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几个人叫多少个叫游文丽的人

找学校,搜学校,学校口碑早知道!
您可以免费发布教育培训信息,找学校,找课程,找老师,学校建站,发布新闻动态,招生培训等。
LOADING...
您当前的位置: >>
>> 人大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唯一校内优势教学
人大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唯一校内优势教学
LOADING...
招生对象:人大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唯一校内优势教学
课程名称:
培训费用:面议优惠价:面议
开课日期:随到随学/常年招生更新日期:
截止日期:人 气 度:<font color="#FF次
授课方式:周末班 -
授课学校:
信息来源:&
上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报名免费咨询电话(9:00-18:00)
招生老师:魏老师
详细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宾馆1406室
注册时间: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  失败是什么?没有什么,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   如果不想做点事情,就甭想到达这个世界上的任何地方。 &木森教育机构,又称木森教育,由北京大学等高校教授组建,位于北京大学,是国内专业、权威的考前培训教育机构,目前木森教育以学历类、财经类、资格类等考试的考前培训为核心业务。 课程安排(木森教育)特此声明(一切课程与费用以官网为准)人大校内(部分课程)详情请来电全程班―2013.4(周六)会计实务-课时88优惠价1200财务管理-课时72优惠价1000经济法-课时72优惠价1000 三科3080郭建华―韩文莲―游文丽 木森指导您步入理想的殿-堂:心有灵犀一点通 学校名称:北京大学校区木森教育公司地址:北京大学资源宾馆四层教育机构1406室(北京大学西南角)乘718、394、332、333、运通106、运通114、运通118、在海淀桥北下车电话:010―62-56-21-99& 62-56-75-99Q:30-10-00-95 学会正确的表达思想,从“我要”开始练习,越直接越好。  嘲讽是一种力量,消极的力量。赞扬也是一种力量,但却是积极的力量。  我们要振作精神,下苦功学习。下苦功,三个字,一个叫下,一个叫苦,一个叫功,一定要振作精神,下苦功。 &
上一课程:
下一课程:
真实姓名:
性  别:
报读人数:
手机号码:
所在地区:
学员留言: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求,请在这里详细说明。
* 温馨提示:如果24小时内没有与您回复请直接电话联系学校,以免耽误您的报名!
小贴士:本页信息由用户及第三方发布,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详情请阅读求学快递网免责条款。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_教育学习-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原作者:游文丽 张学慧 张 晓)[摘要]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本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关键词] 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中间线;东海争端解决[中图分类号] D9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8)03-0013-06当今世界,各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赖于对能源的占有。自20世纪60年代伊始,东海海域被发现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油气资源,这使得资源极度贫乏的日本非常紧张,由此引起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争议。笔者试图从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的起因入手,通过分析两国的主要分歧和焦点问题,寻求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一、& & & & 东海概况及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一)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东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北面濒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南海相通,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其东西宽260-520公里,总面积752000平方公里,中日东海间最宽处为360海里[1]。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地貌可分为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东海大陆架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在1000公里以上,总面积约占83万平方公里。整个东海海床由大陆架构成,它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同大陆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整个陆架和大陆平原的连续性非常明显。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再向外倾斜,坡度急剧增大,开始进入冲绳海槽西侧的陆架斜坡,地形呈阶梯状下降。这一狭长地段即为大陆坡[2]。(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赞助下,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组成了一支包括中、美、日、韩四国12位专家的考察团。考察团在东海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勘测,提交了相关技术报告,简称埃默里报告。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3]。同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中国东海大陆架,尤其是钓鱼岛附近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4]。这一消息引起了东海周边国家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1974年,日本未经中国同意,擅自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其所划定的共同区域包括中国主张的一部分大陆架。1983年,日本开始单方对本国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个方面的调查,为东海划线做好了准备。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两国东海争端的序幕由此拉开。2004年,当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上设立的位于“平湖”油气田东侧的“春晓”油气田开始进入实质性开采阶段时,中日东海油气争端再一次激化。日本经济大臣中川昭一在2004年的东盟与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上指责中国在东海建设的“春晓”天然气项目侵犯了日本海洋权利,并威胁要采取对抗行动[5]。实际上,中国只是在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东海大陆架所谓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进行了石油开采。由于中日两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大陆架的划分方法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在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上又互不相让,这使得东海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二、中日东海争端的理论分歧、焦点问题及分析(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理论分歧及具体分析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曾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块海域,其宽度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其在法律性质上是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第三种海域。《公约》第74条第1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如何理解“公正”原则,《公约》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中国和日本虽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公约并没有明确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具体划界规则,因此两国对“东海海域划分”存在着严重分歧。适用自然延伸标准还是等距离中间线标准,成为当前中日两国争议的矛盾焦点。1. 日本的主张――等距离中间线方法日本政府为在东海谋求最大利益,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标准对东海进行划界。为此,日本不顾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在对待《大陆架公约》的态度上多次反复。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当时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主要是因为当时《大陆架公约》规定,“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而当时的日本是大陆架非常窄的国家,这无疑会影响日本对大陆架上定居种生物松叶蟹的捕捞,使日本的海洋经济利益受到很大损失,因此日本竭力反对《大陆架公约》。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在围海造田的同时又表示赞同《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便是该公约明确采纳了等距离原则的概念。它规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这样一来,日本就可以利用《大陆架公约》在东海问题的争辩中找寻依据,以便在东海这个被称为“第二个中东”的地区获取更多海洋权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确立了以自然延伸标准划分大陆架的方法,日本对此表示反对。它认为,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划界将减少国际海域的范围,并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于是提议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取代大陆架制度,因此,相应的海域划界就完全可以依靠等距离方法解决。总之,日方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以及军事方面的考虑,主张适用等距离方法划分东海海域。为配合其观点,日本于1996年6月颁布了国内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原作者:游文丽 张学慧 张 晓)2. 中国的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公平合理原则为基础,适用自然延伸原则来处理东海划界问题。具体理由如下: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依据。《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具体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由于冲绳海槽的存在,其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自然将东海海域一分为二,成为天然的分界线。这一地理特点使得中日东海划界必须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才是公平合理的。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针对日本对东海海域划界原则的主张,中国代表曾声明:“‘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线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7]由此可见,对于海洋划界,中国的原则立场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争议双方共同协商划定。1998年6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映了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处理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 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3. 笔者剖析中日两国有关东海海域的划界分歧属于海岸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但在具体划界时,究竟是适用日方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方法,还是中方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更符合国际法和《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呢?笔者从公平原则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的关系入手给予具体分析。根据《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定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础原则。也就是说,在大陆架划界中,无论争议各国采用何种划界方法,最终都必须达到公平的目的或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从《公约》第76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的是已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根据先占或宣布或声明产生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必须考虑的第一因素,并且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时,必须以不侵犯另一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为前提。因为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等距离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方法,但如果适用等距离方法将带来不公,我们则不予考虑。如果在两国自然延伸的界限大体相等、海岸线大体相等、没有例外地形或特征等地理因素足够简单的情况下,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分也可以适用等距离法。如果不顾实际情况,把等距离方法生硬地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地理环境,只能带来划界的不公平,违背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8]。(二)东海争端之焦点问题在东海争端中,冲绳海槽决定着中国与日本是否是“共架国”,因而决定着划界原则的适用。因此,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钓鱼岛领土主权则是无法绕过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权的确立直接关系到与之相联系的大片海洋资源的归属,不容忽视。1. 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多达2719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9]。日本主张中日东海海域划界应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根据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他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架国”,冲绳海槽仅仅是两国大陆架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不具有划界效力[10]。冲绳海槽究竟能否获得划界效力,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地貌特征。根据地质学家的考察,冲绳海槽整体呈由东北向西南倾斜的地势,自西向东,可以将其分成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宽度30-150公里,海槽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南深北浅,水深米。海槽西侧的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活动十分活跃。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11]。《公约》规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由于冲绳海槽的实际深度已远远超过《公约》规定的水深,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认定,所以冲绳海槽理所应当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此外,国际判例承认,如果在划界区域内存在一种足以割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在地质上连续性的、显著的断裂构造,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为构成属于两个国家自然延伸的两个大陆架时,那么海域划界就必须按照此断裂来进行[12]。上述冲绳海槽表现的这种地貌特征,再次说明了日方以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偶然凹陷而主张适用中间线原则来划界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冲绳海槽应当成为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中日之间应当按照自然延伸原则确定两国大陆架的划界原则。2. 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1) 钓鱼岛的归属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13]。日本以其非法控制的钓鱼岛为基准点,提出与中国共架的主张,并因此要求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企图占领中国21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不难看出,日本出于经济利益、政治军事利益的考虑,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日本所谓的“依据”有:历史上,尖阁诸岛属于“无主地”。尖阁诸岛是由日本人首先发现并命名,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归属日本。地理上,尖阁诸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实际利用上,1896年日本籍人古贺辰四良获得了该岛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 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屿的有效统治。(原作者:游文丽 张学慧 张 晓)国际条约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均无钓鱼岛的记载[14]。另外,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而于1951年同美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以及1972年日本和美国再次签订的《归还冲绳协定》中均有钓鱼岛的记载。但情况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用事实说话。首先,在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上,确实有“依先占”原则发现“无主地”,并据为己有的例子,这是符合国际法的。但钓鱼岛,即日本所称的“尖阁诸岛”或“尖阁列岛”,在历史上并不是“无主地”,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明代开始,作为中国藩属国的琉球也一直承认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领土。而日本不仅在1875年霸占了我国的琉球群岛,而且在1879年兼并了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其次,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中国战败,签署了《马关条约》,被迫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日本便趁机侵占了钓鱼岛。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时,以及日后的国际条约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再次,日本对于钓鱼岛,不论是实际利用上还是与美国签订协议上,都是以非法占有钓鱼岛为基础的,这从权利本身的来源而言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日本只是基于钓鱼岛附近海底丰富的油气资源而对其实施有计划的控制。在日本学术界也不乏实事求是的声音。1972年10月,日本现代评论社出版的《“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的解明》一书中,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先生以《钓鱼诸岛的历史与所有权》一文阐明,钓鱼岛历史上是属于中国的。另外,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先生在其出版的《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也持相同意见[15]。从以上分析可知,钓鱼岛的主权,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应当并且只能归属于中国。日本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钓鱼岛问题上不肯让步,加之美国因素的介入,使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变得棘手。(2)钓鱼岛的划界效力钓鱼岛等岛屿位于中国台湾东北日本冲绳西南,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 海里左右,在地理位置上恰好位于两岛中央[16]。这种位于两国中央的岛屿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作“中界岛”。中界岛在划界时主要有三种效力:第一种是全效力,即把岛屿当作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与本国领土一样享有大陆架。第二种是部分效力,即不把岛屿作为基点但要视具体情况允许其享有适当的海域。第三种是零效力,即不把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也无适当海域。因此,关于钓鱼岛是否可以作为划界基点的问题,只要排除全效力的情况即可。首先,基于上述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论述可以得知,钓鱼岛并不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其次,关于钓鱼岛是否应拥有大陆架?关于岛屿自身的大陆架问题的最早规定在1958 年的《大陆架公约》中,但由于中日两国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只能适用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121 条规定:①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②除第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③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事实上,钓鱼岛面积只有4 平方公里左右,岛内的生存环境相当恶劣。其它几个小岛面积更小并且没有饮用水,均不适合人类居住。假如不借助于外界帮助根本不可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根据《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不应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对此,马英九在《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一书中也持相同观点。可见,中界岛借以获得划界效力的因素,钓鱼岛等岛屿一条也不具备。基于此,钓鱼岛等岛屿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力,日本以钓鱼岛为基点划界的主张不能成立。三、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一)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方法日至13日,温家宝总理成功访问日本,中日两国在东京发表了《中日联合新闻公报》,其中就东海问题达成以下共识:努力坚持将东海变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同意在最终划界前,在不损害双方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立场下,根据互惠原则共同开发东海[17]。《中日联合新闻公报》为两国解决东海问题设定了基调。笔者认为,解决东海争议,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目前,国际法上承认的解决两国争端的唯一途径就是和平解决方法,不允许任何国家采用武力方法解决任何争端。我们在坚持和平解决东海争端的基本原则下,具体可采取协商与谈判的政治方法和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的法律方法。但由于目前我们将东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法就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所谓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协商一致,分享尚未统一划界的领土即争议重叠区潜在的自然资源,对重叠区尤其是自然资源共同行使管辖权。可见,共同开发对争议区域的潜在资源是通过合作协议实施勘探开发的,有利于消除各方分歧并获得实在的利益;同时,共同开发本身不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因此也不影响日后争议区域的主权划定[18]。为了解决中国和周边国家之间关于南海地区的主权争议,1987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菲律宾副总理劳雷尔时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谈判方案。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试图通过和平对话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目前,在尚未彻底解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之前,为了不妨碍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无疑是最务实有效的方法。具体来说,对于中日东海区域进行共同开发可以借鉴中国在南海争端中所运用的确定共同开发区域的方式。即在争议较小的区域内圈定较小范围的共同开发区域,进行共同合作开发,在开发实践中不断增强合作的程度、扩大合作的区域。中日双方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如图所示:其中,中方的权利主张是A+B+C区域,而日方的权利主张是B+C区域。以上图文展示了中日两国权利主张的重叠区域(A区、B区、C区),双方可将A、B、C区域视为合作区。首先对争议较小的A、C两区,双方可以进行较低层次的合作,比如签订石油开采合同。双方应就自己管理区域有关石油合同的订立、批准、期限、中止或延长等事宜通告对方,并将其石油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给对方。待时机成熟后再借鉴A、C两区的合作经验,对争议较大的B区进行合作。例如:在该区域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由两国共同管理,适用统一的石油开采规章、开发方式和税收政策并平分开发收益。为此目的,双方可设立部长理事会和联合管理局两个机构。部长理事会由两国指定的同等数目的部长组成,代表两国监督A 区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A 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联合管理局向部长理事会负责,根据两国法律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能力,对A 区内日常石油开采活动和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如签订、修改、终止合同、分配收益、提供建议、颁布规章、取得和处理动产及不动产、提起诉讼或应诉等[19]。(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具体实施步骤1. 加强对东海海域的调查和勘探工作,同日方进行积极磋商东海划界问题涉及历史、地理、地质、海洋、法律等方方面面的资料和信息,谁掌握更多的资料和信息,谁就能在谈判中占有主动权。日本方面已经在东海领域收集了大量的资料,我们也需要加强东海领域方面的研究,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为在今后谈判增加更加有利的筹码。虽然日本政府己经接受了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具体方案的制定还有待时日。因此,我们要利用目前有利的环境,积极同日方进行磋商,努力缩小双方分歧,寻找到合作的契机。(原作者:游文丽 张学慧 张 晓)2. 进一步完善中国海洋法律规范根据国际法,如果一国对自己本身曾经拥有的权利放弃后,其他国家就可因此而取得。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在东海大陆架拥有相应权利,这是我们不能主动放弃的。在目前我们无法通过谈判等方式收归主权的时候,我们可以完善相应的国内海洋立法,为将来对钓鱼岛行使主权争取主动权。中国海洋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如中国海洋法中公布的领海基点、基线并未包括台湾、澎湖、东沙、中沙、钓鱼岛。所以,中国应加强海洋立法,尽早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海洋基本法、公布中国新的领海基点、确定我国管辖海域的边界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同时对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中国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20]。在世界各国对能源争夺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中日东海争端也在日益升级。根据国际法规范以及国际海洋划界原则的规定,东海海域划界应依公平原则,采用自然延伸标准,其界限直至冲绳海槽。但东海海域毕竟涉及到中日两国的重大切身利益,甚至关乎中日两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双方在短时间内难以相互让步。双方目前最优的选择就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赢。在条件成熟后,可通过法律方法,以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东海争端。[参考文献][1]贺欣.中日东海争端中的国际法问题[A].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C]. 北京:法律出版社.p284.[2]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杨金森,高之国.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p32.[4] [5]王炜.中国东海资源之争[J].Fortune World,2005(3):p53.[6] [日]高桥庄五郎著,李杰译.尖阁列岛纪事[M]. 北京:中国地质矿产部海洋地质调查局出版,1983.p20.[7]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李超.论大陆架划界之公平原则[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p13~18.[9]张东江,武伟丽.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及其解决――从国际法角度的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4) .[10]宋理政.中日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及其解决前景[D].山东:青岛大学,2007.[11]翟世奎,陈丽荣.冲绳海槽的岩浆作用于海底热液活动[M].北京:海军出版社,.[12]陆勇.从国际法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3]孔静静.浅议中日东海权益之纷争[D].吉林:吉林大学,2006.[14] [16]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M].台北:正中书局,1986.p24.[15]陈振祯.钓鱼岛问题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6.[17]龙富.中日联合新闻公报概要[J].日本研究,2007(2):p75.[18]高之国,张海文,贾宇.国际海洋法论文集(一)[C]. 北京:海洋出版社,.[19]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可能方案[J].法商研究,2005(1):p32~36.[20]陆勇.从国际法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On the Settlement of Sino-Japanese Dispute on East China SeaYou WenliZhang XuehuiZhang Xiao(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BUCT, Beijing 100029, China)Abstract: The dispute of Sino-Japanese on 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has been existed for quite a long time. In view of demarcation of the Sea, China and Japan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and of equidistant median line respectively, which leads to the no substantive progres while on energy cooperation, although the two countries have a positive attitude, they also failed to reach any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program.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geographical lo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analysis on the reasons of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It discusses not only the different theories held by the two parties, but also their ideas of the principles of demarcation. And this paper has also focused the analysis of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on the following two aspects: the delimitation effect of the Okinawa Trough and ownership of Diaoyu Islands. In conclusion, the article firstly devotes its attention on how to resolve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not only should we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but also we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of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such as international stability. On basis of this, the paper focuses on methods and concrete step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of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s on the East China Sea.Key words: princ principle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n the East China Sea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教育学习好评教育学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世界上有几个人叫张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