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处宅基地确权登记上没有任何建筑可以确权登记吗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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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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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
各股(室)所,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
&&&&&&&&&&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阳政办发〔2014〕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权登记发证受理范围
第一条&&农村(含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各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进行调查统计,暂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条&&一户多处宅基地经过批准,其面积之和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第三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煤矿塌陷、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迁建村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批准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按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确权登记发证。
第四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五条&&农村村民农转非或迁居前在原籍经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或因离退休等回原籍落户定居无住房经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第六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本农民集体成员之间,通过购买、兑换、接受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
(一)能提供原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属依据的,可凭房屋转让、买卖、赠与协议、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已过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剂使用证明等有关资料,可按购房时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二)不能提供原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属依据的,对原土地权利人按不同时期无权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按前款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购买村集体修建的办公房、学校、加工房、畜圈等集体公房取得的宅基地,不能提供合法权属依据的,按购房时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条&&因历史原因,农村村民一户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面积标准处罚后办理了用地手续的(含已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为临时用地或超过标准用地的),其子女达到婚龄且具有本村户口无宅基地的,由村委出具意见,可申请分户登记,分户登记后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
第九条&&村集体经批准统一实施修建的村民住宅小区(含住宅楼),因多种原因致使实际住户与原批准的花名不一致或原批准手续未落实到户的,待所在村、国土所、乡(镇)政府审核公示,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条&&宅基地确权登记实行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宅基地上有房屋且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不予确权登记;已经确权登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报经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有争议或经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暂缓登记,待情形消除后,方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二条&&不能提供合法权属依据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先进行调查,&按不同时期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用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阳政办发〔2014〕7号)实施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不超过两层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超过两层的暂缓确权登记,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方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阳政办发〔2014〕7号)实施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未经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权属依据&
第十七条&&确权登记发证的权属依据包括: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1983年县公证处颁发的公证书;买卖房屋的契约(官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约、购房协议书、遗嘱、赠与书可作为参考依据;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不同时期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第十八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标准。
第十九条&&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该时期内,对建房当年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以当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第二十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以当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四、不同时期无合法权属依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处理及确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无合法权属依据的农村集体公益性用地和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类清理,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前提下,对符合有关用地政策且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初审并监督该村在本村公示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处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处罚,办理用地手续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对扩大了用地面积的,按扩建时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本村现行规定面积标准一倍以上,其子女达到分户条件的,申请宅基地时不予批准,可按分户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实施后至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处理后,办理用地手续,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对宅基地面积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不处以罚款,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认识后办理用地手续。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镇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城镇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
对历次清查中,村、乡(镇)、县已收取了罚款及相关款项的,原则上对已处罚部分不再处理,按处罚面积办理用地手续;对村、乡(镇)已收取村民建房款而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办理用地手续,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罚款及交纳的相关款项均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通过购买村集体公房取得的宅基地(以村委收取卖房款原始收据为准),不再处理,办理用地手续。
对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本村现行规定面积标准一倍以上,其子女达到分户条件的,申请宅基地时不予批准,可按分户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本《意见》下发前占用的宅基地处理后,办理用地手续,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对处以罚款的,城镇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罚款标准为30元/平方米,城镇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罚款标准10元/平方米。对占用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地类土地,原则上应依法查处。
对历次清查过程中,村、乡(镇)、县已收取了罚款及相关款项的,原则上对已处罚部分不再处理,按处罚面积办理用地手续;对村、乡(镇)已收取村民建房款而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办理用地手续,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罚款及交纳的相关款项均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对因煤矿塌陷、地质灾害防治、移民搬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村民住宅,待收回原土地权属证件后,对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不予处罚,办理用地手续,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倍以上的,原则上应依法进行查处。
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购买村集体修建的办公房、学校、加工房、畜圈等集体公房取得的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不予处罚,办理用地手续,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下的处以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处以罚款后,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本《意见》下发后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处以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罚款后,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倍以上的,原则上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不同时期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理到位后可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并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时,可按规定进行分户登记。(2)现有房屋拆迁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无偿无条件退出。(3)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时,符合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面积标准实施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占用的农村集体公益性用地,原则上不处罚,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的农村集体公益性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罚款后,办理用地手续,罚款标准按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标准执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历次清查中,村、乡(镇)、县已收取了罚款的(罚款及交纳费用均以原始凭据为依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程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两个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阳国土资办〔2010〕2号)办理。
第三十条&&对本《意见》下发后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只进行罚款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在确权发证时,将处罚通知书及罚款缴纳凭证附入发证档案。
第三十一条&&在土地登记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按新的规定执行。我局日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阳国土资字〔2013〕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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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3040315
河北农村闲置宅基地待盘活 土地确权登记是当务之急
门窗紧锁,锁住一处院落,房墙倾倒,不见炊烟和人的身影。行走冀南乡间拜年,这种情景不时映入眼帘。或许,这些村庄还称不上&空心村&,而若继续&摊大饼&一样四周扩张,将房盖出去甚至荒废,&空心&便只是时间问题,所谓传统农村迟早留下最后一瞥。
同时,按照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而在现实里,宅基地私有观念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如此,既不耕种,也不他用,地不能尽其用,怎样盘活利用闲散宅基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艾村位于平乡县南部,与周围村庄相比,算得上是个大村。近年来,随着交通日渐发达,这个村子里跑外做生意的村民渐多了起来。由于距离县城仅数公里路程,有些富裕起来的村民选择到县城买房居住。
县城的几个相对成熟的小区里,一些住户就来自农村,尤以年轻人居多。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如是,并不稀奇。&挪窝不腾笼&,相应的,其所在村庄的宅基便闲置起来。
在村民老陈的记忆里,10多年以前,村里家家户户种庄稼,人均田地好几亩,一早到晚铆足了劲儿干活。到后来,联合收割机和除草剂出现了,渐渐地,地里头只需几个人就能照顾得很好。机械化释放出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了出去。
据了解,由于青壮劳力外出,留在村里的以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居多。城镇化浪潮冲击着小村庄,谁都不是局外人。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以更急促而决绝的步伐离开这里。
与此同时,不仅仅在艾村,周边村庄临近公路的田间地头,新房渐渐多了起来,这也造成村民居住分散凌乱,村落分布面积过大,村庄外延拉得过长,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进行统一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可想而知。
走在村庄中心地带,一条弯弯的街道两侧,一座座破旧的老房子紧锁院门,透过低矮的围墙,门窗凋敝,院子中的杂物狼藉不堪,显示此地久无人来。而据村民说,至少荒废了七八年了,&以前这条街人丁兴旺,锅碗瓢盆,挺热闹的。&
&荒废&的宅基无人管
现实生活里,很多农民坚持认为,自家的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
总结发现,造成宅基地荒废闲置,除了上述部分到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村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屋却无人居住的主要因素以外,还有村民在当地自建新住宅,旧宅基地却依旧存在,从而形成了闲置。
此外,还有些村民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新建房屋,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原来宅基因此闲置。
与村民聊天时,很多人坦陈&能多占一套是一套&,即使无人居住闲置,谁也不会选择将旧宅基按规定返还,这种现象在农村到处可见,大家都习以为常。
其实,村民们大都不清楚的是,就目前有关法律规定,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占有宅基地的村民。
值得一提的是,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宅基地进行明确的界定。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也没有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这个用语。
按照国家政策,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很多村民却认为,老宅基是自己的祖产,搬了新家也不愿意退出老宅,这样就造成了不少人有了新宅基还占着原来的老地方。
&家家情况不同,做通工作不现实。&一位村干部坦言,村上没有强制措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更何况,仅靠村里集中连片腾挪开发,并非易事。
这不由得让人担忧,&人走地不动&、&建新不拆旧&才导致了土地浪费。显然,这似乎是一个难题。这种局面的形成,一个最为通用的缘由是&没有整体规划&。
&宅基&难题并非不可解
毋庸置疑,&老宅&荒废是造成&空心&的主要原因。2013年7月,记者探访曲周县小弟八村,这个平原小村在10多年前就曾发起一场轰轰烈烈的&老宅革命&,其实施效果以及现实意义颇受外界瞩目。
村支书张敬云说,&老宅革命&的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占收回;违章拆除,畅通道路&。推进过程中,张敬云和村委干部&打头阵&、党员干部第二批、干部亲属第三批&&普通村民自然也就开始配合,&不偏心,公心办事,一把尺子衡量事情、处理事情&,&老宅革命&得以顺利开展。
饭要一口口吃,路要一步步走。张敬云说,&新民居建设不能摸黑赶路,必须规划先行。有领导提议说要整村搬迁,我嘴上打哈哈,一直不行动,因为心里清楚必须从实际出发。&
2009年7月,小弟八村请专业设计公司制定了到2020年的小弟八村建设规划。有了整体规划,具体实施还得一户一户来。统一建还是自己建,张敬云说,这一切都由村民自己说了算,&可以报名由村集体统一筹建,也可以自己掏钱翻盖,但是有一点,即不能超越规划好的边界。&
小弟八村模式有赖于一位&一身正气、一心为民&的老支书,其模式或多或少并非不可借鉴。但是,若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则不得不依赖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如若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空心化问题不仅会更加严重,而且将长期存在。
土地确权登记乃当务之急
可喜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并要求&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在业界人士看来,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决心打破农地专用的垄断现状,以增强保障农民利益的决心,同时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土地矛盾问题。
与此相应,2014年,河北省一号文件也提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研究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努力争取国家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
不可否认的是,宅基地流转是未来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记者走访时,不乏村民希望建立明确的城乡土地置换机制,&将原有农村宅基地退耕后,按一定比例置换中心村或城镇建房用地。或者通过农村宅基地流转,给家在城市的农民工带来收入,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不过,这一切都缺少一个大前提,就是没有形成完善而健全的土地统一登记制度,很多农民手里的证件要么没有,要么制式不一,非常混乱。&2月11日,邯郸市殷清利律师表示,没有确权登记,一切无权益从谈起,遑论担保、抵押等。
他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以证实观点。永年县姚寨乡西河东堡村,面对人民路东延、市外环东南环开建,村南侧新建房屋林立,村中也不乏空闲宅基。栗某某的老宅因与北侧郝某存在争议,而自己宅基证丢失,便于2011年开始要求永年县国土资源局公开自己宅基证土地登记材料以便用于核对尺寸,至今经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二审,丢失赔偿复议、行政诉讼一、二审等程序,最终永年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其登记仅提供一张《清理宅基地登记表》。而按照栗某某观点,该表系伪造,与邻居登记表笔迹、尺寸等不符,而且不是自己手印。目前,他又启动了撤销郝某宅基证的诉讼。
从1986年《土地登记规则》实施至目前的《土地登记办法》,两者都规定了宅基地的严格办理程序,但如栗某某一案却仅有一份《清理宅基地登记表》,&这不能不说农村土地登记的混乱&。
多年以来,殷清利律师持续关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他看来,事实上,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然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归属个人,&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不改变,但使用权明确到村民使用者头上&。
据介绍,有观察者观点认为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首要前提是,要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占有年限。对此,殷清利律师不予认同,目前对于农村宅基地而言,当务之急并非双权分离,也不是给集体建设使用权设定使用期限。而应该尽快地完成新一轮的土地登记确权工作,以便与城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共同构筑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只有建立这一体系,便能充分有效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抵押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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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14年实现70%以上
来源:杭州网&&&&&&
作者: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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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1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地深化服务举措,周密制订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2014年内,实现依农户数农村宅基地发证率达到70%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实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
8月1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地深化服务举措,周密制订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2014年内,实现依农户数农村宅基地发证率达到70%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实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
《通知》要求,要开展调查摸底。结合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档案检查清理工作,组织乡镇、村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的调查摸底和清查工作,掌握&一户多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建房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情况,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况,以及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情况。
《通知》指出,要制定操作细则。遵循&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政策,加强宅基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坚持先易后难,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建房审批手续不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宅基地确权登记操作细则,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主体确定、规定面积内未批先建处罚标准、超占面积处理、建房或占用宅基地历史时间段认定等具体办法,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做到应发尽发。
《通知》规定,要规范确权登记。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对于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先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对于拆旧建新的,严格执行新宅基地审批与原宅基地收回同时办理的规定,并在新宅基地登记时同步注销原证。规范宅基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已征收或拆迁补偿到位且未注销登记的,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通知》还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成果应用。坚持&规划合理引导、节约集约用地、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完善和改进宅基地审批机制、共同管理的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并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在&三改一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征收等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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