、杜南村、良种村、富洋村、富沈村、下八年村、横楼村、杜前村。

立改套建设的村庄必须全部实行套房建设,立改套建设范围外村庄建设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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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六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违法类型处置办法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房地一体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理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问题。 

(一)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由村委会、镇(街道)出具证明,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按现有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含应拆未拆老屋)。

(二)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44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50/宗处置(处罚)并补办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审批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不含应拆未拆老屋)。 

(三)19944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20143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置。

1以下情形的农房在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不影响他人权益或影响他人权益但无异议,可以认定为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按100/宗处置(处罚)后予以规划确认,并补办建设规划与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建筑檐口高度超过规划许可2.20M及以下,其它均符合批准要求的。

2)经实测,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但不超出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3%), 其它均符合批准要求的。

3)建筑整体或局部移位,但不影响该区块后续规划实施的。

4)隔间或隔幢擅自整间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5)平改坡或坡改平,檐口高度符合批准规划的。

6)坡屋顶在屋顶设置露台形成屋顶有阁楼的建筑,其它均符合批准要求的,其阁楼面积不计入超面积允许误差范围。

7)总高度符合批准规划要求,各层层高存在互相调整的。

8)建筑层次符合规划要求,底层层高≤5.60M,在底层局部设置夹层的,其夹层面积不计入超面积允许误差范围。

9)上部建筑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底层室内外高差≤1.40M,地下室在建筑垂直投影范围内并无直接对外出入口,且地下室高度未超过3.60M的。

10)建筑占地占用六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控制范围,其建设批准时间在六线规划批准之前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建筑符合批准要求的;或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2以下情形的农房在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视为不影响他人权益或影响他人权益但无异议,可以认定为不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城市建成区、杜桥镇建成区等一级片区(具体范围见附件2),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的,处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没收超出部分违法所得;建制镇建成区等二级片区(具体范围见附件2)未批先建的,按100/宗处置,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按20/㎡处置,少批多建的,超出部分建筑按20/㎡处置;三级片区,未批先建的,按100/宗处置,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按10/㎡处置,少批多建的,超出部分建筑按10/㎡处置。具体处罚额度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按照附件执行。

处理(处罚)后予以补办建设与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审批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规划按用地审批或登记面积进行确认,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但已根据临政办发〔2014205号文件进行过处置的不再处罚。

1)平改坡或坡改平,檐口高度:2.20M<超过批准规划3.60M的;

2)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建筑占地面积符合规划(无规划按限额)规定,其建筑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规划要求,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

3)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建筑占地面积超规划(无规划按限额)不足一间且30㎡,层数超规划两层以下(含两层)且总高度不超出规划高度6.60M(含6.60M),其建筑基本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的规划要求,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占地在限额内的建筑给予规划确认(地下室在建筑垂直投影范围内且高度未超过3.60M,但底层室内外高差>1.40M的,则此地下室也计入上部建筑层数)

4)未批先建,处于未编制建设规划的山上村,其建筑占地面积超限额不足一间且30㎡,建筑在三层及以下,且高度11.00M的。

5)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违法占地面积超规划(无规划按限额)一间且>30㎡,建筑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的规划要求,其超间部分在符合两规的前提下,优先调剂给无房户、应建户。

6)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但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符合规划(无规划按限额)规定,其建筑外挑超建筑面积累计在基底面积数以下,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

7)少批多建,底层设置敞开式门廊,其它均符合批准要求的。

8)辅房未批先建,层数在二层以内(含二层),但主房符合批准要求的,经处理(处罚)后,主房给予确认,辅房不予确认;原辅房已批准或其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则按一层认定,超建的按主房处置标准执行。

9)建筑形态不符合批准规划,擅自加宽或拉长,但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均未超过规划许可或超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3%)内,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

3以下情形的农房不予规划确认及补办建设规划与用地审批手续

1)建筑占地占用六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控制范围且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的,含原有批准面积一律不予规划确认。但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除外。

2)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

3)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实施的。

4)城市建成区、杜桥镇建成区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超过规划许可6.60M以上,其他区域建筑层数超过批准层数二层以上的,含原有批准面积一律不予规划确认。

5)未批先建,建筑占地面积虽符合限额规定,但其建筑均不符合建房时相邻或相近批准建筑规划要求的。

6)少批多建,建筑占地超限额虽不足一间(≤30㎡),超高虽少于二层且≤6.60M,但超高、超面积建设影响他人权益,经公示后有异议,利害关系人不愿意放弃相关权益并不愿接受现状的。

7)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农房。包括位于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农房,危旧房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等。

8)地下室高度超过3.60M,或超出审批的建筑垂直投影范围,或设置直接对外出入口的,则地下室不予确权。

9)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且超限额一间(>30㎡)及以上,行为人又不服从调剂的,含原有批准面积一律不予规划确认。

10)简易建筑无论宅基地是否已确权,该建筑不是业主唯一居住场所的,一律不予规划确认。

11)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2)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处罚的。

13)列入项目建设、立改套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规划范围内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91231《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确认后未批占用宅基地建房,补办用地手续时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后再补办建设与用地审批手续。

(四)20143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至本文发布止,城镇规划区外农民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或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第1类情形的,公示10日后无异议,按500/宗处置后,按现行建设与用地审批手续予以补办,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它情形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置。

三、建设规划与用地手续补办办法

1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土地及房屋相关审批手续的,以《临海市农房登记处置确认表》的形式进行确认;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有关规定收取。

2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合计面积未超出《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视作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因规划因素超限额的,可按规划面积补办审批。

3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补办审批手续原则上根据现行在册农业人口,按《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如果户籍人口变动的,并且未享受过房改的,可以坚持人口数从优原则(既可按照建房时的人口数,也可按照现在人口数)。

4村庄规划到期无需修编的应当予以续期,免除费用收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复垦区的、无村庄规划、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如高山村、偏远村、海岛村,按上述相关条款补办建设与用地手续。

5经市相关部门批准,因新农村建设人口集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岛屿移居、拆迁安置等原因涉及移民,需跨村建设农房,在安置地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按安置地村的村民待遇办理建设与用地手续。

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1房屋登记建筑面积测绘以不入户测量为原则,出具分户图,不作分层图(独立审批联合建设的房屋除外)。

2以分家析产、调剂或者拆除旧房等为条件建新房的,在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或者拆除旧房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予以办理新宅基地及房屋首次登记。

3农房产权涉及分家析产的,需提供经村委会鉴证的分书或公证书,办理确权登记。

4依法以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经镇(街)调解中心鉴证或经公证的继承书。

原以子女为户主报批立地式建房,父母作为户内人口记载且不影响建房用地审批面积限额的,父母亡故后其宅基地享受的份额归《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子女所有,无需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原以父母为户主报批立地式建房,如父母双方亡故,继承人能提供父母生前签订的分家析产书,且家庭内部产权至今无纠纷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公证机构办理农房继承公证服务时,应减轻农民负担,降低收费标准。分片区级按件收费,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8元,三级片区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件。

5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户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以及分户析产取得不超过一间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6对违法占地建房超占不足一间且无法拆除的,经处置(处罚)后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违法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日后在国家征迁时不予补偿。

7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村庄规划保留的传统民居,由建设、文化部门共同认定有必要保护的但已列入应拆未拆的古民居,可收归村集体或者本村村民调剂使用。

8私自出卖旧房后建造新房,旧房与新房均符合村庄规划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集体没收宅基地价款后,新房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置后予以确权,旧房允许办理调剂;旧房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出卖方返还非法所得,旧房予以拆除后(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产权收归村集体),新房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置后予以确权。

9因房屋调剂、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形,宅基地使用权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由登记的权利人直接补办房屋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由原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10已建成的房屋,自本文发布后不再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1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一)明确目标。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工作两年内基本完成,其中2018年发证率达75%以上,2019年发证率达100%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农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具体工作实施,细化具体操作办法,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市里对各镇(街)考核。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2014327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以及2014327日后城镇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处置(处罚)工作。对发生在2014327日前未批先建的,处置后补办建设与用地手续,统一适用简易程序。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镇(街道)规划确认的指导以及2014327日后未批先建农房建设补办手续。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各类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的处置(处罚)进行指导以及2014327日后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处罚)、协助镇(街道)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国土部门负责对镇(街道)用地手续补办的指导以及处置(处罚)、补办建设与用地手续后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同时要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新闻传媒集团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公安局要配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户籍资料。

市民政局要配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门牌号码编制及门牌证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操作程序。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再确权登记。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为代表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六、本意见由市农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政办发[号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文件为准。

附件:1.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罚没款计算公式

2.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处置片区分级对照表

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罚没款计算公式

1)罚没款金额=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超出部分违法所得。

2)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均价×5%

3)超出部分违法所得=超出占地红线部分用地面积×土地参考价格+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违法所得单价(重置均价×成新率)

下桥村、东湖村、谢里王村、水云塘村、大柏叶村、花街村

古楼村、灵江村、后山村、巾山村、两水村、西洋村、伏龙村

国庆村、绿化村、山峰村、双桥村、临东村、林桥村、曹家村、洋头村、庄头村、五峰村、柘溪村、西林村、塘里村、桑园村、前江村、洛河村、良种场、五家殿村、泾头项村、丁家洋村、新桥头村、旧下渡村、下洋岩村、五孔岙村、狮云村(35省道以南)

高家村、下叶村、贺家村、里洋村、下浦村、三洞桥村、增棚埠村

上汇村、下汇村、章家村、枧西村、枧川村、前洋村、东坎村、枧桥董村、邵家渡村、大路王村

山前村、下高村、横街村、下街头村、上街头村、大田刘村、下汇头村、大田桥村

横路村、前王村、杜西村、杜前村、良种村、富洋村、杜东村、杜南村、富沈村(滨海路以北)、横楼村(杜南大道以东)

2二级片区未批先建处罚金额=100+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20;二级片区少批多建处罚金额=超出部分建筑面积×20

3三级片区未批先建处罚金额=100+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10;三级片区少批多建处罚金额=超出部分建筑面积×10

临海市农房违法建设处置片区分级对照表

处罚标准(重置均价5%

违法所得(重置均价*成新率80%

下桥村、东湖村、花街村、西洋村、古楼村、灵江村、后山村、巾山村、两水村、伏龙村、谢里王村、水云塘村、大柏叶村

上汇村、下汇村、章家村、枧西村、枧川村、前洋村、东坎村、枧桥董村、邵家渡村、大路王村

高家村、下叶村、贺家村、里洋村、下浦村、三洞桥村、增棚埠村

国庆村、绿化村、山峰村、双桥村、临东村、林桥村、曹家村、洋头村、庄头村、五峰村、柘溪村、西林村、塘里村、桑园村、前江村、洛河村、良种场、五家殿村、泾头项村、丁家洋村、新桥头村、旧下渡村、下洋岩村、五孔岙村、狮云村(35省道以南)

山前村、下高村、横街村、下街头村、上街头村、大田刘村、下汇头村、大田桥村

横路村、前王村、杜西村、杜前村、良种村、富洋村、杜东村、杜南村、富沈村(滨海路以北)、横楼村(杜南大道以东)

开石村、桥东村、西新村、梅岙村、双田村、麻地头村、狮云村 (35省道以北)

花岙村、外洋村、东山村、岭脚村、湖头村、大岭头村、白岩山村、上马新村、下岙余村、张家岙村、峰山头村、岩子洋村、金家汇村、宿仙新村、罗家坑村、岙底罗新村、贺家洞新村、假山下新村、章家溪新村

前湾村、赤水村、四年村、丁桥村、燕头村、船至村、潮际村、塘上村、塘头村、鼠岙村、溪边村、滩头村、峙山村、中台村、岙蒋村、庙头村、渡头范村、大路章村、大路魏村、钓鱼亭村、下洋峙村、庄头山村、柏树下村、牛头山村、下洋底村、山下坦村

横溪村、朝阳村、青田村、砟溪头村、方家弄村

勤勇村、大房村、绚珠村、庙西村、下街村、中街村、上街村、后杨村、前徐村、双宅村、隔溪沈村、西洋头村

娄下村、蟾洋村、上墩头、半洋村、松中村、汾东村、西外村、杜北村、湖田村、王界山村、西堑、洪家、酒店、楼下、卢家、上四份村、下八年村、横楼村(杜南大道以西)、富沈村(滨海路以南)、东际(外环南路以北)、后地(沿海大道以南、环城东路以西)

龙头口村、下山头村、沙门村、四岔村、南洋村、小峙村、顺南村、万兴村、老厂基村、大顺村、新殿村

埠头村、东山村、下庄村、上吴村、祥里村、山岙村、下黄村、下利村、前店村、黄沙社区、白水洋村、井头翁村、林坝塘村、新串村(新村)、斋坦村(镇区内)

下灯村、市头村、如宝村、下尤村、山根村、塘后村、西洋坝村、老塘岸村、新塘岸村、民主村(岩下自然村)

汛桥村、利丰村、汛东村、利庄村、程家桥村、富民小区、阮家洋村(新区)

花联村、清潭村、坎头村、指岩村、于岙村、陈加村、吴加村

张家渡村、井头村、小海门村

泾东村、泾西村、三村村、前坊村、西翁村

水洋村、马头山村、上金村、浦东村、下洋水村、南蒋村(新村、新村一区)

两头门村、浚头村、南城村

小芝村、三保村、大来岙村

留贤村、渡头村、上洋村、石鼓村、三江村、陈店村、方山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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