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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墙(建筑专用术语)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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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墙是建筑物屋顶四的矮墙,主要作用除安全外,亦会在底处施作防水压砖收头,以避免防水层渗水、或是屋顶雨水漫流。依建筑技术规则规定,女儿墙被视作栏杆的作用,如建筑物在10层楼以上、高度不得小于1.2m,而为避免业者刻意加高女儿墙,方便以后搭盖违建,亦规定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5m。上人屋顶的女儿墙的作用是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对建筑立面起装饰作用。不上人屋顶的女儿墙的作用除立面装饰作用外,还固定油毡。作&&&&用防水;安全维护;装饰应&&&&用建筑工程
女儿墙的作用是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对建筑立面起装饰作用。不上人的女儿墙的作用除立面装饰作用外,还固定油毡或固定防水卷材用。
有混凝土压顶时,按楼板顶面算至压顶底面为准;无混凝土压顶时,按楼板顶面算至女儿墙顶面为准。
如今女儿墙已成为建筑的专用术语,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儿墙的浪漫和诗情画意也不再是人们津津乐道的内容了,只是国家建筑规范中的90厘米高的砖混结构式的一堵矮墙而已。它回归了建筑的本原,在建筑物上起着它应起的作用。一般在一些单元楼的屋顶上,成为建筑施工工序中一种必不可少的并且具有封闭性的一部分。女儿墙在建筑上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做好防水收头,也就是常说的女儿墙泛水。一般屋面,找坡、保温、隔热、防水等做完了,约250mm厚,再考虑防水层端部卷起250mm高,女儿墙总共做500mm高(二十一世纪做法一般600、700mm高)。
规范中,对这一高度在不同地方有不同要求,一般都是限制高度;毕竟,这是属于非结构构件,在地震时也是不安全因素。
至于其他的高度说法,比如:不低于1200mm,都是把女儿墙当作安全防护考虑了,是背离本意的做法。要考虑安全,完全可以在600高女儿墙上再做600高栏杆作为防护。
凭空增加女儿墙高度,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构成了安全隐患。屋面做轻质的防护措施更好。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
条文:屋面形式应简单,宜采用有组织外排水。生产过程中散发腐蚀性粉尘较多的建筑物,不宜设女儿墙。
说明:采用有组织排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带有腐蚀性介质的雨水漫流而腐蚀墙面。调查表明,散发腐蚀性粉尘较多的建筑物屋面上设置女儿墙后,在女儿墙处大量积聚粉尘,不易排除,加重腐蚀。
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68-90
多孔砖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6度 7度 8度 9度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最大高度 0.5;0.5;0.5;0.0
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范JGJ 5-80
砌块建筑局部尺寸(米)
无锚固女儿墙最大高度 0.50 出入口上女儿墙应有锚固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女儿墙常采用混凝土压顶,圈梁厚度最小为120mm(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女儿墙在建筑造型和防水构造上具有独特的功能,对美化建筑外观有良好作用。随着女儿墙在建筑顶部的大量应用,花样也不断翻新,且非常规的女儿墙也应运而生,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示出来。女儿墙出现的问题,不可否认有许多是属于施工质量方面,但更主要的是设计时对此重视不够,只注重建筑设计,而忽略了结构上的设计。个别女儿墙连起码的构造措施都不具备,更多的女儿墙在形式上设有压顶圈梁和构造柱,而且配筋量太少,间距太大,实际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女儿墙开裂主要是温度变形所致。女儿墙上的压顶圈梁一般在纵向的配筋只有较低,不能起到控制开裂的作用。因此在压顶收缩的驱使下,女儿墙上部砌体开裂有加剧的趋势。
楼盖板和圈梁受保温隔热层的保护,年温差变化不大,胀缩变形相对很小,可近似视为固定底盘,对女儿墙的变形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该种制约随女儿墙高度的增加而逐渐减弱。
女儿墙顶部的裂缝按某种方式分布,缝宽随其间距大小而变化。间距3~6m 时常见裂缝宽度有超过1mm的。如该裂隙中间为细小粉尘、泥浆或其他水溶物质所充填,则该缝隙将永远无法愈合。
在夏季最热时,女儿墙砖砌体的膨胀与其干缩相抵消,一般不会产生较大的膨胀变形。而其上的压顶混凝土则不然,经太阳直射,其表面温度t3可达45℃,在压顶长度膨胀下,这种应变可能将粘结的砖层推动,发生剪切变形而与底层分离,所产生的纵向位移以两端为最大。由于受底层被推离原位砖砌体的阻滞,该压顶很难缩回原状,从而留下一些永久性的裂缝。在冬季未闭合的裂缝,到夏季又叠加上少许新的增量,以某种累进方式逐年扩大并恶化,终至将压顶及其周边的水泥砂浆抹灰层拉断,出现许多明显的裂隙。其断裂宽度有些在1.5mm 以上,形成渗漏的通道,水流可绕过女儿墙边的防水层,侵入屋面保温层中,不仅使其大面积饱水,而且具有一定的压力,四处漫延,可在边远的某些薄弱部位,出人意料地漏入室内,令人防不胜防。由于该渗漏通道十分隐蔽,故很难找出其准确位置,致使局部处理难以奏效。针对这种情况,只好对屋面防水进行全面的大修,从源头上加以根治。
饱水的保温层,在冬季将发生冻胀,随水分迁移和不断补给,在女儿墙里侧会有大量冰晶集聚,足以将女儿墙从根部向外平推出去。如其中无构造柱或柱的间距太大,其横向位移可达3~5mm,个别超过10mm,在女儿墙的外角处,双向位移之和比计算的要大许多。对于一面坡排水的屋面,在保温层厚度最大的一侧,这种冻害将更加严重。最后被推出的女儿墙危及安全,不得不拆除重建。将女儿墙作为纵向受拉构件设计
大量事例说明女儿墙是屋面防水重要防线的前沿阵地,在此一旦发生开裂渗漏,波及面很大,持续时间很长,影响到很多人的生活和工作,甚至造成某些物资设备的重大损失,其危害程度之大,有时远超过维修费用的支出。为解决此类问题,可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将女儿墙单列一条,规定女儿墙应作为纵向受拉构件来设计,以防患于未然。
女儿墙的抗拉合理计算
女儿墙是一种配筋砌体构件,在一定程度上可参照混凝土构件进行设计。由于该种构件是允许出现裂缝的,尽管这种裂缝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女儿墙自身毕竟难以胜任其正截面的受拉承载力,要全部由所配置的钢筋来承担。这样做是使开裂后的女儿墙仍能保持等同的整体工作效应。这就是女儿墙按受拉承载能力进行配筋的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应按规范[4]的图4.4.3-1施工,即将卷材收头直接铺压在女儿墙压顶下面,不小于1/3墙厚。如是压满墙,以此作为压顶与砖砌体间的隔离层,并可完全隔断从顶上渗漏的通道。然后再浇筑压顶混凝土,最后在压顶上面做防水处理。
构造措施(兼顾抗震设防的需要)
1.在女儿墙砌体内设纵向拉结钢筋,通全长,其中两根通过构造柱。
2.设构造柱,设计合理截面间距,其竖向配筋按抗震计算确定,下部锚固于顶层圈梁中,上部与压顶圈梁整连,构造柱间距不得超过4m。
3.在女儿墙砌体外侧还要设置横向连接钢筋,每4层砖压1根,开口端锚固于构造柱中,其两直肢随坡度而加长。柱外侧砌体厚度≤120mm 时,可不设横向拉结筋。
4.,每隔12m需设伸缩缝[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2] 苑振芳.砌体结构局部配筋对裂缝控制和伸缩缝间距影响的讨论.工程建设标准化.1996.2
[3] (GBJ10-8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古有“替父从军”的故事,满清时也有一则扈巧云“替父修墙”的传说。这“墙”,就是城德胜门的“女儿墙”。
想当年,清太祖努尔哈从迁都后,立即下令扩建新城。改建时,是采用&周易八卦&之说进行的。城门由原来的四个增加到八个,而且要在每座城门上都建一座城楼,城周垛口修六百五十一个。后来,努尔哈赤没有等到竣工之日便魂归西天了,这座城池便由其子皇太极继续修建完工。
《》里是这么说的,城墙上面呈凹凸形的小墙;《释名释宫室》:“城上垣,曰睥睨,……亦曰女墙,言其卑小比之于城。”意思就是因为古代的女子,是卑小的,没有地位的,所以就用来形容城墙上面呈凹凸形的小墙,这就是女儿墙这个名字的由来。
宋《》上讲“言其卑小,比之于城若女子之于丈夫,”就是城墙边上部升起的部分。《》第五十一回写道:“只见女墙边虚所搠旌旗,无人守护。”这里的“女墙”一词,就是指城墙顶部筑于外侧的连续凹凸的齿形矮墙,以在反击敌人来犯时,掩护守城士兵之用。有的垛口上部有瞭望孔,用来瞭望来犯之敌,下部有通风孔。
后来,女儿墙又叫“”,指顶上的小墙,建于城墙顶的内侧,一般比垛口低,起拦护作用,是在城墙壁上再设的另一道墙,是“城墙壁的女儿也”。《古今论》记载:“女墙者,城上小墙也一名睥睨,言于城上窥人也。”由此,女儿墙不仅与窥人有关,而且还另有一个直露的名字,只是“睥睨”一词太过于瘪口,不如“女墙”含蓄,所以后来“女儿墙”叫法较广。
在《》一诗中写道:“月落大堤上,女垣栖乌起。”《》诗中写道:“掖垣埤竹梧十寻。”中的“埤”指的就是其第二个意思,即泛指矮墙之义。
在《》一首诗中写到:“山围故国周遭在,潮打空城寂寞回。淮水东边旧时月,夜深还过女墙来。”。在《闲情偶记·居室部》中写到:“予以私意释之,此名以内之及肩小墙,……,岂妇人女子之事哉?”
按照的书中记载的,“女墙”则应是用来防止户内妇人、少女与外界接触的小墙。原来,古时候的女子大多久锁深闺,不能出三门四户。但是小墙高不过肩,又可以窥视墙外之春光美景,况且墙是死的,可人却是活的,所以这女儿墙又成就了许多才子佳人的故事。后来女儿墙这种建筑形式既成全了古代女子窥视心理的需要,又可以避免被人耻笑的尴尬。女子往往会在一瞥之间,便能一见钟情,发现自己的意中人。
古往今来,有着数不胜数的关于女儿墙内外的神秘窥望和富有诗意的描述。如:“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内佳人笑”、“声渐不闻语渐俏,多情反被无情恼”、“隔墙花影动,疑是玉人来&(注:由外向内)、”满园春色关不住,“(注:由内向外)。可见这种看似死板的建筑形式背后却隐藏着极为丰富的意韵,那就是:不倚短墙,怎知春色含蓄之美?传说:
一个古代的砌匠,忙于工作,不得不把年幼的女儿带在左右,一日在砌筑时,小女不慎坠屋身亡。匠人伤心欲绝,为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之后就在屋顶砌筑一圈矮墙,后来人们就起名“女儿墙”。
真正由来:
宋《营造法式》--“言其卑小,比之于城若女子之于丈夫”,就是城墙边上部升起的部分。
东边旧时月,夜深还过女墙来。――《》
曰睥睨,言于其孔中睥睨,非常也。……亦曰女墙,言其卑小,比之于城,若女子之于丈夫也。”水浒传·第三十一回:“这城是个小去处,那土城苦不甚高。就女墙边,望下先把朴刀虚按下按,刀尖在上,棒梢向下。”亦称为女儿墙、女垣、箭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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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世琴与金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世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青,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被告李建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瑞宏,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太,青海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青海分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范世琴因与被上诉人西宁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原审被告李建新、原审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范世琴,金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陈小青,李建新委托代理人周瑞虹,三峡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成太、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金大地公司以李建新、三峡总公司、范世琴为被告,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建新、三峡总公司对光明家园1、2、3号楼屋面防水工程重新修缮,要求三峡总公司、范世琴重新修缮1号楼屋面防水工程、楼梯、汽车库、散水;2、三峡总公司、范世琴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并向金大地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3、三峡总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大地公司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日开工建设,2008年初,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将该项目的1号楼交由范世琴施工。2009年初,金大地公司与李建新签订《新型防水材料施工合同书》将光明家园小区1、2、3号楼屋面防水工程承包给李建新完成。整个工程项目于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向金大地公司移交。日,金大地公司因该工程出现楼顶严重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诉至法院。
针对光明家园小区1、2、3号楼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由谁负责的问题。该院认为,根据金大地公司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本案所涉工程土建质保期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金大地公司申请,由一审法院委托青海省方正建筑建材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2、3号楼屋面、车库、楼梯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1号楼渗水原因为:屋面坡度过小,积水不能排出,冻融循环,防水层老化,导致防水层局部失效,屋面做法与设计不符;2号楼渗水原因为:屋面雨水管设置过高,雨水不能排出,冻融循环,防水层老化,导致防水层局部失效。屋面上所有排气口均未设置防水帽,雨水倒灌导致屋面渗水;3号楼渗水情况较轻,该楼住户自行组织已将屋面防水层全部翻新。由鉴定意见可知,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2、3号楼屋面渗水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时做法与设计不符,造成屋面坡度过小,雨水无法正常排出。施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防水层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该鉴定意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采信。
针对金大地公司损失数额的问题。该院认为,对于金大地公司提出要求赔偿的违约金85万元、渗水造成损失5万元,两项共计9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金大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金大地公司未就损失部分向该院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请求三峡总公司与范世琴赔偿9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金大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三峡总公司与范世琴向其提交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问题。该院认为,根据金大地公司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并未以完成工程结算为前提,现工程已完成验收并交付,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范世琴应当向金大地公司提交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综上事实,该院认为,金大地公司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认真遵守履行。工程在验收完毕并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屋面防水工程仍在保修期内,应当由三峡总公司与范世琴在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义务。因金大地公司与李建新签订《新型防水材料施工合同书》将光明家园小区1、2、3号楼屋面防水工程承包给李建新施工。根据青海方正建筑建材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由李建新在防水层工程范围内承担修缮义务。对于金大地公司诉求支付损失9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于金大地公司请求三峡总公司与范世琴提交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诉讼请求,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完成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提交,该院予以支持,范世琴提出金大地公司未进行工程结算,尚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峡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修光明家园小区2、3号楼屋面防水工程。范世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修光明家园小区1号楼屋面防水工程,三峡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李建新在光明家园小区1、2、3号楼防水层工程范围内承担修缮义务。三、范世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金大地公司移交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2、3号楼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案件受理费10600元,鉴定费45000元,由三峡总公司、范世琴、李建新各负担18533.33元。
范世琴上诉称,一、1号楼是日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产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节能保温专项验收资料均能证明施工及使用的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合同中质量保修期约定&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现保修期已过,范世琴已经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履行了义务,故范世琴不再承担维修义务。二、范世琴已经将竣工验收合格的1号楼于2009年8月交付金大地公司,由于住户不按设计要求正确使用,在屋顶私自安装30多个太阳能,对屋面造成严重损坏,而设计时并没有设计成上人屋面而是&非上人屋面&,故导致楼顶面漏水责任不在范世琴。三、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检测结果中表述渗水原因:&屋面坡度过小,积水排不出去,屋面做法与设计不符&与1号楼竣工验收时事实不符。1号楼于日已通过竣工验收,2008年工程正在施工中,金大地公司在范世琴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光明家园1、2、3号楼的屋面防水工程与李建新签订施工合同交李建新施工,与范世琴毫无关系。且鉴定期间未通知范世琴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该司法鉴定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情况。四、一审判令范世琴移交1、2、3号楼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错误。范世琴仅对1号楼进行施工,何来交付2、3号楼资料,范世琴在没有拿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交出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三项并予以改判。
金大地公司答辩称,&&一、范世琴应当承担返修光明家园小区1号楼屋面防水工程的义务。该楼屋面防水工程是由范世琴实际施工,对于该工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明确规定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二、范世琴应当向金大地公司移交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备案资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7.2条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要移交有关资料,未设定前提条件更未约定&不给钱扣资料&,没有法律规定只要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就可以扣留工程的相关资料。
李建新述称,金大地公司与李建新签订《新型防水材料施工合同书》将光明家园小区1、2、3号楼屋面卷材防水工程承包给李建新,范世琴对此知情,一审判决正确。
三峡总公司述称,屋面防水工程是由金大地公司分包的,不是三峡总公司施工,三峡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三峡总公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屋面设计是&非上人屋面&,而住户在屋顶私自安装了30多个太阳能,致使屋面损坏严重,因此三峡总公司不应当承担返修责任。
二审经审理查明,金大地公司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承建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2、3号楼工程,并约定土建工程质保期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将该项目的1号楼交由范世琴施工。2009年初,金大地公司又与李建新签订《新型防水材料施工合同书》,将光明家园小区1、2、3号楼屋面卷材防水工程承包给李建新完成,约定李建新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按实际面积计算。日的《会议纪要》记载&金大地公司把外墙保温、铝塑窗、屋面卷材防水、防盗门、电子门、铝合金平开门等分包给他人,价格按市场价基本合理,税金、管理费、质保金谁分包谁负责&,金大地公司、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范世琴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李建新提交日《证明》一份,记载&光明小区1号楼实际防水980.44平方米,21569元&范世琴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日,范世琴收到工程款4451735元的领条中载明&扣屋面防水款21569元&。范世琴对1号楼楼顶屋面工程完成屋面盖板、炉渣铺设、保温层、找坡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后,由金大地公司通知李建新进行SBS防水卷材的铺设。整个工程项目于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向金大地公司移交。一审期间,金大地公司申请对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2、3号楼屋面、车库、楼梯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青海省方正建筑建材质量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1号楼屋面排水坡度小,坡向不正确,低洼处雨水排不出去,形成积水,屋面防水层个别部位有裂缝和起鼓现象;在屋面上随机凿开一个孔洞,检查屋面工程做法,由凿开的孔洞查知,现屋面做法为:①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②找坡层铺设6.5㎝厚炉渣砂石混合料,③保温层为6.0㎝厚聚苯板,④找平层为4.5㎝厚砂石料,砂石松散,水泥含量少,用手可抠开,⑤防水层为4㎜厚SBS改性防水卷材;检测结果1号楼屋面渗水原因:屋面坡度过小,积水排不出去,冻融循环,屋面防水层老化,导致防水层局部失效,由屋面开剖的孔洞揭示,屋面保温层已浸水失效,屋面做法与设计不符。&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
(一)范世琴是否应当对1号楼屋面防水工程进行返修的问题;
本院认为,金大地公司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三峡总公司青海分公司将该项目的1号楼交由范世琴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金大地公司将本应由同一施工主体完成的屋面工程又向李建新进行分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且未举证证明在李建新通知其坡度不够时,其已及时通知范世琴进行返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造成屋面工程质量缺陷应自负40%的责任。二审中,范世琴认可其将屋面盖板、炉渣铺设、保温层铺设、屋面流水坡度找好、水泥砂浆找平后,由金大地公司通知李建新进行施工的事实,从鉴定意见可知屋面渗水原因是&屋面坡度过小,积水排不出去,冻融循环,屋面防水层老化,导致防水层局部失效,由屋面开剖的孔洞揭示,屋面保温层已浸水失效,屋面做法与设计不符&。因屋面流水坡度是范世琴施工的部分防水工程内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至金大地公司起诉时,屋面防水工程尚在质保期内,故实际施工人范世琴应承担保修责任。三峡总公司系1号楼的合法承包方,应对范世琴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质保责任,故三峡总公司承担返修屋面防水工程30%的责任,范世琴负连带责任。对于范世琴辩解的屋面防水发包给李建新其并不知情也不承担责任、鉴定程序违法等理由,由于范世琴在《会议纪要》及李建新收到屋面防水款21569元的《证明》上签字确认,故对范世琴称对分包不知情的辩解,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作出后,已向当事人送达,范世琴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鉴定机关对范世琴异议的回复&1号楼防水层基层(即水泥砂浆找平层)毫无强度可言,甚至用手可以轻易抠开,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看出,渗水是因屋面做法与设计不符。该工程虽设计为&非上人屋面&,但根据《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一审庭审中鉴定人的质询意见,渗水原因为屋面施工坡度过小,安装太阳能对屋面没有整体破坏的影响,故范世琴应对屋面防水工程承担返修义务。李建新作为屋面卷材防水的实际施工人,施工前应先对工程基础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发现质量缺陷应先行补强,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水卷材铺设,但事实上李建新发现坡度不够,通知金大地公司后,在范世琴未对屋面坡度进行返修的情况下径直进行防水卷材的铺设,对造成屋面漏水存在过错,故亦应对屋面防水工程的返修承担30%的责任。
(二)范世琴是否应当向金大地公司移交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问题。
本院认为,对于范世琴辩解的金大地公司尚未付清工程款,其不移交竣工资料,由于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并未以完成工程结算为前提,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5年多,范世琴应向金大地公司交付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范世琴的辩解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范世琴仅对1号楼进行施工,故一审判决范世琴移交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2、3号楼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于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承担返修光明家园小区1号楼屋面防水工程30%的责任,范世琴承担连带责任;李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承担返修光明家园小区1号楼屋面防水工程30%的责任。
三、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李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承担返修光明家园小区2、3号楼屋面防水工程的义务。
四、范世琴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光明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五、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光明家园住宅小区2、3号楼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鉴定费45000元,由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40元、李建新负担16680元、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范世琴各负担8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李建新负担3180元、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范世琴各负担1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云辉
审 判 员  韩 辉
代理审判员  商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师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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