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附例审理企业借贷纠纷纷怎么计算

|||||||||||
 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编号:50674
书名: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作者:法例新选组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2年3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包括了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本书编辑之目的即在于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及律师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案例指引。
本书包括法律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现行法律政策三个部分。
一、法律适用指南
概述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概念与特征,并对利息与利率、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等三个最常见最重要的问题予以特别说明。
二、典型案例
共收录了40个案例,均为中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系从两千余份裁判文书中精选而出。对每个案例,编者均归纳了裁判要旨,并用一句话作为标题提炼了该案例的核心规范。每份文书均反映了该纠纷中当事人身份、纠纷起因、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数以百计的细节,而不少案件仅仅是因为多了一张银行转账凭证或是收条上多出一个字,就扭转了全案的裁判结果。涉诉当事人及律师研读与自身案件相类似的典型案例,必有收获。
三、现行法律政策
共包括综合法规、担保法规、行业法规、金融法规、诉讼与执行法规、刑事法规、地方法规七个部分,特别是地方法规中收录了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业务指导文件,这些文件时效性与针对性极强,有效地促进了其相应辖区内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故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参考价值极高。
若读者发现本书的错漏之处,还请发信至,以待再版时更正。
法例新选组2012年2月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指南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四、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六、民间借贷相关常见犯罪释义(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
1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4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构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5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6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同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7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应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8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10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1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2巨额现金仅凭借条不能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3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来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14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5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合同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
16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日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7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不再干预
18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不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19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支持债务人主张
20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1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不能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2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3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法律效力
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25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26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未获法院支持
27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8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9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0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1企业间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2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3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4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35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36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7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手段、方式,均不影响犯罪成立
38将银行贷款所获资金以日息一分的高利转贷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39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4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公众作虚假宣传为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三部分 现行法律政策
一、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本目录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
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日)
附:最高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等答记者问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
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
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
题的批复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
题的批复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二、担保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
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日)
三、行业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
典当管理办法
(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日)
四、金融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
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认定和取
缔有关事宜的批复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问题的答复
(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
关问题的批复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
关问题的答复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
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日)
五、诉讼与执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录)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
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
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
合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节录)
(日)
六、刑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
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通知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的通知
(日)
七、地方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
司法保障的意见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
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
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
保障的指导意见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
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的通知
(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
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
(日)
上海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
的解答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工作
的通知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
意见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
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协议是否有效的批复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一)(试行)
(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
(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
(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
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
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日)
相关书评&&&&
对不起,该书目前没有书评!
您可以用更短一点的书名,再去检索一次试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合同法频道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相关推荐1991年附例审理借贷纠纷怎么计算_百度知道
1991年附例审理借贷纠纷怎么计算
提问者采纳
你好,以下是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日下发)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间借贷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