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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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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随笔《担保法解释》第 87 条所称「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是质权消灭还是质权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对抗第三人」,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是质权消灭还是质权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对抗第三人? 两种观点都有,万国、众合的司考辅导教材上都认为质权尚在只是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有些书,包括很多民法教材都认为质权消灭。我只想知道通说怎么认为,以及司考时按哪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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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司法考试中采用的观点。
仅就司法实践而言,我是不太迷信法学教材的观点的,基本会参考法工委或最高法编的书。关于这个问题,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其中很明确的指出:“质物转移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法,质权人只有持续占有才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在质押合同存续过程中,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虽然质押合同并不因此失效,但质押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存在质押来对抗第三人。”
质权的实现,必须要以转移占有为条件吧,也就是质权的公示方式。
物权的转移必须公示,未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记得是这样,不过不同的法学教材观点也不一样,看你倾向于哪方面了。如果是实务需要,不如直接问法律从业者,不必在学理上纠缠。
个人这样理解:“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这里的“返还”应是一个法律概念即是“回转”质物的占有权,因此所谓质权已归于消灭,质押合同也因质押物的转移占有而失效,所谓质权人若要重新取得质权,须重新订立质押合同并重新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
司法考试按质权消灭的来,2011新鲜出炉。
个人认为质权仍然存在,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质权的设立目的在于担保,转移占有的目的在于为了更好的实现担保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只要双方没有解除担保的意图,不能因为占有的改变而改变担保权利的存续.从司法解释来看,质物返还后并不必然引起质权的消灭,只是由于公示状态不同,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从文义看,这里也承认质权仍然存在.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关于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物权法列举如上。那么,质权人的返还行为能否直接推定为放弃担保物权?我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应对此条文做缩小解释,即除非质权人的在返还的同时有相关意思表示。
首先,如果,你真的为了司法考试而解释这一条法律规范的话,就从该条做字面解释就好...第八十七条 ...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其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不涉及到质权的消灭问题。
司法考试的考试深度也只会涉及到这里,不会再进一步考察了。因为司考一般还是会以绕过理论与实务的争论去命题的。...
其次,关于理论那面,我比较建议,您采纳您认为解释最为合理的答案。再此,我比较赞同,质权不消灭只是因为质权的公示方式的缺失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原因以下,
第一,质权为物权,其产生变动遵循法定主义,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但是在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说质权消灭。
第二,物权的公示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其二是物权的公示。作为质权,其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其权利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一旦权利成立,其就是占有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前面交付行为的失效,则质权产生的两个要件(或者说是原因)质权设立合同与交付并没有丧失,则质权应该一直存在。
当然是消灭了,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占有质人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质人[zhì rén]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释&&&&义最古老的经纪人被称相关文献《周礼地官质人》 我国最古老的经纪人被称为“质人”。如西周市场上就有所谓“”之法。“质”“剂”适用于不同买卖关系,“大事以质,小事以剂”。 《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其中的质人就是管理市场、收取一定费用的经纪人,即凡是在市场上成交的商品都要由质人给买卖双方立书约。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质权人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怎么解释?那质权人不是得不到保障了吗?_百度知道
质权人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怎么解释?那质权人不是得不到保障了吗?
权人因质物灭失而消灭?谢谢?那质权人不是得不到保障了吗,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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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质权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致使质物灭失的,反之如果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物灭失那当然要自己承担责任啦,因为质权人并没有过错,就是失质权,获取的赔偿金也就是第三人损坏质物赔付的金钱当然要作为出质财产啦,这个也是质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的一种体现质权人在质权存在期间是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明白了吗?希望对你有帮助,因此质物的灭失当然质权也灭失
这里的质物消失,应该先理解质权的含义。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事实上质物本身是在质权人保管或管理的,质物的灭失很有可能是因为债权人的保管不善而引起的,如果质物本身有瑕疵,而质权人又愿意接受质保的话,证明质权人接受了一份瑕疵担保,所以质物灭失而引起质权消失并没有错。反之,如果质权人不妥善保管质物,故意毁坏质物,那么法律还保障质权的话,那么债务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证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是为了保证质权人权益的规定。如,第三人将质物毁坏,必然要赔偿,那么赔偿金返还给了债务人,而质权消灭的话,质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了。质物灭失而导致质权消灭,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同时防止质权人毁坏质物或者怠于行使对质物的管理保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是为了保证质权人的权益,避免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不法手段来排除质权的行使!!
质权存在期间,质权人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质物消失,质权人的权利也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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