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kreis女成员集体昏睡是怎么产成的?谢谢!

村小组长不公开分配方案的案例,因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组长不予分配,不知道怎么办?_百度知道
村小组长不公开分配方案的案例,因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组长不予分配,不知道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向法院起诉该集体经济组织
虽要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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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等等,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法规或规章,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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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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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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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因出嫁妇女、户口在农村的退休人员,要求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必须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无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审判工作中,因为有法官的不同理解,出现不同适用标准和裁判结果。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中“发现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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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文章(2)
三、现阶段对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认识
(转自历城区农业局对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如下: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对特殊群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都作了表述。比如,您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几种情况:1、关于购买小城镇户口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1)依据“国办发[1997]20号”文件之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有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底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2)依据“中发[2000]11号”文件之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底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底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所以,
2000年1月1日前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保留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2000年1月1日后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2、关于农转非指标带出户口的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1)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2)依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承包土地的人口应是户口在本村的常住人口。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正在服役的义务兵,这次续签工作中应作为承包土地人口。户籍已经外迁及死亡绝户的,义务兵已经提干的,中高等专业学校学生已毕业分配工作的,这次不在作为承包土地人口。全村整建制农转非的,其成员应参加土地承包;部分农转非,其转非者仍承担村义务的也应视为承包人口。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关于姑娘户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依据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集体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政策解释&的函》(鲁农函字[2006]23号):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01]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妇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符合以下五项条件者应当依法支持。一是嫁给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员(城镇居民)的;二是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三是结婚妇女本人为独生女;四是结婚妇女虽有兄弟姐妹,但都因残疾无力赡养父母义务的;五是姊妹在两人以上,可确定其中一位享受本项政策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妇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生活的,应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如果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保留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帮助其解决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否则,原居住地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4、关于外迁户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应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2004年10月1日前外来户经村集体同意将户口迁入本村,且在本村已尽相关义务的,应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10月1日后外来户迁入本村的,应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意见》)
统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由国务院通过制定《村民委员组织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将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界定做出规定,并通过最高院的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我国自1998年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委员会组织法》,逐渐走上了农村自治的法治轨道,促进了农村社会的法治进程,但也产生许多的问题。可以考虑在修改这部法律时,就上述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在制定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这一问题时,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村集体和村小组)”做出定义,明确“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方面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2、(1)“出嫁女”、“改嫁妇”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嫁出姑娘在出嫁的同时带走户籍的,应认定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不再具有原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如其在嫁出之后并未带走户籍或户口随着“出嫁女”、“改嫁妇”迁转到该村组,并已履行同等村组集体成员义务的,其应享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如出嫁女嫁到城镇,但因户口为农业户口,无法迁到城镇,又在原地生活并非生活在城市,同时履行村民的权利义务,故应看作原村组村民。嫁出姑娘在嫁入外村组后,户籍同时带入该外村组的,并分得该处村组承包地的,应认定为其具有该外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同样享有集体成员资格。户籍已迁到外村组,居住生活在外村组,但在外村组没有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不应认为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因离婚或再婚的妇女及其子女,应享有其离婚前和改嫁前所在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2)独生女的入赘丈夫及其所生子女以及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理由正当且符合老有所养精神的,且其户口随上门婿而迁转到该村组的,其原所在村组成员资格丧失,应当认定其具有现所在村组成员资格;户口无法从偏远的外村组迁入,但在上门的村组生活劳动的,同时履行村民的义务,应视为上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村组成员待遇,所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也应享有所在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3)无子女户依照《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从收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从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被收养人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但如果被收养人对造成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应返还其在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期间所获得的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收益的一部或全部;但如果收养人对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不返还(这主要是防止借被收养之名而达到自己的其他目的)。&&&
(4)农业户口(或称农村居民)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校期间至就业之前,或其毕业返回原村组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具有原户籍所在地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在役农业户口义务兵,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已转志愿兵的,从转愿兵之日起丧失该资格。&&
(6)新出生人口的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但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的,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注意的是,因违反计生政策而超生的子女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视情况而定。如该超生子女拥有依法取得了户籍,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村组集体成员资格,但该村委会通过行政诉讼使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户籍登记的除外。另外,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应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因历史原因落实政策后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的、正常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一般不享有农村集休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
(8)农村居民(或称农业户口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其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应当具有原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在外村组长期从事工商业的村民因长期不在本村组生活而否认其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有失公平。因此,如该村民能够坚持履行义务,应认定其仍享有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如果该村民的原始户籍虽在本村组,但其在外期间经过五年且连年未履行本村组其他村组成员相同义务的,应认定为其不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国家强制和意志以外原因除外)。若该村民户籍虽在本村组且长期在外村组从事工商业,但其在该外村组生活已满五年并能在其生活期间积极履行该外村组其他村组成员相同义务且该外村组并未拒绝其履行的,亦应认定为其具有该外村组集体成员资格。&&&
(10)“空挂户”或称“寄户”、“爬户口”、“外来户”。目前多数观点和司法实践都趋向于否认其具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笔者认为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因历史或个人原因迁徙至新的村组,生活多年(十年以上)并在此地建房,生儿育女,完全融入了本地村民的生活。这种情形一般是其在原地已没有了承包地,迁入后得到村组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也在实际生活中赋予了其相同的村组成员资格,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如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了一定的承包地按普通的农业户口给以登记。这种情形不因其在入迁是有放弃权利的申明或协议而否认其实际获得的集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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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请问,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怎么产成的?谢谢!_百度知道
请问,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怎么产成的?谢谢!
每个人都有一份你好,是指本村的所有农村户口,都是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进行时,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采用家庭承包制度的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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