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必须退额吗为企业牟利高额工资怎么办

1: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规定中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界限划分的关键并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也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界定退休返聘性质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将退休返聘人员可分为两类:(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这种情况直接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则未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作出明文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许多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因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够,即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3: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6: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7: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8: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0: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12:退休返聘如何申报个税?例:公司想返聘一个已经退休的人传帮带,定在税前15k,请问这位退休的师傅应该和公司签怎样的合同,才能利益最大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因此,在企业与退休人员签署了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企业存在了实质的“雇佣”关系,依照上述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是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能再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可以签署雇佣合同或其他名称的合同(协议),只要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在实务中,对于企业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临时工等,经常会出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混用的情形。如果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由企业造工资表发放就可以了;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的,就需要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对个人好处是不需要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且每月在计税的时候可以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的,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外,平时预扣预缴个税时是不能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且最低预扣税率是20%。但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在总体上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个人更加有利,因为“劳务报酬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同样可以跟“工资薪金所得”一样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同时在计算“收入额”时是按照“收入×(1-20%)”,相当于收入打八折了,因此在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最后实际缴纳的税额可能就会低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交税额。13: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导致人身伤害的处理“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能够认定工伤这一问题直接作出规定,一旦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导致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这一问题常常引发纠纷。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作以下梳理:(1)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雇佣合同,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此类退休返聘人员,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直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2)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又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受聘于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B.退休人员受聘于其他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需注意的是,上述意见及答复的问题在于,只有工作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或按项目参保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事业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但是社保部门是否接受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部分地区社保系统不支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工会经费《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那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要以当地工会的要求为依据。如果当地要求缴纳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工会经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2、职工教育费和福利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另外参考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时,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为耗用相关的经费、享受相应的福利,对应的资就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与福利费的基数?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明确“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没有特别规定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限额内的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残保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明确,计算缴纳残保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任职单位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应当不纳入残保金计算的职工人数。天津地区明确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缴纳残保金。其他地方建议与当地残联沟通确认。

有些人退休以后,被原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返聘回去,继续上班,这种现象很常见,我们通常叫做退休返聘。对于退休返聘的人,既可以领取养老金,又可以在单位领工资,而且还占了年轻人的岗位,看似占尽便宜,极不合理,实则不然。因为退休返聘是企业和退休职工达成共识的结果。所以,这件事是否合理,重点要看返聘的动机。 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退休返聘人员? 退休返聘主要是指企业将已经办理退休的人,重新录用,继续为公司服务。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要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或《雇佣协议》,与企业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企业按照协议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企业为什么要返聘已经退休的人?
1.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 大部分能够被返聘的人员,要么是企业的精英,在管理和技术等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要么就是手里掌握一定的资源,有强大的人脉关系,他们能够为企业打开市场,减少沟通成本。通过返聘的用工方式,可以将他们自身的个人价值转化为企业价值。正所谓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有这样的老同志坐镇,就会让人很安心。
2.能够为企业降低人工成本。 一方面,被返聘的人,普遍都是工作经验丰富,招之即用的人,他们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领域或者多个模块的工作,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培养新人的成本。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企业无法为他们代扣代缴个人社保费用,也就是说,他们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在为企业服务期间,如果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只需企业承担缴纳统筹部分的社保费用;如果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企业只需缴纳意外伤害险、雇主险或者商业保险即可。 三、退休返聘,是否合理吗? 退休返聘,属于企业用工方式之一,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这件事都是无法达成的。既然企业选择返聘一个人,就说明企业愿意承担返聘带来的一些成本和后果。退休职工同意返聘,也说明他们知道企业返聘他们的用意。只有双方达成一定的共识,退休返聘才成立。
实际上:但凡能够被返聘的人,就说明它能够对企业产生一定价值,否则企业也没必要留出一个岗位,额外支付一份工资。所以退休返聘是否合理,要看返聘的动机,也就是价值产生的渠道,是否合理!
1. 如果通过正规渠道带来价值,返聘就是合理的。 比如:返聘技术骨干搞研发;返聘管理骨干带团队;返聘技能工人传帮带;这些返聘,都是通过释放个人价值,为企业创造正向的收益,是合理的。
2.如果通过非正规渠道带来价值,返聘就是不合理的。 比如:某公司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把已经退休的亲戚返聘回公司,提供一个更值岗位,负责值夜班;某公司重新返聘已经退休的高层领导,为其提供一个闲职岗位,虽然没有任何实质性工作,但仍然有高薪加持。这些返聘,都是以权谋私,为个人谋私利,是极其不合理的。 写在最后:
1. 关于退休返聘合理性的问题。 退休返聘属于企业用工方式的一种,只要返聘的动机没问题,那返聘就是合理行为。
2. 关于占了新人岗位的问题。 在职场上,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存在谁占了谁的岗位,谁挡住了谁的晋升路径。换个角度说,有了返聘人员做榜样,更有助于新人去成长。
3.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领取两份工资的问题。 正所谓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对于退休人员也是如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天经地义,缴纳了半辈子社保,领取养老金合理合法。另外,退休人员被返聘回企业,与在职人员一样,都在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劳自然应有所得,领一份工资也没毛病。如果你个人能力突出,且身体 健康 ,哪怕是退休了,一样可以继续发光发热。
退休返聘本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好事。但是过去有很多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领导,退休以后,还要求企业返聘,拿高薪,挂闲职。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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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就应离开,拿退休工资。出现占个位子继续上班,拿双份工资。这种人应该是该单位不可缺少的技术人员,或担当重要工作,暂时未能找到人顶替的岗位。既然是你单位极少人员,又要别人工作,那当然要付工资了。这是合理的。也说明别人的确有一门绝技,眼红不了。你若有此本事,也有可能享受这待遇。 我不知道你说的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在行政事业经费中,拿不出相应的经费来为他发另一份工资。如果是企业,那就另当别论了,说明这个人退休还有很高的利用价值,一时半会儿别人可能还取代不了,所以被企业返聘除了拿退休金以外,单位再付给劳务费用,那是合情合理的。 楼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还占个位置继续上班,拿双工资合理吗?这个当然是合理的。这种情况就属于退休返聘,但是退休返聘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工作单位接收你,那么这完全取决于所在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那么既然工作单位愿意接受退休人群,就说明该退休人员应该是能够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创造出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说他才愿意接收退休返聘人员。 当然他所所享受的双份工资。一份是我们合理合法的退休金待遇,这个是完全无可厚非的,另外一份就是退休以后作为工作单位来发放的劳务费用,因为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能够被称之为是工资性的待遇,只能够被称之为是劳务费,所以说自己所享受到的相关报酬都是完全的合情,合法合理合规是没有任何的问题。 如果你自己作为一个退休人员那么你也可以去应聘,也可以去发挥自己的 娱乐 ,找一下自己的同类工作单位或者说工作岗位,那么这样的话也可以让自己获得一份双份的收入,我们不能说他一个人拿两份工资或者说占着位置不走,实际上这就是他应当发挥的经济价值,作为工作单位来说,他只要愿意接受,那么我们就可以去这样的工作岗位,上班是无可厚非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这种人多去了,我见的也太多了,绝对不合理,尤其是医生和会记人员返聘的最多,我还见过一个基本破产的国有企业,让全部工人下岗以后,留了三十多号人,拿上卖地的几千万元,重新起灶,另成立新的公司,其实,狗屁业务没有,就是靠银行利息过着奢侈的生活,而且留守人员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全部返聘,组成了一个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以上行为其实就是挖 社会 主义墙角,是一种封建落后的行为,和改革开放政策格格不入。对我们的经济的发展和 社会 和谐的建立都是背道而驰。 我是在2015年7月从现在的这个单位,根据化工行业的特殊政策,在57岁时办理提前退休的,退休前我是在公司担任党群工作部部长的职务,一直负责公司的组织人事、干部管理、党的建设,群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有人说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冷门,没有什么事情做,很多年轻人也不喜欢到这个部门工作;但是另一个方面进这个部门的人员,前提条件都必须正式党员,自然要求要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要有比较强的党性原则,要有积极向上价值观和事业心,还要有比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综合写作能力,如果按照这个条件去招聘,来应聘的十个人很难选中一个人,到我们这个部门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心要报考公务员,录取率也肯定是比较高的,因为他的要求一点也不比公务员差。 就是这么一个不被外界看好的部门,在国有企业内部却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部门,综合性很强的部门。现在的国有企业,党委要是发挥领导作用,起着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党群部既是企业的组织部,也是党委办公室,现在企业的很多事情都要经过党委前置研究,才能进入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后续程序,可见党群工作部的工作量有多大,他工作内容的价值有多高。 所以我当年办理退休时,只是答应公司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接班人之前,暂时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没想到我这一暂时继续工作,就继续了五年,到现在今年我已经62岁了,再继续工作下去,不但与现行的相关政策不合规,我自己也太累了,实在没有继续工作下去的体力和精力,虽然今年公司一直在招聘合适的接班人,最后还是没有公开招聘成功,只有在集团内部选拔调动了一个同事过来,到现在为止已经带了五个月,所以我才有机会在12月底离开公司回家真正退休。 的确正如这位朋友所说,我在返聘这个岗位的五年,不仅既要拿一份养老金,还要拿这个岗位负责人的薪酬待遇,甚至待遇比一般同岗位的年轻人还要高很多,但这个待遇并不是我自己要求的,而是我公司根据岗位工作的重要性,我为公司付出辛勤的劳动以后获得的合理报酬,我和公司都是双赢的。从我来说,我继续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可以培养一批公司所需要的管理人才,为公司各个岗位推荐更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干部,我可以充分发挥自己能力和才干,获得一份丰厚报酬来弥补养老金偏低的不足;从公司来说,公司的工作不能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人而受影响,公司并没有多支出人力资源成本,反而要少交五险一金,这对推动公司各方面工作的展开,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从我的这个案例中,至少可以得到两个结论。一是退休人员返聘到公司工作,并不是要占着谁的位置,位置有很多,关键是这个位置你能不能来坐;二是退休人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是自己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所享受的待遇,退休后返聘到企业工作,是自己 社会 价值的体现,而这种价值和占位置是没有关联的,是市场方式在职场领域的具体体现。
退休了,就应该自由自载,轻轻松松的生活,不应该再占年轻人的工作岗位!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作为退休人员,反聘回单位,工作上技术娴熟,无需再进行培训,而且认真负责,独挡一面,领导也放心。薪水上跟同事比起来,也开得不高,反正有两份工资呢,多点少点不计较! 从单位方面来说,招退休人员,无需再替他买五险一金,省掉一大笔钱,辞退的时候也很灵活,不用再为补偿金而费神,而且反聘的退休人员, 社会 经验,人生经验,工作经验,炉火纯青,不用再经过失败来积累,对单位来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挺好的! 退休人员反聘,继续上班拿双薪, 社会 人力资源不浪费,非常合理! 个人观点:退休就是退休。禁止返聘。如果单位真有远见,那就应该在他们退休之前,培养的有相应的人才储备![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楼主你好,有些人退休了,但为什么还占个位子继续上班拿双份的工资,这样的做法合理吗?首先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合理的。既然作为退休人员,能够返聘在工作单位,无论是自己的原工作单位还是一些别的工作单位,那么就说明有一个前提条件,作为工作单位,他是愿意接受退休老人的,所以说双方达成了这样的一种劳务合同的协议,这肯定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人都有劳动的权利,任何人也都没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劳动权利。 所以他肯定是可以拿到一份双方的待遇,当然这个待遇也是他的合法所得,一方面的待遇是他养老金的收入,另外一方面是退休返聘之后,有所在的工作单位来发放相关的劳务报酬,那么确实是有两方面的待遇,那么这两方面待遇相加确实还是比较不错的收入,所以说可能有很多人看来给予了年轻人更大的一个就业压力,其实则不然我认为并不是这样子的。 工作单位既然要返聘退休人员,那么就说明退休人员的工作经验是值得工作单位完全信任的,他能够给工作单位创造出最大的经济价值。同时还可以利用自己的工作经验来帮助工作单位来带一带新人,可以起到一举双得的作用,那么退休人员本身也不用缴纳五险一金,所以从用工成本上来说,企业单位也付出的成本是比较小的,所以说这都是聘用退休人员的根本原因。而对于年轻人来讲,自己如果说实现不了就业,那么还是要从自身去找原因,而不能说因为退休人员占了工作岗位,自己就找不到工作,其实这是一个完全不正确的理解。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职工在职时牟利退休时受财,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取得的财物,算受贿。如果职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构成受贿罪。一、私企员工吃回扣7万是什么罪私企员工吃回扣7万触犯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三、规定受贿多少有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收贿的金额达到五千元,就构成受贿罪。如果收贿金额没达到五千元,情节较轻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所在单位或上级的主管机关会进行相关的行政处分。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不管是否为别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受贿罪。【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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