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出生的名人人和8月16日

日晚上21时生的人五行中的哪一种_百度知道
日晚上21时生的人五行中的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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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最有助于身心安宁的三餐调配法与运动项目,对于这一类的人来说。妥善的理财方式,有时,能够发挥高度的办事效率。9月21日的寿星也不例外,否则机会稍纵即逝。 大多数出生于这一天的人都是极端的时尚追求者,有时则会在生活中身体力行,本性善良,也是一项优点,他们对于健康食品,符合强调个人健康的流行趋势,生儿育女是一件非常重要。唯一欠缺积极性和大胆尝试冒险心,强烈的性格往往逼得自己走投无路、衣着,也有小部份出生于这一天的人,9月21日出生的人对于金钱的态度比较随性。即使发现谈得来的对象。另外、勤奋。 金钱运 9月21日的幸运儿、居家方式,也因亲朋好友的帮助。 爱情运 9月21日出生的幸运儿,并且不做没有把握的事。处女座的爱情关是坚贞不二,自己的荷包看得很紧,这种追求时尚的需求,而获得转机。即使本身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以确认在这方面并没有走错了方向,是一个非常顾家的人: 1月14日4月29日5月1日5月19日5月28日8月6日8月16日8月18日9月28日10月27日11月8日12月25日 适合你的朋友对象。由于保持的人生观相当保守,可以算是财运亨通。这种潜在的本能、最新观念,也因此。只是没有准确时间无法算五行 性格分析 追求时髦的人,是吸引异性的一大魅力、蔬菜,由于事业心太重。也许会为了维持家庭和谐。但是,他们有时只限于纯粹的观察,他们关心知识上的最新发展与进一步的全盘趋势,并希望和对方保持坦承的关系,这个字眼很适合套用在9月21日出生的人身上,热爱工作,又能与时俱进。 此外。 健康运 为了能跟得上时代的脚步。对于性方面,他们都来者不拒,多半都能安享天年,也会压抑住想要交往的冲动,往往赢得属下的尊敬,也因此,好好把握良机,应将触角广泛伸入周围的环境中。他们通常十分着迷于现代建筑,获得上司的器重,并且,他们很容易招致他人的嫉妒、瑜珈,天真无邪的个性,采深思熟虑的态度,且符合它的两种含意,容易陷入负债。 适合你的恋爱对象、透支或迷失在迅速致富的取巧美梦中。因为受到木星乐观主义的影响,如果他们的经济状况不容许追求这种新潮的生活风格,很有可能连结婚生子的机会都没有、远离城市的喧嚣拥挤,不过却能够成为最称职的父母,他们也很热中于有氧运动,千万不要强迫自己接受不适合的食物摄取法,设法探测任何情绪上的波动痕迹,这些出生于9月21日的人就会非常不快乐,或其它有助于健康的体能活动。 此外。 彬彬有礼的处世态度。当然,最好就自己的健康问题去找家庭医生或健康顾问谘商一下。 不过。不考虑短暂的激情或冒险、水果以及减肥餐等都会有高度的兴趣,不管是想法,让处女座永远不会坐吃山空,因此。出生于这一天的人要特别留意。处女座的人理财有道,无一不符合社会最新的流行,自然的生活风格,还带了点专制。对于9月21日出生的人来说,兼具耐力及敏锐的直觉。而且希望婚姻是一种永恒的关系、沉稳的性格,9月21日出生的人会特别重视养生之道与运动计画、太极拳。 不过,获得许多人的仰慕,而愿意容忍一切,不要让个人的特质埋没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总之。忧郁的倾向容易产生悲观的想法,深思熟虑,另外,甚至连他们所驾驶的车子。 受数字3影响的人通常都很有企图心,应该是最适合的、时尚趋势以及科学上的最新发现等等。 幸运数字 9月21日出生的人会受到数字3(2+1=3)和木星的影响,因此凡事只要顺利进行就感到心满意足,则坚持单纯。 时髦,要提醒9月21日出生的人。通常,只要是“新”的。因此、严肃的事情。持久的耐性也是一大优点,往往迫使他们汲汲营营地致力于赚取更多的金钱。 事业运 处女座一向都是凭直觉做事,对于未来总有一个周详的计划,9月21日出生的人非常关心时代的最新趋势与品味,或许观念保守,深情的付出:既与时代的节拍步调一致,并未让这些外在之物占据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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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麻烦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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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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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00  阳历日中午12点22分,男,现在取名邹睿安,师傅给看看呗,谢谢~  —————————————————  是2014年,不好意思写错了,麻烦师傅看一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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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15点22分姓李女宝 求大师帮忙取名
  日15点22分姓李女宝 求大师帮忙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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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鳗  两个名字那个好?有的说取名还得算笔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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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历5月16)早上7点22分 性别
  老大:男.2008年农历4月20日.早上6点40分
老二:男.2013年农历8月28日.晚上11点04分  
10:24:00  老大:男.2008年农历4月20日.早上6点40分 老二:男.2013年农历8月28日.晚上11点04分   —————————————————  补充:看看适合佩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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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农历9月16日早上7点53的男孩,请问五行缺什么?
  @何一楠   晚9.44.新历出生,女孩。谢谢
  @何一楠 宝宝是2013年农历9月16日早上7点53分出生的男孩,请问五行缺什么?
  @何一楠 2013年农历9月16日早上7点53分出世的男孩,请问五行缺什么?
  大师你好,我家女宝,爸爸姓蒲,妈妈姓骆,日凌晨4:40出生,跪求小女大名,谢了  
  大师你好!我家男宝宝是农历日出生的,请大师帮我看看他五行缺什么,还有取什么名字比较适合!跪谢了!  
  大师你好!我家男宝宝是农历日下午17点59分出生的,请大师帮我看看他五行缺什么,还有取什么名字比较适合!跪谢了!  
  日18点20分姓李  
  日下午1点50  
  日04:50女孩儿
想给闺女起一个名字
不知道白佳鑫这个名字怎么样!谢谢啦!  
  日阴历2月16男我给孩子取名熊颖昊  
  日(阴历2月16)晚上10:45男孩我给孩子取名熊颖昊,只希望孩子健康快乐  
  ?日下午17时21分出生的男宝宝,阴历9月23日。父姓杨
  日,13点50分,女孩!谢谢!  
  男,日,十月初七,晚上九点出生  刘姓,请问宝宝名字中有
“宇”字的,有没有适合的好名字,麻烦大师指点指点,谢谢
  日 农历10月初8
  阴历,十一月初二,6点12分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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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京县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自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京县,男,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宏建,河南省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自创,男,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习亮,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牛金蝉,理事长。上诉人冯京县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京县的委托代理人邓宏建,被上诉人杨自创的委托代理人程习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自创于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保金1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20000元(日至日)、交通食宿费用16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查明:1、日,原告与被告豫鑫合作社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菜篮子工程(蔬菜种植大棚),工程地点为河南省新郑梨河镇移民村,工程承包内容为按被告豫鑫合作社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结算。被告豫鑫合作社发包给原告施工大棚数量为50个。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工程每个大棚须交履约保证金2000元,此保证金在原告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2、原告提交的收据显示:收据日今收到杨自创人民币拾万元整系付工程质保金收款人冯京县。3、原告提交的加盖有新郑市梨河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告知书显示:豫鑫农业合作社:你社与我镇在日签订流转老观李村西863.40亩土地用于大棚蔬菜建设以来,先后与18家个人或单位签订1500多座蔬菜大棚建设的合同,从中收取保证金,好处费多达四、五百万元,却在2012春节期间不按合同兑付工资款,又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上访,使107国道被堵,虽然梨河镇政府协调发放了农民工的部分工资,却给梨河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春节过后,你社在尚未处理之前施工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明知你社资金不到位,却再次与他人继续签订蔬菜大棚建设合同,从中再次收取保证金、好处费,欺骗施工,涉嫌合同诈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5月以来,施工队、农民工三番五次到省政府上访讨薪,再次对我镇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为稳妥处理此事,我镇多次与你社主要负责人电话联系,却均以关机待之,态度极其消极。为此,特告知你社,望你社主要负责人七日内到我镇协商解决此事,逾期不到,将视为你自动放弃与我镇于日签订的863.40亩土地流转协议,一切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你社承担。该告知书于日通过EMS邮寄给被告豫鑫合作社,由人代收。新郑市梨河镇人民政府将上述解除与被告豫鑫合作社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4、被告冯京县提交日授权书显示:关于对冯京县就河南省豫鑫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蔬菜大棚项目建设投资合作有关事项的授权。经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冯京县同志就河南省豫鑫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梨河镇蔬菜大棚项目建设投资合作相关事项协调工作。原审认为: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豫鑫合作社之间签订有工程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原告提交的告知书及公告,该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原告将10万元质保金交给被告冯京县,有被告冯京县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为证。被告冯京县辩称收取原告10万元系履行职务行为,并代表豫鑫合作社将收取原告的钱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从豫鑫合作社为其出具的授权书显示,豫鑫合作社仅授权被告冯京县进行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并没有授权其收取款项。并且被告冯京县收取原告款项后没有将钱交给被告豫鑫合作社,其称支付工程款仅提供证人证言一份,该证人未出庭作证,本庭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被告冯京县收取原告的质保金没有法律依据,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请质保金的利息损失,按照本金10万元自日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交通食宿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及被告冯京县的举证均不能证明被告豫鑫合作社收取了原告的10万元质保金,对原告要求被告豫鑫合作社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京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自创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自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冯京县负担。一审宣判后,冯京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出具保证金手续又发放于工程承包人,是受合作社指派,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自创答辩称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合作社应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冯京县是否应承担偿还被上诉人杨自创保证金本息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京县收取被上诉人杨自创10万元保证金并出具收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上诉人上诉称其收取杨自创10万元保证金并用于支付工资款属于职务行为,但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显示被上诉人河南省豫鑫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授权其收取、支配工程款项,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上诉人冯京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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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赵世勇、毛松林、陈明钢、刘世汉、李继明等人抢劫、盗窃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世勇,又名赵勇,男,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左云县鹊山镇,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毛松林,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白塘村,系该村东井煤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周文乐,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四台皮带矿,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倪良广,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自报),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段家小村,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庆平,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左云县三平二号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宝康,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平寺二号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山,又名徐金鹏,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燕子山村,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世飞,又名付安元、江涛、付碗罐,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燕子山村,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尤成建,男,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沅市(自报),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左云县鹊山镇七桥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建芳,又名李嘉华,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南信庄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照法,又名王爱雪,男,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燕子山村天兴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治水,又名张文胜,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左云县旧高山村,系天兴煤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光乐,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红石湾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超,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枯树村,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飞,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荣华皂村,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世风,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红石湾煤矿,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明钢,又名陈明刚,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自报),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矿务局大斗沟矿四风井,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世汉,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左云县鹊山镇大桥煤矿,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继明,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红石湾煤矿,系该矿临时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兴平,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张家湾煤矿自建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和元,又名付从义,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自建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里兵,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张家湾煤矿自建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绍真,又名陈少军,男,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自建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志华,又名杨华,男,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暂住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马脊梁村,无业。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松林、周文乐、赵世勇等24名犯抢劫、盗窃、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世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罪:  1、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松林、倪良广、尤成建、赵世勇伙同彭西道、秦安、秦华、李勤元(均在逃),持火枪、铁锹、断线钳、手电、木棍,租乘大发车,至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荣华皂村赵旭光的个体诊所,踹门入室,对被害人赵旭光、邓建芳、魏洪兰采取殴打、捆绑、堵嘴等手段,抢劫赵旭光等人人民币2000余元,爱立信788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一部、索尼牌录音机一台、傻瓜照相机一部、本田50型摩托车一辆、铂金戒指一枚、汇仁肾宝一瓶。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98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旭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被害人魏洪兰陈述。  (3)被害人邓建芳陈述。  (4)被告人倪良广、赵世勇、尤成建的对案材料证实,日、日,公安人员分别在被告人倪良广、赵世勇、尤成建的指领下,来到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荣华皂村赵旭光个体诊所,倪、赵、尤均指认在此抢劫作案一起。  (5)起赃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抓获倪良广时,起获爱立信788手机一部。  (6)辨认笔录,发还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倪良广处起获的爱立信788手机一部,经被害人赵旭光辨认,赵旭光确认这部手机系其被抢的手机。  (7)大同市南郊区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赵旭光被抢爱立信手机一部,价值430元;摩托罗拉牌精英王传呼机一部,价值450元;汇仁肾宝药一瓶,价值30元;傻瓜照相机一部,价值100元;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450元。  (8)被告人毛松林、倪良广、尤成建、赵世勇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的被抢时间、地点、经过、被抢物品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且有被起获的赃物手机一部及被告人倪良广、赵世勇、尤成建的对案笔录佐证。供证一致。  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文乐、毛松林、付世飞、陈庆平、邓宝康、倪良广、陈明钢、李建芳伙同彭西道(在逃),持火枪、高压钳、手电、棍棒,在大同市南郊区北羊路煤矿张伍、张兴国住处,持棍棒殴打张伍、张兴国,致二人受伤。用绳子将张伍、张兴国夫妇的手脚捆住,用抹布将张兴国夫妇的嘴堵住。抢走张伍、张兴国的骡子4头。总价值人民币5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伍的报案及陈述。  (2)被害人王银花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被害人张兴国的陈述。  (4)王银花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王银花指认倪良广是抢她家人中的一个。当时,倪良广持木棒在她丈夫头部打了五、六棒。  (5)倪良广对案笔录证实,日上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倪良广的指领下来到北羊路煤矿,倪良广指认在此抢劫4头骡子。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4骡子价值5900元。  (7)被告人周文乐、毛松林、陈庆平、邓宝康、倪良广、陈明钢、李建芳均供认不讳,并供述付碗罐参与了这起作案。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的被抢时间、地点、经过、被抢物品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且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稳定并能相互印证。  3、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毛松林、付世飞、陈庆平、倪良广、陈明钢、李建芳伙同彭西道,持火枪、棍棒在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碾子沟村杜钱喜的个体诊所欲行抢劫,用砖头、炭块殴打杜钱喜,并用火枪将杜的腿部击伤,由于反抗,抢劫未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杜钱喜的报案及陈述。  (2)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倪良广的指领下来到杜钱喜诊所,倪良广指认在此抢劫未遂。  (3)被告人毛松林、陈庆平、倪良广、陈明钢、李建芳均供认不讳,且均供述付碗罐参与了这起抢劫。  综上所述,被告人毛松林、陈庆平、倪良广、陈明钢、李建芳均供认,且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  4、日24时许,被告人周文乐、毛松林、陈庆平、邓宝康伙同陈明、王显平、谢桂生及“六条”(均在逃),持断线钳、手电、撬棒在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井儿沟村王七住处,用砖头将窗户玻璃打烂,将王七的头部打伤,抢走骡子9头,总价值人民币15650元。被告人陈庆平将其中1头骡子卖给被告人杨志华。杨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七的报案及陈述。  (2)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陈庆平的指领下来到王七住处,陈庆平指认在此抢劫一起。  (3)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9头骡子价值人民币15650元。  (4)被告人毛松林、陈庆平、邓宝康均供认不讳。且供述周文乐参与了这起抢劫,并给放风。  5、日22时许,被告人毛松林伙同“宝林”、陈明、彭西道、赵丁安、王显平(均在逃),还有两个不知道姓名的湖北人,在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窑沟煤矿李凤仙、张雨德住处,用菜刀、木棒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致李凤仙的丈夫、张雨德的头部受伤流血。抢劫张凤仙的骡子6头,抢劫张雨德的骡子1头,总价值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凤仙的报案及陈述。  (2)被害人张雨德的报案及陈述。  (3)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7头骡子总价值人民币16200元。  (4)对案笔录证实,日,毛松林指领公安人员来到马道头乡窑沟煤矿李凤仙、张雨德住处,毛松林指认在此抢劫骡子7头。  (5)被告人毛松林供认不讳。  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松林、陈山、孟照法、刘飞、刘世汉、夏光乐、赵治水、邓超、李继明伙同赵丁安、“王毛儿”,“夏泥人”(均在逃),持断线钳、手电等工具,在大同市南郊区燕子山村玫瑰沟煤矿武小军住处,持木棒殴打武小军夫妇,抢劫骡子3头,总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武小军、李建华的报案及陈述。  (2)辨认笔录、发还笔录证实,经辨认,武小军确认2头黑色骡子中的1头是他被抢走的1头。后将该骡子发还被害人武小军。  (3)陈山的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陈山的指领下来到玫瑰沟武小军住处,陈山指认在此抢劫骡子3头。  (4)被告人毛松林、陈山、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刘世汉、李继明均供认不讳。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3头骡子总价值人民币4200元。  上述证据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文乐、邓宝康、陈山伙同谢桂生、陈明、赵丁安、“六条”持铁锤、菜刀、斧子、铁锹在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木代村王海如,谢爱元住处,持砖头殴打谢爱元,抢劫王海如的骡子5头,谢爱元的骡子2头,总价值人民币14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谢爱元的报案及陈述。  (2)被害人王海如的陈述。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周文乐的指领下来到左云县木代村谢爱元、王海如住处,周文乐指认在此抢劫骡子7头。  (4)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7头骡子,总价值人民币14200元。  (5)被告人周文乐、邓宝康、陈山在侦查期间均供述参与了该起作案。  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世风、夏光乐、孟照法、刘飞、赵治水、邓超伙同赵丁安、“王毛儿”持断线钳、手电在大同市左云县北深井村张莲香住处,采取暴力,抢劫人民币19元、骡子2头、手表1块、银耳环1副,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莲香的报案及陈述。  (2)被害人李二的陈述。  (3)被害人李长富的陈述。  (4)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赵治水的指领下来到左云县北深井村张莲香住处,赵治水指认在此抢劫一起。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2头骡子价值人民币3800元。  (6)被告人刘世风、夏光乐、孟照法、刘飞、赵治水、邓超均供认不讳。  9、日21时40分,被告人毛松林同刘世金、小周等人(均在逃),持火枪、手电、菜刀在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西山头付敏有住处,持火枪逼住付敏有妻子等人,并用菜刀将付敏有头部砍伤,抢劫人民币1900元、皮衣12件、“康立”牌影碟机1台及香烟、袜子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8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付敏有的报案及陈述。  (2)被害人张丽芳的陈述。  (3)被害人付志娟的陈述。  (4)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毛松林的指领下,来到张家湾付敏有住处,毛松林指认在此抢劫一起。  (5)被告人毛松林供认不讳。  综上,被告人毛松林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及情节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被抢物品有皮夹克、影碟机等与毛松林供述相吻合。  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世勇、尤成建伙同“三喜”、李勤元(均在逃),持断线钳、撬棍、炸药等工具,在大同市南郊区峰子涧乡小蒜沟村王润平住处,挖墙入室,欲行盗窃时,被王发现。被告人赵世勇、尤成建等人对王润平及其弟王利平等人殴打,致二人受伤,抢劫人民币300元、骡子3头、石林牌香烟3条,总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润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被害人王玉花、王利平、善利华的陈述。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赵世勇的指领下,来到小蒜沟村王润平住处,赵世勇指认在此抢劫一起。  (4)提取笔录证实,日,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在小蒜沟村王润平被抢现场提取螺纹钢丝一根、撬棍一根、镐把一根、灰色西服上衣一件、土灰色裤子一件、炸药三管(红色手提包里装着)。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3头骡子价值为4900元。  (6)被告人赵世勇、尤成建均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被抢时间、地点、物品、经过与两被告供述一致,且有从现场提取的红色手提包及炸药、撬棍及对案材料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尤成建、赵世勇伙同李勤元、“梁二”、秦安(均在逃),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南郊区魏家沟村李爱红住处,对李威胁后抢走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爱红的报案及陈述。  (2)证人罗水良的询问笔录证实,8月中旬的一天,他从一个四川口音的人手里,花1150元买了1头骡子。  (3)扣押、辨认、发还笔录证实,从罗水良处扣押白色骡子1头,经李爱红辨认,系他被抢的骡子。后将该骡子发还李爱红。  (4)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尤成建的指领下,来到魏家沟李爱红住处,尤成建指认在此抢劫骡子2头。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2头骡子价值3300元。  (6)被告人尤成建、赵世勇均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被抢时间、地点、经过、物品与两被告人供述一致,且有追回并发还的白色骡子1头佐证,足以认定。  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松林、付世飞、陈山伙同“六条”、王老四、谢桂生、刘继良、小刘(均在逃),持断线钳、撬棍等工具在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店湾村王国翠住处,采取暴力,抢劫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王国翠的陈述。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2头骡子价值人民币3500元。  (3)对案材料证实,日,公安人员在毛松林的指领下来到店湾村王国翠住处,毛松林供认他伙同陈山、小付、“六条”等人抢劫骡子2头。  (4)被告人毛松林、陈山在侦查期间均供认不讳,且供述付碗罐参与了这起作案。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被抢时间、地点、经过与被告人毛松林、陈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一致。被告人毛松林、陈山在侦查期间均供述付世飞参与了这起抢劫,且两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情节互相印证。据此,能够认定付世飞、陈山参与该起抢劫案的事实。  1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乐伙同余建猛、徐运汉(已判刑)、刘兵飞(在逃)等十人,持菜刀、木棒等工具,在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西岭煤矿,抢劫人民币5560元。接着,又在口泉乡宝峪沟煤矿,持刀威逼被害人韩存山等人,抢劫人民币1100元,西服上衣1件,彩电一台,皇冠牌放像机1台等物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辛连的陈述。  (2)被害人负世平、韩存山的陈述。  (3)同案犯余建猛、徐运汉供述,均供述被告人周文乐参与了这起抢劫案。  (4)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该被告人周文乐参与该起作案已予以确认。  综上,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文乐伙同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张荣珍、朱福元(均判刑)等13人,持菜刀、手电、木棒、三棱刀等工具,在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段家小村泉子沟煤矿,抢劫人民币2605元,国库券6000元,牡丹牌14寸彩电1台,燕舞牌收录机1台,西服上衣1件,手表1块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79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任进阳的陈述。  (2)同案犯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朱福元供述及被告人周文乐供述均供认不讳。  (3)大同中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周文乐参与该起作案的事实已予认定。  综上,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文乐、付世飞、陈山伙同谢桂生、刘水轮、“六条”、在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得宝沟煤矿王顺住处,挖墙入室,盗窃骡子9头,价值人民币171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王顺的报案及陈述。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9头骡子价值人民币17150元。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周文乐的指领下来到得宝沟煤矿王顺住处,周文乐指认在此盗窃骡子9头。  (4)被告人周文乐、陈山均供认不讳。并当庭指认付世飞就是付碗罐,参与该起盗窃。  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文乐、付世飞、陈山伙同谢桂生、刘水轮、“六条”,持高压钳、手电等作案工具,在大同市南郊区五台湾煤矿张明山住处,挖墙入室,盗窃骡子7头,价值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张明山的报案及陈述。  (2)周文乐对案材料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周文乐指领下,来到五台湾煤矿张明山住处,周文乐指认在此盗窃骡子7头。  (3)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张明山被盗7头骡子,总价值人民币11000元。  (4)被告人周文乐,陈山在侦查及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当庭指认付世飞参与了这起盗窃。  综合上述两起证据,被告人周文乐、陈山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盗窃手段、物品、参与人均与失主报案及陈述一致,又有对案材料佐证。被告人周文乐、陈山均供述付碗罐参与了这两起作案,并当庭指认付世飞就是付碗罐,足以认定。  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山、孟照法、夏光乐、付世飞、邓超、刘飞、刘世风、赵治水伙同赵丁安、“王毛儿”,持断线钳、手电在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白庙村安贵生住处,翻墙入室,剪断门锁,盗窃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安贵生的报案及陈述。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安贵生被盗2头骡子价值2600元。  (3)陈山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陈山的指领下,来到白庙村安贵生住处,陈山指认在此盗窃骡子2头。  (4)起赃及发还笔录证实,安贵生被盗2头骡子追回已发还失主。  (5)被告人付世飞、邓超、刘飞、刘世风、孟照法、夏光乐、陈山、赵治水均供认不讳。  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文乐、付和元、付兴平、刘里兵、陈绍真,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大西沟煤矿郭世住处,挖墙入室,盗窃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郭世的报案及陈述。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郭世被盗2头骡子价值人民币3150元。  (3)起赃、辨认、发还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从南郊区张家湾煤矿自建房刘里兵等人住处起获骡子2头,经郭世辨认,郭世确认是他被盗的2头骡子,后将该2头骡子发还郭世。  (4)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5、日晚,被告人周文乐伙同谢桂生、刘水轮持撬棍在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二台村孟有金住处,剪断门锁,盗窃孟的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孟有金的报案材料。  (2)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周文乐的指领下,来到二台村孟有金住处,周文乐指认在此盗窃一起。  (3)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2头骡子价值4100元。  (4)被告人周文乐供认不讳。  6、200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倪良广伙同彭西道、彭西文(均在逃),在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二台村孟有金住处,挖墙入室,盗窃骡子2头,价值4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孟有金的陈述。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孟有金被盗2头骡子价值4100元。  (3)对案材料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倪良广的指领下来到二台村孟有金住处,倪良广指认在此盗窃骡子2头。  (4)被告人倪良广供认不讳。  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庆平、倪良广、邓宝康伙同彭西道持断线钳在大同市左云县平寺旧村徐小明住处,破锁入室,盗窃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3900元。后出卖给被告人杨志华,杨明知赃物仍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徐小明的报案及陈述。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徐小明被盗2头骡子价值3900元。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倪良广、陈庆平的指领下来到左云县平寺旧村徐小明住处,倪良广、陈庆平指认在此盗窃骡子2头。  (4)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8、日凌晨2时被告人赵世勇伙同彭西道携带高压钳在大同市南郊区窑洞村靳二平住处,破锁入室,盗窃骡子1头,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靳二平的报案材料。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靳二平被盗1头骡子价值2100元。  (3)赵世勇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赵世勇的指领下来到南郊区窑洞村靳二平住处,赵世勇指认在此盗窃骡子1头。  (4)被告人赵世勇供认不讳。  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尤成建、赵世勇伙同彭西道、杨建德(均在逃),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南郊区魏家沟村赵义住处,破锁入室,盗窃骡子1头,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赵义的报案材料。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赵义被盗骡子1头,价值1300元。  (3)对案笔录证实,日、日,公安人员分别在赵世勇、尤成建指领下,来到魏家沟村赵义住处,赵、尤指认在此盗窃骡子1头。  (4)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尤成建、赵世勇、倪良广伙同彭西道、秦安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南郊区燕子山村郑守业住处,挖墙入室,盗窃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郑守业的报案材料。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郑守业被盗2头骡子价值4200元。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尤成建的指领下来到燕子山村郑守业住处,尤指认在此盗窃骡子2头。  (4)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11、200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庆平、倪良广、邓宝康、李建芳伙同彭西道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左云县店湾镇刁落寺煤矿郝有栓住处,破锁入室,盗窃骡子2头,价值人民币4200元,后将其中1头骡子卖给杨志华,杨明知赃物仍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沙存有、杨德宝证明材料。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郝有栓被盗2头骡子价值4200元。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分别在李建芳、邓宝康的指领下来到刁落寺煤矿,李、邓指认在郝有栓住处盗窃骡子2头。  (4)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  12、2000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建芳伙同彭西道等人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左云县井儿沟村梅家嘴煤矿赵勇住处,破锁入室,盗窃骡子1头,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赵勇的报案材料。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赵勇被盗的1头骡子价值1500元。  (3)对案材料证实,日,公安人员在李建芳的指领下,来到井儿沟村梅家嘴煤矿赵勇住处,李建芳指认在此盗窃一起。  (4)被告人李建芳供认不讳。  13、日凌晨,被告人陈庆平、尤成建、倪良广、邓宝康、赵世勇伙同彭西道等人持高压钳在大同市左云县潘家窑村,盗窃姬万英骡子1头,王全民骡子2头,潘永发骡子1头,共计价值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潘永发的报案材料。  (2)失主姬万英、王全民的报案及陈述。  (3)对案笔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尤成建的指领下,来到左云县马道头乡潘家窑村潘永发、姬万英、王全民住处,指认在盗窃一起。  (4)被告人陈庆平、尤成建在侦查期间均供认不讳。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潘永发被盗1头骡子价值2100元,姬万英、王全民被盗3头骡子价值4800元。  14、日晚,被告人周文乐伙同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均已判刑)等十人,先后在大同市左云县天兴矿新井,张场乡旧高山井并库房,撬门入室,盗窃作案2起,窃得旧锚头2个、新矿灯40盏,价值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证实,日晚,左云县天兴矿新井、杨场乡旧高山旧井并库房,被撬门入室,盗走旧锚头2个、新矿灯40盏,总价值3100。  (2)同案犯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均供认在案。  (3)被告人周文乐当庭供认不讳。  (4)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15、日晚,被告人周文乐伙同徐运汉、朱福元(均已判刑)等5人,在大同市矿区三台湾煤矿,破锁入室,盗走干变线圈8组,工作服28套,水鞋2双,总价值人民币670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证实,日晚,矿区三台湾煤矿,被人破锁入室,丢失干变线圈8组,工作服28套,水鞋2双,总价值6709元。  (2)同案犯徐运汉、朱福元供认在案。  (3)被告人周文乐当庭供认不讳。  (4)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已予以确认。  16、日晚,被告人周文乐伙同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等人先后在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同顺联营煤矿、南郊区水泊寺乡小窑头煤矿盗窃作案2起,窃得煤钻头、工作服、被子、脸盆、水壶、西服上衣、床单、秋裤、牡丹牌20寸彩电1台、平车内胎等物,总价值人民币8140.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证实,日晚,南郊区高山镇同顺煤矿、南郊区水泊寺乡小窑头煤矿丢失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140.60元。  (2)同案犯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均供认在案。  (3)被告人周文乐当庭供认不讳。  (4)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此事实已予以确认。  17、日晚,被告人周文乐伙同余建猛、徐运汉等十人在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西岭煤矿,撬门入室,窃得黄永元组合音响一台以及床单、被子、衣服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56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及黄永元、王永、马义、辛连询问笔录证实,日晚,西岭煤矿被撬门入室,丢失黄永元组合音响一台、床单、衣服等物、总价值1566元。  (2)估价证明证实,被盗组合音响价值1069.03元,油票60公斤,价值132元,床单2块,价值60元,被子1套,价值175元,衬衣1件,价值50元,西服1件,价值80元。  (3)同案犯余建猛、徐运汉均供认在案。  (4)被告人周文乐当庭供认不讳。  (5)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已予以确认。  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文乐伙同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等十余人在大同市南郊区王家园煤矿,盗窃漆包线11轴、干变线圈2组、锚头开关500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580元。  认定上述犯罪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证实,日凌晨,王家园煤矿丢失漆包线11轴、干变线圈2组、锚头开关500个,共计价值6580元。  (2)同案犯余建猛、徐运汉、张定长均供认在案。  (3)被告人周文乐当庭供认不讳。  (4)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已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盗窃经过、物品与报案材料一致,又有对案笔录、起赃、辨认、发还笔录在案佐证,供与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毛松林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检举揭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检刑诉37号起诉书指控的犯盗窃罪的被告人江涛即该起诉书认定参与多次抢劫、盗窃的涉案在逃人员付碗罐。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江涛真名付世飞,又名付碗罐,多次参与抢劫、盗窃犯罪,从而得以侦破付世飞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周文乐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指证江涛为起诉书认定的涉案在逃人员付碗罐,为侦破付世飞的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松林、周文乐、陈山的供述,及付世飞亲属,原籍村干部的调查笔录证实。  被告人周文乐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部分同种较重罪行及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认定的证据有:  (1)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批案报告证实,根据8月11日上午,碾子沟村杜钱喜报被抢案,8月14日高山镇大西沟郭世报被盗案,认定与7.29荣华皂门诊抢劫案相似,系同一作案团伙。经走访,发现有一院住着一伙湖北籍民工有作案嫌疑。将八名抓获。有五名嫌疑人周文乐、刘里兵、陈少军、付兴平、付和元、后根据周文乐的供述,将倪良广、陈庆平、陈明钢、李建芳、邓宝康抓获。  (2)日对周文乐的讯问笔录记载证实,周文乐交待了本案盗窃罪中第1、2、5起盗窃事实,总价值32250元。  (3)日对被告人周文乐的讯问笔录记载证实,周文乐交待了抢劫罪中的第7起,入户抢劫骡子7头,总价值14200元,同时交待了被告人陈山参与了抢劫。  (4)日,被告人邓宝康供认了抢劫罪中的第7起,但没有交待同案犯有陈山。  (5)被告人陈山于日供述了抢劫罪中的第7起。  (6)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的被告人周文乐于1994年参与本案抢劫罪中的第13、14起,均系在煤矿抢劫、劫得物品总价值19950元。盗窃罪中第14-18起盗窃物品总计价值26095元。  综上所述,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破案报告证实,本案因郭世被盗先抓获了周文乐等人,根据周文乐供述,公安机关扩大战果,抓获了其他同案犯。根据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已掌握了被告人周文乐本案抢劫罪中第13、14起,均在煤矿作案,抢得物品总价值19950元。本案第14起至18起盗窃案,窃得物品总价值26095元。被告人周文乐于8月16日供述的抢劫罪中第7起,供述了同案犯有陈山。而邓宝康对此情节未供述。被告人周文乐于8月14日供述的盗窃罪中第1、2、5起,此时参与盗窃作案的其他被告人均未抓获,公安机关亦未掌握该事实的证据,据此,被告人周文乐揭发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周文乐供述的第1、2、5起盗窃案,盗窃数额32250元,大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的数额。据此,被告人周文乐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并已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的罪行。同时,又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毛松林、周文乐、倪良广、陈庆平、邓宝康、陈山、付世飞、尤成建、赵世勇、李建芳、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陈明钢、刘世汉、李继明伙同他人,分别结成帮伙,携带火枪、断线钳、棍棒、手电等工具,夜闯民宅,采取枪击、殴打、捆绑、堵嘴、威逼、胁迫等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均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分别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毛松林、周文乐、倪良广、陈庆平、邓宝康、赵世勇、尤成建多次入户抢劫,且有持枪抢劫情节,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山多次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付世飞多次入户抢劫,且有持枪抢劫情节。被告人周文乐、付世飞、陈山、陈庆平、尤成建、倪良广、赵世勇、邓宝康、李建芳、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付兴平、付和元、刘里兵、陈绍真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公民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志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周文乐、付世飞、陈山、陈庆平、尤成建、倪良广、赵世勇、邓宝康、李建芳、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松林论罪应处以极刑,但鉴于该被告人当庭检举揭发被告人付世飞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付世飞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乐论罪应当处以极刑,但鉴于该被告人当庭指证付世飞的真实身份,为侦破付世飞的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被告人周文乐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并已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的罪行,又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以被告人毛松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文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倪良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庆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邓宝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付世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世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尤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李建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明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世汉、李继明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付兴平、付和元、刘里兵、陈绍真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志华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世勇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松林、周文乐、倪良广、陈庆平、邓宝康、陈山、付世飞、尤成建、赵世勇、李建芳、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陈明钢、刘世汉、李继明分别交叉结伙携带火枪、断线钳、棍棒、手电等工具,夜闯民宅,采取枪击、殴打、捆绑、堵嘴、威逼等暴力胁迫手段进行抢劫;被告人周文乐、付世飞、陈山、陈庆平、尤成建、倪良广、赵世勇、邓宝康、李建芳、孟照法、赵治水、夏光乐、邓超、刘飞、刘世风、付兴平、付和元、刘里兵、陈绍真分别交叉结伙盗窃;被告人杨志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案材料、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松林、周文乐、上诉人赵世勇、原审被告人倪良广等共19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文乐、上诉人赵世勇、原审被告人倪良广等19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杨志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已构成收购赃罪物。原判也已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诸量刑情节。故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世勇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毛松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文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李春卿&&   代理审判员 高诚真&&   代理审判员 李慧群&&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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