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必明全国有几个全国同名同姓姓

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到嘉善调研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听取县、局领导工作情况汇报
召开法制座谈会
视察罗星中队
视察姚庄中队
&& &7月20日-21日,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带领浙江法制报记者一行四人到嘉善调研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杨必明副主任深入嘉善县行政执法局二个基层执法中队,对行政执法一线工作进行了调研。召开法制座谈会,听取了社区干部、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乡镇(街道)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建议。听取了县人大副主任宋柏枫、县政府副县长黄晓明对我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汇报和县行政执法局局长方晓春《嘉善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和探索》、《关于嘉善县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等专题汇报。
& &&杨必明副主任对嘉善县委、县府高度重视、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对嘉善县行政执法局成立近三年来在队伍建设、办案质量、职能覆盖等方面的特色工作表示赞赏。他指出嘉善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近三年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他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和执法保障,强化与媒体的交流、公众的互动,进一步增强管理、服务意识。他要求嘉善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调研,大胆改革,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工作。您现在的位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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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著
ISBN:7出版时间:页数:160
包装:平装开本:16开字数: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简介:  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司法厅共同撰写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是适应当前各地学习、培训工作需要而编写的。该书多数作者直接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对《条例》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有较深的理解、认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的出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宣传、理解、执行《条例》,是有所裨益的。
暂缺《《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作者简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目录:序《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注释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关于《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说明关于《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的说明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关于《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关于《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等两件法规以及宁波市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附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报批程序与文书参考样式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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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房新彤与杨必明、刘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杨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孙莉,居民。原告房新彤,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志兵、陆咸江,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必明,居民。被告刘祥。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30-8号。负责人王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宝兵、于德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房新彤与被告杨必明、刘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德龙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潘志兵、被告杨必明及委托代理人夏加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德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日13时56分许,杨必明酒后驾驶刘祥所有的苏G×××××号小型客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24KM+900M处,拿手机时,车辆向北变向,撞到前方向孙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致孙某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房新彤、房新乾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事故。事发后,杨必明驾驶车辆逃逸。房新彤受伤后在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孙某受伤后在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日,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必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房新彤和房新乾无责任。另外,苏G×××××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788.81元。被告杨必明、刘祥辩称:1、原告的损失数额由法院确认;2、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必明酒后驾车,无事实依据,不认可;3、杨必明已经为孙某垫付9143.58元医疗费,为房新彤垫付2862.2元医疗费;4、苏G×××××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损失应先由平安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我方承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杨必明酒后驾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我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费部分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3、我公司保留向被告杨必明、刘祥追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孙某系房新彤母亲。日13时56分许,杨必明酒后驾驶刘祥所有的苏G×××××号小型客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24KM+900M处,拿手机时,车辆向北变向,撞到前方同向孙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致孙某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房新彤、房新乾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事故。事发后,杨必明驾驶车辆逃逸。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必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房新彤、房新乾无责任。孙某、房新彤受伤后,在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孙某花去9143.58元医疗费,房新彤花去2862.2元医疗费,上述费用均已由杨必明垫付。日,孙某伤情经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孙某,因日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侧副韧带损伤。其伤后休息(误工)期限为70日,护理期限为30日,30日内适当增加营养。需后续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复查、理疗)约为壹仟伍佰元人民币。日,房新彤伤情经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房新彤,因日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其伤后休息期限为30日,护理期限为20日,20日内适当增加营养。需后续医疗费用约为叁佰元人民币。另查,苏G×××××号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30万元),本次事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险条款约定,因驾驶人饮酒或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出院证、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保全费发票、房产证、证明、学籍卡、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2、被告杨必明举证的证明、医疗费票据;3、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举证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4、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经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必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房新彤无责任。本案中,杨必明借用刘祥所有的苏G×××××号车辆发生事故,故该事故责任由杨必明承担。因苏G×××××号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杨必明的赔偿责任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杨必明承担。因事故发生后杨必明驾车逃逸,故对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又因该事故造成孙某、房新彤、房新乾三人受伤,故本院对苏G×××××号车辆交强险保险金额按孙某、房新彤、房新乾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伊山镇购房居住生活、学习,故对原告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2005.78元(孙某9143.58元、房新彤2862.2元)、护理费4457元(孙某2674元、房新彤1783元)、误工费6240元(孙某)、伙食补助费540元(孙某400元、房新彤140元)、营养费1395元(孙某837元、房新彤558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孙某1200元、房新彤12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50元(孙某200元、房新彤50元),本院根据原告病情需要,酌定交通费200元(孙某150元、房新彤50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800元(孙某1500元、房新彤300元)尚未实际发生,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对此暂不予理涉。上述费用共计27237.7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7563.7元,剩余9674.08元由杨必明承担。因杨必明已垫付12005.78元(孙某9143.58元、房新彤2862.2元),扣除杨必明应承担的9674.08元,余款2331.7元应由平安保险公司直接向杨必明返还,故平安保险公司还应向原告孙某、房新彤赔偿15232元(孙某10536.8元、房新彤469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10536.8元、赔偿房新彤4695.2元,共计人民币1523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必明2331.7元。三、驳回原告孙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杨必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必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80元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辉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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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杨必明副主任率领省级环保专项行政执法监察组来我市
时间: 17:22:47&&& 来源:http://www.hb114.cc
&&& 日前,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杨必明副主任率领省级环保专项行政执法监察组来我市,检查了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和香榧森林公园,听取了我市环保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汇报,并审查了我市行政审批、环保资金、行政监管和环保制度等,副市长吴成表陪同。
&&&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环境污染专项整治。2009年至今年11月,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10680家次,行政处罚224家次,行政罚款471.99万元,责令停产150家次。今年,我市又完成了电镀行业、浆纱行业、汽车修理行业、城区水环境、机动车排气五项专项整治等。
不区分大小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立法座谈会在杭召开
来源:省民政厅社救处
阅读:3725次
&&& 8月21日,省民政厅在杭州召开浙江省社会救助立法座谈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农办、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证监局等17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与会人员围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就社会救助立法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了许多对策建议。省民政厅副厅长俞志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出席座谈会。 &&& 杨必明在会上指出,省民政厅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提出了社会救助立法的建议并着手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个建议得到了省人大的重视,将其列为今年的二类立法项目。社会救助立法很重要,对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省政府法制办也先期介入了,希望各有关单位群策群力共同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起草工作做好。杨必明还对我厅前期的起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 俞志壮指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起步早、发展快,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有许多成熟经验和做法,政策体系较为完备,这为社会救助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也碰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社会救助立法才能加以解决,才能保证我省的社会救助工作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只有通过社会救助立法,才能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使之发挥最大效能。最后,俞志壮表示将认真吸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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