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和硕士的区别硕士博士岂能事事如意,求个下联

问题补充&&
有什么比我们传统服装高明的?很多人“拿来主义&quot。有人说一个人一辈子有多少次毕业啊、拿来用没问题。外国固然有他们先进的东西,那些我们拿来学习,就把没什么名堂的东西也拿来了?难道国人自己没有比得上这学士服的。学士服有什么先进的;拿来惯了?只是我们在被同化而很多人不知,当然要穿穿了——可是为什么这么重要的时候,要拿外国货来充门面呢崇洋媚外
1慕容紫英1&
鄙视那些穿洋学位装的人,不久一孝服啊。中国传统的那么多,比老外的早几百年上千年的都有。听说过大学士吧
十二世纪,由于基督教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神职人员帮助主教管理他们的教区。于是陆续出现了修道院,大主教区学校和教区学校。大主教区学校设在大主教区内,教区学校设在神职人员所在的村落。教会利用这些场所,对教士和僧侣进行读、写、算和教义基本知识的教育,他们采用古典文化的一些成果,逐步形成了被称为“七艺”(语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音乐,天文)的学习课程。这些学校的教师在意大利被称为博士(Doctor,来源于拉丁文doctoreum,意即教师),而在巴黎则把教师称为硕士(Master,来源于拉丁文magister,意即教师,师傅)。
中国近代的方帽长袍学位服完全是泊来品。最初,学位服是西方耶稣会、天主教会传教士在中国兴办教会学校的附带物,这使人们很早就接触到这种洋装。学位服在中国的出现,有其一定历史和社会的渊源与背景,并非来自高等学府。意大利人利马窦(P.MatthoeusRicci)是最早以科学和教育为掩护,在中国进行传教的耶稣会士。他于神宗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来到北京,初步打开了入华大门。为此,在1735年,巴多明神父(Parennin)还这样写道:“为了吸引他们(指中国人)的注意,通过自然科学知识赢得他们的尊敬和信任是必要的。再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能使他们潜心听讲基础真理的了。”于是,科学就成了一种诱饵,成为传教士们抵华初衷的重要实现手段。
这些早期大学的学生,要编成班级进入教室听课,但学校不会对他们进行**。只有那些决定今后要成为一名教师的学生,学校才会对他们进行**。**过程的第一步,是要对他们进行一系列的不公开的和公开的预试。**合格的应试宅要穿上僧侣的长袍(gown),同学士们(Bachelor,来源于拉丁文baccahalar,意即学士)坐在一起。接着要举行由顺利通过了**的应试者提供葡萄酒的盛宴。这就是学生毕业典礼仪式的雏形。但是,要成为一个硕士或博士(当时,博士和硕士并无区别,都是教师,师傅的意思),还要经过二至三年的学习,通过了严格的最后的**才行。 在中世纪的欧洲,城镇里的男男**都穿长袍,寒冷的大厅和透风的建筑使得人们不得不披上长及地板并连着头巾(hood, 兜帽,又叫坎肩)的长袍。这些长袍和头巾制作的原料和颜色,由各的人财富和社会地位而决定。既然在早期大学中的学者都是传教士,他们的穿着应与其在修道院的地位相一致,身上穿土褐色长袍,用头巾保护他们的头。于是,这种僧侣的黑色长袍和头巾演变成了今天大学流行的礼服,不但学校毕业典礼的仪式上要穿,其他一些重大庆典也要穿。
凸凹冲锋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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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多年实施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招生的专业,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二、凡完成本科学业,学分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应届毕业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并提交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校有权依法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两次警告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在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中被认定抄袭他人成果者;
4. 结业者。
以上条款2中,学生受处分后,若以后的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者;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网络教育学院、独立学院学生获得院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或院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四、继续教育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按“关于印发《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学办[2004]2号)要求执行,必须于在读期间参加辽宁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科目分别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其语种选择必须与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主干课。
五、网络教育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04]5号)的要求执行,必须参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规定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六、独立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按《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学位[1998]4号)中“非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应填写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名称、系、专业”的要求填写;网络教育学院在本规定实行之日以后入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样按此要求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证书内容要求填写。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工作机构设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学籍学位管理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工作机构设在各学院本科生教学办公室。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授予过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和开展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不超过四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起到申请硕士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四年。
第五条 资格被认可的申请人,通过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通过国家的外语和综合水平考试,以及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经过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后可获得硕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的专业方面做出成绩(认定标准见附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的认定标准);
(二)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通过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外语和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或资格审查合格后四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1. 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或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符合有关学位论文书写的要求与格式。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东北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一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周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论文由该办公室做加密处理后送交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并收取评阅意见。
3. 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东北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
由指导教师推荐,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硕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审查认定标准见附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的认定标准)。
(三)申请人应当向东北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
4.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
我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专家组名单可由所在学院推荐,专家组的组成须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一般由所申请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和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在获得资格认可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考试合格。课程考试与在校博士研究生同堂同卷同评分标准,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或发现者,经五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其中至少三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 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符合有关学位论文书写的要求与格式。
(4)申请人必须到校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学科内公开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 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至少二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由导师推荐,并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过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的,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争议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到我校有关的学院与在籍研究生同时参加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论文工作。对所属工作单位有科研条件的申请人,可回原单位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及日常管理由相关学院负责。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研究生院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市外同等学力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参加所在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
申请人离校前须办理离校通知单,否则不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均回原单位工作,授予学位档案由研究生院转至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表明达到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只涉及学位,不涉及研究生学历。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属计划外培养,申请人须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用。
第十七条 因申请人个人原因中途放弃申请的,一律不退所交费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是对以前有关规定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如有与以前文件抵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研究生学位分硕士和博士两级。我校现有硕士、博士学科(专业)均有权授予申请人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同行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博士学位,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同行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对申请授予学位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学习、工作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第五条 按研究生培养计划修完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要正确,实验现象要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实验或研究数据要充分,数据处理、理论分析要正确。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新见解,反映出作者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且作者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人选从正在指导研究生或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中产生,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委员的人选既要考虑学术上的权威性,又要注意学科的覆盖面和适当增加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他们应是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道的某一学科的专家。委员会产生办法:由各学院提出推荐人选,经校长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的成员从在职的教授、副教授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跨学院考虑人选。
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授、副教授和学院、研究所有关领导投票选举产生(差额),过半数者有效。选举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会议审批,报送上级备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人员名单;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条 申请者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参考本细则第三章内容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提出是否推荐论文答辩的意见。研究生要在学校基层学术组织内进行预答辩,征求意见,该学术组织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对通过者由所在学术组织确定论文评阅人,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将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2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校内外各1名)评阅;博士论文聘请5名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3名。论文评阅人根据学位要求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达到了相应的学位要求及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通过评阅的学位论文可安排答辩。当评阅人中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时不宜答辩,要修改学位论文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安排答辩。若论文作者与评阅人出现争议时,应扩大范围进行评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一般都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指导教师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2至3位外单位的专家。一般都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应尽量聘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应预先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评议时,应实事求是,态度公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欢迎有关同行参加。答辩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决议书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硕士学位申请者可以在半年后至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经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如学位申请人提出要求,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
2. 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名单(姓名、单位、技术职称);
3. 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4. 答辩委员会秘书(记录人);
5.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答辩人做学位论文报告(一般不超过40分钟)。
三、请与会者对论文发表意见和提出问题,答辩人可准备五分钟后进行答辩。
主席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
1. 指导教师介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
2. 宣读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单位推荐意见;
3. 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以及本细则第二章内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六、学位申请人讲话。
七、闭会。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后,经答辩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负责对答辩委员会报请的硕士、博士学位决议分别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分别于一年内和两年内在提高学术水平后重新提出申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的博士学位决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分别于一年内和两年内在提高学术水平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为做好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工作,由专门的办公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第十五条 本细则授予学位的对象为具有学籍的正式研究生,原则上授予学位的专业为本人取得学籍后的专业,中途不得更换学科(专业);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和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采用评分和评优制度。
第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相关的学位材料分别归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永久留存,学位获得者应分别向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原稿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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