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和打官司哪个更快与诉讼的关系

信访和起诉是两种不同的途径,同时进行是可以的,但是你这个问题去信访了,是不会受理的,《信访条例》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院、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履行合同,明显属于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你可以向政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但是信访部门按规定不能受理此问题。不管是未起诉期间还是审理期间,政府的信访部门都不予受理。不过审理期间法院的信访办应该是可以受理的,不同系统的信访部门....法院也有它的信访部门。
目录/提纲:……(一)信访机构运作的不规范性是导致目前信访潮现象的直接原因二、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将信访、法制、司法以及综治等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二)有利于正确区分上下级政府的职责,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四)有利于沟通_,建立和谐的社会三、树立正确的理念,澄清错误的认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浅谈信访工作与司法工作的联系  内容提要:由于信访机构设置及运作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我们迎来了一次又一次的信访洪峰。如果我们还是继续强调重视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甚至用立法来强化信访的这种功能,那么我们将不得不继续品尝破坏法治所带来的恶果。从_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整合资源,调整机构,把信访、法制、司法、综治办等机构合并成一个部门,形成新的司法行政理念格局,将信访问题纳入_正常的法制轨道内妥然解决,打破目前信访案件恶性循环的链条,进而建立起长治久安的社会矛盾处理体系,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关键词:信访司法法治  在现今,信访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随着_市场经济_的逐步建立,__法治建设的推进,这种司法架构外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其缺陷已越来越突现出来。近年来_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不断攀升。因此,我们需要从树立和落实_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战略高度,转变_方式提高_能力和水平的现实需要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复杂的信访现象。  一、信访运作及与之相关的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是形成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  信访总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固然同我国社会处在……(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弄得无论是处理部门还是接待者自己都十分被动,而信访还是解决不了。反复几次后,少数来信来访者摸索出了经验,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地方政府施压,或者采取更加激烈对抗的方法,不达目的不罢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信访转变成老大难信访,于是在花钱买平安的理念指导下,最终以迎合来访者不合理的要求为代价得以平息。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处理信访问题的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当时设立信访机构的初衷,把信访工作当作了_工作的总指挥部,面对大量的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相当一部分基层信访问题的处理中不得已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甚至有不少信访者为了达到目的,在每年的“两会”期间进行择机信访。  (二)包括信访机构在内的司法行政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正如已故_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曾经说过,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应予解决的,80%以上可以通过各级_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切应该控制在_法制平台内有效地予以解决,而绝不能让这种社会矛盾形成目前的信访潮。面对着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潮现象,我们不得不去认真反思这种充满了悖论和矛盾的信访制度安排,可以这么说,我国社会矛盾疏导机制结构设置的的不科学性尤其是政府司法行政运作系统的断裂和缺乏协调,才造成目前信访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  一是在宏观决策层面缺乏政府司法行政的指导。尽管我们把信访矛盾的出现归责为新旧_的转轨、利益格局、_和制度的缺陷及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但所有这些因素本身一般不能直接引起信访,信访现象之所以发生,从管理的角度看,主要还是出在公共决策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述的诸多因素。因此只要我们牢牢抓住政府决策这一关键环节,就有可能大大减少信访发生的概率。如涉及企业改制的许多信访问题的发生,不少是源于改制规范性文件的失误,而规范性文件的失误,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文件的法律非诉分析这一决策环节没有到位。当然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探索过程中的失误甚至失败是难免的,我们不能够以现在的眼光来苛求前人。在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决策的科学化_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往往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们对同一事情会持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和看法,这里的标准和依据只有而且只能是法律。  二是在微观操作面缺乏政府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协调。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过程。这就要求政府全面开放公共事务的治理边界,政府以对话、商谈、合作的方式,以真诚、正确、合理的态度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但谁来监督和保证这些技术性非常强的公共行政事务规范操作?例如,_把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平台,法院要求原告提出明确的被告,相关行政机关则要求法院立案后通过法院调查令才许可查询。更有一些机关档案管理混乱,难以查询,有的甚至将档案资料遗失,致使诉讼难以进行。正由于在微观操作面政府行政管理和协调的缺失,在立法、行政、司法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职能行使上出现了不少法律和制度衔接的障碍和漏洞。由于司法行政职能的人为割裂,将司法行政系统拆分为目前的司法、信访、综治等多个机构,造成部门林立,人员雍肿,职责交叉,互相推诿。在这方面法制健全的_的机构设置便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美国司法部就相当于我们的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除反贪职能外),美国司法部长兼联邦总检察院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还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法制健全的_其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司法行政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目前国内司法行政系统缺乏完整统一,在政府宏观决策面缺乏指导性,在政府微观操作面缺乏协调性,因之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正常的现有设置的司法行政资源大量闲置,无所事事,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所以就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潮。  二、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将信访、法制、司法以及综治等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  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信访这种无序状态同机构设置及运作的不科学不合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社会矛盾处理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因此 ……(未完,全文共6904字,当前仅显示24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信访工作与司法工作的联系》)
以下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指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二、认定规则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认定,具体分为四种情形:(一)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1.已经、正在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结论的事项,或者立案受理讼争事项后,尚未得出处理结论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决定不服的。②要求执行生效裁判的。③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法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或者向法庭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解决的。④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诉讼案件,或者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2.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俳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普通侵占案。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④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⑤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的。的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尽管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或者属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但信访人仍就原来争议的内容继续向行政机关反映的,不得认定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①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10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信访人上诉后仍维持原不予受理裁定的。②行政诉讼中,法院因具体行政行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③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④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仅涉及信访事项的个别形式问题或法律关系,如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事由不当等,并未作出整体性实体处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纠纷悬而未决的。⑤属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但当事人因缺乏相关证据、法定要件难以立案受理,或者由于事态紧急不具备启动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条件,需要尽快处理的。(二)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1.已经、正在通过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等法律程序受理条件,人民检察院已经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或者仍在法定程序中,尚未作出结论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主要包括,对自行侦查的案件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决定;按照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做出立案决定;审查起诉决定。②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③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2.应当通过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按照法定规定,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等法定程序实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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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⑦对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⑧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行为,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决定的。(四)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处理①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③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以上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if(location.host!='wap.bjdcfy.com'){location.href='http://wap.bjdcfy.com/html/65/68/77659.html'}if(document.title!=''){document.title='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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