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综合云南省评标专家库名单每月能评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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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云南省评标综合专家库不能提高抽中机会。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云南省评标综合专家库每个专家被抽中的概率一样,不能提高抽中机会。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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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据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消息,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启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和《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通知指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将于2018年1月22日起启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办法明确,专家入库成为正式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两年。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将被暂停半年评标资格;资格恢复后,积分为100分,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积分再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将被取消资格,两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成为专家。
通知、办法原文如下
关于启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评标专家信息资源共享,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函(2017)3号的要求,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捋于2018年1月22日起启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现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2018年1月22日
二、使用范围:昆明市市级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不含轨道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三、注意事项:
1、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适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2、没有抽取账号的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尽快携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611室开设账号。
附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动态考核应遵循从严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专家库建设、日常管理和专家动态考核。
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现场专家行为记录工作。
第五条 动态考核内容包括专家出勤、请销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等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六条动态考核采用积分制。
第七条专家入库成为正式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两年。专家可登陆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排名及加扣分情况。
第八条 专家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其行为采取增加对应积分的方式进行记录:
(一)作为补抽专家或应急专家同意参加评标且在一个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的,加3分/次。
(二)专家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时,主动登录系统进行预先请假的,加2分/次,该项每月最多只能加2分。
公众号并成功绑定手机的,加2分,每位专家最多可加分一次。
(四)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且被采纳的,加2分/次。
(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的,加2分/次。
第九条 专家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其行为采取扣除对应积分的方式进行记录。
(一)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时间前进行请假的:在评标开始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及以上时间请假的,扣5分/次;在评标开始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到评标开始时间之间请假,扣7分。
(二)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时间后不能参加评标的,扣10分/次。
(三)评标迟到的(不包含补抽专家),以专家刷身份证通过门禁身份校验系统进入评标区时间为准,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5分/次;迟到15分钟以上的,扣7分/次。
(四)未带身份证参加评标的,扣5分/次。
(五)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擅自带离评标会场的,扣2分/次。
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将被暂停半年评标资格;资格恢复后,积分为100分,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积分再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将被取消资格,两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成为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五)在评标区内使用通讯工具的;
(六)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所监管行业项目评标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罚的,处罚情况将在专家库系统中公告,专家积分相应变动。被予以警告的,积分变为60分。被暂停资格的,资格恢复后,积分为100分,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被取消资格的,将被清退出库,不能再次申报成为专家。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一处被处罚,处处受限制”的原则进行联动处理。
第十一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采用亮灯的方式向行政监督部门及专家个人进行积分预警,积分80分及以上亮绿灯,80-60分亮黄灯,60分以下分亮红灯。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积分预警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专家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态考核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动态考核的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州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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