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二审时间考了多少分进复旦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委托新律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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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距离投毒案一审开庭宣判后,林森浩昨天上午已经委托新律师正式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据悉,新的代理律师曾在代理案件后两次会见了林森浩,林森浩精神状态良好,与新律师沟通的也比较顺畅。
东方网2月2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距离投毒案一审开庭宣判后,林森浩昨天上午已经委托新律师正式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这意味着,复旦投毒案将很快进入二审程序。
在一审开庭和判决之后,林森浩父亲曾经多次表达对律师的不满,称曾向代理律师提供了一些关键证据,但是没有被采用,与律师沟通的也不是很顺畅。在一审判决后,林森浩父亲向媒体表示,一定会更换律师。
据悉,新的代理律师曾在代理案件后两次会见了林森浩,林森浩精神状态良好,与新律师沟通的也比较顺畅。昨天,林森浩明确表示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上签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审判决10日内,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起上诉。林森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父亲上诉的意志并不能代替林森浩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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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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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复旦大学投毒死刑执行 上海复旦投毒林森浩近况 复旦177名学子为投毒凶手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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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年前的春夏之交,复旦大学学生黄洋被同宿舍室友林森浩投毒致死一案震惊全国。今年2月,林森浩被法院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此后林的辩护律师上诉,现在二审近在眼前。一封来自复旦大学同窗的请求信,或者我们可以把他称为&求情信&再次引爆了公众对次案的关注。 首先了解一下这封&求情信&里一些只言片语: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 极为悲痛、极为同情。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 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但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据报道,这封请求信中,有177位复旦学子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们来自各个院系,但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和林森浩所就读的医学院。
&&&&心痛被害人、谴责加害人与此同时由于生活中的一些交际,这177位同学对凶手也怀有一丝怜悯之心。他们不仅通过文字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感情,同时也把这封信寄到了上海法院。
&&&&信到了法院,质疑也随之而来。有网友说,严惩才是最好的震慑。还有人质问,给林森浩一个机会,谁来给黄洋一个机会?其中,被广泛转载的一则微博这样写道,除了黄洋父母谁也没有资格奢谈原谅。
&&&&今天下午,本台记者也采访了黄洋的父亲黄国强,黄爸爸和其他家人都坚决希望法院判处林森浩死刑。并且反问怎样鉴定穷凶极恶呢?
&&&&黄国强:我认为他们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他们太幼稚了。我觉得中国人杀人,第一次杀人就不能谈死刑的这个说法(太幼稚),我的要求政府去严判,判处死刑,一定要判他的死刑。
&&&&黄爸爸在采访中和我们的记者一再强调,他眼中最简单的道理&杀人偿命&,与此同时作为生养黄洋的至亲,他也陈述了失去儿子一年来,家人的心痛与煎熬。
&&&&黄国强:失去爱子的这个阴影在我们一家人心里上都是无法抹去的,刚奶奶又去世,(奶奶)一直在家里谈黄洋谈了一年,都没回家,我们都没敢告诉她。她现在已经含冤而死了,一直在等着她的孙儿的回讯,但一直等不到。
&&&&丧子一年,黄家人一直沉浸在悲伤之中,在他们眼中林森浩的形象就是三个字&杀人犯&,而当我们去探究,复旦这177名签字师生的心理时,则不得不考虑到,在他们的眼中林森浩的形象更为立体,他是&杀人犯&,同时也是他们的同窗。采访了复旦大学签名师生的《法制晚报》记者温如军转述了几位同学的说法。
&&&&温如军:他们就因为是一个学校的,都认识,然后也打过交道,知道林森浩这个人平时也不是表现的那么凶残,其实平时的时候也是挺有善心的一个同学,出现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是深恶痛绝的,虽然是他们联名写了这么一封求情信,但是他们也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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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方公布复旦投毒案案情|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复旦大学_新浪新闻
&&&&&&正文
上海检方公布复旦投毒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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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 与动物实验时嗟淖坝芯缍净范谆窍醢返氖约疗亢妥⑸淦鳎⒆叭胍恢换粕搅品掀锎兴嫔泶搿5比障挛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曰,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 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 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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