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中等莘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法律专业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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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普及义务教育迅速发展的主要经验
  公元一八六八年,日本发生了明治维新。这是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结束幕府统治,谋求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自上而下的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经过这次维新变革,日本摆脱了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危险境地,成为独立自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用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产阶级二百年左右走过的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道路,成为向西方学习最有成效的国家。在这方面除了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之外,教育是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的。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政府和人民,非常重视普及教育对发展社会政治、经营济的巨大作用,他们千方百计地加速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明治五年(一八七二年)政府颁布了《学制》,首次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口号,提出了“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的要求。到明治十九年(一八八六年)文都省在《小学校令》中,作出普及小学四年义务教育的决定,提出了“义务”教育的要求,到一九OO年又作出免费普及四年义务教育的决定,增加了免费教育的要求。总而言之,日本的普及义务教育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普及--义务--免费。它免费普及四年义务教育总共花了二十八年的时间(从一八七二年至一九OO年),而免费普及六年义务教育也只是花了三十五年的时间(从一八七二年至一九O七年)。这个速度是十分快的,所用的时间也是比较短的。而产业革命时间早,资本主义生产时间长,物资财富比日本雄厚的英国、美国和德国,它们的免费普及小学教育的时间都比日本用的时间长。
  英国于一八七O年颁布了“福尔斯忒法”亦称“初等教育法”,规定了五至十二岁的儿童应受初等教育。一八七六年补充规定,父母有送子女入学的义务。一八八0年又规定初等教育为强迫教育。一八九一年开始实施免费初等义务教育,但是,以后还有相当数量的小学校仍然收取学费。一直到了一九一八年才达到全国范围内实施全面的免费初等义务教育。前前后后花了四十八年的时间。
  美国由于立国之始在宪法上即规定了教育为各州的保留权,这就成了教育地方分权的法律依据。所以美国的义务教育法是由各州分别自行颁布实施的。而美国的普及义务教育一开始就是以免费为原则的。最早制定义务教育法案的是马萨诸塞州,时间是一八五二年。此后,各州纷纷颁布义务教育法案。最晚的一个州是密西西比州,时间是一九一八年。所以就美国全国范围来说,从一八五二年第一个州颁布义务教育法案算起,到一九一八年第四十八个州颁布义务教育法案止,中间花了六十六年的时间。
  德国从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在位的一七三六年,就提出了五至十二岁学龄儿主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到了一八五O年的宪法中,在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内,规定了公立小学免收学费的义务教育制度,但是,全却实现小学的免费普及义务教育则是在一八八八年,前后经过了一百二十五年之久,它的速度远远落后于日本。
  一、日本普及教育迅速发展的客观条件
  为什么落后的、封建锁国的日本,一旦实现了明治维新的资产阶级变革,普及教育的发展速度会是如此之快呢?这是有着国际、国内的复杂因素促成的。首先是德川幕府后期,世界的局势,特别是亚洲的局势有了一个巨大的变化。十八世纪以来,英国侵占了印度,在印度设立了代表殖民主义统治的总督,通过东印度公司控制了印度全国的经济命脉,使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一八四二年,中英鸦片战争后,英国侵略者依仗着他的坚船利泡,强迫中国清朝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割地赔款,五港通商,打开了封建的古老中国的大门。使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地位。
  在西方列强侵略亚洲的形势下,一八五三年,美国的海军准将柏利率领四艘军舰闯进了日本的浦贺港,要求幕府接受美国要求通商贸易的总统书信,未获结果。一八五四年二月又闯进了神奈川河口,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最后通牒。幕府被迫于一八五四年三月,签订“日美和好条约”,对美国开放下田、函馆两港口。一八五八年,又强迫日本政府签订“日美友好通商条约”。日本开五港通商(横滨、长崎、兵库、新漓、函馆)。承认美国在日本的领事载判权,允许美国商人在江户和大阪的停留权,并且丧失了关税的自主权。同年七月至九月,又同俄、荷、英、法,先后签订了类似的条约。
  东亚的国际局势和上述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极大地刺激了幕府的一部分中、下级武士和爱国的日本人民。他们为了避免日本论为列强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悲惨地位,纷纷提出自强兴学,开化民智,发展教育的主张。其中不少人就成为后来的维新志士。这是国际条件方面,另一方面从国内情况看,幕府末期由于工商业的发展,町人(市民)阶层的力量壮大起来,他们积极要求自己的子弟接受读、写、算的基础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必要知识。所以当时除幕府和各诸侯藩设立藩校培养统治阶级的接班人之外,各地的僧侣、下级武士和商人平民中的知识分子,开办了大量的寺子屋(在各乡、镇村招收学童进行启蒙识字教育的一种学塾)招收庶民子弟入学。这种学塾在江户幕府末期逐步增长,而且增长的速度很快。根据石川松太郎先生的调查统计如下表:
德川幕府时期寺子屋发展数量表
寺子屋开业数
年平均开业数
宽永--延宝()
天和--正德()
元文--宽保()
延享--宽延()
弘化--嘉永()
安政--庆应()
明治1-8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寺子屋的开办数,在宽政时代(一七八九至一八OO年)以前,每年只有十二、三所;到文政时代(一八一八年至一八二九年),增至每年五十多所,到了天保(一八三O至一八四三年)以后,则激增至每年百所以上,特别是安政至庆应时期(一八五四至一八六七午),即日美友好通商条约签订以后,寺子屋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平均每年开办数达三百零六所,仅十三年时间就增加了四千二百九十三校。根据完全的统计,到明治维新时,日本全国的寺子屋己发展到一万所以上。甚至明治初期还新开办了一千多所。这一万多所的寺子屋为明治政府实施《学制》后的普及教育,准备了良好的基础。日本国立教育研究所在其一九七八年出版的《日本教育的现代化》(张渭城、徐禾夫等译)一书中指出:“德川时期的寺子屋所提供的教育的大普及,是造成小学教育迅速发展的一个基本要素”。这个评价是十分恰当的。
  幕府后期寺子屋的大发展和人民重视文化教育,是日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但这只是造成明治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条件,而决定其普及义务教育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日本政府的教育政策及其具体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抓住了四个方面的关键环节,并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加强,总结经验教训,使普及义务教育得以顺利地实施下去。
  二、加速日本普及教育的四个关键环节及其主要经验
  日本普及教育较其他国家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上述的客观历史条件之外,主要是由于日本政府正确地抓住了普及教育的四个关键环节。这就是:
  (一)政府提出“教育立国”的政策。朝野上下普遍重视兴学,把教育看做是实现国家总政策的极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首先是明治政府为了重视兴学育才,在颁布《学制》时,以太政大臣(相当于宰相)的名义,发出了关于奖励求学的训令(即太政大臣布告第二百一十四号)。在布告中说:“人欲各立其身,各治其产,各昌其业,各遂其生之道无他,务需修其身,开其智,增长其才艺,此必须学而后能也。……故设学校学习日用常行之读、写、算士、官、农、商,百工技艺以及法律,政治、天文、医疗等等。学问乃立身之本,凡人皆不可不学。……今文部省制定学制,并逐步改革教则,自今以后,一般人民,无论华族、士族兵、衣、工、商及妇人女子,均期作到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为父兄者宜体会此意,深爱其子弟,务使之学”。
  其次是一些启蒙教育思想家著书立说,到处讲演,广为宣传,也起了重大的作用。其中尤以福泽谕吉的《劝学篇》影响最大。该书从明治五年二月,发表第一篇起,到明治九年十一月发表第十七篇止,五年半的时间内发行总数达到了七十万册。这个数字还不包括违背出版法私自翻印的册数在内。仅第一篇的真伪版本合计就有二十二万册之多&如与当时日本的三千五百万人口相比较,则一百六十人中就有一人读过此书。可见宣传之广泛。福泽在《劝学篇》中,提出了人人平等,普速受教育的杜会舆论。他说:“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即天生的人一律平等,不是生来就有贵贱上下之别的。……人要是不学习就没有知识,没有知识就会成为愚人,所以贤愚之别是由于学与不学所造成的”。他又说:……“环顾世界各国,有的因为文明进步,文事武备都很昌盛,成为富强的国家;有的因为没有开化,各方面都很落后,成为贫弱的国家。一般地说,欧美的国家富强,亚非的国家贫弱……贫富强弱并非天定,而决定于人的努力与否,今天的愚人可以在明天变成智者,从前富强之国可以现在沦为贫弱,古今这种例子是不少的。我们日本人应以此立志求学,充实力量,先谋个人的独立,再谋一国的独立”。除福泽谕吉外,还有政府的重要领导人也大力提倡教育。其中有木户孝允,岩仓具视,伊藤博文、大木乔任、田中不二麻吕等人。例如木户孝允大声疾呼地说:“为改此风、为矫此弊,应以学校为当务之急。我今日之文明,应有真正之文明,我今日之开化,应是真正之开化。唯求国家永安之长策,仅在于贤才之辈出……今日我国之人,与美欧诸洲之人相异者,只在学与不学而己。”当时的日本朝野上下,“教育立国”的舆论宣传,深入人心,社会人士对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的极端重视,是普及教育迅速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
  (二)教育经费的负担逐步摸索到一个合理分配的妥善方案
  日本教育经费的支出,占国民经济和财政支出的比例之大,世界驰名。在所谓“教育立国”的思想指导下,日本政府和民间企业、社会团体对办教育是不惜花费金钱的。他们认为:“只有救育投资才是最好的投盗”。根据统计:从明治十四年(一八八一年)到昭和四十年(一九六五年),八十四年间日本的国家和地方教育经费合计共增长了十六万倍。当然,这中间有极大的通货膨胀的因素在内。如果去掉通货膨胀的因素,单纯以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实质额计算,八个四年间,实际上增长了一百四十六倍。平均每年增十一点七倍。如果把国家和地方分别计算,则国家经费增长了七百一十八倍(因国家经费原基数小故增长倍数高),平均每年增长八点五倍。地方经费增长八十一倍,平均每年增长近一倍。从发展的阶段来看,明治初期到中期,国家教育经费支出只相当于地方教育经费支出的九分之一。也就是说,当时负担教育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承当,它是中央经费的九倍。到了大正中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中央与地方责担教育经费为)1:6,中央经费相当于地方的六分之一。到了昭和五年(一九三0年)中央与地方的比例为1:2,中央为地方的三分之一。到了昭和十五年(一九四O年),中央与地方经费的比例为7:10,中央教育经费是地方的百分之七十。到了昭和十九年(一九四四年),中央经费一跃而为地方经费的二倍。从此以后,日本实现了以中央经费为主体来负担国民公共教育(包括普及义务教育的费用。从而使日本的普及义务教育得到了稳步而迅速的发展。
  日本教育经费的逐年大幅度增长,是日本普及义务教育得以顺利成功的又一个重要条件。没有这个强大的物质基础做保证是绝对不能成功的。然而,日本在普及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分配上,也走过一个曲析的弯路,这中间有着一定的经验教训。明治初期至中期,当时是维新伊始,百废俱兴,百业待举,国家财力有限。尽管明治政府的当权者们,口头上高喊“普及教育”,“全民皆学”,但是由于财政匮乏,政府掌不出很多的钱办国民义务教育。《学制》实施后,教育经费的使用重点是在高等教育方面。“每年分配给普通教育的经费总数仅有三十万元至七十万元,六岁到十三岁的学龄儿童;每个人只分摊到九厘钱”。(见《日本教育的现代化》第29页),简直是象征性的经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把普及教育的经费负担交给了地方负责。当时地方的经济还很落后,财政也很弱,于是就把教育经费的一大部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长。形成“谁上学谁拿钱”。让家长拿出高额学费和各种教育杂费,有时还有摊派性的教育捐款,弄得人民叫苦连天。这样使普及教育的经费,缺乏有力的经济支柱,形成了有名无实。造成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很低,流动率很大,巩固率很差的特点,这是一大教训。详见下表:
明治时期小学注册入学率和实质入学率比较表
注册入学率
实质入学率
注册入学率
实质入学率
明治6年(1873)
  如前所述,明治初期的普及教育虽然带有强制性,但由于不是免费妁的义务教育,学生家长负担不起高额学杂费,造成了一年级注册入学率比较高,以后逐年减少,到了毕业年级则所余无几了。也就是说注册入学率和实质入学率,二者中间有很大的差距。例如实施学制后的翌年(一八七三年),学龄儿童的注册入学率是百分之二十八点一,而际入学只有百分之二十点四;到了一八七八年,学龄儿童入学率算是超过了百分之四十;而实际入学率只有百分之二十九;到一八八三年;学龄儿童入学率号称超过了百分之五十。但实际上只有百分之三十三点二,然而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一九OO年则情况大不相同了。当年的学龄儿童实际入学率就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七点八。而时隔四年之后的一九0四年,儿童实际入学率达到了百分之八十三四,年时间增长了百分之十五。一九O七年进一步实施免费普及六年义务教育后,国家和地方教育经费都有所增加,因此,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也增长的较快。四年后的一九一一年,儿童实际入学率已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从根本上制止了学生的流动。所以免费教育同不免费大不一样,只有免费的义务教育才都够成为真正的义务教育,也就是日本普及教育的最终结论;也是它的重要经验教训。
  (三)各项教育立法保证了普及教育的顺利实施
  日本的普及教育,从颁布《学制》以来,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令的约束。战前是以帝国宪法和教育敕令及各个时期的《教育令》和《小学校令》等加以规定。是以明确的教育立法加以保证。
  (1)战前的教育敕令
  日本战前的普及教育法令是从一八七二年文部省颁布《学制》开始的。不过当时还是劝学和督学的性质,没有规定为义务制。到了一八八六年颁布《小学校令》时,则是'以令第一、三、四、六条规定了六至九岁的学龄儿童受四年义务教育的制度。当时的义务教育还不是无偿的,规定要缴学费。直到一九OO年《改正小学校令》第五十七条才规定了四年制免费义务教育,一九O七年《改正小学校令》第十八条又规定了六至十一岁学龄儿童的六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制度。战前的普及义务教育的特点是:教育并不是儿童应享有的权力和国家对儿童承担的义务,而是国民对天皇制国家所承担的“服兵役”、“纳税”和“受教育”的三大义务之一。当时发布布的《教育令》,是以天皇勤令的形式颂布的,令就是天皇的“圣旨”具有无上的法律约束力。法律条文如与今精神相违背,则法律条文被认为无效。由于是以天皇敕令发布《学校令》,所以战前的各种学校令被称作“教育敕令法制”,体现出封建皇权制的残余特征。
  (2)战后的教育立法
  战后的日本,受美国的影响很大。它排除了战前的君主专制,提倡各项工作的立法,教育也不例外。一九四七年(昭和二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后又陆续通过许多具体的教育法规,使日本的教育工柞,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普及义务教育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违犯者视为犯法,并可以罚金。对经济上有围难者;根据法律规定得接受援助;这就使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畅通无阴,顺利实施。
  《教育基本去》第四条明文规定:“国民负有使自己的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所设置的学校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学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开设学校的义务:“市、町、村为使其所辖地区内;的学龄儿童得以就学,必须开设小学校”。第四十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开设学校的义务的规定,均适用于初中”。第七十四条规定:“都、道、府,府、县应为生活在其管瞎地区内的学龄儿童和适龄学生中的符合第七十二条之二并由政令规定的身心故障程度的盲人、聋人、精神薄弱者,肢体不自由或病弱者、开设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和养护学校,以便让他们就学”。这样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全体国民受九年免费普及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教育法》,不仅在就学义务如开办学校的义务方面,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而且还有经济上的援助措施。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特点。如《学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就学的援助:“对于那些因经济原因,被认为就学有困难的学龄儿童的保护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援助”。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开办学校的补助:“町、村如不能承受前两条所规定的有关办学的负担时。经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认可,可由都、道、府、县对其所属的町、村给予必要的补助”。
  《学校教育法》不仅规定了就学和开办的经济援助,而且也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制裁,第十六条规定了使用学龄子女的义务:“使用子女者不得因其使用而妨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九十条规定了违反子女使用者义务的处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金”。对家长和保护人不履行送儿童入学的义务者,也课可以罚金。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保护者的义务,不履行送童入学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另外,在《学校法施行令》第三十一条中提出了对不履行者的罚则。规定有:“长期缺席者的保护人和被认为怠慢就学义务的保护人,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应督促其子女入学,督促后仍不履行者,按罚金临时措置法第四条,对其保护人可以八千元的罚金”。
  上述的一些措施,以法律的强制性,保证了免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四)重视师范教育的发展,为普及教育准备了最重要的师资条件
  明治政府十分清楚地认识到,实现普及教育就需要培养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师资,就必须重视发展师范教育。所以它在颁布《学制时》,在第三十九章中规定:“小学之外,要有师范学校,在此种学校教授小学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实为当务之急”。在第四十章中规定:“小学教员不论男女,必须是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具有师范学校毕业证书者”。文部省根据《学制》规定的精神。在《迅速兴办师表学校》的文件中指出:“师之于生,如同形之于影,形不正而求影直不可得也。故各国设师表学校以培养小学教员也”。由于文部省和整个明治政府对师范教育的重视,在颁布《学制》的前夕,即批准在东京设立了日本第一所师范学校--东京师范学校。一八七三年在大阪、仙台,翌年又在名古屋、广岛,长崎、新泻设置官立师范学校。一八七四年在各府,县设立了师范讲习所或师范传习,所以训练新型师资。同年,在东京设立第一所女子师范学校。一八七五年又在东京师范学校附设中学师范料,以培养中学师资。并且使各府县的师范习所和师范传习所升格为正规师范学校,共有八十二所。由于明治政府积极兴办师范教育,到一八七八年,即《学制》颁布六年后,全国的师范学校己发展到一百零一所,平均每个府,县有两所以上的师范学校,发展速度之快,实足惊人。就在这一年,开始规定了各府、县立师范学校培养的学生数,要适应该管辖区内的学龄儿童数的需要,要考虑小学的发展变化,制订出全面规划,师范学校每年的招生人数由国家确定。这些规定,大大增加了师范学校的招生数量,为普及小学教育输送了大批的新型师资,促进了小学教育的发展。
  一八八六年,森有礼改革了&嫩育令》,单独发表《小学校校令》、《中学校令》和《师范学校令》。在《师范学校今》中师范教育分为两级:即(1)初级师范学校,招收高等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五年。以培养各府、县的小学教师为目标;(2)高等师范学校,招收中学校、高等女学较和初级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学习三年,以培养中学或师范学校的教师为目标。这种两级师范的体制,一直持续到日本战败后的教育改革为止。为了补充普及小学教育师资的不足,除师范学校毕业生,还招收中学校或高等女学校的毕业生,经过培训考试及格,使之担任小学的辅助教师。一九O七年(明治四十年),义务教育延长为小学六年。在此之前,为了准备延长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大量师资。除了将过去招收高小毕业生学习五年的师范学校改为师范一部外,还新设立了师范二部。招收中学毕业生或高等女子学校的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至二年。这是为了培养小学高年级的教师。加速普及小学六年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随着经济发展和生产的扩大,日本高小学毕业生参加劳动的青少年大量增加。昭和政府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的职业训练和军国主义的公民、军事训练,于一九三五年公布了《青年学校令》,把过去的实习补习学校和青年训练所合并为青年学校。进行在职的劳动青少年的公民、军事训练和职业学习。并且规定,十二岁至十九岁的男性劳动青年为义务入学制。把普及义务教育扩大到业余教育的领域。日本政府为了迅速发展军国主义所需要的青年学校,又开办了专为青年学校培养师资的教员养成所,使师范教育体系又有了新的扩大和发展。据统计,到日本战败前夕的一九四四年为止,培养各级各类师资的学校,大体上有六种类型。详见下表:-;岛等(虫子高等)师范学碱师范学校'青年师范学校临时教员养成所实业学校教员养成
高等(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青年师范学校
临时教员养成所
实业学校教员养成所
农业、体育专科学校
  从上表可见,日本在战败前,全国即有各类师资培养机构一百三十七所,在校学生八万一千五百四十二。以四十七个行政区划单位来计算,均每个都、道、府、县有将近三所培养师资的学校。全国每一千人当中约有一名师范学校的在校生。可见其师范教育规模之大。这为战后的日本把普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为九年,准备了良好的师资条件的基础。因为战后第二次教育改革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学艺大学,学艺学部和教育学部,都是由师范学校和青年师范学校升格而成的。战后由《教育基本法》所规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各地需要大量的中、小学师资。特别是初中教师的需要量更大。过去各府,县师范学校所培养的小学教师的数量也是不足的。只占全体小学教师的百分之三十点九,而由其他学校毕业考取教师许可证的占百分之六十九点一。因此,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单纯依靠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培养师资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必须实行师范教育的开放政策,依靠全国的综合大学和单科大学兼负培养中学师资的任务。但是,全国的师范学校确是一支培训师资的重要力量。如果完全忽视它,只依靠综合大学和单科大学培养中、小学师资也是不行的。因为综合大学和单科大学选修教育学分的学生是完全自愿的,而且毕业后取得教师许可证也不一定去当教师。不少的学生到其他行业当职员去了(战后初期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一般的低于其他行业)。所以建立一批稳定的、并且是大学水平的专门师资培训机构,乃成为当务之急。
  在这种形势下,决定了师范学校的升格和师范教育的开放政策。它一方面把战前各府、县的师范学校,青年师范学校合并,升格为学艺大学,学艺学部和教育学部,另一方面在综合大学、单科大学设立教育学分的选修课,以广泛地培养中、小学的师资。一九四七年四月召开的日本教育刷新委员会第八特别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所作的报告,提出了下列议案:①小学校,中学校的教员,由综合大学教育学部,单科大学教育学部以及学艺大学或教育大学培养之,②音乐、美术、体育、家政和职业学科的教员由各有关高等专科学校培养;③废止过去那种公费制和毕业后的指定服务制,④国力、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可培养教员;⑤可分为前期二年和后期二年。在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培养教员的块议》,决议第五项中指出:“现有的培养教师诸学校,认为适当者可改为学艺大学”。根据这个精神,日本全国五十五所师范学校和四十六所青年师范学校,纷纷合并与升格,改为新学制下的学艺大学或综合大学的学艺学部和教育学部。于是设立了东京、爱知、京都、奈良、大阪、福冈等七所学艺大学和十九个附属于综合大学或单科大学的学艺学部和十八个教育学部。这些学艺大学或学艺学部,都是由原来的师范学校升格为大学的。例如东京学艺大学则是由东京第一师范学校,东京第二师范学校、东京第三师范学校和东京青年师范学校合并而成。和歌山大学的学艺学部则是由和歌山师范学校与和歌山青年师范学校合并而成的。在合并过程中,最重大的问题是教授,副教授的资格审查问题。日本政府对此要求的比较严格。首先由各师范学校的教师根据自己的学术水平提出申请,评定教授、副教授的学衔,然后经过大学设置委员会的认真考核,合格者才能担任大学教师。据统计,一般中申请者约占全体教师的百分之五十八,而合格者只占百分之三十三。其中最高的是熊本县,为百分之五十二点六,最低的是秋田县,只有百分之二十一点五。可见升格考核是比较严格的。
  由于把师范学校升格为学艺大学和学艺学部或教育学部,音乐、美术、体育、家政等高等专科学校可以培养对口的中、小学教师,再加上国立,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可设置教育学分以培养中、小学教师,从而保证了中、小学师资的来源,使战后日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得以顺利进行,如果设有在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方面的这些重大改革,那么,只有足够数量的教育经费和校舍设备,而没有大批合格的九年一贯制的师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也是办不成的。日本这种培养师资的开放政策和师范教育“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是普及义务教育得以迅速实现的重要经验之一,很值得我们研究参考。
  三、日本普及教育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普及教育的一些经验教训,可供我们参考与借鉴。这就是:
  1、明确普及义务教育是重大的国策。摆正它在各级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改变轻视普及义务教育,只顾眼前利益,认为“远水解不了近喝”,不让子女上学的短视观点。
  2、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要拔出足够数量的普及教育经费,没有这个物资基础作保证,空喊普及教育,无论如何也是实现不了的。日本明治维新后只是大力鼓吹“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但在经费方面不有保证,造成了普及教育年限越来越下降,由八年下降为四年,又由四遥下降为三年。直至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经济力量骤增,政府对着普及教育专门拔款补助,地方也拿出大量的教育经费,这样才实现了免费普及小学四年义务教育。
  3、大力办好师范教育。根据普及教育的需要,积极发展师范学校的数量。务期使各县师范学校的招生数字尽可能同该管区内学龄儿童入学所需要的师资数量相适应。另外,参考日本师范学校设置二部的作法,可以在有条件的高中附设师资训练班,专门培训高中毕业生志愿从事小学教育工作者和民办教师中急待提高者。在大力提高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以建设一支稳定的优质的教师队伍。
  4、世界各国的普及义务教育都是以免费为前提前条件。日本虽然经历了普及一义务一免费三个阶段,但是,它从义务到免费的时间很短暂,只有十四年的时间。我国是一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比较落后的大国,全国小学的儿童有一亿多人。如果马上提出免费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同时要尽快地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免费教育的要求。义务教育到免费教育之间的时间,不有拖得太长。要尽快地使二者统一起来。否则,普及义务教育是不容易实现的。
  5、应该对普及教育提出一个最低标准,但是绝对不能要求整齐划一,不能搞一刀切。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它是以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规律,和原有教育基础发展不平衡的事实为依据的。违背了这项原则,普及教育的发展就要受到挫折。例如城市与乡村要区别对待,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镇,一般的平原农村和山区农村也要区别对待。这就是说,在普及教育的年限上,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有的可以普及初中,有的可以普及小学五年或六年,有的山区也可以普及四年或三年,这样也可算做暂时完成了普及小学教育的低标准,以后再进一步提高。
  6、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要因地制宜,给各地方以较大的灵活性。普及义务教育是一项群众性的国民教育事业,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办好。千万不要统得过死,不要作整齐划一的要求,但是,根据日本经验,又不能过分自由化或者放手不管,以免形成自流状态,削弱普及教育统一领导。最好是统而不死,活而不乱。
  7、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经济落后和人民生活贫困的地区,应由政府拔出专款。先衽免费普及义务教育,以减轻当地人民群众的负担。并在提高当地人民的文化教育的基础上,促进其生产的发展与提高。这样,使我国免费义务教育先从“雪中送炭”开始,最后再做到“锦上添花”。(下转第5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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