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伦我的儿子子

施工员&甘肃正伦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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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院长她看上去怎么样?”可馨仰望着天空,不想让眼眶里的泪水流出;  “很好,你可以放心;如果你想去看望她,我可以开车带去!”向卉提议道;  可馨从椅子上起身走到阳台犹豫了一下“还是不要了,等事情都结束了再说!你辛苦了,先去休息吧,明天还有一场好戏等着我们呢。”  站在22层高的阳台上,凝视着四周;感觉一切都好渺小。可馨的右手捂住胸口,心口微微又泛起了疼痛;这已不知是第几次了,一直来她都强忍着;心想…也许真该抽空去看看医生了。将脖子里的项链紧紧握在左手手心中,链子上挂着的是一个钻戒,在内侧刻着‘浩’字。可馨永远都不会忘记,曾经在巴黎的医院祁浩文对她的求婚,还有对她说过的那些烂漫的话,每一句每一字她记于心。每当独处的时候,她都会紧握它;因为它的存在,她才能相信那些过往都是真实的,不是梦幻!在美国,无数个夜晚,她都哭醒了。这条项链象征着他们之间的爱,同时代表着她对他的恨;爱有多深恨就有多深!靠着它,不断地提醒自己,支撑着她活了下来;可馨闭上眼睛,右手覆盖在握有项链的左手上;脑子里闪过很多画面,心情也更加的复杂了!  “什么?辞职了?而且四年前就辞职了?”这是林正伦回到医院得到的答案;他有些接受不了,跑到了可馨的家;可是邻居告诉他,这里已经好久没有人住;去幸福咖吧,那里的人告诉他可馨已经四年没有来过,听说是出国了!  片刻间,林正伦脑海一片空白!他后悔了,后悔自己当年没有及时回来;他想找祁浩文算账,可是跨出第一步,他愣住了“我凭什么去找他算账?”林正伦在心里不断的问着自己;他恨自己当初的不坚持,如今他失去了可馨的踪迹!他该去哪里寻找她呢?这是手机响了,正伦失落的拿出手机“喂?”“你在哪里啊?不是已经下飞机了吗?怎么到现在还没有回家啊?”劈头一大堆问题;“爷爷,我马上回去”正伦有气无力回答;他挫败的转身,满腔的喜悦落了空!  林正伦前脚刚走,洛冰随后就回到当初她居住的地方!前两年她们还会回来住几日,可是自从有了孩子就没有回来过!家里的每一个家具上都套上了白色的罩子;屋里也堆积了厚厚的灰尘,洛冰被呛着了;连忙将窗户都开打。  撩起衣服的袖子,将客厅的白色套子摘掉;拿起工具开始打扫;嘴里嘀咕着“还好家里的东西可以用!”脸上的笑容一会儿的功夫变消失了,拿着扫帚停留在哪里。‘家’是啊!这里曾经是她们的家,她们曾经说过永远不会分开的!但是为什么现在……她们和可馨仿佛离得好远好远!这一切的原因在哪里呢?洛冰茫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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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11).
&&DOI: &ISSN:X
&引用本文:施正伦,骆仲泱,焦有宙,林细光,程乐鸣,王树荣,袁小琴,岑可法.金属尾矿代黏土配料煅烧水泥熟料试验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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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导读
金属尾矿代黏土配料煅烧水泥熟料试验研究
浙江大学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浙江杭州310027(施正伦,骆仲泱,焦有宙,林细光,程乐鸣,王树荣,岑可法),浙江省诸暨市福利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311817(袁小琴)
摘要:为获取金属尾矿代黏土配料用于水泥熟料生产的工艺参数以及分析金属尾矿对不同品位石灰石的适应性,选取6种金属尾矿,在实验室高温炉不同温度下进行尾矿代黏土配中、高钙石灰石煅烧水泥熟料的试验研究.对试验所得熟料样品分别进行了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的测定和矿物组成X射线衍射(XRD)分析.试验结果表明,金属尾矿代黏土与中钙、高钙石灰石配料均能烧制出合格熟料;熟料的烧成温度较黏土配料1450℃的烧成温度降低了100~150℃;当金属尾矿配中钙石灰石时在1300℃即可完成熟料烧成,与金属尾矿配高钙石灰石时1350℃的煅烧温度相比,金属尾矿配中钙石灰石更适合水泥熟料烧成.
Experimental study on utilization of metallic tailings as clay for cement clinker calcinations
修回日期: 日 网络版发布日期:
基金支持: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资助项目()
&&&&文献收录和全文链接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本文被引 0次]: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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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林业局诉芮正伦资源行政管理林业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筑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乌当区林业绿化局,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育新街37号。法定代表人郑华,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正伦,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应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兴伦,区长。委托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贵阳市乌当区阿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阿栗村。法定代表人汪玉桥,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歆、张玉龙,均系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林业绿化局(以下简称“乌当区林业局”)因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4)乌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日,为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高新路街道办事处阿栗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高新路街道办事处阿栗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林改实施方案”)。方案对阿栗村林权改革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林改工作程序、分阶段工作时间等进行了安排。原告系阿栗村高枧组一队村民,在林改工作中经过《林改实施方案》中约定的“三榜定案”的林地确权及公示后,于日就自己承包管理的地名为“六广连”、“马桑冲”、“大树”、“大山”的四处山林(共计57亩)与阿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乌当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并按自己承包林地的面积向阿栗村民委员会缴纳了承包费。同日,原告还向乌当区林业局缴纳了办理林权证的工本费。之后,因乌当区林业局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林权证,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结果。在此期间,日,阿栗村高枧组二队、三队13名村民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了反映材料,对阿栗村高枧组一队八户村民承包的林地的权属提出异议。日至18日,乌当区林业局组织调查人员到阿栗村对二队、三队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但尚未作出最终的结论。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履行颁发林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为原告承包的位于阿栗村的林地颁发林权证;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判认为: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被告乌当区人民政府作为乌当区林权改革工作的主管单位职能部门,在组织开展乌当区林权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对于经确认权属没有争议的村民承包的林地,应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的规定向村民颁发林权证。本案中,原告承包的林地在林权改革期间经过摸底排查、“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在乌当区林业局的鉴证下与阿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乌当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并向阿栗村村民委员会缴纳了承包费、同时向乌当区林业局缴纳了办理林权证的工本费。故乌当区人民政府、乌当区林业局作为乌当区林业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依法向原告颁发林权证。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颁发林权证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至于两被告以日阿栗村高枧组二、三队13名村民就原告承包的林地向林业部门提出异议而认定原告承包的林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抗辩,因无相应证据证明该13名村民在林权改革公示期内就原告承包的林地提出过异议,且林权改革工作结束至今已长达五年,故对两被告的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其未收到原告的发证申请,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因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林权证的发证单位,有依法履行颁发林权证的职责。故对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的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芮正伦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颁发林权证。宣判后,被告乌当区林业局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林地存在权属争议,应暂缓颁证”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贵阳市乌当局人民法院(2014)乌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或者发回重审,或者查清案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行政管辖范围内集体林地所有权,以及依法取得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和该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机关。其具体事务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之规定,原审被告乌当区人民政府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林权登记及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就本辖区内的林权登记申请具有依法进行审查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本案所涉林地经《林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三榜定案”确权公示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阿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乌当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并向阿栗村民委员会足额缴纳了承包费。同日,被上诉人还向上诉人缴纳了办理林权证的工本费。上诉人乌当区林业局受理被上诉人芮正伦的林权登记申请后,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贵州省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于受理上述申请10日内,在林木、林地所在区域进行为期30日登记申请公示,并于公示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上诉人主张上述林地因存在权属异议,不能办理林权登记。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在林权登记申请公示期内存在权属异议的证据佐证其主张。上诉人所主张的权属异议是在登记申请公示期满5年后的2013年提出的,已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乌当区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主文表述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4)乌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林权登记的法定职责。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林业绿化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鲜友谊代理审判员  黄永福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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