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个人信息表表

原  题: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选  项:A.社会保障费B.人工费C.企业管理费D.现场管理费参考答案:A考点解析:参考教材P164图1Z10302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该题针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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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10:21:03    来源:政府办
嫩政发【2014】35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公告》,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嫩江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税目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征收机关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按工程进度造价的2.5%预征,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8%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四、征收方式
可采取直接征收和以票控费两种形式。
(一)直接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预算造价到县地方税务局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持缴费凭据和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缴费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住建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取得施工手续的前置条件。
(二)以票控费。对非报建审批的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由其提供全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及有关证明资料,对该项目全额预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开具建筑业发票。把足额预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开具发票的前置条件。
对施工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直接征收方式征缴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企业申报缴纳;采取以票控费征收方式征缴的企业由施工企业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申报缴纳。
五、征收时限
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公告&(通稿)的通知》(黑地税函[2014]12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公告》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嫩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编辑: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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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6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审计整改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现就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审核把关。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劳社发〔2009〕0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的,必须符合“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亏损,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报备手续。从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必须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对于此前已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后还未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始应连同前3个月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
  三、做好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号)规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际,拟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
  (一)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今后每年以一定的幅度增加。&
  (二)参保的私营企业等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下岗自谋职业的“4050”大龄人员,要继续落实配套的缴费补助政策,鼓励和帮助他们做好养老保险的缴费工作。&
四、参保企业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严格按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等文件,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补缴标准已作出规定,即在我省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上述政策规定,并鼓励参保人员执行更高标准的缴费基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效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国家及我省政策宣传工作,为参保人员解惑释疑,确保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实施。&
  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配套办法前,原省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440号)继续执行。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会同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本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缴费基数总体情况及稽核检查工作情况联合上报省人社厅、地税局、财政厅。省人社厅将会同地税局、财政厅根据需要不定期联合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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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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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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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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