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知识长识

安庆市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道路交通安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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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定&&&&义能将人身伤亡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事故关系2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①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是对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内容而是在安全与不安全的矛盾斗争过程中某些瞬间突变结果的外在表现
②交通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并不一定不发生事故交通系统处于不安全状态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及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工程是指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的大量使用造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一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1]
1是要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面多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2是要深入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机关单位街道社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培养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文明交通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注重交通安全的观念新闻媒体也要利用案例剖析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二加大对骑车人和行人的交通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净化交通环境
努力做到政府严格执法社会组织自律和公民自觉守法的有机结合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开展珍视生命善待生命文明行走在都市活动
利用市民学校宣传栏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在广大市民中重点是在市场经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宣传文明行走在都市活动的意义开展文明行走做文明市民的实践活动 提高广大市民和未成年人珍视善待生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行走的好市民为城市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进一步加强交通标识的设置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识及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设置醒目的告示牌警示牌警示机动车驾驶员要谨慎驾驶注意安全
五调整不合理的交通信号设置促使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
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全市的交通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调整不合理的交通信号设置多建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压力要有适应城市中长期发展的战略前瞻性做好城市规划保证交通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设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的相关要求建议政府尽早设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利于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促进社会的和谐
只有交通参与者的素质提高了交通安全社会化就能实现而且能够深入持久地巩固下去[1]管理社会化工作就会不断上新水平开创新局面出现新成果才能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好坚实的交通基础书号
978-7-111-20799-3
高等教育安全工程系列十一五规划教材
本书共分八章在主要讲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和道路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道路人车辆因素以及道路交通设施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关系及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措施以及安全系统工程在道路交通系统中的运用较为详尽地阐述了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分析安全评价安全管理的原理及方法侧重于安全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本书可以作为开设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院校的教材同时也可作为从事道路交通安全设计安全管理安全评价等相关人员的参考用书以及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短中期安全培训的教材序  前言  第1章 绪论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的内容  第四节 道路交通安全的哲学基础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道路因素和交通安全  第一节 道路基本概念  第二节 平面线形  第三节 纵断面  第四节 横断面  第五节 道路交叉口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人的因素与交通安全  第一节 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 疲劳驾驶与行车安全  第三节 饮酒与行车安全  第四节 吸烟药物与行车安全  第五节 行人骑自行车者的交通特性  复习思考题  第4章 车辆因素与交通安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车辆的主动安全性  第三节 车辆的被动安全性  复习思考题  第5章 道路交通设施  第一节 交通信号灯  第二节 道路交通标志  第三节 道路交通标线  第四节 安全护栏  第五节 防眩设施  第六节 视线诱导设施  复习思考题  第6章 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分析  第一节 交通事故分析指标  第二节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第三节 交通事故致因分析的突变模型  第四节 事故多发点鉴别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7章 道路交通安全系统评价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系统评价基本概念  第二节 道路安全评价概述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系统评价的基本方法及应用  第四节 交通冲突评价方法  第五节 道路安全检查表评价法  复习思考题  第8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交通安全管理基本概念  第二节 我国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节 道路安全管理  第四节 驾驶员的管理  第五节 车辆安全管理  第六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七节 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管理  第八节 智能交通系统  第九节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复习思考题  附录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附录B 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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