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座二轮摩托车违章查询网的小孩年龄须达到多少岁

播放列表加载中...
正在载入...
分享视频:
嵌入代码:
拍下二维码,随时随地看视频
2岁小孩玩骑四轮摩托车撞墙
上 传 者:
内容介绍:
2岁小孩玩骑四轮摩托车撞墙2岁小孩玩骑四轮摩托车撞墙
Channel Me 精选
我来说点啥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京网文[0号 |
| 京公网安备: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京)-非经营性-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403号
<img src="" width="34" height="34"/>
<img src=""/>
<li data-vid="">
<img src=""/><i data-vid="" class="ckl_plays">
<li data-vid="">
<img src=""/><i data-vid="" class="ckl_plays">
<img src="///img/blank.png" data-src=""/>
<img src="///img/blank.png" data-src="http://"/>
<li data-vid="" class="cfix">
src="///img/blank.png" data-src=""/>
<i data-vid="" class="ckl_plays">
<li data-vid="" class="cfix">
src="///img/blank.png" data-src=""/><i data-vid="" class="ckl_plays">
没有数据!
{upload_level_name}
粉丝 {fans_count}
{video_count}
{description}济南交通安全条例征集民意 4岁以下儿童须坐宝宝椅(2)
[提要]日前,济南市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下简称《条例》)。据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围绕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目前正面向社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规划、市政公用、城乡建设、安监、教育、农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促进城乡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规划部门编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设施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条件具备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合乘车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和自行车停放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纳入道路建设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的建设投入,在穿村路段及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移交维护管理部门前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增加、调整、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
  供电部门应当为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提供专用电源;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在其建筑物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提供便利。所需费用由该设施建设或者维护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毁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移动、占用交通安全设施;
  (二)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或张贴广告牌、指路牌、宣传标语等物品;
  (三)使用容易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四)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其他容易产生眩光、反光效果的物品;
  (五)其他损毁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相关技术数据和特征,不得擅自加装、改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功能或交通安全的装置。
  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分别粘贴在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以及后风窗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车辆的,粘贴在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无风窗玻璃的,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六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粘贴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法粘贴的,随车携带;
  (二)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完整。号牌被遮挡、污损无法清晰识别的,及时清理;
  (三)车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等影响驾驶视线的遮阳膜;
  (四)摩托车不得加装棚架装置,不得拆除消音装置。
  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校车、教练车和工程渣土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骗补、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资料办理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确认安全后通过。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各行其道。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上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下列车辆可以使用:载有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载有职工的单位班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社会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内。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快速公交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一百公里;
  (三)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电车,在城市道路上为每小时四十公里,在公路上为每小时六十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为每小时四十公里;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为每小时三十公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满足驾驶条件时;
  (二)行经桥梁、隧道、涵洞时;
  (三)有对向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时;
  (四)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五)车辆停止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机动车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日落后至日出前;
  (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
  (三)行经隧道、涵洞内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左转弯时,应当提前五十米开启转向灯,两个路口之间不足五十米时,驶离行进方向第一个路口时开启转向灯;
  (二)路口内遇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时,应让其先行;
  (三)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但对向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叉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开始转弯,直行车应让转弯车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左右转弯车辆已转弯须进入同一车道时,右转弯车辆应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鞋子;
  (三)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允许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或摩托车后座,未满四周岁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视线或遮挡车窗,不得超出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后备箱载物应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六)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市区道路和居住区鸣喇叭;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速慢行: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
  (二)掉头、转弯、上下陡坡时;
  (三)行经窄路、窄桥、铁路道口、泥泞道路、施工道路及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
  (四)非机动车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
  (五)道路湿滑或能见度低时。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车让行:
  (一)行人、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
  (二)同车道及同向相邻左侧车道前方有校车上、下学生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变更车道应当提前三十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妨碍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四)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在专用车道内通行的遇有障碍可以借用相邻车道通行,通过后,应当立即驶回;?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
  (二)有会车可能时;
  (三)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
  (四)距离学校、医院、车站、公交站点等场所出入口不足三十米时;
  (五)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
  第三十二条 因道路狭窄或其他情形,对向车辆不能同时通过时,最接近会车地点的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后方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时,前方车辆应当减速向右让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掉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两排左转车道的路口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最左侧左转车道;
  (二)在进入路口前的位置设有专门掉头区域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得随意停放。需要停放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要求有序停车,进出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停放;
  (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三)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三)行人横过道路时,减速避让;
  (四)醉酒后不得驾驶;
  (五)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没有的,应当左右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三十八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穿越、攀爬、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在车行道内售卖商品、散发物品;
  (三)在车行道上从事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乘车人在道路上应当从右侧上下车辆,开启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明知驾驶人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乘车人应当劝阻并拒绝乘坐。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并带安全头盔。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和防范救援
  第四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等候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拒不服从或者无法清除障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清障单位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
  第四十一条 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
  前款事故地点在高架路、隧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将车辆撤离高架路、隧道、高速公路车行道。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的;
  (五)一方当事人擅自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双方就事故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道路及交通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交通安全隐患基本情况和整治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暂时无法整改的路段,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健全应急、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和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广场、绿地、街区公园。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减少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本市推行社会力量自管自治,鼓励建立区域性、行业内机动车驾驶人协会,鼓励在交通安全设施生产、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公共停车场经营、客货运输经营等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标准化管理。
  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法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应当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志愿服务制度,为开展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交通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各类志愿者组织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秩序劝导列入社会服务活动内容。
  第五十二条 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十二分的,可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累计时间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予以抵分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评估个人(企业)信用、确定保险费率、拟定职业准入条件时,可以参考其交通安全记录。
  第五十四条 因道路通行条件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原因,多次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主管部门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容易引发交通拥堵的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医院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维护场所门口及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五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活动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交通安全宣传资源。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列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制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重要教学内容。
  第五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报道,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五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机、船)场所、站台应设置交通安全提示,利用车(机、船)载视频和广播系统播放公益广告。
  鼓励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播出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减速避让或停车让行的;
  (二)穿越、攀爬、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车行道内售卖商品、散发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
  (四)明知驾驶人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安全驾驶而乘坐的;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并依法予以计分:
  (一)不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二)摩托车拆除消音装置上道路行驶的;
  (三)赤脚、穿拖鞋或者跟高四厘米以上鞋子;
  (四)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五)允许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的;
  (六)载客汽车车厢内物品放置违反规定的;
  (七)违反机动车禁鸣规定的;
  (八)不按规定停车让行的;
  第六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并依法予以计分:
  (一)车窗粘贴物品遮挡驾驶视线的;
  (二)使用镜面反光等影响安全驾驶视线的遮阳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或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
  (六)急转、急停或骑线行驶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借道或者变道行驶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车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会车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掉头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第六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并依法予以计分:
  (一)不按临时行驶车号牌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不按规定粘贴或携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二)摩托车擅自加装棚架装置上道路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减速让行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毁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或者在道路外连续停放两日以上、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处二百元罚款,记三分,并可以将其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与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警示桩、黄闪警示灯、缓冲减速带等安全防护设施。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交通通讯、交通流量采集等用于交通安全的科技设备。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拨打新闻热线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责任编辑:崔维莉、刘岩]
手机安装浏览更多山东资讯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大家都在看
齐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山东广播电视台下属21个广播电视频道的作品均已授权齐鲁网(以下简称本网)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使用。未经本网所属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山东省广播电视台下属频道作品以及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交警把一年龄17岁的小孩摩托车卡了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交警把一年龄17岁的小孩摩托车卡了如何处理
17岁的小孩被交警抓真实太可怜了,该让他在马路上飙车时直接撞死
其他类似问题
摩托车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活该,像这种无牌无证的就得抓,尤其是学生
交警大队处理!有驾驶证吗?车有牌照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二轮摩托车载一个三十岁的大人和一个两岁多的小孩算超载吗?_百度知道
二轮摩托车载一个三十岁的大人和一个两岁多的小孩算超载吗?
其他类似问题
二轮摩托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轮摩托车违章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