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有问题怎么贷款上有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其中两条09年结清,一条11年结清,能再用公积金贷款吗?算几套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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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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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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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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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解释,具体操作由资金营运科和各管理部实施,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四个种类:
(一)期房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自建、翻建自住住房贷款;
(四)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
1.&正常缴存&是指缴存单位(职工)根据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按相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近三个月无间隔;
2.财政代扣单位未按月正常缴存的,按正常缴存办理;部分其他单位未按月正常缴存,一直采取按季缴存的,按正常缴存办理,但在办理贷款时,需按季缴存后才能办理贷款;
3.购买首套房的,可以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总房价。在中心办理了贷款并已还清的,需再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二年以内(730天),以签订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五)同意以申办贷款的该套住房或具有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借款申请人有其它贷款未还清且超过还款能力的。
(六)借款申请人为他人作担保且超过还款能力的。
(七)借款申请人有超过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借款申请人在社会、单位信用不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可能对贷款造成风险的。
(八)用集体或划拨土地性质的房产作抵押的。
(九)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八条基本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工资流水单。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应根据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如借款人配偶未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并需提供近期连续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以现金发放工资的,需提供近期连续6个月的详细工资发放单原件复印件,须单位盖章)。
第九条购(建)房资料。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对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期房贷款。购买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在建工程抵押承诺书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税发票,并用本套房产设定抵押。
(三)自建住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国土部门审批手续(四证一图)、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评估书》。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
(四)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初审确认后,先到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提供结清单、最后一次还贷回执、办理转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契税发票。
第十条期房贷款项目审查。
(一)中心领导、资金营运科科长或管理部主任对期房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从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评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供房地产公司项目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红线图、法人身份证和公司近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审查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合作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中心领导与合作楼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按揭贷款楼盘相关信息由信息科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数据库,在中心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一)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查询结果为准。申请异地贷款的,贷款地和缴存地均须查询并出示查询报告。
(二)在贷款审批查询房源信息时,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一)借款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定&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授权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信息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依规查询,逐笔登记。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第十四条可贷额度的测算。
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缴存年限、缴存额、购房总价、贷款年限、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征信信息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
(一)职工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情况测算,但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其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如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可按夫妻双方的合计数额计算。可贷额度按上述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二)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总房款的70%;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总房款的80%。
(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50%,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职工家庭未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五)职工家庭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贷款还清且已转让本套房产,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根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六)职工家庭申请过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家庭有无住房,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房屋和土地使用证实际有效期。
(八)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第十五条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同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测算。
第六章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即男性干部职工为6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为60周岁),女性职工为50周岁。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七章抵押物的设定与评估
第十八条贷款抵押物的设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不能办理抵押的,可以用其它房产作抵押(不属于拆迁范围内房屋),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70%。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申请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二十条抵押物资产的评估。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以契税发票价值为准;用其他住房或门面抵押的,依据《房屋评估报告》按房地产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评估基准价,评估价格应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所处楼层及地段环境等因素并参考周围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考虑。
(二)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以备案合同的合同价为准。购房合同中价格过高,超过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中心可以对所购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认房屋价值或抵押价值。
第八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初审员初审和信贷调查员调查核实、资金营运科科长或管理部主任和稽核科审核、贷审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贷款初审。
(一)贷款初审员负责贷前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重点核查、校验以下申贷内容:
1.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申贷时效、期限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规定的额度,核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个人信用信息情况、家庭房产信息情况;
5.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7.期房贷款要核实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是否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贷款初审员负责贷款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登记台账、签订合同、资料交接、档案移交以及各阶段贷款事项衔接等工作。对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说明原因并予以登记;对符合申贷条件的,交归集业务人员查询缴存情况后,将贷款相关资料移交信贷调查员实地调查核实。
(二)信贷调查员对借款申请人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信贷调查员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信贷调查员一般应在签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操作基本要求:
1.了解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担保人)信用状况、工资收入情况,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负债情况及所在单位经营状况、是否具有稳定性,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等。
2.现场核实购、建房真实性,期房了解在建楼栋的建设情况,对有疑义的应进一步开展重点调查。
3.审阅贷款资料,要联系借款申请人上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相关基本情况等。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清晰;
(2)借款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合理,借款人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3)借款申请人的固定住所和联系电话;
(4)贷款金额是否超比例。
经核实具备贷款条件的由信贷调查人员在申请审批表中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贷款额度、期限等。后移交管理部主任或资金营运科科长复审。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调查人员要及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复审。
(一)管理部主任或资金营运科科长复审
管理部主任或资金营运科科长收到信贷调查员上报的贷款资料后,要逐一核对并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二)稽核事前审查
1.资料审阅。中心稽核科人员负责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贷款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3)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收入是否超比例;
(5)具备担保的,是否签订担保承诺书表示同意;
(6)贷款金额、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调查报告是否公正客观。
2.对审核不合格的资料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上报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审贷会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三级审批工作。审批&初审&、&复审&岗位各项工作程序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复审员。对审批合格的,在申贷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相关贷款上报部门。
(一)10万元以下贷款在管理部主任审批并签署意见后,由管理部集体审批,原则上审批成员人数保持单数,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二)10万(含)元以上贷款由中心贷审会审批,中心贷审会审批个人住房贷款的总体原则是&审贷分离、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中心召开贷审会采取由中心稽核科长汇报贷款审查情况,贷审会成员根据借款人情况发表意见,贷款审批由中心贷审会成员讨论决定,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最终由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对贷审会未通过审批的资料由各上报部门负责向借款申请人解释并说明退回资料的理由,不得向中心推诿。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经审批准予贷款的资料由贷款初审员将《贷款发放委托书》(一式两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一式肆份)交分管领导、受托银行签字盖章后通知担保公司办理担保。
第二十六条办理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初审员通知借款申请人领取借款合同并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和各管理部安排人员定期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
资金营运科和各管理部对已办妥抵押的贷款按先后顺序有计划地通知借款人前来办理放款手续。贷款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将资料信息录入贷款业务系统。复核人员打印委贷通知书交分管领导或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到会计结算部门开票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一周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移交档案管理员。
(一)期房按揭贷款应当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监管银行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现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第九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与管理部、受托银行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自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通过财政代扣、单位代扣、网银代扣等方式还款。
第三十条按年对冲还贷。借款人履约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以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冲抵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按年对冲委托手续,一年对冲一次。
第三十一条正常结清。借款人履约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档案管理员根据还款结清凭证以及贷款审批员核准签字后,退还抵押《房屋他项权证》。经盖章后,借款人即可到原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清贷款本息的,需借款人履约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以后,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贷款审批员以及会计结算业务人员核对签字后,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注销抵押等手续的办理按第三十一条操作。
第十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管理须严格按照《怀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所涉及的贷款资料均须进入贷款档案。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由贷款初审员进行整理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交接双方应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贷款初审员须严格按照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资料及《审批书》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录入电子档案,做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将所有贷款资料汇总、依序装订归档。核对《审批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及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审批书》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和担保物的完整性。档案管理员应遵循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摆放。
第三十六条中心内部人员因业务需要借阅贷款档案的,需经资金营运科科长或管理部主任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均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贷款档案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翻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台账。
第三十七条担保公司和信贷调查员应做好贷后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等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担保公司和信贷调查员应当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发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上门催收并发催收通知书;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代偿;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资金营运科、各管理部应按照《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每月按时向中心报送逾期贷款信息、贷款业务报表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十一章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中心利益的;
(六)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并要求担保公司或其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四)归还担保公司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由担保公司负责代偿不足部分,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本操作规程为中心内部规章,原中心有关贷款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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