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紧固器材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有哪些吗

您还没有登录,请后查看其它通知!
通知中心:未读通知
我的位置:
同系列文档
大家都在看这些文档
收藏类别:
请选择分类
添加收藏类别
推荐分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
施工技术&&
资料表格&&
工程管理&&
视频教育&&
学生专区&&
工具软件&&
检测专区&&
收藏类别:
返回至已有类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等。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炸药、火药等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
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等以他罪如、、等论处。还应注意的是,行为的对象在于生产、贮存、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器设备,而不是本身。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程中,违反的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灾后果的,则应以定罪。这时的爆炸、火灾发生自然会使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但这种破坏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所导致,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破坏的直接原因。如果行为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使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则应以论处。这时的破坏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为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原因。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害。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构成而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次要零部件,不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宜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论处。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具有的人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和。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1]1、与、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与、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论处。依照本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2]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我继续作为被告人叶某的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针对公诉机关,就本案的定性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考虑,谢谢!
辩护人认为,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10)X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罪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抗诉。
公诉机关抗诉书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破坏易燃易燃设备罪,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设备、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条内容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油井为油气设备,辩护人无异议;认为是油井的一部分,认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盗窃电动机的行为破坏了油井,也无异议。但仅因为二被告人实施了破坏油气设备的行为就将本案定性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显然是不符合的。因为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哪一条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就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中的一种,从法理上讲,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是。
抗诉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设备、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该怎样理解适用?
公诉机关将这一条理解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就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以此错误理解作为抗诉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这一条的正确理解为:行为+危害的可能性(以分号为分界,前为行为,后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适用这一条,要同时具体两个要件:一是被告人有破坏行为,二是破坏行为存在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能够证明被告人盗窃电动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可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实施了破坏油井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为结合本案犯罪事实,从被破坏油井的结构、被告人破坏的部位、采用的手段、案发时油井周边的环境、盗窃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危害的可能性,危害的只是油井所属单位的财产。被盗电动机虽与将原油抽出的螺杆泵为一体,但电动机与螺杆泵的内部并不连通,电动机是用螺丝固定在螺杆泵的平台上,电动机的作用是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带动螺杆泵转动,将原油从地下抽出,原油流入地下输油管道,原油并不会流入电动机内,被告人拆卸电动机上的螺丝、用钢锯锯电动机外的防护网不可能使螺杆泵内的原油泄露到油井外,也不会使油井内的原油受到高压而可能爆炸或是燃烧;案发时,油井周边没有原油泄露于外,并且油井位于野外,远离居民区,被告人用锯锯电动机外面的防护网、切断电线的行为也不可能导致油井周边起火从而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将电动机盗走后就被追回,从被告人盗窃行为产生的后果来看,是使一口油井短暂停产,油井所属单位生产有所损失,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因为电动机被盗后,就被追回,油井所属单位的财产损失不大。
在被告人的破坏行为没有危害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设备、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办理,即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一审判决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这一条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罪。充分体现这一重要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抗诉。谢谢!
辩护人:仲玉华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岗县。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现羁押在大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澧县高比村16组。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日因犯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院判处。现羁押在大庆市。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3)1号,指控李某、聂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日向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被告人聂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聂某等人共同进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两起,造成轻烃经济损失人民币29851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中,被告人聂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
被告人聂某辩称起诉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自己没有到。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其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无异议。在上,李某辩称:参与的第一起犯罪,是聂某让去的,油是聂某卖的。参与的第二起犯罪是顾老五让去的,钱顾老五给聂某了。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聂某、王志富(均已判刑)窜到天然气公司油气加工三大队至南压轻烃管线5.5公里处,由王志富焊接阀门,聂某持钎,李某抡锤破坏轻烃管线,共盗窃轻烃3.5吨,价值人民币6779元。销赃后李某获赃款2700元。
2、200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聂某伙同顾老五、老闫(均另案处理)窜至天然气公司油气加工一大队红压至杏一轻烃管线8公里处,采用焊接阀门后抡锤破坏轻烃管线的手段,盗窃轻烃16吨,价值人民币23072元。销赃后聂某获赃款4000元,李某获赃款1000元。
被告人聂某、李某的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各被告人的供词相互印证;2、轻烃管线单位的管线被破坏及轻烃丢失证实材料;3、物价机关的轻烃作价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聂某和王志富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是从犯。起诉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在逃的顾老五是主犯,李某和聂某在犯罪现场没有起主要的破坏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李某和聂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正确。被告人聂某参与二起犯罪,第一起犯罪已判决,第二起没起主要破坏作用,价值人民币23072元,数额较大,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参与两起犯罪,价值人民币29851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聂某辩解其第二起犯罪中没有到犯罪现场,因同案被告人李某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为保护油田生产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二被告人在共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中所起的破坏作用及分赃情节,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三年,与原判没有的、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发[1993]10号)
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各级公、检、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收赃、销赃渠道,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法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据全的,应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或者死刑的,依照《》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3]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运输与装卸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运输与装卸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易燃易爆标志 的文章

 

随机推荐