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个企业需要签订离职员工保密协议议与同行xx协议,当在这个企业离职后去同行公司,前公司是否能查到?

劳动合同。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简单个人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请看下去。在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合约可以避免不合理的违法行为。签订合同能有效的促进双方的合作。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1一、 依法订立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据著名的咨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统计,《财富》500强企业在1999年因公司机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共计超过了450亿美元。技术类企业仅当年平均发生的泄密案就多达67起,因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到1500万美元。在国内,华为公司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兴通讯”公司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案等也接***生,商业秘密保护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它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有效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职工而言,签订保密协议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所以说两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其签订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签订和履行保密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下文试阐述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2、应当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合同范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3、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4、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三、 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签订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容易,保密协议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避免纠纷,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注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安全。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包括于合同、协议、计划书、客户名单、技术图纸、软件程序、数据库源码、磁盘、备忘录、书信、传真、笔记等文字资料及有关物品,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被盗或被篡改。作为职工一方,则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披露的渠道,从而减少商业秘密纠纷。2、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守约方可以用来对抗保密义务,结果必然导致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2广州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地 址:职 工(乙方):身 份 证 号 码:甲方与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 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标志。(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个月为试用期。二、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三、劳动报酬(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不低于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二)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四、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工时制度。(二)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六、劳动纪律甲、已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三)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九、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一)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三) 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 违约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2. 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范围包括: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鉴证日期: 年 月 日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二条 乙方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在湖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 本合同为有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准。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作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甲方安排乙方执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年的年休假则规定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享受。五、劳动报酬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或按
执行。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浙江省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须认真阅读并确认和签收甲方所制订的《员工手册》。2、如乙方在本合同未满而擅自离职,则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补贴总额的双倍返还甲方。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乙方须确认并签收《员工手册》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月 日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4第一、劳动合同期限。每一份劳动合同里面都应该包括劳动合同所签订的期限,也就是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在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接受一定的处罚。第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每一份劳动合同里面都应该讲明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劳动者受到什么样的劳动保护和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劳动条件。这一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当中的安全问题。第三、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要明文规定劳动报酬是多少和什么时候付劳动报酬等等各方面与劳动报酬相关的东西。这一条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不被拖欠工资。第四、合同劳动纪律。劳动者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必须要明文规定劳动纪律。在有了劳动纪律之后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就不可违背劳动纪律,比如说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一些保密性质较严格的工作的话,那么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就不能够不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一旦违背了劳动纪律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第五、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里面还需要包含了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每一份劳动合同里面都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必须要终止。这种条件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合同里面可以写用人单位不能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员工可以要求合作终止,同时企业也可以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者不能够在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时候要求合同终止。当然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很多终止条件,这些都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第六、违反合同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说在劳动合同里面必须要明确规定违反合同之后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话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敢轻易违反合同。岗位变更需重签劳动合同。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5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甲方地址: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口性质:(城市/农村)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一、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日期年其中试用期 个月,至 年 月 日终止。二、 工作内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能力和表现,以甲方经营状况的需要调整乙方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工种)。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对该岗位(工种)的责任及工作标准的要求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至少休息两天,每周日晚休息;甲方由于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时间,乙方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规程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标准。四、 劳动报酬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第七条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 年最低工资标准 元,工资分配办法依照甲方的工资制度进行。五、 劳动纪律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九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六、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的法律依据变化,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解除合同: 1. 义务服兵役期间2.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3.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七、 其他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签章) 乙方(签章)日期: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6一、立法宗旨明确为“双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对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为“单保护”的立法宗旨,即在实体上倾向性的保护职工的权益。其意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是被管理者、少话语权、是弱势群体,因此,要有倾向性的保护。其实,我们原本立法宗旨的单保护,其用意是在保护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而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时一个企业的一位核心技术人员就可以决定其企业的存亡;再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为“双保护”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当然,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并非对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不作保护,立法可以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可明确对孕妇、工伤职工、最普通体力劳动劳动者等作特别的保护。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修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作了相应的明确,大部分地区基本明确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已转移到劳动者手里,有点类似非诚勿扰上的权力反转。其实,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契约精神应当贯穿始终。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至于是第几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作为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三、对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的修订减轻劳动强度、明确适当的工时,是国家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休息休假的必要保护,其立法意图非常好,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更是说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其40小时的工时标准在当初劳动法制定和修订时,主要是针对工业制造业、针对流水线、针对简单的体力劳动而言所确定。应当说,社会经济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研究型企业、有绝大部分是靠脑力劳动的企业、有非常小的公司(也许就几个或十几名员工)、有劳动强度并不高的企业等等。那么,我们的工时制定就应当有所适应。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时,对小公司、劳动强度不高的企业、主要依靠脑力劳动的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时,可以恢复到1995年劳动法制定时的48小时或更长一点。四、对第九十七条的增订对《劳动合同法》修订确实应当严谨,但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是针对的所有劳动者、是针对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类现实需要明确的、需要及时调整的,必需有相应的规范性法规所及时明确。其实,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从原劳动部到各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出台了有针对性解释,从而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统一与客观公正。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每年对各地的规范性解释经会商最高院、全国人大办公室进行全面的释义,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施行在全国有所统一。五、对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应当说倾向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却因此有不敢培训高端人才、培训的人才流失、少有办法留住。虽说是人往高处走,但个别高端人才往往就控制了一个企业。现实的办法或说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端人才的培训、促进人才的发挥,应明确高端人才培训后服务期与违反服务器的规定处罚由双方在培训前的协议为准,并在服务期限和处罚金额上不受原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限制。六、“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中知道,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绝不能超24小时的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无试用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时计酬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就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作出明确。其实,早在20xx年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就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只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社保经办机构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执行了劳社部发[20xx]12号的规定,也有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以种种理由,如必须五保合一等,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拒之门外。其实,工伤社会保险是小险种大问题。对全社会来讲是小概率、对受伤害的劳动者和其家庭来讲就是百分之百。七、将带薪年假列入劳动合同法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均在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劳动合同法主要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对于休息休假仅仅在完善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第4条)、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第17条)、集体合同(第51条)、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第74条)有所表述,而进一步明确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就根本未见。也许,《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合同法重点强调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与终止,而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则是全面的规范与规定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劳动法规定了就业、劳动合同、工时与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从施行8年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际情况看,似乎是有条件的就执行不想执行的也少有处罚。因带薪年休假的施行不力,在法定假日,饭店、宾馆、旅游地爆棚,平日却游客稀少。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增加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与不执行的处罚办法和争议渠道,相信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增强劳动者的幸福度、均衡各地的第三产业的发展都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八、明确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等条款中均讲到“劳动关系”,可具体什么是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确立包含了那些内容均无具体表述。早在20xx年原劳动保障部就针对劳动关系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各地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伤认定、劳动监察执法等实际工作中均以此为核心来确定劳动关系。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又有新的情况发生,如电商平台等等,需对“劳动关系”进一步明确。九、确定什么是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订立(第11条)、劳动报酬(第18条)、劳务派遣(第63条)仅仅是在对劳动报酬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具体对同工同酬的内涵和外延均无进一步说明。在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曾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明确“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上海在20xx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中对“同工同酬”表述为: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其实,国家在《宪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妇女的权益中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xx年8月)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早在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就是专门制定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其中就明确“‘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一词,系指不以性别歧视为基础而确定的报酬标准”。纵观各法规的指向均是在不要有性别歧视。所以,在明确无性别歧视的前提下,将沪高法[20xx]73号对“同工同酬”的表述完善后上升为法律条款。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7近日,重庆市人才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求职者希望劳动合同期限只签一年,选择签3-5年的只有17%,签5年以上的仅5%,3%的求职者认为有没有劳动合同无所谓。专家分析说,如今多数求职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他们认为签1年合同“船小好掉头”,利于下一步就业选择。你希望签几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是否已盘算好离职所需付出的成本?劳动合同期限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剑华(财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长时间为好?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般来说,签约期限的长短与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质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强的能力,有很强的人脉和专业优势,而公司给你的待遇却不够高,或阻碍了你的上升空间,那么,你多半会选择签订短期合约;但你若能力一般,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型行业,那么为了有份稳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合约。我呢,上述“两种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无特长,到底签几年才算合适?说真的,我一时还真拿不定主意。不过,经验告诉我,期限太长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数字量化的话,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签1年合同,虽说“船小好掉头”,但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满后,员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岂不无形中成了员工的跳板和培训学校?也损失了员工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潜在机会;其次,对员工自己发展也不利,因为服务期太短,单位不但不会重用你,不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资待遇就不错了;第三,如果合约期太短,一旦用人单位想裁员,只要与你合约结束不续约,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补偿金,这对员工来说而言,无疑是一大损失。说5年合同太长,是因为这不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你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说明此处非你久留之地。为确保自己的价值不被低估,及时退出该公司该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而如果签约时间太长,公司万一用合约来限制你的自由,就会陷入被动,即使能成功离职,也难免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为什么说签3年正好呢?这可不是简单的中庸,而是一种意在双赢的策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对员工来说,3年的时间,足以看清一个单位了,觉得不好可以不续签,觉得好就续签,进可攻退可守,何乐而不为?别贴上“飞鸽”标签桂子(办公室主任)如果说,求职者在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就盘算好离职成本,那他将成为职场中不受欢迎的人。心猿意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长,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信任。十年前,我大学毕业找工作,单位答应帮我解决进京户口,条件是必须在厂里干满5年。说实在的,这家工厂给我的工资很低,一个月才1000元左右。几个一起来的大学生因受不了这份清苦,都先后交几千元违约金开溜了。我思之再三,还是留了下来:5年合同,一诺千金,过河拆桥的事我做不来。所以,我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坚守下来。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8公司名称(乙方):XXX职工姓名(乙方):XXX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原则、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如下:一、合同期限及试用期1、本合同有效期2、乙方在试用期限内不适用本工作双方可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二、劳动时间与劳动薪酬1、员工每天上班工作时间为八小时。2、请消假制度、考勤制度、劳动纪律制度按公司规定执行。3、工作时间制度,如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按乙方加班实时补发加班费给乙方。4、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动强制和贡献情况等按月发给乙方工资,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底。三、福利待遇1、节假日按照国家和公司现行规定执行。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保金、个人所得税部分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后由甲方代为缴纳。4、乙方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辞职者,甲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四、劳动保护1、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关心和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及指导,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3、对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五、劳动纪律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服从甲方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好生产(工作)任务。2、甲方对乙方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不适应本职位岗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调整后福利待遇相应给予调整。4、对乙方违反公司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1、甲乙双方终止、提前解除或变更本合同,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未按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法律追究赔偿责任。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伤病痊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3、乙方因泄露企业机密,违反公司纪律,劳动规定,经教育无效或触犯国家刑法,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4、甲方因停产,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实际情况一次性妥善给予乙方经济补偿。5、经当地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乙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七、甲乙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八、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有关劳动争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和公司订立制度协商处理。九、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订立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十一、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无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9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简单而言是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支付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比经济补偿多出一倍,实际上可以说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由上可知,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金;而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赔偿金。那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否既主张经济补偿金又同时主张赔偿金呢?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条文来看,应该是不能同时并用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关于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用人单位还需注意:1、用人单位并非支付了赔偿金,就一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而未予支付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额外赔偿金。简单个人劳动合同 篇10甲(使用者): 乙(労働者):名称: 氏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者): パスポート番号:企業の性質: 戸籍住所:会社住所: 現住所:郵便番号: 郵便番号: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一、契約の類型と期間第一、この契約の種類は 固定期間契約。(一).固定期間契約:年月日から年月日まで。(二).無固定期間契約:年月日から効力を生ずる。(三).一定の任務の完成を期限とする; から までこの仕事の完成の指標とする。二、試用期間第二、試用期間は年月日から年月日まで。 第三、採用条件:三、仕事内容と勤務場所第四、乙の職場は です。第五、乙は甲に指示された 上海 などを勤務場所とすることを受ける。(一).甲は乙に仕事内容と労働定額標準について定める;甲が契約期間中に生産経営上の必要性やその他の原因で乙の職位と労働定額の調整をする場合もある。(二).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乙は甲に職位、仕事の内容、労働報酬、仕事の場所を変更されることに従う;1.乙が現在の仕事に適任でないこと;2.客観的な状況があって、乙の職位或いは職務が無くなる場合;3. 生産経営上の必要性や乙に適した職位があること;四、労働時間と休息休暇第六、双方は同意の上 不定労働時間制 の方式で乙の勤務時間を確定する:標準労働時間は毎日の労働時間を8時間とし、一週間の勤務時間は40時間を越えないものとするが、業務の通合により、国家或いは当局の定める条件に従い労働時間を延長できるものとする。五、労働報酬第七、乙の労働時間の賃金は:(一).時間給:乙のランク元で、基本給料元です;職場給料元;職場手当元です;技術手当元です;一年内は12ヶ月分の給料を支給する。下記は具体的なことです。1. (基本給料+職場給料+職場手当+技術手当)で2割差引いたものが乙の試用期間の給与です。2.社員は試用期間満了後、給料や予定した給料の評価を経て後に再ランクを決める或いは加減調節する。3.事務職員は半年ごとに考査、試用期間は2つの審査時に、試用期間をカットし、審査を行い翌年の昇給に参照する。4.審査の結果、合格できない者は減給、降職、除名の根拠とする。5.甲は給料制度が変わる場合、或いは乙の職場を変える場合が有れば、新しい基準とする。(二).出来高払い給与。労働ノルマ 元で、出来高単価 元とする。(三).乙は入社/退社当月の給料計算する場合:(月給/21.75出勤日)×乙の出勤日数。第八、甲は翌月の10日に货幣形式で指定銀行口座に、乙の賃金を満額支給する。第九、本契約の履行期間で乙に給料を調整することは甲の賃金分配制度によって決める。(一).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甲は乙の同意の元給料を調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1.乙の勤務態度、能力によって役職を調整する;2.甲の制度によって、乙の職場、或いは職務を変更する;3.甲は全社員の賃金を調整する;4.乙が職場に適任ではない、或いは任務を遂行できない;5.乙が労働規律を違反する、或いは乙の責任で甲に経済の損失を被る場合;6.甲と国家の定めによって、乙の給料を調整する;7.甲は経営状況が変わり、経営難に陥る時は労働契約を解除しない上で、甲は当地での最低賃金を基準とし支給できる。第十、甲が法により乙に残業を命じたり、祝日や休日に残業をさせた場合は、労働法の規定に基づき残業代を支払う。法律及び規定によって払わない場合は除く。(一).残業代は(基本給料+職場給料)を基準として計算する。六、社会保険と福利待遇第十一、契約期間内に、甲は国家、省、所在地の規定に従い、法に基づき乙のために社会保険への加入手続きをする、保険の種類は 社会保険 です。 第十二、乙が病気や業務外で負傷した場合、甲は乙に国家と地方で規定された病欠給料、疾病救済費の医療待遇を与える。第十三、乙が職業病や業務で負傷した場合、甲は乙に国家と地方で規定された給料、労働災害保険待遇を与える。七、労働保護、労働条件と職業危害防護第十四、甲は健全な生産プロセスを作り上げて、操作規程と労働安全衛生制度および標準を立てる。乙が仕事中に職業病を引き起こす可能性があれば、甲は乙に事実を伝え、適切に乙の生産中の安全と健康を保護する。第十五、甲は乙に必要な労働条件と労働衛生標準に合った労働場所を提供して、企業生産経営特徴及び関係規定に基づき労働保護用品と予防高温用品を与える第十六、甲は自身の特徴によって計画的に、乙に政治思想、職業道徳、業務技術、労働安全衛生及び関係規則制度の教育と訓練を行い、乙の覚悟、職業道徳レベルや職業技能を高める。乙は甲に要求のあった各必要な教育訓練に参加すること。八、労働規律第十七、甲は法律に基づき規則制度と労働規律を制定、変更する。(一).乙は甲に制定された労働規律を従う必要がある、また、下記に示すそれぞれの限りではない:1.乙は甲の出勤制度を厳格に守って、遅刻、早退、無断欠勤してはならない;2.乙は甲に指示された業務を真剣に完成すること;3.社員は就業時間内で業務外のことをしてはならない;甲の利益にならない業務してはならない;甲の経営範囲と同じ会社や企業に自分、或いは他人のために経営してはならない;4.詐欺行為とごまかしをしてはならない、虚偽の証明書類及び関連情報など提供の限りではない;5.けんか 、殴り合い、窃盗、詐欺、侮辱、誹謗、仕事の秩序を乱す、酒、麻薬、ギャンブル、故意的に損害や横領甲財務及び他の違反社会の道徳規範と公序良俗な行為してはならない;6.乙は仕事を辞める前に任務を終わらせ、甲が所有してる各種類及び財物を引き渡す; 7. 乙は甲の名誉と利益を侵害してはならない。8. 乙は甲の商業秘密を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二).乙の規律違反の処理:1.甲は乙が本契約所定の労働規律に違反すると他の有罪行為を犯した場合に処理の権利があり、処理の方法は書面の警告、労働契約の解約などがある。2. 乙は仕事の期間に第十八の事由がある場合には、重大な違反行為を構成、甲はすぐに乙との労働関係を解除する;乙の行為で甲に経済損失する場合、甲は乙に賠償を要求する権利がある。九、労働契約の履行及び変更第十八、甲は約束通りに乙に適切な労働場所、労働条件と職場を提供し、時間通りに乙に労働報酬を支払う。乙は自分の労働の職責を履行し、自分から本契約通りに約束の仕事を完成する。第十九、どちらか一方が本契約の内容の変更を要求する場合は、必ず書面形式で相手方に伝える。十、契約の解除第二十、双方は協議一致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できる。第二十一、乙が本契約を解除する場合は、30日前に書面形式で甲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試用期間内の場合は3日前に甲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甲と業務の引き続ぎ、甲に財物を返し、約束した全部の任務を履行する。履行できなければ、甲は労働契約を解除する手続きを行わない。(社会保険の移転、離職証明書、経済補償の支払いなど)第二十二、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乙は労働契約を解除できる。(一).甲が労働契約の約束どおりの労働保護または労働条件を提供しない場合;(二).甲が労働報酬を適時に満額支払わない場合;(三).甲が乙のために社会保険費用を納付しない場合;(四).甲が法律、法規に違反し、労働者の権益を損害している場合;(五).《労働契約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状況により本契約が無効になった場合;(六).法律、行政法規で規定された、乙が労働契約を解除できるその他の状況。(七).甲が暴力、威嚇或いは違法に心身の自由を束縛する手段で乙に労働を強制したり、規定に違反し、危険な作業に従事させ、乙の身体安全が危ぶまれる場合は甲に通知しなくても自分から契約を解除できる。第二十三、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乙は労働契約を解除できて経済補償を支払わない。(一).乙が試用期間中に採用条件に合わないことが証明された場合;(二).乙が甲の規則制度に著しく違反した場合;(三).乙が著しい職務怠慢、不正利得行為により甲に重大な損害を与えた場合;(四).乙が他の使用者とも同時に労働関係を確立し、甲の業務遂行に著しい影響を与えたか、甲の指摘にもかかわらず是正しなかった場合;(五).《労働契約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状況により本契約が無効になった場合;(六).乙が法により刑事責任を追及された場合;(七).正当な理由が無く職場調整に従わない、職務怠慢の場合; (八).無断欠勤が三日間を累計する場合;(九).乙が法規で規定された労働契約を中止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又は解除する場合、甲は関連している法律規定を執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十)、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労働契約解除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1.甲に経済損失させ、解決しない、又は賠償が済まない場合;2. 乙は甲と教育や機密を守り、住宅、融資保証などの協議があるサービスなど期間を約束し、満期にならない場合。(十一)、乙は了解して同意する場合で双方との労働関係を解除又は終了した後、甲と档案と社会保険関係の移転手続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適時に仕事の引継ぎに来られなければ、甲は乙に書類の関係について手続きと経済賠償支払いの一時停止ができる;両方は手続きの期間で労働関係がないので、甲は乙に賃金、社会保険を支払わない。また、乙がその間に交通事故の発生、病気治療などの責任も負わない。第二十四、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甲が30日前までに書面で乙に通知し、一ヶ月分の給料を余分に支払い、本契約を解除できる;(一).乙が病気になり、または業務外での負傷により規定の医療期間の満了後も元の業務に従事できず、かつ甲が別途準備した仕事にも従事できない場合;(二).乙が業務に耐えられず、トレーニングもしくは職場の調整を経てもなお業務に耐えられない場合;(三).労働契約締結時に根拠とされた客観的状況に重大な変化が生じて労働契約が履行できなくなり、甲と乙の協議を経ても労働契約の内容変更につき合意ができなかった場合;第二十五、次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甲は第二十四の規定に基づく労働契約解除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一).乙が職業病の危険を伴う作業に従事し、職位を離れる前に職業病の健康診断を行っていないか、または職業病の疑いのある病人で、診断中または医学的観察期間中である場合(二).乙がこの企業で職業病にかかったか、或は業務上の負傷によって労働能力の一部または全部を喪失したことが確認された場合;(三).病気または業務外での負傷により規定の医療期間中である場合;(四).女子の職工が妊娠、出産、授乳の期間中である場合;(五).甲に連続満15年勤務し、かつ法定退職年齢まで5年未満の場合;(六).法律、行政法規で規定されているその他の状況下にある場合。十一、労働契約の終了第二十六、以下のいずれかの状況にある場合、本契約が終了する。(一).本契約が期限満了となった時;(二).乙が法律に基づいて基本養老保険の待遇を受ける場合;(三).乙が死亡し、又は人民法院に死亡若しくは失跡を宣告する場合;(四).甲が法により破産を宣告された場合;(五).甲が営業許可証を取り上げられたか、閉鎖命令を受けたか、抹消されたか、または繰り上げて解散を決定した場合;(六).法律、行政法規で規定されているその他の状況にある場合。第二十七、乙が第二十六条の状況に含まれる場合、契約期間が終了しても、甲は乙のその状況が消えるまで契約を解除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乙が甲の職場で職業病になったり、工傷により全部もしくは一部の労働能力を失ったと

最近公司突然要求我们前保密协议,我们公司是制造业,我是在设计部门做做公司一些平面设计工作,对于公司的一些商业机密是根本触及不到的。关于协议中的一些保密原则我是能够接受的,...
最近公司突然要求我们前保密协议,我们公司是制造业,我是在设计部门做做公司一些平面设计工作,对于公司的一些商业机密是根本触及不到的。关于协议中的一些保密原则我是能够接受的,毕竟就算拿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也公司的机密好泄露的,主要是,协议中有一条,提前6个月提交离职申请,再此期间公司有权调动劳动岗位。这个就很受限。我们部门年底陆陆续续都要走光了,设计部门就留我一个了,我可能年初也要离职,之所以要多留一阵子还是想让公司有个过渡,招人交接,但是我这个岗位几乎没有人来应聘(公司比较抠门,工资很少还没年终奖也没任何福利),招人有小半年了,也没招到一个人,年后肯定也是不容乐观,所以现在我签了这份协议可能就会被拖住,真没招到人,6个月内离不了职,我们领导说你可以采取耍赖的方式递交辞职报告后把手头的工作解决完后就不做事,公司肯定也不想养一个不工作的,但是我总觉的这个听着很好,实行起来肯定也是有困难的。到时候他不办离职,我只能在这边耗着,不能找新工作,社保也交接不了,这不是很麻烦么。问题是我不签这份协议也不知道公司会用什么方式来针对我。跪求大神给我分析分析。(对了,协议中没明确保密费多少,只说已经算在工资里面了,之后的违约金倒是写得很明确,是半年到一年工资。)我老觉得这份协议里面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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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公司这份保密协议肯定是违法的。第一:劳动者离职,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用人单位无权规定提前60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两年内不从事同类工作是典型的竞业禁止条款,但合同同时应约定,单位要在两年内给员工经济补偿,因为不应该让员工离职后不工作,没饭吃。第三:保密费算在工资里的说法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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