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可靠吗?仲裁院的人你会不会会徇私

【★★】每周六免费咨询&9:30-16:00 宜山路425号光启城1012室&【 ★★&】
范宁艺 律师
劳动争议、公司商事、
任金波 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
您的位置:
问题2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是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一分钱都没有要到。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人15天内上法院起诉!在法院①如果按调解方法解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协议的结果!会不会受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事项或者在法院诉讼请求限制的【如双方协议的结果有部分超出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事项或者在法院诉讼请求此范围是可以按调解书形式写进去吗!】,双方最后按协议结果写进协议中制成调解书!
②如果是法院判决!则会受申请仲裁请求事项或者在法院诉讼请求限制的!是吗!
咨 询 人:不公开 | 问询时间:
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是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一分钱都没有要到。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人15天内上法院起诉!在法院①如果按调解方法解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协议的结果!会不会受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事项或者在法院诉讼请求限制的【如双方协议的结果有部分超出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事项或者在法院诉讼请求此范围是可以按调解书形式写进去吗!】,双方最后按协议结果写进协议中制成调解书!
②如果是法院判决!则会受申请仲裁请求事项或者在法院诉讼请求限制的!是吗!麻烦解答以上①②问题!谢谢!
1、在法院调解阶段,法院调解主要是根据你的诉请和仲裁的诉请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可以就没有提出诉讼的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
2、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只能针对你的诉请进行判决,不可能超出诉请进行判决。
你没有仲裁的请求事项,只能通过劳动仲裁重新申请仲裁。
律师姓名: 回复时间 :
我们的客户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是60天吗?超过60天后,若申请人想移交法院该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是60天吗?超过60天后,若申请人想移交法院该如何处理?
劳仲裁审理期限般间60超<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若申请想移交院该何处理劳仲裁委协商
般45超<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逾期向民院提起诉讼具体参考面条文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争议案件应自劳争议仲裁委员受理仲裁申请起四十五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主任批准延期并书面通知事延期限超十五逾期未作仲裁裁决事该劳争议事项向民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争议案件其部事实已经清楚该部先行裁决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劳解释三) 第十二条
劳事争议仲裁委员逾期未作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事直接提起诉讼民院应予受理申请仲裁案件存列事由除外:
()移送管辖;
(二)送达或送达延误;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评残结论;
(四)等待劳事争议仲裁委员庭;
(五)启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部门调查取证;
(六)其事由
事劳事争议仲裁委员逾期未作仲裁裁决由提起诉讼应提交劳事争议仲裁委员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其已接受仲裁申请凭证或证明
但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要等到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下来之后,才会受理,个人感觉司法实践中和法律规定不一致。这该如何解决?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般45逾期庭未裁决向院起诉;排庭能庭能起诉(考虑案件数量素)
劳动仲裁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一方 人民法院 起诉 可以 仲裁 协议 达成 受理 的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文明上网,请勿谩骂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律网保持中立
热门法律知识
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相关咨询搜查
声明:中律网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料仅供大家学校交流使用,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由网友提供,如认为侵害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本站查实后将尽快删除。谢谢您的支持!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
被申请人马猛(曾用名马志猛)
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不服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09】第1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徐矿二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谢晓阳,被申请人马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化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矿二院诉称: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与马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猛是与陈玲玲开办的保洁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与陈玲玲签订的是服务性质的合同。由陈玲玲的保洁公司为申请人完成一定的服务 ,马猛是受该公司的安排到申请人处提供服务。申请人把服务报酬付给该公司,由该公司支付给马猛。另外,保洁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马猛是在2008年4月被安排到申请人处提供服务的,而非仲裁裁定认定的2004年11月。2、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为马猛办理并交纳养老及医疗保险手续和费用是不对的。首先,申请人与马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义务为之办理相关保险。其次,根据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性质,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综上,该裁决书具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马猛辩称:1、马猛2004年11月份到申请人单位从事锅炉工,并不认识陈玲玲,也没有和保洁公司存在任何关系,马猛的工资是由徐矿二院打到马猛农行帐号上的,马猛与徐矿二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社会保险问题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以及2008.10月省仲裁委员会与省高院联合下的文件规定社会保险问题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仲裁委的裁决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09)第1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马猛日到徐矿二院工作,工种为锅炉工。工作期间,徐矿二院未与马猛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2009年3月,马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徐矿二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待遇。
马猛认为徐矿二院将其无故辞退,且未提前30日通知,遂于2009年3月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徐矿二院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赔偿金7000元,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10500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700元,近两年加班工资48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00元,两个月的生活费1120元,补办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转为个体。该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条的规定,申诉人主张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有责任提供如工作证、上岗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初步证据。被诉人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马猛提供的上岗证,一卡通,中国农业银行工资折,均可以证明其在徐矿二院工作的事实。徐矿二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马猛银行工资折上的工资数额,认定其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低于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徐矿二院没有为马猛缴纳社会保险费,马猛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支持马猛2008年2月至12月二倍工资请求。,马猛要求加班工资,没有明确加班时间和内容,也没有提供工作日志与记录等初步证据,诉请不清,故不予支持。马猛要求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予以驳回。遂裁定如下:(一)、被诉人(徐矿二院)应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诉人(马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700元;(二)、被诉人应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50元;(三)、被诉人应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缴费标准,缴纳2004年11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四)、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请求。徐矿二院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以上述理由申请撤销贾劳仲案字第【2009】第121号仲裁裁决第二、三项。
另查明,马猛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700元。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工资和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徐矿二院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是是否能够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审查是否具备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在本案中,徐矿二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重点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是否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援引法条错误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情形,而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案件的事实问题,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同时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虽然否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对于申请人的该陈述,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要求撤销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09】第121号仲裁裁决第二、三项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负担。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尹&&杰
&&&&&&&&&&&&&&&&&&&&&&&&&&&&&&&&&&&&&&&&&&&&&&&&&&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
&&&&&&&&&&&&&&&&&&&&&&&&&&&&&&&&&&&&&&&&&&&&&&&&&&书&&记&&员&&&&权冠亚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日,我们吕欢、刘刚、王木龙、邹忠华、王义志五人无故被用人单位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向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进行劳动仲裁。但是,九江县仲裁委员会主任邱升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段书斌无法无天,恶意阻止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其已丧失了作为一个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资格,丧失了作为一个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败坏了政府公职人员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一、日上午,我们五人来到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负责接待的邱升元、段书斌对我们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了十分全面的、仔细的审查后,在挑不出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就说:“申请书上的签名是不是你们自己签的”,当我们回答说是我们自己签的,但这两位政府官员,不相信我们,非要我们五个人一一在我们本人已签名并按手印的申请书再签名确认笔迹。无奈之下,我们忍辱负重,任凭着政府公务员对我们劳动者诚信的否定和侮辱,再次在申请书上签名。而邱升元、段书斌在经过异常严格的审查后将我们的材料接收了下来,并回答说五天内给予答复。过了十天后,我们见没有任何信息,就找到他们,邱升元、段书斌说“现在我们案件很多,没有时间受理,你们回去等通知”,之后我们再次找到他们,他们仍是敷衍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邱升元、段书斌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意一拖再拖,其用意何在?邱升元、段书斌还是不是政府公职人员?还要不要按照法律办事?  二、在多次催问无果的情况下,我们于日再次来到九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询问到底什么时候可以立案。邱升元、段书斌提出要我们在五天内补充我们的工资明细表。我们说工资明细表是用人单位保管的,我们无法提供,并且工资明细表法律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同时这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但是邱升元、段书斌根本不听我们的意见,只说:“你们补充这些材料来了才能立案”,无奈,我们只得想尽一切办法,好不容易将所需要的材料补齐交给邱升元、段书斌,但是他们却不接受,也不说任何理由。无奈,我们只得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他们,他们也同样拒收。邱升元、段书斌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要我们补充法律规定不属我们提供的证据,故意刁难我们,可当我们想办法补充到他们所要的材料时他们又拒收。邱升元、段书斌利用政府公权利,故意刁难我们,到底要做什么?  三、邱升元、段书斌叫嚣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五天期限对我们没有用,我们可以不按照法律办事,我们可以不执行,我们案子多,没有时间受理你们的案件,你们愿意等就等,不服你们去告我们,‘我们是一个职能,不是一个职责’,这个职能,我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我们不属行政机关,你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难道就因为不能对他们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吗?作为政府的公职人员,难道这样他们就可以公然违反法律、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吗?依他们所说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多余的,九江县劳动仲裁就是他们说了算,作为一个公务人员都不按法律办事,又有谁会去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呢?   四、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员邱升元、段书斌竟以其“只有职能,没有职责”我们告不到他们,就有恃无恐,故意刁难我们:既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立案,又不向我们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导致我们处在立案时间被无限期的推拖,又无法到法院去起诉的两难局面,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的初衷无法实现,那么像九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这样在法律的范围之外,既不解决争议,又限制我们寻求其他的救济措施,那九江县人民政府为什么又要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是由着邱升元、段书斌凭借政府公权力来侮辱我们劳动者的人格吗?是由着邱升元、段书斌来莫视我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不给予任何保护吗?  综上所述,邱升元、段书斌利用政府公权利,置法律于不顾,违法、违规办事,损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今为止,我们的仲裁申请已递交了将近两个月,我们也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可是仍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我们劳动者的权利要怎样保护?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向上一级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上一级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同级的政府投诉。
  @Agnes汪
16:25:00  日,我们吕欢、刘刚、王木龙、邹忠华、王义志五人无故被用人单位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向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进行劳动仲。但是,九江县仲裁委员会主任邱升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段书斌无法无天,恶意阻止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其已丧失了作为一个劳动仲机构负责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资格,丧失了作为一...........  -----------------------------  提供劳动仲裁门超法定期限不受理的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不是一码事。此帖,明眼一看,就知道是假借劳动者名义的帖。  有关回复见.cn/yw/ms/view.php?id=7583
  看了楼主的叙述和九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回复,我认为仲裁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当事人不满意,可以就未获得的请求申请仲裁,也可以拿仲裁院出具的补充材料的证明去法院起诉,不要听信律师的教唆和指使,这个叫樊红林的律师,是个很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对律师来说,不管什么案子,越乱越好,他好赚钱。 这种律师真是太没有良知了,应该取消他的律师资格。如果认为自己有本领,就应该运用法律去企业为 劳动者争取权益保护,而不是只知道在网络上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
  @hungrywolfABC
08:59:41  向上一级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上一级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同级的政府投诉。  -----------------------------  谢谢建议!
  @乐山同城
09:18:38  @Agnes汪
16:25:00  日,我们吕欢、刘刚、王木龙、邹忠华、王义志五人无故被用人单位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向九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进行劳动仲。但是,九江县仲裁委员会主任邱升元、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段书斌无法无天,恶意阻止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其已丧失了作为一.....  -----------------------------  谢谢关注。但因为我们没有仲裁院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通知,法院也不会受理。
  @大哥你好-25 15:00:28  看了楼主的叙述和九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回复,我认为仲裁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当事人不满意,可以就未获得的请求申请仲裁,也可以拿仲裁院出具的补充材料的证明去法院起诉,不要听信律师的教唆和指使,这个叫樊红林的律师,是个很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对律师来说,不管什么案子,越乱越好,他好赚钱。 这种律师真是太没有良知了,应该取消他的律师资格。如果认为自己有本领,就应该运用法律去企业为 劳动者争取权益保护......  -----------------------------  那就算这样的律师也比仲裁院的那些人好,至少律师拿了人家的钱会为人家办事,但仲裁院的人拿着国家的钱却不为人办事,实在可恶!
  @jiu人劳
11:00:58  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不是一码事。此帖,明眼一看,就知道是假借劳动者名义的帖。  有关回复见.cn/yw/ms/view.php?id=7583  -----------------------------  你们九江县仲裁与监察就是一家人,都是不把法律当一回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撸管会不会影响身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